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与依法治国方略

2009-12-25 08:54邢跃楠
学理论·下 2009年1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邢跃楠

摘要: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时全面、深刻的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内涵,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为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今天的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吸取借鉴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时,不能不对传统法治思想做一清理,以吸取精华,去其糟粕,正确客观的对待传统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关键词:依法治国;传统法治思想;扬弃

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9—0020—02

一、法制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法大于权的法律至上思想

众所周知,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典型的君主专制、皇权至上的国家。皇帝被奉为“真命天子”,言出法随,口含天宪。尽管如此,我国古代还是有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及一些明智的执政者大胆提出了法律高于权力、大于权力,要求一切执政者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

1.法比权大。《管子·任法》里说:“君臣上下贵同皆从法,此谓大治”。君民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人都遵从法,这才叫大治的社会。韩非提出:“明言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即贤明君主的治国办法,一贯依法治国而不依赖个人才智,强调应把法律置于权力之上。

2.隆礼重法。儒家崇尚教化,主张以礼治国,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一类伦理纲纪办事。这就必然导致人治而非法治,即“有治人,无治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法家则相反。

法治重于礼治、人治。最终形成“治人”与“治法”的尖锐对立。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

3.反对以权代法,以人代法。权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这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主要是个实践问题。尽管一些思想家积极主张依法治国,但这个理想在现实中是不容易实现的。尽管封建的执政者以乱法者居多,真正的法治也绝不可能在封建社会实现,但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大于权的法律至上思想还是极为宝贵的。

(二)法大于情的执法原则

“人情大于王法”是封建社会的痼疾。正因为如此,有识之士才提出法大于情。将法律置于各种感情之上,需要公正和勇气,但古代先人确实为之付出了努力。为此,许多古代提出掌握权者应当坚持法律高于亲、社稷重于戚的正确原则,不为亲朋骨肉徇私枉法。《管子·七法》里说:“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于亲;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

(三)建立有效的监察制约机制

用制度和机制来制约权力,防止其滥用,不是现代的发明。中国古代自先秦至晚清,一直探索、实践了几千年。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做法。

1.分权共制上,以限君权。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是其基本政治特征,比较完善地提出分权共制思想的是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黄宗羲。为解决君权过重,法治不兴的问题,他提出的主张是:其一,加重相权,以分君权。其二,君臣共制,以弱君权。其三,地方分制,以制集权。

2.通过增强政治公开性,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通过广开言路,参政议政,达到维护法治原则、建设法治社会的目的。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作为国家制度形态的民主,但思想理论中的民主要素并不缺乏,并在制约国家权力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全面、深刻的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内涵,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为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

(一)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表明我国已经由强调“建立、健全法制”变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由一般的法律制度建设,变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还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树立了一座新的里程碑。

回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重新确立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作为基本方针;全面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十六字”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坚持依法进行综合治理,加强“严打斗争”;到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因此,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是理性的转变,含义是不同的。是从形式到内容的转变,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进程的必然结果。

(二)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文献中正式提出了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的命题和历史性重要结论。

“人治”与“法治”,这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略,具有根本不同的特征。“人治”的基本特征是“人高于法,权大于法,为政在人”。而“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高于人,法大于权,为政依法”。任何人都要服从于法律,树立的是法律的最高权威。中国五千年历史证明,法治出盛世。“要法治,不要人治”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科学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这一段论述,科学的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概念,“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治理国家和管理各项社会事物”。同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都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联系性”。

三、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扬弃

中华民族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对今天的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吸取借鉴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当然,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时,不能不对传统法律思想做一清理,以吸取精华,去其糟粕,正确客观的对待传统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1.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以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其前提的,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主权在君,义务本位。很明显,法家的法治理念不符合我们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以平等自由为基本特征的法治思想。但同时,法家认为,实行法治,先须有法,“世未有法而长治久安者矣”(《韩非子·五蠹》),法家主张成文法,目的在于将“法律布之于百姓”,商鞅指出:“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定分》)。由此可见,法家不但重视法律的重要性,而且重视普法宣传工作。建国以来,在我国也长期存在着轻视法律作用的现象。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为改变这种情况,实现依法治国,我们必须变革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我们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提高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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