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领域职务性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2023-01-05 23:39陈子鲲
邯郸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职务

陈子鲲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医疗领域相关犯罪的屡见不鲜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等,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医疗服务人员从业时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与能力。因此,这种信息不对等的状况难以完全消除,使得来自人民监督难以到位,从而为部分医疗从业人员实施犯罪留下了机会。多数医疗犯罪的行为主体在行业内还处于掌握资源流动关键点的优势地位,其中职务性医疗犯罪的行为人更是集中在处于医疗卫生系统领导岗位及其他与医疗资源分配、运转具有重要关联的部分岗位的当中。职务性医疗犯罪一旦出现往往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既不利于我国医疗体系改革的推进,也可能破坏良好的医患关系的塑形,从而阻碍全国一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因而各级各类相关部门对职务性医疗犯罪采取更强有力的规范约束手段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职务性医疗犯罪中行为主体的特点

职务性医疗犯罪行为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主体处于医疗资源采买分配的关键环节,另一种则是具有较高职位或医学素养。处于采买关键环节的犯罪人对于本医疗单位各环节十分熟悉,同时对该医疗单位于财务方面有着较高的敏感度和反侦察能力;医疗行业从业者本身必然是高级知识分子,且经过多年苦读和努力后才能具有执业资格,而具有职务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在其专业领域内更是佼佼者。两类犯罪人都属于业务能力强、犯罪智商高的人群,犯罪隐蔽性高持续时间长。

(一)职务与采购权相关

一部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主要依靠其职务在采购方面的便利性条件,对采购权具有控制能力在医疗资源采购及分配环节上受贿索贿。此类主体在医院处于领导地位对于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有着重大影响力或是其他对医院日常药品或临床器械采购拥有控制权的岗位,在进行医疗器械或医药采购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或在其他方面给予便利。“例如重庆市检察机关一份调查显示:2003 至2010 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医疗卫生领域涉嫌职务犯罪370 人,涉案人员多为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及一些药械、总务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其中医院院长、副院长157 人,占42.4%。”[1]在医疗系统中多数单位对于处于此类地位的主体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或处于存而不用的状况,从而使得这些人获得了大肆使用权力的机会。

同时此类犯罪呈现了同一单位多名犯罪者相互串联、相互包庇或在纵向流程中上下级勾结的现状。与其他职务类犯罪特性相同,为保证医疗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隐蔽和安全,首要犯罪人需要疏通各环节人员,四处许诺利益才能保障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从而使得意志不坚定的工作人员被拉入伙。“具体来说,有卫生部门、药品管理部门与下属医院的领导、药品采购人员相互勾结的;有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合谋犯罪的;有与药品供应商内外勾结,共同获益的。在近三年吉林地区查办的20 余起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仅存在一起案件非窝案串案,其他均为群体性案件。”[2]

此类群体性犯罪每当被查处和曝光时,都会在该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相比较其他类型的医疗相关犯罪该类职务性医疗犯罪对于整体医疗环境的破坏性更大。使得患者在就诊时就报有极强的警惕心理,对于本该进行的治疗持怀疑态度。从而导致正常治疗的延迟、医生的时间与精力的浪费,也致使医患矛盾不能解决甚至不断加重。

(二)受教育水平、学历较高

这类犯罪主体多为某一科室的主任医师或某医疗领域具有权威的著名医师,利用自身名望或医院科室吸引病人前来就诊,而后利用诊疗过程中开具处方的权力及自身的专业型,大力推荐某些高价药或医药公司产品。

由于目前我国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平衡现状,导致大型医院高学历人才堆积,能达到领导职位的更是在学历、智商拔尖的医疗从业人员。这些人有更高的医学学习投入和更多医疗行业从业时间,此类犯罪行为人对于物质收入有更强的欲望。而在大量高学历人才聚集的大型医院,部分人员的薪资要求并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为满足自身的开销,缓解在大城市的生活压力,犯罪行为人在权衡利弊之下铤而走险,利用自身相关职务便利进行犯罪。

此类犯罪行为人大都具有较高的素质,有着较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个人理性较强属于理性人,犯罪主体在实施职务犯罪之前往往会对其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犯罪所得与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和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计算出前者高于后者时才会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此类犯罪主体更加善于隐藏和遮掩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强的对于监查活动的反抗意识,从而使得犯罪行为的发现、纠察愈加困难。例如在回扣式的行为中就分为“明扣”和“暗扣”,而“明扣”“暗扣”又分别以不同的名目例如“劳务费”“进院费”“处方费”等。这些种类繁多的掩盖方式对外部监督部门监督、发现职务性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在这些人实施犯罪行为收到法律的惩治的同时也导致了国家社会在其身上投入的教育资源、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医疗领域职务性犯罪的主要原因

国内经济水平急速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水平得以提升,生活娱乐内容极大丰富,多元化的生活也让人们越来越执着于追求物质享受而忽略了对于价值的追求。更多医疗从业者在追求学习高超的医疗手段、享受更多的物质的同时,忽视了自身的道德素养建设,使得医疗系统内部职务犯罪多发。医疗领域极强的专业性使得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等无法消除,使得患者除相信医生的职业操守别无选择,从而为医疗犯罪行为人提供了犯罪基础;而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度不健全的医疗现状也为职务性医疗犯罪提供了犯罪机会,两方面因素共同造成了医疗犯罪的出现。综合来说职务性医疗犯罪频发的现实成因可以归结为几方面。

(一)医疗行业从业者收入与精力投入不对等

目前,医生普遍面临着繁重的医疗工作压力和科研工作要求,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较大的责任。与从业后的全年无固定休息日,且常年须夜间值班的高工作时长和强度相比,医务人员通过在医院内正当领取薪酬工资与家庭为教育投资不成正比,如此落差带来的心理影响使得从业人员对医药市场进行的利益输送难以抵抗,从而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排了很长队、等候多时甚至从农村千里迢迢来到大型城市的著名医院的病人来说,他们都希望医生诊疗时在自己身上多投入精力,详细了解病情仔细诊断,但医务人员每日能处理的病人数量是固定有限的,同时医生不能按时完成相应诊疗任务,那么其工资及升迁将受到极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医生不得不牺牲其个人时间完成任务。而医生在进行日常诊疗任务的同时还需要完成较高强度和风险的手术,例如脑科医生一个手术持续时间从几小时到十几小时,在此类手术过程中,医生无法解决入厕、饥饿等生理需求,从而对身体造成较大损伤。但在如此巨大的收入和牺牲的情况下,薪资往往难以使从业者满意。在以上行业性的外部环境影响下,有极大可能刺激犯罪欲望产生,从而实施犯罪。

(二)改革未能填补的医药体制缺陷

当下,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依旧存在部分机构需要以医药实现高盈利的状况,从客观方面为医疗领域职务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土壤。我国医药市场一直实行医疗机构与医药市场分离的形式,但由于两者日常关联程度较高,医疗机构与医药市场已经形成固定的利益输送链条。这导致许多医院、医生离开医药、医疗设备离开来自医药市场的回扣难以生存,进而导致犯罪欲望的产生。

例如今年笔者的一位同学就因国家改革心脏支架采购方式,国内生产的心脏支架价格由数千元限价至500 元,进口心脏支架价格由万余元限价至5000 采购而放弃了考取心外科专业研究生。大处方、高档药、高档医疗器械以各种形式混杂在到医疗市场中,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医院制定的不合理的医生薪酬制度带来的影响。医生所获得基本薪酬与进行职务犯罪可获得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回扣相比相差甚远。且医生提供医疗服务所得薪酬与其10 余年乃至20 余年的学习付出不成比例,造成医疗从业者内心的不平衡。在心理状况下医务从业者容易选择通过卖高价药、高价器材和要求不必要的高费用检查治疗的方式以获取不正当收入的来提升生活水平。

由于医药体制的缺陷,医院进行采购、招标活动可操作性极强,缺乏规范性采购流程“实践中,有的医疗单位或者部门招投标前就与医药经销商做好"回扣”的洽谈,而其它参加招投标的经销商只不过是作为陪伴者走走流程。又如某医疗组织的一个工程师,尽管及时送达采购书到当地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心,但他却提前与医疗设备供货商洽谈,采取偷梁换柱、任意提价的方式进行招标,同时屡次收取客户的回扣。更有部分医药经营者通过行贿等方式恶意侵占市场,由此造成医疗系统贿赂、贪污等职务犯罪多发频发。”[3]

(三)医院对内部工作人员教育监督不足

医院的监督教育缺位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绝大部分医院都是以盈利为基本目标,为提高医院知名度及影响力从而增加医院收入,在对医务人员进行招聘和培养时,医院着重要求于其医疗技术水平,对内部医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方面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致使一些医务人员对于轻微职务犯罪行为不以为然,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红线警惕性不高。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人往往是持有与传统职务犯罪者相似的犯罪进而实施犯罪。部分犯罪人认为,作为医生拿医药回扣是为大众默认的隐性规则,是所谓的“行规”。更有甚者将回扣视为其劳动价值的“合理补偿”。还有部分职务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中持补偿心理。处于一定地位的工作人员看到与其年龄地位相似的人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往往会产生明明自己更辛苦却不如他人的落差心里,认为自己勤劳却不得收获,进而为改善生活条件,借机从事犯罪活动“在遵守职业操守的情况下,辛苦工作数十年却难以比过以不当手段获利的不法人群短时间获得的收益,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进行利用职权进行犯罪的心理。”[4]其二,是医院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医疗单位作为专业性单位,很难从外部给予监督或有效制约,而内部监督往往因犯罪行为人所处的地位而失效。在现行医药体制下,医院重大问题决策权由院长所掌握,而在较小利益决策方面交由各科室、各处主任进行决策,绝对权力比例高。在总结可搜索到的案例分析得出,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医疗腐败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掌握有采购及其他环节决定权的院长、科室主任、权威专家。

(四)医药市场不正当竞争

在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各类高精尖医疗设备和诊疗方式层出不穷,而具有采购能力的单位无一不是大型城市或规模较大的医院。这也导致了医疗设施的销售者和所谓的医药代表蜂拥而至。在众多新兴医疗技术中究竟采购何种医疗技术,与哪一家医疗器械公司进行采购合作就成为了医院领导层的头等大事。在医院内部监管不力的背景下,关键科室关键人物的决定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医药代表在这类竞争中为得到相关工作人员青睐便使出了各种手段。在医疗领域已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极大量的犯罪表现为受贿索贿行为。这其中不乏医药代表以不正当手段竞争而带来的推动作用。同时,此类犯罪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表现形式,即医药代表依附于知名医生。我国目前医疗资源分布依旧处于两个极端,发展水平高的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医疗资源十分丰富,医生知名度和专业水平较高。而在医疗资源较为匮乏的城市,若想要享有更高水平的治疗条件则需要将医生专门请来。随医生而来的不但有助手还有“私人医药代表”。这类医药代表负责专门供应知名专家的手术器械而不经过医院当地的监管,而后给予这位医生一定的回报。此类情况更加难以察觉,一是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提出反对意见而耽误患者治疗,二是由于知名专家自身的地位使得患者家属自然而然的认为这种由医药代表提供的医疗器械更为高端,更加可靠。

三、职务性医疗犯罪的防治建议

就近年的数据统计来看,医疗领域的职务性犯罪案件数量呈现持续上涨趋势,这一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密对该犯罪的打击的力度是必然,但无法形成有效治理。只有从多方面综合预防犯罪,才是真正的治理之策。

(一)加大宣传,提高民众对于就医流程、医保措施的认知程度

充分利用新兴网络视频传播媒介,以轻快的小视频为途径,快速宣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以及报销程序,提高民众对就医程度的了解程度。从根本上改善医生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状态,尤其要着重加强对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受教育水平较低的人群的就医正规流程宣传。以简单易懂容易接受的方式大范围提升民众对医疗保险正规流程的认知。使民众在就医时就产生监督能力,从源头上为职务性医疗犯罪加上“紧箍咒”,不给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利用医疗保险、就医过程进行犯罪留窗口。

(二)完善医院内监督机制

完善监督医院内部监督措施,一是要总结以往查处的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医院内部要能够准确定位犯罪原因,填补流程制度漏洞,从业务流程的根部消灭犯罪窗口。二是医院应当加强对与职务性医疗犯罪的相关重要岗位、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教育,消灭医疗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收受患者诊金现象,教育患者到收费处统一缴纳就诊费用,禁止医疗工作人员违规代交、代收医药、检查费用。加强对医师的监督检查,防止其违规收受病人现金。三加强医院财务审计制度,对于异常收费、异常支出进行严格审查,严防财务流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行为。

(三)增加职务性医疗犯罪的预期成本

一般而言,在职务性医疗犯罪案发时,当事人之间会通过和解的方式来使得受害人之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是,对于犯罪行为而言,仅给予当事人以行政处罚,将会明显轻于判处刑罚所导致的利益损害。此时,行为人在比较犯罪的成本与收益之后,便会偏向于再次进行犯罪。“对于包括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在内的所有罪行而言,刑罚之所以可以起到防治的效果,是因为其所独有之威慑力。在经验世界里,人民群众都是通过刑罚来认识罪的,故刑罚是一种易感触的力量。”[5]因此在对职务性医疗犯罪的惩治与预防过程中应当将刑罚威慑力从普及相关法律常识和提高刑罚使用频率两方面来进一步提升。威慑物必须为威慑对象所尊重,才能发挥威慑作用。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法律常识可以让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增加对犯罪成本的认知从主观上起到对职务性医疗犯罪的预防作用。

(四)提高人员思想素质

医疗领域职务性犯罪社会关注度较高,通过培养职业道德以遏止犯罪发生是必须的措施,也是必经之途。与此同时跟进硬性处罚行为,例如停职检讨、罚没违规收入来对收受患者红包、吃拿医药代表利益输送等较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规制,定期开展查处活动,以严格规章规范人员日常工作行为进而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医疗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转变医疗系统广泛存在的注重业务能力专业素养而看轻思想道德教育水平的现状,医院应当通过讲座、培训、树立道德榜样等方式加强医疗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督促医疗系统从业人员树立以治病救人为己任,以时代道德模范为榜样的人生观、价值观。将道德观价值观教育活动日常化,提升从业人员的道德荣辱观,形成行业荣誉感,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在院内网站、宣传墙及医学刊物上表彰先进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树立模范典型从而对医疗行业从业人员产生引导作用,使服务人民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而不只是口号。

(五)打防并举遏制犯罪的发生

高铭暄教授认为由于犯罪人的的犯罪原因不仅有自身的主观恶性,还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原因,因此单靠某一部门法无法对职务犯罪其到有效遏制的作用。[6]真正遏制职务性犯罪需要的是社会的综合控制和预防。因此为更有效的预防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应以以下四个方面对其进行综合防控。一是继续加大对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以打击促预防,以惩罚倒逼犯罪减少,对潜在犯罪行为人增加心理压力,消灭进行犯罪的犯罪侥幸心理。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与医疗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联动系统。审计监督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制度监督的对医疗系统内部职务犯罪的监督力度。三是为举报提供高效便捷的渠道。构建畅通的民间举报通道,保护举报人信息,保障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杜绝当事人打击报复行为提升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四是以公权力加强对医药市场的规制,对行贿行为坚决严打、严查。以实际案例为“警示牌”提高医药市场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观念。锁住职务性医疗犯罪的土壤,不给医疗从业人员受到外界诱惑留路径。

(六)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标准

在医务工作者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其学历时间成本、学习成本都较高,工作中承受压力较大、工作成分复杂,按照投入产出相对等的原则,医务工作者也理应得到较高的收益。然而,在现有体制下,公立医院的资源较丰富,优秀的医务工作人员普遍希望能够进入从而获得一个更好的平台,然而国家投入毕竟有限,使得优秀的医务工作者的专业价值难以在薪酬上得到相匹配的体现,导致医务工作者的收入普遍不高。因此应当提高薪酬标准,改善医生收入水平。

减少医院对医生的不恰当的,过分的要求。例如对医生提出硬性的任务指标要求,强迫医生完成高额的处方金额。减轻医务工作者的负担,增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

(七)规范医药市场,实行信用准入机制

由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卫生与健康部门一同建立医药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保证在有行贿记录的单位或人员参与到了医疗行业招投标的情况下,招标机构及时向有关招投标检察管理部门提出审查建议以及犯罪可能性的预估。在可能性评估或缴纳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才能准入。且在招标进程中,由相关部门对此类主体进行相对严格防止其再次犯罪。从招标市场机制倒推医药公司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规则,杜绝医药代表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以减少医院职权部门人员所收到的诱惑,不给职务性医疗犯罪留机会。

结 语

预防职务性医疗犯罪的关键不仅在于刑法的规定、刑罚的实施,更是在于全国性的医疗系统的改革。在于医疗市场制度的规范还在于医院内部监督体系的完善,在于医务工作者处境的改善。在生活中,我们常能听到医务人员感叹,绝不能让子女从事医疗行业。这是在医疗事业中遵守制度,规范自己的医疗工作者的苦楚也是推动职务性医疗犯罪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医务人员拥有一个较高水平的待遇水平时,我们才有理由去要求医务工作者拿出更好的态度、更大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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