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角度考虑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选择

2017-03-01 18:54田莹
商情 2016年49期
关键词:子公司纳税筹划分公司

田莹

【摘要】分公司和子公司是现代公司进行企业经营的两种主要组织形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灵活设立合适的分支机构,可以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本文试图从税收角度对这两种组织形式所产生的不同纳税情况进行比较,并对组织形式的转变带来的纳税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已供管理层参考。

【关键词】分公司;子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纳税筹划

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考虑设立分支机构以更好地进行运营,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纳税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科学选择组织形式,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并进行积极的纳税筹划。

一、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区别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简言之,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则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接受公司管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最大区别,导致两者在很多方面形成不同。

二、从税收角度考虑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

(一)考虑分支机构的盈亏状况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所以,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当总公司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出现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

(二)考虑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倾向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纳税优惠政策。

(三)考虑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子公司由于独立盈亏,如果出现税收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一般不会影响到总公司。

(四)考虑纳税规定不同

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这样可以带来的好处是不同业务模块的盈亏可以抵消,整体上能降低企业所得税成本。

因此,对初创阶段时间较长,无法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立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成本扩张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对扭亏为盈迅速、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则可考虑设立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

三、组织形式的转变带来的纳税问题

企业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当初选择设立分公司已不能满足经营需求,管理层会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又或者总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减少管理层级,再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这样,不仅仅是公司名字的改变,工商手续的变更办理,实则还涉及到纳税问题,所以组织形式的转变是会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的。

(一)分公司变为子公司

这里考虑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以分公司净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这一变更过程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有关规定,该种情况相当于企业以全部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来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相关负债也随同转移,实际构成以净资产作为标的物来出资成立子公司,属于财税【2014】116号文所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等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可以在未来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如果母公司将其存货转让给新成立的子公司,在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子公司取得的母公司存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子公司取得的固定资产,母公司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和缴纳增值税。

(二)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這一转变通常的做法是由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合并后将原有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这一转变过程也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非母子公司之间是具有正当商业目的的吸收合并且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则合并过程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原有子公司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合并后的总分公司抵扣,但需要办理好进项税额的抵扣转移手续。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分公司、子公司由于组织形式、法律规定等的不同,其税收待遇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二者获取的税收收益也不相同。如果最初选择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再适合公司日后的发展,需要进行组织形式的变更,则会产生新的纳税事项,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所以合理选择并运用企业组织形式,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是公司管理者做出经济决策时需要考虑和权衡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李光辉,刘文曲.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涉税筹划[J].财会学习,2011,01

[2]王大治.企业投资形式与税收筹划子公司或分公司选择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5.07

[3]周士伟.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及选择[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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