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关于“见义勇为”的道德与法律辨析

2009-12-25 08:54
学理论·下 2009年11期
关键词:道德法律

李 映

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美德之一,孔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①这一品德和行为在现代社会仍十分重要,也是社会应大力弘扬和提倡的。但是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时代变化,人们的思想、人际关系、社会风气等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导致人际关系的淡漠化和物质化,正义和道德崇尚的缺失,见义勇为成为一个极为沉重的社会话题。针对学生思想中的一些不同认识,我们在教育中要把握三个问题:第一,见义勇为是公民社会责任感的体现;第二,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把法律衡量和道德评价结合起来。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

中图分类号:G41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9—0215—02

一、见义勇为是公民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见义勇为”,辞海中的解释是“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只要有“义”和“不义”的事件存在,就有一个见“义”勇不勇为的问题。可见,见义勇为的道德要求是将“义”与“勇”结合起来。“义”是合乎正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勇”是履行“义”的保证,见义勇为行为的履行,要靠勇气来支撑。义勇二字,撑起了中华美德的一片天。

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学术界基本上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见义勇为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自人为的侵害;二是来自自然的危险。被侵害的利益必须不能是行为人自身的利益而应该是他人的利益以及自己不负管理义务的集体的和国家的利益。②

见义勇为首先是一种道德行为,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记载了许许多多关于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古代圣贤将“义”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见利思义,见危授命早被孔子所推崇。孟子日:“义,人之正路也。”③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也是多年来传统道德普遍提倡的。

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品德。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见义勇为的感人事例频频见诸于大众媒体。他们以国家建设、社会发展为己任,遇到危险能够毫不畏惧、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出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折射了大学生的正义、无私、刚强和勇敢,也反映了当代大学生高尚的精神风貌。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在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伤害时做出见义勇为的义举。大学生在受到良好高等教育的同时,也必须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大学生不能拒绝见义勇为的行为,他们不仅需要用所学的知识回报社会,而且应该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大学生能否成为合格的社会人才,能否为社会发展作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责任的履行。

二、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规

见义勇为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属于道德范围。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开始与法律产生联系。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出现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等情况。这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所以应尽快立法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2006年以来,北京、上海、辽宁、山西等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求,出台和修正了相关意见和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奖励抚恤金明显提高。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将有关行政法规的草稿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局。④

我们知道现在社会上有许许多多“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感人至深、可歌可泣。但这些“见义勇为”者不是将被救人救起后自己牺牲,就是不但没将被救人救起却反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正是因为事情变得复杂,所以我们要对今天新形势下的“见义勇为”有更加全面的认识,《论语》里记载了这样一句话:“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意思是说,叫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民去作战,就等于是抛弃他们。有许多的“见义勇为”行为背后须得有专业知识与能力为支撑,否则很难达到“见义勇为”的最佳效果,作为个人,要分析自身的条件,既讲“见义勇为”,又讲“尽力而为”,“见义智为”,加强自身保护,避免无谓牺牲。

当代大学生,要有正义感,更要懂得如何用适当的方法去处理。比如当老人摔倒了,您会上前搀扶吗?很多大学生选择了“会”这个答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要求我们尊敬老人,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但是,遇到这类事情还是要注意一下。首先,不要盲目地上前搀扶,尤其是尚不清楚老人为何跌倒、伤在哪里、伤势如何的时候,比如老人摔倒的原因很多,如中风,若立即扶起,只会加重出血症状;脑供血不足引起晕厥者,患者应平卧,将其扶起反而加重脑部缺血状况;如发生骨折或脱臼,搀扶会加剧损伤,甚至引起瘫痪。因此,遇见老人摔倒时,应先观察老人的表情、神态,如神志清醒,先询问摔倒原因,然后给予合适的帮助。其次可以视情况报警,报告事件地点和经过,请求专业人员迅速赶来处理。以上的处理方式决不是“小题大做”,因为盲目的帮忙很可能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在发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同时,也要注意将法律的理念融入其中。

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必须要依法,不能用一种违法行为去制止另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法治社会应该遵守的原则。见义勇为失当会触犯刑律,在法治社会,任何行为包括见义勇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超越半步,就会付出违法的代价。潇湘晨报曾有报道,五人抓了小偷,私设“刑房”:打嘴巴、踢屁股、抽耳光……后来小偷被打死了。这五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请了7名律师上法庭辩护,其中部分律师说是“过失致人死亡”。控辩双方一番较量后,5人进了监狱。此外,他们还共同赔偿小偷家属40万元。见义勇为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小偷有罪,应当交由司法机关来处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人权,也是宪法赋予每一个生命个体的最高权利。应该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如果罪犯手中有凶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制服或劝服他,也可以报警等警方来,但不管怎么样,都不能伤及对方性命。只要罪犯放下凶器,丧失了伤害他人的能力,再对他动手的话,就涉嫌故意伤害。

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建立健全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把法律衡量和道德评价结合起来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

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增强行为的主动性,同时增强人们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责任意识。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由于见义勇为的特点,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时候处于防卫人的地位,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补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确定了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阐发的。基于无因管理关系,受益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⑤当然作为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比如受益人很贫困,作为见义勇为者放弃权利亦是道德,而且是高尚的。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动补机制。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我们的社会道德对见义勇为都是持鼓励、称颂的态度。道德对见义勇为的肯定态度,影响到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去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立法就是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法律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等规定,都具有道德意义。它鼓励人们在他人的利益面临损失时“见义勇为”这一行为选择,明确见义勇为各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法律责任,并规范了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双方都能够在实现道德人格的同时实现利益上的补偿。

提倡见义勇为,不能以牺牲社会法律秩序为代价。应当养成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习惯,从而使社会秩序的维护成本降到最低,更快更好地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要保持好这种风气,一方面需要鼓励大学生为创建和谐社会同不和谐因素作斗争,另一方面需要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特殊照顾”,这种“照顾”,是对道德行为的法律保障。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

注释:

①《论语·为政》。

②梁明晔:《见义勇为的法律相关性探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年第01期。

③《孟子·离娄上》。

④于呐洋:《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亟待制定》[EB/OL]。[2009-1-24].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1/24/content-10712297.htm。

⑤方向东:《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04期。

(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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