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灾风险转移的众筹创新方式

2017-03-01 18:02杨萍
商情 2016年49期
关键词:众筹

杨萍

【摘要】巨灾风险是指在未来可能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非常巨大的损失的风险。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巨灾风险,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详细阐述了如何通過众筹分散巨灾风险,再对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和众筹的交易结构进行对比,最后对实行巨灾风险转移众筹方式给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众筹;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

一、巨灾风险众筹转移方式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巨灾债券众筹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有:(1)发起者:指需要分散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2)支持者:指那些对分担巨灾风险感兴趣且愿意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机构或个人;(3)平台:指连接发起者和支持者的媒介,以互联网网站平台为主。

未发生巨灾风险返还本金,提供投资回报。一旦发生巨灾,不支付本金和收益。

发起人选择众筹而不是传统的再保险或巨灾风险证券化方式,主要是由于以下激励因素:(1)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潮流。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将成为主流,其中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是一种趋势。可以预见,众筹融资模式将迎来大发展。(2)巨灾风险能够在更大范围进行分散。通过众筹方式,将巨灾风险分散给范围广泛的普通投资者,巨灾风险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分散,这种方式更符合保险风险分担的大数法则。(3)更低的资金成本。保险公司为筹备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主要是再保险公司的赔付金、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相比这些传统的资金来源,由于风险分散范围更广,项目发起人可通过众筹获得成本较低的资金来源。

投资者选择众筹主要基于三个激励因素:(1)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传统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下,再保险都是由专业的再保险机构承保,巨灾风险证券是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而在众筹平台上,普通投资者只需出一小部分资金就可以投资自己想投资的巨灾风险,降低了普通人的投资门槛,增加了普通人的投资机会。(2)投资者的分散化降低了融资风险。传统融资模式下,再保险机构或者巨灾证券投资者数量少,投资金额高,风险相对集中。众筹模式的核心思想体现在“众”多的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无界性,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数量庞大的参与者;而每位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可以很低,有利于通过分散化的方式降低融资风险。(3)满足人们参与救灾的社会需求。投资者参与众筹的行为是由一些社会性因素驱使促成的,社会动因甚至超越了想获得报酬的经济动因;巨灾众筹可以理解为将灾后捐助前移至灾前准备,投资者通过参与巨灾众筹行为,可获得社会责任感和在网络社区内的慈善声誉等。

对平台的激励因素有:(1)众筹平台属于营利性的商业机构,它们的收入来源于项目成功时收取的交易费用,这些众筹平台的目标就是使项目成功的数量和规模最大化,因此它们需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参与到众筹平台上。巨灾众筹是一项很好的创意,能够设计出高质量的项目,满足平台商业运作的需要。(2)由于参加众筹的人数众多,巨灾众筹的公益性质能够使众筹平台获得较高的媒体关注度,这有利于众筹平台更好地开展业务和开拓新的业务。

二、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和众筹交易结构的比较

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与巨灾众筹本质的不同在于,前两者利用雄厚的资本市场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而巨灾众筹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等,普通大众投资者能够投资原本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投资的巨灾风险证券,这在经济上变得可行,从而将风险分散给更广泛的大众投资者,提高了资本市场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

但是,巨灾众筹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文提出并设计巨灾众筹的本意是创新运用互联网金融,提升保险公司在社会灾害救助中的救助能力和救助水平,为避免非法集资之嫌,笔者认为有必要专门立法对其予以界定。

三、对实行巨灾风险转移众筹方式的建议

巨灾众筹可以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巨灾风险管理的一种创新工具。探索发展巨灾众筹,应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管、会计税务、投资者保护制度环境等。(1)完善巨灾众筹的法律环境;(2)明确巨灾众筹的监管框架。巨灾众筹因其至少涉及到保险业和证券业,所以也是需要监管协调的对象。由于巨灾众筹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业巨灾风险的分散形式,故我国对巨灾众筹的监管应该建立以中国保监会为主、中国证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配合的监管框架。(3)建立相应的会计与税收制度。巨灾众筹涉及一系列新的会计和税收问题,需要妥善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巨灾众筹债券的定价、发行等的会计处理需要有明确的规定。(4)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潘席龙,邓博文,王嘉琳.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比较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

[2]杨玉娥.众筹融资模式浅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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