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介评

2008-04-21 03:23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1期
关键词:历程时期年龄

赵 波

摘要: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历程为视角,用非正式社会控制(社会资本)解释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理论。同时,该理论认为刑事政策应当注重犯罪预防而不是剥夺犯罪人的能力,应当重申预防性的社会政策。该理论的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研究结论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和关注。

关键词: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人生历程;非正式社会控制;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是由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罗伯特·J.桑普森(Robert J.Sampson)和马里兰大学刑事司法和犯罪学教授约翰·H.劳布(John H.Laub)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并论证的一种用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理论模型。他们在哈佛大学教授格卢克夫妇(Sheldon and Eleanor)1950年《青少年犯罪揭秘》(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的原始卷宗资料以及后续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重新整理、确认和增补,并进行重新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以人的生命历程为视角,用非正式社会控制(社会资本)解释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认为犯罪根源于社会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与家庭、学校和工作的非正式社会纽带(联系)的弱化以及个体与可提供社会资本的社会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一、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产生的背景

(一)理论背景——生命历程理论及发展犯罪学理论

生命历程理论是一种将社会历史和社会结构联系起来阐述人类生活的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社会性组织和社会性影响的结果,它不仅仅关注人的一生中早期的生活经历,而且更关注社会结构、社会互动对人的一生的重要影响,以及生活机会对个人发展的影响。强调生命事件发生的社会时间和角色变换的先后次序对个体的作用,由此构成个体特定的生命轨迹,从而影响着个体未来的发展。所谓生命历程,是指在人的一生中随着时间变化而出现的,受到文化和社会变迁影响的逐级年龄角色和生命事件序列。它关注的是人生经历、时间选择以及构成个人发展路径的阶段或事件的先后顺序。轨迹和变迁是目前生命历程范式中基本的分析主题,它们相互作用就产生了生命历程中的转折点,而转折点有可能改变生命轨迹的方向。生命历程理论还分析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认为统计资料表明,许多在儿童期出现的反社会行为的人在长大以后并没有继续产生偏离行为,而且成人犯罪中的大多数人也没有少年犯罪的历史。这说明在人的一生中个体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犯罪的连续性特征仅仅是反社会行为的偏态分布。在生命历程中许多生活事件阻止了成年越轨行为的产生,例如,在成年期通过工作和婚姻而形成的社会凝聚力对于生命历程中犯罪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成年人与工作和家庭的联系越紧密,犯罪和越轨行为就会出现得越少。成年期的婚姻生活作为一种保护性机制阻止了越轨行为的出现,发生在成年期中的许多生活事件可以修正孩童时代所经历的不幸。在成年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生活机会,这有可能改变早期不幸的生活经历,从而改变了生命轨迹的方向。但是,任何生活事件例如婚姻本身并不能增加社会控制,只有通过婚姻所体现出的亲密的家庭关系才能增加社会联结,从而减少生命历程中的越轨行为的出现。同样的道理,工作本身并不能增加社会控制,而工作所带来的对工作的责任、义务和忠诚感增加了社会的凝聚力,从而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犯罪的稳定性是状态依赖所产生的,表现为行为的连续性,包括累积型连续和互动型连续。累积型连续与社会标签理论具有一致的内容,即初级越轨可能进一步诱导出次级越轨。由于社会结构对越轨行为者不利,从而减少了越轨行为者的生活机会,减少了他们与学校、朋友和家庭的亲密联系,从而反过来增加了未来犯罪的可能性。互动型连续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大发脾气的孩子有可能诱发老师和父母也对他大发脾气,这又进一步诱发了孩子的反社会行为。

发展犯罪学理论是研究生命过程中犯罪生涯的变化的理论,主要探索犯罪人的年龄因素,认为不同的因素对不同年龄的犯罪人可能有不同的效果。与传统犯罪学理论主要探讨犯罪与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关系而不考虑犯罪人的年龄因素是不同的。因此,发展犯罪学的理论以人的生命历程为背景来解释犯罪行为。所谓“生命历程”是指个人从童年到青少年、成年最后到老年的整个生命发展过程。发展犯罪学理论探讨的发展因素包括生物方面、社会方面和心理方面的变化。在发展犯罪学看来,一些因素可以解释在童年期或青年早期开始的犯罪行为,而另一些因素可以解释在青年后期或成年期开始的犯罪行为;一些因素可以解释个人开始进行犯罪行为的事实,而另一些因素可以解释个人在很长时期内连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很快就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此外,发展犯罪学理论重要的是一种方法论的变革,在犯罪学研究中从横向研究方法改变为纵向研究方法,以此来探究犯罪原因,解释对个人犯罪起作用的各种因素。

(二)数据资料来源——格卢克夫妇的研究资料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建立的实证数据资料主要是哈佛大学的谢尔登-格卢克和伊琳娜·格卢克夫妇于1950年的经典研究UJD(UnravelingJuvenile Delinquency青少年犯罪揭秘)的原始案例卷宗以及随后18年对资料里的1000个样本对象所作的跟踪调查报告。格卢克夫妇的研究设计包括年龄在10-17岁的500个违法犯罪男孩和500个非违法犯罪男孩两组共1000个样本对象,两组样本对象的年龄、种族、智商大体相同,都居住在波士顿的低收入地区。后续资料的收集分别是在1000个样本男孩的14岁、25岁以及32岁,包括了样本对象自我报告的数据、样本对象的家长报告的数据以及老师报告的数据。总之,格卢克夫妇收集的资料来源广泛且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在此基础上,桑普森和劳布对格卢克夫妇的数据资料进行重新整理和确认,并从大量的警察局、法院和劳教所的档案中搜索了每个样本对象的违法犯罪数据对格卢克夫妇的数据资料进行增补和重新分析。

二、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内容

(一)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核心内容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是以人的生命历程为视角,发展了青少年犯罪和犯罪的纵向研究,构建了解释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论证和分析其理论观点的一个理论模型和体系。总的来看,该理论模型和体系包含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第一,家庭和学校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能够调整个体的结构

性背景因素(包括家庭居住的拥挤状况、家庭破裂、家庭规模、低的家庭收入及社会经济地位、父母的域外出生身份、高的居所流动性、母亲的职业状况、父母的犯罪/饮酒状况),这反过来可以解释童年时期和青少年时期的违法行为。第二,从童年时期到成年时期的各个不同人生阶段中,反社会行为都具有很强的连贯性。第三,不计童年时期犯罪倾向的个体差异,成年时期的家庭、工作等非正式社会控制纽带(即社会资本)可以解释人在不同人生阶段的犯罪性的变化。并且认为,一个人从童年开始到以后的人生历程中是走向违法犯罪还是保持遵纪守法,成人社会关系纽带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他们认为,犯罪并非根源于种族歧视,也并非仅仅根源于毒品、犯罪团伙和枪支这些今天所面临的政策困扰,而是根源于社会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与家庭、学校和工作的非正式社会纽带(联系)的弱化以及个体与可提供社会资本的社会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与行为的稳定性和变动性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用家庭、学校、同伴和非正式社会控制来解释青少年违法犯罪。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他们发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产生的最强、最连贯的影响来自于家庭、学校和伙伴的作用。在家庭关系中,跟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紧密、直接相关的因素包括父母管教不严、威吓的和严厉的惩罚以及与父母之间的疏离关系。与家庭关系相比,学校关系在抑制违法犯罪行为上的作用更大。另外,除家庭和学校外,跟不良同伴之间的亲密关系有明显的促进违法犯罪的作用。尽管如此,在进一步的分析后他们发现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因果链中最重要的还是家庭和学校中的社会关系。同时,他们还发现结构背景因素对违法犯罪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却受到非正式社会控制的调整。此外,早期就表现出反社会倾向的问题儿童的确更有可能在将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各种非正式社会控制过程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他们在青少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当那些把青少年和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逐渐弱化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消极的结构条件(如贫困或家庭破裂)也会影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这种影响大部分是通过家庭和学校的社会关系变化来实现的。

他们认为,以往通过集中对青少年进行调查的年龄与犯罪的犯罪社会学研究关注了青少年时期的违法犯罪,却忽视了童年时期的个性以及童年时期行为与成年时期行为之间联系的理论意义。而实际上,童年时期的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一样,在人的一生中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同时,犯罪学家没有足够重视成年时期的终止犯罪与犯罪向非犯罪行为转化的现象。因此,研究者所忽视的不仅仅是童年时期的生活,还忽视了对成年早期的与社会变迁相关的以及成年时期的终止犯罪的因素的解释。另外,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数研究者所关注的要么是宏观层次的社会结构变量,要么是微观层次的社会结构的作用,没有将二者结合起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生所有阶段的社会结构环境与非正式社会控制协调作用之间的联系。而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把童年时期与成年时期纳入到犯罪与年龄的研究范围,综合考虑了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整个人生历程中行为的连贯性/稳定性与变动性。在人生的许多领域中,成人时期的行为都跟童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形式的反社会行为密切相关。根据有关成人发展与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社会学理论,他们发现成人阶段的工作稳定性和婚姻依恋程度与这一阶段犯罪行为的变化显著相关——成人跟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关系越紧密,将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就越小。同时,他们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来支持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中心观点:人生历程中的所有行为都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其中所发生的变动性整体上与成年时期的工作关系和家庭关系有关。具体而言就是,较低的工作稳定性和薄弱的婚姻依恋程度增加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而较高的工作稳定性和牢固的婚姻依恋程度则会减少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三)非正式社会控制

以往犯罪学上所有的有关社会控制的研究都集中在青少年或者官方的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方面,如逮捕、监禁等,结果导致大多数的犯罪学研究都未能分析从儿童时期至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过程。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应当以年龄为基础区分个体的生命历程,并主张那些重要的非正式与正式的社会控制机构会在生命的不同阶段发生变化。例如,在儿童时期与青少年时期的主要的社会控制组织是家庭、学校、同龄群体以及青少年司法系统。在成年时期,高等教育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工作以及婚姻变得更为突出,青少年司法系统也被成年司法系统所替代。成年时期主要的社会控制组织包括工作、婚姻、父母子女关系、投资以及刑事司法系统。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系统地研究了所有年龄阶段的违法犯罪与非正式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强调生命历程中各年龄阶段的非正式社会纽带的重要性,因此,儿童时期、青年时期及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构成了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核心。该理论的主要原则来源于社会控制理论的中心观点:当个体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弱化或者破裂时,犯罪及违法行为就会发生。他们将生命历程中各个阶段的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例如父母一子女、教师一学生以及雇主—雇员)称之为社会投资或社会资本,认为社会资本和非正式社会控制都与社会结构相联系,并假定社会资本来源于强大的社会关系(或强大的社会纽带),社会资本在人生历程的不同阶段都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要经历到。无论是作为孩子在家庭中,作为青少年在学校中,还是作为成年人在工作中,这都表明了在个体水平上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如果表明这些社会关系是相互依赖的,那么它们就是个体在生命轨迹的变化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上和心理上的资源。如果这些经历是积极的,就会促进自我,增强个体可以获得的心理智慧,在他们的生命历程中,给他们的自我评价、自尊、自信感以强大的社会支持。

(四)刑事政策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中人生历程的观点对现在一些特定的刑事政策提出了看法。认为现在的犯罪控制政策的主攻目标——无论是毒品还是暴力——是不分年龄地把罪犯监禁起来。对于屡教不改的累犯,还提出要给予长期的监禁。结果,国家的最高刑罚——死刑制度——正在恢复并运用得越来越多。这样的犯罪对策认为对个人的威慑或者监禁能够防止他们进一步实施犯罪。但事与愿违,虽然许多城市的关押率和判处率都是空前的,但犯罪率还是上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他们认为一种可能性就是现在的犯罪对策在无意间起到了引发犯罪的作用。因为刑罚(主要指关押和监禁)将对罪犯今后的职业和工作稳定性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长期的监禁切断了犯罪人的社会联系(如婚姻、工作),而这些联系是使他们停止犯罪的转折点。而低收入、失业和不完全就业进而会增加家庭破裂的风险。因此,监禁

导致家庭中的男性失业,进而可能导致家庭破裂,从而再间接使其将来违法犯罪的几率增高。

在对数据分析的过程中,他们展示了监禁可能对违法犯罪产生的长期的发展效应,长期监禁断绝了犯罪人通往终止犯罪的希望之路。无论青少年时期还是成年时期,监禁的时间长短都对工作稳定性有消极作用,进而导致将来的违法犯罪。因此,为了避免刑罚的负面影响,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后,犯罪人必须有机会重新和各种社会组织如家庭、学校和工作建立联系,恢复社会控制纽带和正常的社会关系。

鉴于上述的分析,他们认为,刑事政策应当注重犯罪预防而不是剥夺犯罪人的能力,应该重申预防性的社会政策。现在占主导地位的事后控制手段不仅忽视了犯罪发生的社会结构背景,而且也忽视了那些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即家庭、学校和工作等),而这些社会组织能够产生社会资本从而提供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当然,他们并不是说在所有的案例中监禁都是不必要和不应该的,更不是说监禁对犯罪没有任何抑制作用,而是认为刑事政策的基础并不能完全依靠刑事司法体系所提供的正式社会控制。所以,应该要用一种更加综合和长远的观念来建立新的刑事政策,必须考虑到形式政策与就业、家庭凝聚力以及城市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结。

三、对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评价与启示

(一)借鉴一种研究方法——纵向研究以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纵向研究以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所谓纵向研究,又称纵贯研究,就是对所研究的现象或事实进行较长时间的、前后一贯的、系统的考察研究。其注重于一段较长时间内的不同时刻点上对研究的对象进行若干次系统考察与搜集资料,以期从事物发展的动态过程中把握事物发展变化的历程与趋势。因此,它是一种具有系统性、持续性、完整性与深刻性的研究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它注重事物发展动态过程中具体考察研究对象的现实状况及其历史发展轨迹,以期使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纵贯研究与横剖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地描述所研究对象发展、变化的历程及其趋势,进而从动态过程中把握事物的变化发展的特点及其规律性。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建立的实证数据资料——格卢克夫妇的研究资料,是在1950年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在长达18年之久(至1968年)的时间跨度内,并在1000个样本对象的14岁、25岁和32岁三个时间点上收集、整理、分析而成的。桑普森和劳布对这些实证数据资料进行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在定量分析过程中,把多元变量分析、OLS线性回归分析、协方差结构分析、泊松参数分析、负二项式回归分析、ML逻辑回归分析等大量的社会学、统计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到犯罪学的研究之中,丰富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也使研究结论更科学、合理。同时,定性分析进一步增强了定量分析结果的说服力,使人们相信:在人的生命历程中,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既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又具有变动性,而行为的稳定性和变动性都与成人时期深嵌于家庭和工作关系之中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纽带紧密相连。

(二)学习一种研究视角——生命历程视角

生命历程研究不仅有利于对特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而且還能超越社会生活研究中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的长期隔离状态,并具有对各理论学派、学科加以综合的潜力。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就是桑普森和劳布以人的生命历程为视角,在整合了互动理论、社会进化发展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强制理论、重新整合羞耻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多种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解释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解释人的生命历程中犯罪和越轨行为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以及与成人社会纽带之间关系的理论模型。这种理论把童年时期与成年时期纳入到犯罪与年龄的研究范围,综合考虑了童年时期、青少年时期以及成年时期整个人生历程中行为的连贯性/稳定性与变动性,以及与家庭、学校、工作等社会组织所能够产生的社会资本从而提供非正式社会控制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以人的整个生命历程的研究视角,展现了犯罪研究的一个新的窗口,拓展了人们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及对策的研究,也开启了犯罪与刑事政策关系研究之门。

(三)关注和运用一种研究结论——非正式社会控制与刑事政策的紧密关系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在对实证资料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青少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薄弱的社会关系纽带与成年时期的犯罪和越轨行为联系起来,社会关系纽带所提供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可以解释人在不同人生阶段的犯罪性的变化,犯罪的根源就是这种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弱化以及个体与可提供社会资本的社会组织之间社会关系的破裂。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就要强化非正式社会控制,重新恢复和发展个体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密切的社会关系。因此,刑事政策应当注重犯罪预防而不是剥夺犯罪人的能力,应该重申预防性的社会政策,尤其是重视那些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即家庭、学校和工作等)所能够提供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对犯罪预防与控制的极其重要的意义。应当说,这种研究结论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因为它建立在对大量的实证资料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之上。这种研究结论也值得我们关注和运用。

的确,“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古典的刑事政策观念,强调的是通过对刑罚的人道的、合理化的运用来打击和控制犯罪,把解决犯罪问题的全部希望寄托于唯一的刑事惩罚,还没有跳出刑法或刑罚这个“小圈子”去思考犯罪的应对之策。“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不再把刑罚视为最为有效的或唯一的犯罪防止之策,而是要求跳出刑法或刑罚这个“小圈子”之外,另寻一种比单一的刑罚报应或刑罚威慑更为有效的、科学的预防犯罪之策。”着眼于预防、强调科学、不惟刑罚,是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刑事政策的基本特点。它虽然不舍弃对犯罪的事后惩罚和正当报应,但是,其基本取向和着眼点却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是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的核心。从价值判断上说,预防重于惩罚,刑罚之外的其他旨在消除犯罪原因与条件的反犯罪策略和手段——尤其是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优于刑罚;对犯罪的事后惩罚和正当报应,是犯罪预防的一个辅助手段和次选手段。

犯罪的根源在社会,控制犯罪的责任也在社会,有效地遏制犯罪必须全社会参与,只靠刑事司法系统的正式社会控制想要有效控制犯罪是不可能的。西方警学家认为,对于控制犯罪来说,警察只是刑事司法的一部分,刑事司法系统又是政府的一部分,而政府不过是社会的一部分而已。美国学者科菲曾经指出:“公众参与犯罪预防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否成功地对付大量的违法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参与活动。”

责任编辑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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