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路径优化

2023-04-17 16:24赵朝琴邵明霞
南海法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类案程式共性

赵朝琴 邵明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引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2022 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蓝皮书)指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落实优化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等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指导意见》)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讲求繁简得当,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释法说理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繁简分流若干意见》)指出,“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并提出了原则要求。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说理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裁判文书的理由当然不能一味求简,也并非越长越好,而是应当繁简分流,当繁则繁,当简则简。数字时代对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不断提出新挑战、新要求,而优化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路径,就是落实蓝皮书“智慧审判”的应有之义,也是数字红利赋能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数字正义是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路径优化的核心价值追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先进性与时代性。①高莹:《论智慧法院中的数字正义》,《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8期。智慧法院建设如“共享法庭”建设,②周一颜、魏玉玲:《浙江“共享法庭”的理论阐释与实践探索》,《南海法学》2023年第4期。都需要进一步优化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路径,以高效益、繁简适度的说理展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和理由,促进说理质量与效率的更好实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以更有效的说理推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二、数字时代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功能

(一)类案检索技术为说理繁简分流的内容优化提供技术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指出,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提出了新的要求,内容优化是提升说理繁简分流质效的前提,类案检索技术为说理内容优化提供技术保障。《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指导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要求,统一法律适用。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这肯定了加强类案检索的重要作用。其一,进行类案检索的过程,也是积累、建设裁判文书案例数据资源库的过程,而这些数据资源的核心内容、精华之处就是说理部分。其二,越来越丰富的裁判文书案例数据资源成为支撑数据时代说理繁简分流的基础,类案检索技术为说理繁简分流路径优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其三,加强类案检索无疑会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类案检索制度在促进说理繁简分流更加精准的同时,必将对说理质量提升带来深远影响。当然,与此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成本、更多的司法资源。

(二)信息技术为说理繁简分流的效率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司法实践是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法院受理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面对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结构性矛盾,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如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努力提升说理效率,就成为现实而紧迫的要求。诚如《释法说理指导意见》对“强化释法说理”“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界分,都是说理繁简分流的重要制度依据。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信息技术为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相关制度、提升说理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撑,借助信息技术对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在不增加甚至减少说理成本的情况下,实现更好的说理收益,减轻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负担,提高说理繁简分流的效率。

(三)数字时代为说理繁简分流的程式表达带来更多可能

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不仅具有个性内容,也有共性内容。说理繁简分流的要素程式,指将裁判文书说理的共性内容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统一固定的表达模式。这一要素程式承载了说理的共性内容,数字时代为说理共性内容的程式化表达提供了便捷条件,借助信息处理技术对说理共性内容进行数字化处理,统一固定共性内容的表达模式,有助于提升说理的规范性和程式表达效率。基于裁判文书说理结构的一般构成理论,为体现审判程序(一审、二审或再审)的规定性要求,所有裁判文书说理都需要针对裁判结论和争议焦点进行,这是说理共性的原则要求。①赵朝琴、刘树德:《关于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构建的思考》,《法律适用》2017年第23期。往下一层看,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说理在各自的审判程序内,又都具有共性的结构要素,具体表现在结构线索的共性要求上。再往下一层看,同样是刑事或民事或行政案件,在反映刑事或民事或行政的案件性质上也都具有共性要求。②赵朝琴:《论裁判文书的说理空间》,《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在上述不同层次的每一共性要求空间内,则是展示说理个性的有限空间。这一分析说明,对说理共性要求指向的要素、结构、章法进行数字化处理是可能的,数字时代又不断为说理共性内容的程式表达带来新的可能。具体来说,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的说理共性要素主要有结构框架布局、诉辩审各方说理的线索安排、举证质证认证意见的表达程式、争议焦点及其分析的表达程式、本院认为等板块的线索安排及次序等。对这些共性要素进行不同程序、不同类型、不同要素的规范化设置,有助于解决说理结构失衡、线索缺失、证据简单化、争点不明确、论点不集中等写作问题,使说理繁简分流原则的落实更加合法、精准、规范,既能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说理效率,也为繁简适当的个性化说理留足空间。

三、数字时代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存在的问题

(一)类案检索机制不够完善

1.类案检索数据库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

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审判案例数据库等。由于这些资源并非处于同一个检索平台上,数字资源彼此之间无法有效关联,案例数量和检索分类、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性,还未满足统一的类案数据检索条件。③邓伟平、赵文宇:《类案检索:数字时代司法治理的技术进路》,《法治论坛》2022年第4期。大数据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数据驱动,即先获取全面、完备且具有代表性的数据,然后用模型去契合数据。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数据驱动的结果与精确的模型是等效的。④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中信出版社,2016,第33页。信息技术时代,类案检索数据应用的基础应当建立在足够充分的样本数据之上,而当前的数据资源还不能实现互联、统一,难以把类案检索资料汇总梳理清楚。

2.类案检索的要素匹配不精确

由于相关数据库没有区分繁案、简案说理,各种数据库混合使用,检索关键词、条目设置与方法等没有严加区别,自然无法准确描述案件说理繁简分流的不同特征,这样“一锅端”的做法搜索出来的结果,法官实际上是没法直接使用的。⑤黄穗、白兰:《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视野下类案检索的智能化进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可能导致案件检索结果出来后,法官会收到与当前案件关联度不高的类案线索。由于检索内容不够准确,如果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蕴含检索关键词时,没有显示或者表述不清楚不完整,法官需要进行再次甚至多次尝试关键词替换、筛选,才能完成检索任务,这无疑会消耗检索成本、降低说理繁简分流的效率。

(二)说理繁简分流标准不够明确

裁判文书不能一概采用繁杂的模式去进行说理。如前文所述,《繁简分流若干意见》《释法说理指导意见》中,分别规定了说理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列举了强化、简化说理的不同情形,为说理繁简分流指明了方向。而数字时代说理繁简分流尚未明确科学、统一、具体的标准,将会增加大数据汇总的要素混杂性,导致难以凝练出来统一的识别要素。①仲晓蕾:《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视野下大数据的运用、限度及规制》,《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司法实践中案件多种多样,法院尽管知晓繁简分流的方向与原则,仍然难以把握具体案件中说理繁简分流的尺度,可能导致不同法官对相类似案件说理繁简分流认定与操作上的明显差异。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这里的“明显差异”并不是指个体在说理方面的个性化写作能力展现,而是指个体在反映案件法律精神、裁判文书写作基本属性的共性层面上的不恰当认定与操作,例如该针对争议焦点说理时没有体现针对性,该对诉辩(控辩)各方进行具体评判时遗漏了某一方,等等。

(三)说理繁简分流程式尚显概括、机械

1.程式类型不够具体

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程式在裁判文书样式中有体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样式,都对何时说理(程序要求)、说什么理(要素要求)、怎么说理(方法要求)有具体说明,这些基本要求非常重要,是说理程式化的制度化表达。例如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要求写明关于事实证据的分析意见,要求对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等。②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5期。另一方面,面对数字时代说理繁简分流的新形势,如何以制度化表达为基础,分层、分类细化繁简分流的不同程式,是需要尽早规划、研究、设计的新问题,也是提升说理针对性、提高说理效率的新要求。

2.程式要求不够明确

程式要求不够明确是说理程式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实体性说理方面,也会体现在程序性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多个方面,如缺乏对说理层次性、针对性的必要指引,缺乏对说理逻辑性的必要提醒,缺乏对要件说理、争点说理、程序性说理要素的刚性要求,等等。这导致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没有可依照的具体程式,可能因篇幅过长或过于简单概括而繁简失当,可能因逻辑不清、层次不明而繁简失度,难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要求进行个性化的表达,尤其是在需要加强释法说理的案件中,这种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导致说理的精度和深度不足。换句话说,程式要求不够明确,表面上看属于说理能力即写作能力的问题,实则是说理程序法律属性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所致。

四、数字时代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路径优化

(一)完善说理繁简分流检索机制

1.建设数据平台,拓展说理资源检索渠道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多元化的说理资源检索平台,汇集不同来源的数据信息,如官方设立公开的优秀裁判文书网、指导性案例和典型司法案例网,各法院内部开发的类案检索智能平台,与具有商业运营性质的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知网、维普期刊等资源整合服务平台进行有机衔接,整合优化数据资源,为说理检索提供优质资源、便利检索条件。同时,也可根据检索主体需求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检索权限,如赋予法官更高的检索权限。还要注意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持,更好地进行关联检索,提高数据的获取效率和数据分析的可操作性,如探索实现在审案件与相关案例的自动比较与分析,探索如何在数据平台输入在审案件相关信息、系统即自动推送与其相关的案例,还能推送相似内容并做出标识、及时进行相似度对比分析,方便高效精准适用类案,为高质量说理做好技术准备。

2.优化检索方式,提升智能化类案推送力度

建议针对繁简程度,优化检索方式。对需要简化说理的案件,可重点设计该类案件的法律法规引用、裁判规则提炼、事实要素归纳、程式化说理等板块的检索关键词,便于快速检索出说理精练清晰的案件资源,以进一步提升说理效率,促进简案快审。对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可重点设计对该类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结果、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板块的关键词,便于快速检索出高质量、具有指导意义或示范引领作用、说理翔实充分的案件资源,在实现类案同判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说理质量,促进繁案精审。

建议重点针对复杂疑难案件,提升智能化类案的推送力度。智能化类案推送适用于复杂疑难案件时,常常无法直接运用三段论进行论证推理,就可以借助类案推送技术,进入强化说理的案件资源库中,从类案对比的“三要素”即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出发,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输入“三要素”相关关键词进行关联组合检索、推送,这样的推送是在繁简分流基础上的智能化推送,可以检索出来相同关键词的同类型案件,再通过数据关联筛选出类案。②李浩:《区分民事案件繁简的标准与方法——繁简分流基础性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5期。如果无法找到契合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会将检索关键词组合拆分开,放入数据库单独或重新组合检索,进一步扩大检索范围以获得相对契合的类案及观点。

(二)设计说理繁简分流的分类模块

1.“繁简分流”对应的说理标准是“详略得当”

清楚何时、何种情况下应该详细说理或简化说理是实现说理繁简分流的关键所在。③杜福磊、赵朝琴、裴显生:《法律文书写作教程(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第38页。详略得当作为说理要求时,必须尊重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律精神这一根本属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裁判结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对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普通程序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等,说理宜从“简”从“略”。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等,说理宜从“繁”从“详”。

2.运用信息技术将繁简标准落实到说理分类模块中

针对前文所指实践中未能充分反映说理双重属性等共性层面上的“明显差异”,建议运用信息技术,在裁判文书样式中对共性说理要求进行分类、分层的设计,例如对于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说理模块系统可以这样对争议焦点及其分析说理部分进行设计,主要步骤是如下。首先将准确表述争议焦点作为第一项任务(即项目1),完成此任务才能进行下一步写作。其次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说理(即项目2),完成此任务才能进行下一步写作。最后明确指出是否支持或否定诉辩某一方的争议观点(即项目3),完成此任务才能进行下一步写作。对于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则可以不设计此环节。这样的分类设计,既是对说理程序法律属性的必然遵循,也是对裁判文书样式中说理共性要求在繁简文书选定后的适度表达,可以避免出现过于简单或过于繁杂说理的问题。

(三)细化说理繁简分流的表达程式

程式化是法律文书表达方式的重要特色,裁判文书繁简分流也离不开程式化的表达,反映法律精神特别是程序法律精神,是裁判文书说理程式化表达的重要使命。裁判文书说理程式既为共性说理划定边界,也为个性说理留足空间。数字时代要求进一步优化说理程式,说理繁简分流的模板要更加灵活、多样和智能化,以促进说理繁简分流效益价值的更好实现。

1.设计说理繁简适度的表达程式

须注意,类型化、操作层面的要求都要在现行裁判文书样式的框架内完成,这也是说理法律属性、说理规范性的应有之义。上文说理繁简分流的分类模块是类型化的要求,而说理表达程式是操作层面的要求。建议根据说理繁简分流分类模块来构建“简式”“繁式”两类说理基本程式。“简式”说理程式,程式化表达的内容占比较高,说理相对简单;“繁式”说理程式,程式化表达的内容占比较低,说理相对复杂。

2.明确繁简说理程式的具体要素

说理程式不同,繁简要求不同,具体要素也应有区别。“简式”说理程式的要素主要包括:诉辩审各方陈述及说理内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分析、认证,本院认为理由部分写作等要素。由于“简化说理”案件一般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简式”说理程式要素的特点为要素相对固定、统一,凸显流程性、必要性要求;而“强化说理”案件一般为疑难新型案件、争议较大,“强化”说理程式要素的特点为要素相对繁芜、多变,凸显充分性、针对性要求。比较来看,“繁式”说理程式要素的结构更加复杂,既包括“简式”“繁式”说理程式的共性要素即分析事实、分析证据、分析法律等基本要素,还应包括争议焦点及其分析、举证质证认证意见及其分析、判决理由的深度论证等“繁式”说理程式的个性要素。说理实践中,不同说理程式要素要嵌入对应的说理繁简分流分类模块,作为繁简说理的基础元素,模板设计与具体表达都应当反映这些要素及其关系,保障说理程式符合说理规律,实现逻辑自洽。

3.规范繁简说理程式的主要方法

裁判文书说理无论是繁是简,都应当在程序维度、内容维度、标准维度组成的三维空间内展开。①赵朝琴:《论裁判文书的说理空间》,《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司法三段论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逻辑公式,也是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程式的基本逻辑公式。其中,规范繁简说理程式的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案件事实(证据),推论是裁判结论。繁简要求决定了不同说理程式的表达方法,“简式”说理程式的表达更加概括、简明,“繁式”说理程式的表达更加具体、充分。如何概括、简明,或者具体、充分,则可以通过系统设计进行提醒,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满足不同类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殊需求,用三段论推理将共性表达与个性表达融为一体,在更高层面反映繁简分流原则。

结语

数字时代使裁判文书说理成为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插上了科技的翅膀。运用类案检索技术,可以进一步优化说理内容检索要素,推动法律统一适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进一步降低说理成本投入,促进说理效率的整体提高;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加持,可以进一步优化说理结构程式,提升说理繁简分流的整体质效,促进司法裁判效益价值的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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