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价值及角色定位

2016-12-01 15:08张鑫伟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公正高效

摘 要 本文从未入额法官产生的背景入手,通过分析某试点法院未入额法官职务、岗位分布以及未入额的原因,从而指出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最后提出在过渡期内如何科学定位未入额法官在办案中的具体角色,以为当前正在开展的法官员额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员额制 协助 公正 高效

作者简介:张鑫伟,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00

一、未入额法官产生的背景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仅对法官的任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但并没有对法官的数量作出限制。从法官总量上看,我国是属于法官人数较多的国家之一。在未分类管理的情况下,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完全按照公务员科层制模式进行管理,并非根据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数量来评定,而是与法官的行政职位、行政级别相对应,现行的法官等级基本没有发挥明显作用,由此导致了许多干警顶着法官的头衔却不办案,法官追求的是行政职务的提升而非业务技能的提高。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首次提出实行法官“员额制”,将法院工作人员分成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三类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的33%、52%、15%,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设3-5年的过渡期。从此,法官员额制改革真正拉开了帷幕。

二、未入额法官职务、岗位分布情况

我们要确定未入额法官在办案中的角色定位,首先必须清楚该类人员在法院内部的岗位分布情况,才能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以浙江省司法改革某试点县法院为样本进行实例分析,该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106名,具有法官资格人员54人,根据浙江省高院统筹管理,经省编委办核准,该院法官员额比例为36%(38人)。为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在五年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员额法官到核定比例的要求,首批进入员额的法官比例为27.36%(29人),预留政法编制数的8.64%(9人)的员额空间。35周岁以下的年轻法官在首批员额法官人选中至少占10.34%(至少3人)。5年过渡期内,助审员入额比例预期达到法官员额的11%。根据该标准,该院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完成后,共有25名法官无法入额。

三、未进入员额的原因

(一)岗位限制

如该院规定,院领导首批入额的对象只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因此,该院的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长均不能成员额法官,同样,还有3名后勤综合部门、执行部门负责人也因岗位限制不能入额,因所在岗位限制而不能入额的6名法官占总未入额法官比例为24%。

(二)资历限制

该院规定,法官入额的基本条件是年满28周岁,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具备与改革后办案要求、司法责任相适应的审判工作能力、作风和司法廉洁职业操守,如果是助理审判员还需从事司法工作满五年且任助理审判员满两年。也就是说,无论你多么优秀,如何你不具备年龄、资历等硬杠要求,你都不可能成为员额法官,而受该条限制的基本上是资历较浅的助理审判员。

(三)年龄、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

该院规定,司法改革试点开始后,距退休不满一年的现有法官一律不能入额,因该原因受限制的2人,占未入额法官数的8%。还有一些法官因自身身体健康状况等而主动放弃入额要求,这部分法官主要是年龄偏大的法官。

四、未入额法官参与办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未入额法官办案的法律依据以及有无办案能力

现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可见,已经取得法官资格的审判人员,即使没有入额,但参与办案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没有入额的大部分法官,并不是这部分法官不够优秀入不了额、办不了案,而是组织安排他们所在的岗位不能入额而无法入额。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原来都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特别优秀,才被选拔到领导岗位,他们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高风亮节、先人后己,或者在组织的谈心谈话后主动放弃入额,把更多的入额机会让给一线办案法官。虽然有些综合部门的法官办案不多甚至没有办过案,但如果将这些人调到审判岗位,不用多久他们也会成为办案能手,并不比目前的员额法官逊色。

(二)保证改革平稳的需要

司法改革中,由于是否入额事关每位法官的切身利益,包括是否保留法官身份、是否保留办案资格、是否享有法官薪酬待遇等方面,如果不处理好未入额法官这一问题,对于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法官队伍的稳定以及审判工作的开展都是极其不利的。对于未入额法官,要充分尊重其工作意愿,不能简单排斥,剥夺其办案的权利,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和参与改革的热情。

(三)破解案多人少的需要

如近三年,笔者所在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数量,年均增幅达到16.37%。面对不断增加的案件,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数量从持续增长发展为持续井喷增长。实行员额制改革,虽然是让更多办案力量向一线倾斜,让审判力量更加精干有力,但同时也意味着办案法官数量进一步精减。在法官助理、书记员一时难以足额配备到位的情况下,案多人少成为困挠员额制改革的一大难题。

(四)培养后备队伍的需要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助手,是作为未来员额法官的后备人才培养的。如果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助理,特别是年轻的助理审判员担任法官助理的,他们一直直接参与办案,这可以为他们更快的获得审判实际经验提供了机会。待他们符合员额法官的条件时,他们就已经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办起案来更加得心应手。

五、未入额法官办案角色的科学设置

(一)独立承办案件,享有员额法官相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根据本文所讲的试点法院目前未入额法官的分布状况,对于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等资深法官,可以也应当让其独立承办案件,享有员额法官相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是因为部门负责人以上的法官原来都是优秀的法官,总体上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组织上对其高度肯定才让其担任领导职务,其完全具有独立办案的能力。同时,这部分法官没有入额是因为组织安排他们所在的岗位不能入额而无法入额,并不代表这批法官不够优秀。

(二)作为承办人承办案件,但所审理的案件需要员额法官审核把关

对于多年未办案的审判员和特别优秀的助理审判员,在经过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承办人承办案件,但一般承办简易程序案件,如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可参加合议庭担任承办人,但审判长应由员额法官担任并签发裁判文书。考核时案件程序是否规范合法由承办人负全责,案件实体裁判结果由法律文书签发人和承办人共同负责。这主要是考虑到多年未办案的审判员和特别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虽然具有一定的办案能力,但在处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时,其办案水平可能比较欠缺,审判经验也不够丰富。

(三)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对于年龄较大但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由于其身体健康等原因,考虑到其直接担任承办人工作压力太大,结合其自身意愿,可以将他们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院庭长承办的案件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开展诉前调解、参与庭审、判后答疑以及对一些信访案件进行法律解释等。因为这一代法官在法院工作多年,对法院以及法官岗位都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具有很强的法律情结。他们的特长就是实践经验丰富、调解能力较强,这样既可以发挥他们的长处,也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保持稳定,不致于剥夺他们的审判权利,导致阻挠改革的推进。

(四)协助办案的数量

在过渡期内,未入额法官的总体办案数量应当逐年减少,待过渡期结束,也就不再存在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问题。对于当前每一个未入额法官应办理的案件数量,笔者认为,可以对照入额法官相应岗位所需办理案件数为依据,未入额法官所办的案件量应达到员额法官的50-80%。这主要考虑到既然是未入额法官,其所在的岗位相比入额法官岗位,其入额的紧迫性较低,而且该法官肯定也承担了其他大量的党务、政务等非审判工作事务,因此其办案数量相比员额法官应当要少,如要求未入额法官的办案量要与入额法官相同,那该名法官则完全应当入额成为员额法官。

改革必然有一定的适应期和阵痛期,如何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既能实现法官精英化,又能破解当前的案多人少,让司法改革平稳顺利推进,让原有的老法官体面退出,让年轻干警看到未来发展的希望,过渡期内让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要因地制宜,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所有人都能享受改革所带来的红利,以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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