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生态化的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2017-03-10 23:18彭凯
关键词:执法权生态化执法人员

彭凯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执法生态化的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彭凯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执法生态化是生态学向行政法学延伸、扩展和渗透的综合性产物。具体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与执法技术等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贯彻生态文明思想、遵循生态理性、坚持生态原则的指向性活动。但是,执法生态化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当下,执法理念的生态化——树立人本精神、执法主体的生态化——依法公开信息、执法权配置的生态化——保证科学合理、执法权运行的生态化是破解执法生态化困境的四驾马车,从上述四方面着手是破解执法生态化困境的不二法门。

执法生态化;理念;主体;配置;运行

1 执法生态化的内涵界定

生态(Ecology)一词源于古希腊语,最初之意是指家或者环境。在自然科学中,生态则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上的共荣共生关系的总和[1]。生态经过长期的演变和进化,已经形成了集运行、调控和恢复为一身的综合的共荣共生[1]系统。而该系统的有效运转对人类社会结构尤其是执法的调整和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执法是一种具有鲜明政治性、法律性和社会性的综合活动。它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对广大公民自身权益和社会自身的变迁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的具体实践而言,执法涉及到的领域和行业有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科技、教育等,其类型众多,范围广泛。在此,将生态学概念引入到执法中来就意味着用生态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的特征来改良和优化执法,为执法活动提供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和参考,以有效处理执法权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自由和秩序、公平和效率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博弈模式,从而维护执法主体的良好形象和权威,最终增进广大公民的福祉。

2 执法生态化所面临的困境

当下,我国的执法生态化正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困境。其中,执法理念的偏差、执法主体的缺陷、执法权配置的弊端和执法权运行的困扰是执法生态化的四大阻碍因素。

2.1 执法理念的偏差——缺乏人本精神

我国执法理念缺乏人本精神主要体现是执法的“人治”痕迹浓厚且不文明的执法乱象比比皆是。这样既不利于执法的完整落实和有效反馈,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执法氛围。例如某些执法机关习以为常的突然袭击式和暴风骤雨式执法,不事先通知企业便随意停电、停水和停气,进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不符合执法生态化的客观要求。

2.2 执法主体的缺陷——不依法公开信息

执法主体的信息依法公开与否直接关乎到广大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执法主体不依法公开信息会造成不法分子的诈骗甚至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贪污和滥权等假恶丑现象,这些都会或多或少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执法主体不依法公开信息既不利于有效缓解政府与公民获得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也不利于推动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廉洁和勤政建设。

2.3 执法权配置的弊端——不科学不合理

执法权的启动条件、适用程序、监督和救济是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构成要件,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出现问题都不利于执法生态化的构建。我国的执法权配置不科学不合理是一种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在诸多的法律法规中对执法权的空间和幅度规定得不够清晰和明确,这样会导致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极易诱发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非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这样非常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4 执法权运行的困扰——偏离法治轨道

目前,我国执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充斥着大量的功利性因素,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时常出现不依法办事的乱象。显然,执法权运行一旦偏离法治轨道往往会导致官民关系的紧张甚至威胁到执政的根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红头文件”来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含义来谋私利。这不仅影响到法治中国的建设,还会直接损害到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3 执法生态化问题的破解途径

执法生态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综合过程且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等显著特征。在追求执法生态化时,既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随心所欲,必须要将执法生态化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的整体。只有充分发挥好各个部分的功能才有可能实现“1+1>2”的美好愿景。执法生态化的最终目标则是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添砖加瓦,贡献力量。执法生态化在客观上要求各类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在履行其法定职能时,在对执法主体进行职能分配时就应当全面树立生态理性,遵从生态整体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顺应和遵循生态的客观规律,将生态学的整体性原理、系统性原理和持续性原理作为执法生态化的基本原理来指导具体执法实践,使整个执法实践呈现出体系化、专业化、科学化和合理化,真正实现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执法效率的提高。生态学的整体性原理、系统性原理和持续性原理在客观上也要求执法的多元化、文明化、人性化和艺术化,真正践行“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的服务宗旨。最后,要向社会共享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法定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围绕执法生态化的目标,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灵活运用依职权执法和依申请执法、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完善和优化执法生态化。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能动性。具体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析执法生态化的破解途径。

3.1 执法理念的生态化——树立人本精神[2]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执法理念也必将发生相应的变化。执法理念生态化的一大表征即是要把人本精神的价值理念融入到执法过程中来。换言之,就是要树立人与人和睦共处的新型理念,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形成有利于促进人与人和谐发展的生产生活模式。普罗泰格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是一切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一切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人本精神是执法理念生态化的精髓,它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支配着执法行为,进而引导执法主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执法理念生态化强调通过加大人权的保障力度和社会服务的供给程度,实现社会的公义,最终使广大公民能平等地利用社会的资源,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根据实际享受的权益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执法理念生态化在客观上则要求全面树立人本精神,而人本精神的最终归宿则是实现服务化、高效化和廉洁化执法。

3.2 执法主体的生态化——依法公开信息

执法主体的生态化是指因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对执法主体做出适宜的调整与变革,从而令执法主体契合日益的社会变迁并符合生态整体性、系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坚持依法公开信息其实就是一种执法主体向广大公民分享执法权利的综合过程。[2]“在阳光下行使权力”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正是执法主体坚持依法公开信息的现实要求。而什么种类、什么范围、什么程度、什么方式分享这些执法权利必须要以制度作为支撑依据。其中,建立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迫在眉睫,因为这样一来既能有效防止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滋生贪腐,又能充分保障广大公民的知情权,进而使行政信息极度不对称的现象得到实质性的扭转,最终达到新的生态平衡。毫无疑问,这样有助于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

3.3 执法权配置的生态化——保证科学合理[3]

执法权配置是指执法权在各种各样的机关中转化为具体执法权的复合型过程。执法权配置不科学不合理对社会和公民最大的危害便是执法权的肆意和滥用,因这会严重侵犯到公民的私权空间。所以,执法权配置一定要科学合理,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和“法有规定必须为”。具体而言,首先,必须弄清楚的是执法机关是否享有这类执法权,此乃前提和基础;其次,必须弄明白该机关享有这类执法权的空间和幅度,此乃关键一环,因为其中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再次,必须弄清楚该机关行使这类执法权的条件、程序,此乃执法权启动的重要体现;最后,是对执法权的监督和因受到其侵害的救济,此乃人权保障的主要表现。综合观之,执法权配置的生态化从内容上和价值上都强调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权责的统一,必须彻底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

3.4 执法权运行的生态化——严格依法办事

执法权的运行自始至终都与外界的互动须臾不可分离。[2]正如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的观点——“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周围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着的,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着的有机整体”一样,执法权运行涉及到运行的条件、程序、方式方法和监督等一系列较为复杂的问题。执法权运行的生态化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符合生态学的基本规律和客观要求。在我国,执法权运行的生态化是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之下的必然趋势。执法权运行的生态化宗旨是通过执法程序上的系统变革,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最终使执法权的运行形成一种生态化范式。我们既要坚持矛盾普遍性的观点,又要坚持矛盾特殊性的观点,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乃至圆满地解决问题。执法权运行的生态化在实践中要求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不分时空地本着尊重科学、服从法律以及符合生态规律的精神,不能肆意妄为;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为公民增进福祉。同时,作为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决捍卫者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有力支持者,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提升自我法律素养和意识,自觉抵制滥用执法权和贪污腐败行为。总之,要想将执法权力运行纳入生态化的发展轨道,就必须不遗余力地消除影响与制约执法权运行生态化中的消极因素,不断改善外部环境和优化内部结构,大力祛除广为诟病的顽疾。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执法权运行的最佳效果,从而实现执法权运行的生态化。

[1]邓国良.执法生态化的回归与展望[J].净月学刊,2011(03):21-25.

[2]王胜会,宋志刚.论执法信用与生态建设[J].法制与社会,2008(19):175.

[3]邢捷.论警察执法生态化[J].环境保护,2015(03):51-54.

责任编辑:卢宏业

The Dilemma of Law Enforcement Ecology and Its Solution

PENG Kai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8, China)

Law enforcement is extended to the ecological ecology administrative law, expansion and penetration of the integrated product. It specifically refers to the subject of law enforcement in the concept of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ll aspects of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technology implementing the idea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cological rationality and ecological principles to the ecological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 However, in practice it is facing many difficulties. Examine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ecological concept of law enforcement, establish the spirit of ecological law enforcement, public information law, the ecological system of law enforcement power--to ensu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ecological law enforcement operation, strictly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crack the law enforcement of ecological dilemma of four carriages from the above four aspects is the only proper course to take ecological break the law enforcement dilemma.

Law enforcement ecology; Idea; Main body; Configuration; Run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4.026

2017-01-19

彭凯(1993—)男,四川雅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D90-052

A

1674-6341(2017)04-00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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