辩证法视角下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

2016-10-08 14:56毛艳青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辩证法

摘 要: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主体实现自身的过程,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体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不以传统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而以“原始状态”为起点,理性演绎正义原则既是辩证法在社会理论领域的运用,也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生命力所在。

关键词:辩证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

一、辩证法

黑格尔的辩证法认为,主体在成长过程的起步阶段,它是抽象的潜在,仅仅有实现自己的决心(合),但主体实现自己是不能单靠自己的,主体是借助客体(分),并”扬弃”客体最终成为现实的、具体的(合)。所以,主体是自为的,客体是自在的,主体借助客体称为主体的对象化、外化,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矛盾也因此出现。但主体对于客体毕竟是优先的,主体必将解决矛盾“扬弃”客体而实现自身。

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绝对精神的辩证法,马克思继承并发展了它,把人自身和社会现实而非精神视为主体,创立了社会运动的辩证法。其中,生产力是主体,生产关系(私有制)是客体。而就作为主体的个人而言,自主的劳动是主体,劳动产品是客体。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普遍化,劳动者、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发生分离,这就是“异化劳动”。异化劳动本身是一个中性的实践概念,它是实践唯物主义的根基,但其结果是人的异化,因为主体被物化,客体奴役主体。“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

二、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的起点

罗尔斯指出,《正义论》所关注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即一个社会的制度在分配“社会基本善”(包括:基本自由体系、财富和收入、职务和地位)是好还是不好、甚至很坏?鉴于这样的认识,罗尔斯完全有理由把正义视为作为主体的正义、自由的实现过程。

“按照契约论的观点,自律的概念和客观性是和谐一致的:在自由和理性之间不存在矛盾。” “最初状态观念是整个理论的核心,其他的基本概念都是由它规定的。” 所以,社会契约的原初状态就是罗尔斯构造正义原则的起点。

罗尔斯对“无知之幕”的设计是对家庭状态的理性描述。

(1)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自由的,而不是家长独裁的或者等级的。

(2)家庭成员互助合作而不是竞争。

(3)整个家庭追求物质利益并实现利益共享;在物质利益上,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因天赋、偶然的运气而出现“应得”和“不应得”;但在荣誉上,会出现“应得”和“不应得”;家庭里,尊老爱幼,既在物质上也在精神上。

(4)家庭的物质利益处在“适度匮乏”而不是丰衣足食的状态(这里隐含的意思是:否则就没有进入社会的必要了);家庭成员“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家庭生活是计划的而不是“铺张浪费”的;家庭会有储藏室,以防风险的袭击。

(5)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家庭的首要期望是平安保险而不是行险徼幸(最大最小化规则);风险(主要是自然方面的)不是单个家庭成员的而是整个家庭的风险,所以,在家庭事务和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由成员共同商讨并众志成城。

(6)家庭成员之间促膝谈心,彼此熟悉,知己知彼。

(7)每个家庭甚至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或者没有宗教信仰(图腾)。

(8)一个家庭不会刻意关心别的家庭的事务,甚至保持一定程度的“冷漠”,并希望也相信别的家庭也是如此。

(9)家庭尽最大努力保证每个家庭成员的天赋能力和抱负的实现(这个抱负暂时不带社会性)。

三、正义原则中的辩证法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同所有人的相似自由体系是相容的。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1)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优先原则: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称为自由的优先性;以上(2)优先于(1),称为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或者正当对善的优先性。

以上原则中,“基本自由体系”系指重要的自由领域;“相似”意指“别人的权利就是你自由的边界”;差别原则不是指对一些具体人讲差别,而是最大最小原则的改革方案。

按照辩证法,在正义原则中,自由原则是(关于)主体的原则,差别原则是(关于)客体的原则。罗尔斯正义原则就是作为主体的人、人们、自由通过客体并”扬弃”客体的实现过程和条件。首先,我们是自由的,这是不能妥协的(自由原则);其次,我们要借助作为客体的社会和经济(俗称“身外之物”)来实现自由;如果因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威胁到自由,我们就必须把这种不平等纠正过来,使其平等进而有利于自由的实现(差别原则)。这里实际上假设了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分配是保证自由实现的条件,罗尔斯是这样的,马克思也是如此。那又如何保证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分配呢?罗尔斯认为:只要“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社会)向所有的人开放”,既可以保证收入(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平等分配的,也保证了公民参与政治事务的积极性(否则就是冷漠和抱怨)。于是,社会和经济的分配都是平等的。

显然,在正义原则中,第一,自由是主体,是目的,是人自身;平等是指作为客体的社会和经济对所有人的平等分配;第二,根据辩证法中的主体在价值上优先于客体,自由原则当然优先于差别原则;而根据社会的平等可以保证经济的平等,而社会和经济的平等是自由的基础,(2)当然优先于(1)。关于优先原则,“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基本结构要以在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

两个原则就是解决社会状态中平等和自由之间的矛盾的方案,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社会正义、自由的实现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辩证的圈:自为但抽象的家庭正义(合)——外化为社会经济客体(分)——主体从客体回到自身,使分化的伦理再次走向统一的社会正义(合)。

注释:

[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

[2]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3]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9页.

[4]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9页.

[5]姚大志著《罗尔斯》,长春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See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02-303.

[6]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

作者简介:毛艳青(1982— ),女,广西阳朔人,社会工作硕士,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工作,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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