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和谐意蕴解读

2009-04-07 03:24梁红卫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谐社会农村

梁红卫

摘要:不断扩大的城乡贫富差距以及农民的制度外诉求表达行为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疏通农民诉求表达渠道,缓和社会冲突,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F306.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1.011

构建和谐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然而,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我国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农民日益成为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农民在刚性的农村社会结构中缺乏合法畅顺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常常寻求制度外方式表达诉求,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上述不利因素,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予以深入探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逐步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一)我国城乡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人们整体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2004年和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分别为3.21:1和3.22:1,2006年扩大到3.28:1,绝对额的收入差距达到8172.5元。2007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上增长了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但同期,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至3.33:1,绝对差距达9646元,为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另据来自亚洲开发银行的信息显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2004年达到0.47,成为亚洲七个贫富悬殊问题最大的国家之一。就人均收入而言,在1990年,中国最高收入的20%的人的收入跟最低收入的20%的人的收入差距是4倍。到了2006年,这个差距已经扩大为18.2倍,最高收入阶层与最低层阶级的财产差距达到72倍。城乡、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当前国人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异常关注的问题之一。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不仅会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生和蔓延,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恶化社会治安形势,而且还会激化阶层矛盾,造成社会对立与冲突动荡,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因此,必须从战略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着力调控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采取措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不断提高农民等全社会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以促进全国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和谐,确保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没有发展,就没有社会财富的增长,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改善就没有保障,共同富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城乡和贫富差距的鸿沟就难以弥合。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经济状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以新的形式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了农民利益。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打破了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为专业化生产的发展提供各种有效服务,能够使人员、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进行整合,从而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做大做强区域主导产业,提高产业竞争优势,进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生产力。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农民减支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农民组织起来,产前统一集中采购农用生产资料,产中提供统一服务,产后统一销售农产品,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了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减少了中间环节,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交易费用。与此同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合作社会不断开发农业新功能,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农民持续增收增添新的空间和增长点,为农村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一)保持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收入分配中体现“效率优先”,主要是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体现收入分配的个体差异,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高效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活力。

当前,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条件下,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发展的优先性决定了我国采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开始被人们曲解。主要表现为:一是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解释为第一次分配重在效率,第二次分配重在公平。兼顾主要体现在第二次分配中。二是对兼顾的曲解,认为“兼顾”就是“能兼就兼,不能兼则弃之”。由于人们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曲解,加之中国的法制建设同经济发展比较相对迟缓,立法、执法和司法在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缺乏制度保障,“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异化为“效率优先”有余,而“兼顾公平”不足的失衡状况,致使全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社会阶层之间,富人与穷人之间,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不安定因素。

偏重“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引发的差距鸿沟,引发人们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的质疑,“公平优先”的分配理念日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李长健博士指出,公平优先论也可以导入到初次分配领域。国家在经济发展时期把效率放在首位,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无疑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在一定的时空和领域里允许初次分配中体现效率优先也是必要的。一方面,以效率为导向的市场机制极大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另一

方面,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又不可避免的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从而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对弱势群体的分配显然不能再以效率优先为导向,而应以追求公平为中心,不仅再次分配要注重公平,在一定的范围内,初次分配也应注重公平,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来换取最大的公平。从我国的现实状况看,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初级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仍不能抛弃,但在一些保护弱者的特殊领域,可以并且应该尝试在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因此,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依时空、领域的不同加以调整。保持公平与效率动态的平衡,是弥合差距鸿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能有利于效增进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农民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和分配原则,充分反映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能有效增进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1、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均由社员出席成员大会投票做出决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合作社内每个成员地位平等,都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有助于增强社员的参与意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确保公平决策的实现。

2、合作社在分配制度上遵循盈余按交易额分配、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是改善弱势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和生存条件,奉行劳动雇用资本,而不是资本雇用劳动,因而传统合作社严格坚持盈余按交易额分配、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我国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的资金发展瓶颈问题,为增强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能力,在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下赋予股金一定的收益权,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实行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为主,出资为辅的制度,其中,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交易额实际是社员独立、自主从事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就是社员劳动量的表现,交易额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额分配,一方面,收益分配与交易额挂钩能充分体现合作组织内部成员间的劳动差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从而激发组织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效率,另一方面,按交易额分配能让资本投入较少的这一部分成员(主要是农民)享受到自己劳动所带来的成果和公平的收益分配,是公平价值在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中的有力体现。合作社盈余的形成,既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也有成员出资的贡献。合作社的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为主,出资为辅的制度,不仅使广大社员公平地分享到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带来的分配收益,又照顾了出资方的利益,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短缺这一瓶颈制约因素,提高了资产的规模,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

3、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对内具有非赢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通过合作社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所有者与利用者的统一,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在于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成员的宗旨以及实行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的制度设计,既充分考虑和保障了合作社内最大部分的成员利益,又兼顾了其他各方的权益,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合作社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形成了“民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机制,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为广大农民办好、管好、用好合作社,改善经济状况,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要维持生存和发展,也必须注重提高效率,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否则,势必难以为继,为社员利益服务的宗旨也必然落空。这就要求合作社在服务成员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必须提高效率,像其他企业一样参加市场竞争,按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经济效益。为此,合作社必须强化社员的成员意识,加强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的占有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疏通农民诉求表达渠道

(一)畅顺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公正合理地整合社会利益关系,有效地维护社会民众合法利益的重要机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利益表达机制的功能,在于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提供充分反映自己利益要求的常规性途径,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性情绪尽情地发泄出来,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社会后果。公平的利益表达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它不仅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府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无法给公众提供平等的利益表达的渠道,随着社会利益分化带来的贫富差距的增长,弱势群体的诉求表达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此,一个公正的政治制度设计必须安排一定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以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为基本前提。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城乡二元体制下出现的“三农”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的权利问题,农民权利特别是平等权的缺位是“三农”问题的法律根源。农民权利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由于历史和制度上的原因,农民成了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表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制度内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农民通过正当渠道无法满足其利益诉求,因此合理的行为往往被迫通过不合法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越级上访、群体性冲突事件等等。这些不正当的利益表达方式,不仅使农民的利益表达误入歧途,而且危及社会稳定和民主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可在一定程度上疏通农民诉求表达渠道,增加社会结构柔韧性,缓和社会冲突,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确立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维护农民利益

充分的利益表达,能够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政策的社会公允。美国著名政治学者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向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我国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发展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各类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表达其利益诉求,或者提出各种政策意见和建议,

以期最大限度地影响和左右政府的政策制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利益集团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博弈能力的高低。目前我国有工会、妇联、学联、青联和工商联等多个团体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而人口最为庞大的农民阶层却没有自己的政治组织。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维护农民群体利益的政治组织,导致他们在实际生活中远离政治权力中心,在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体系和相关的公共政策中影响微弱并被日渐被边缘化,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和最大的利益受损阶层,以至最终形成严重“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其最佳路径是对农民利益的有效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仅靠政府难以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建立能够反映自己的利益组织来反映群体诉求维护自身利益。为此,就要改变农民非组织化参与方式。建立和发展农民组织,通过农民组织来反映群体的诉求,抗衡不法侵害,维护农民群体的利益。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农民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农业政策决定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作用。美国有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农场局三大农民团体代表农民,对政府决策显示了强大的影响力;法国有农民工会、农民协会、农会等组织代表农民利益;日本则有全国农协联盟代表日本农民利益。日本农业人口不足全国总人口的5%,但控制全国25%的选票,政府的农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协的制约,任何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执政联盟的崩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自治组织,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将向横向联合和纵向发展,逐步实现全国范围的网络化、体系化。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组织渠道,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在与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这一平台聚合和表达利益,增强博弈实力,提高对公共决策的话语权,使社会公共政策吸纳放映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利益流向的公平、公正。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增强社会结构弹性,缓和农村社会冲突

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000美元,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国际经验表明,这是一个社会矛盾纠纷凸现期、多发期。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和利益调整的碰撞,都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在农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衡以及农民的利益的分化等体制性、机制性等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日渐显露。近几年,因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时出现。当前社会结构呈刚性的特征,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缺乏缓冲的中间层。在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时,微小的矛盾常常酿成恶性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健康运行,因此,增强社会结构的弹性,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农村社会矛盾,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美国的社会学家L·A·科塞20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了经典的“安全阀”理论。“安全阀”是一种社会运行的安全机制。科塞认为敌对的情绪不等于冲突,如果敌对的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就不会导致冲突,像锅炉里过量的蒸汽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发生爆炸一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维持,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填补了乡村治理结构的空缺,成为乡村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有效渠道、国家与社会交互作用的中介、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层,担当了农村社会运行“安全阀”的角色。一方面,扎根于乡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交流意见,发泄情绪,诉说委屈,提出建议的平台和载体。合作社可以疏导农民的不满情绪,平抑过激行为,使农民日常的不满可以通过组织的渠道,以非常低的成本向社会和政府表达,起到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也可以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传导国家政策,疏导民众积怨,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农民通过协商、对话等理性方式来反映诉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联结政府与农民的中间阶层,实现了自下而上的沟通和自上而下的传递,增强了农村社会的弹性,缓冲甚至避免了国家与农民的直接对抗,有利于缓和农村社会冲突,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高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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