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01-09 03:38李丹青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3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违纪

李丹青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李丹青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必须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防患于未然——批评教育常态化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首要问题就是要防患于未然,以实现批评教育的常态化来推动党内关系的正常化。批评教育的常态化,必须要利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同时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二)遏止于萌芽——问责处理长效化

对于一些违反或者涉嫌违反纪律的案件和对象,将其不正常行为遏止在萌芽状态,推动执纪问责和组织处理长效化机制的建立,是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之一。问责处理旨在将即将陷入更大违纪危险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纪律处分加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处理手段对其进行问责处理,在其进一步陷入堕落腐化深渊之前将其行为遏止与萌芽状态,其内容手段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不让“好同志”变成违纪者,不让“小苍蝇”演变成“大老虎”,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抓早抓小抓细,发现苗头及时提醒,发现违纪及时处理,而绝不是放任自流。

(三)追究于成形——审查处分典型化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些“少数”和“极少数”的对象是需要重点查处,并将其典型化,在全党形成警醒作用的群体。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查处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这都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追究于成形”的典型案例。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身居要职,利用各种手段违法乱纪,对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危害,使党的形象严重受损,导致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有些人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手不收敛,怀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对于这种违纪分子,必须予以坚决查处,给予严厉重罚,不能有一个漏网之鱼。全党要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放松,在斗争最激烈、矛盾最尖锐、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领域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二、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现实价值

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转型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利器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向更深更细方向发展的利器,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四种形态”,为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全面从严治党到底到边的重要体现,是真正的“全面从严”。

(二)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

强化党内监督需要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突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对重点对象的指向,而强化党内监督,同样要着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就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形成了互动。同时,落实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其实是把党内监督推向科学化的一个手段和一种既治标又治本的过程。“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也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法宝。

(三)严肃党内生活的有力保障

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则是发挥这个平台作用的最有力保证。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形式化、简单化、庸俗化,甚至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影响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充分认识到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平淡化等不正常现象对党形成的严重危害,大力解决好影响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改造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红红脸、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内纪律和党内规矩成为硬约束。

(四)改善纪检工作的行动指南

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实现执纪监督问责方式“三转”,改善纪检监察工作,都有着重要意义。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实践“四种形态”是纪律审查方式的重要转型,实现由以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的转变。纪检监察机关还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最终效果。落实中央纪委要求就必须持续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作为“三转”方向,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创新思路方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全面落实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报告中强调的“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纪律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都要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四种形态”的运用作为检验纪检工作的新标准。在执纪方式上,转变执纪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突出问责,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放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前沿。

三、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

只有立足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将监督执纪工作抓准抓细抓实,进一步落实监督执纪责任,将反腐败工作以高压态势继续保持下去,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才能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才能继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

(一)立足团结治病救人

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首要立足点就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这其实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在实际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现。实践中,把握运用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

(二)突出抓准抓细抓实

“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分为了四个层次,犹如四道防线,从而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督体系和执纪网络,体现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找准监督执纪对象,必须细致入微的开展工作,必须将纪律要求落到实处的原则。“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的底线由主要是触犯法律前移至违反纪律,用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发现党员的思想和言行出现违纪苗头就及时提醒,做到及时抓早抓小,对刚触犯纪律而尚未触犯法律的行为现象及时处置,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也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更严厉的要求。

(三)落实监督执纪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关键还是在于落实,而党内的多个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着实践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从组织层面来看,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党的组织部门、党的宣传部门等。从个体层面来看,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甚至包括任何有下属的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各级党委和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维护党章,严格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四)保持从严高压态势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和反腐败处于胶着状态,落实“四种形态”仍然面临着众多考验和阻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取得了令人民群众十分满意的成果。但是,一些人仍在顶风作案,变向违规。因此,必须要在全面从严治党部署下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继续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工作向纵深推进,继续保持执纪问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继续用猛药“治病”,用重典治乱,要对“老虎”、“苍蝇”继续出重拳打击,保证反腐不转向、节奏不放缓、力度不减弱,继续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强化“不敢腐”的震慑,继续用治标推进治本,为构筑良好政治生态奠定坚实基础。

李丹青(1992-),男,山东临沂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执政党建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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