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

2009-12-25 08:54王军利
学理论·下 2009年11期
关键词:侦查讯问

王军利

摘要: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贿行为是秘密的、不为第三方知晓的,另一方的受贿人具有一定职务、社会地位,明知受贿行为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而依然为之,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手段也是狡诈、隐蔽的。在侦破实践中,受贿案件大多立案率大幅高于有罪判决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进入起诉或审判环节后,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应证据固定不好,就会使案件滑坡。如何提高讯问成功率,固定讯问信息成果便成为关键。

关键词:贿赂;侦查;讯问;心理防线

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9—0236—02

一、侦破贿赂案件,提高讯问成功率

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准确把握讯问时机,把握讯问时机就是要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社会阅历及性格特征。在受贿案的证据中,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对行贿人进行细致的询问,对行贿人询问应做到详尽,从行贿人的动机、钱财的出处、行贿的方式、方法、地点及行贿后的成果都要从行贿人处得到信息,并以此展开调查,初步固定有价值的信息,在掌握了行贿行为有价值的线索后,准备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

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实质就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打的心理战术。在贿赂案件侦破过程中,首次讯问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成败。在侦破贿赂案件时,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深入分析其抗审心理,推断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再辅以灵活、恰当的侦查谋略,加强心理攻势,以实现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御体系,迫其就范的审讯目的。按照心理学的分类,通常将人的性格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兴奋型、活泼型、沉稳型和抑郁型,审讯实践证明,这四种分类方法同样适用于涉案犯罪嫌疑人。

在贿赂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大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长的工作年限,年龄多在35岁以上。这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多具有性格内向、精于世事、自控能力强的特点。在审讯中,这类嫌疑人多表现为感情淡漠,反映迟缓,不轻易回答提问。在具体讯问中善于软磨硬泡,无理纠缠。因此,讯问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不可急于求成,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被其抓住讯问漏洞借题发挥,从而强化其对抗情绪,使讯问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对于这类自以为是、沉稳老练的犯罪嫌疑人,要善于创造条件制造“下马威”,打破其心理平衡,瘫痪其心理防御体系。具体方法有:(1)要选择好传讯的时机,如在会议中对其传讯,在午夜时分对其传讯,利用突然性使其内心产生混乱,难以梳理。(2)要安排好审讯人员威严的仪表,营造一个伸张正义、邪恶无处藏身的审讯环境,使犯罪嫌疑人一进入审讯室就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和负罪感。(3)讯问内容要严格限定在一条非常狭窄的空间里,以回答是或不是,有或没有等简单的问句,不给其回旋余地,堵死其抗拒审讯的通道。(4)讯问中的语气要肯定,提问简洁清楚,审讯沉着自信,始终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一种威慑力,使其处于一种被动的不自主的地位,迫其就范。

我国人身制度改革为年轻人升职提供了机会,地位和权力的急骤提高,使一些年轻人迷失方向。在侦查实践中,这类犯罪嫌疑人多是参加工作不久,社会阅历较浅的年轻人。他们具有头脑灵活,能言善辩,投机取巧的特点,在审讯中一般表现为适应审讯环境快,回答讯问快,善于表面应付,以退为守,对审讯人员的提问择轻而供,同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还会把其他人牵扯进来,交代犯罪事实时真真假假、虚虚实实。避重就轻。由于这类涉案嫌疑人城府不深,在接受讯问时,与审讯人员基本能保持长时间的连续交谈。侦查人员应根据其供述的情形,选择与案件事实有出入的疑点为切入点,要连续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对其讯问,找准矛盾点,配合有力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发难,一举打掉其企图蒙混过关的幻想,扰乱其精心编织好的虚假供词,破坏其继续抵抗的能力。待嫌疑人放弃抵抗有主动交代的动向时,主审人员要抓紧时间,不让其有丝毫的喘息,恩威并施,即要以已判的同类或者是同种案例说明抗拒审讯只能罪加一等,又要指明配合审讯,彻底交代,正确面对现实就是今后生活的新起点,敲山震虎,瓦解其斗志,从而为其主动供罪创造条件。

兴奋型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反应灵敏、变化无常、猜疑心重、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在审讯中表现为语言直率,易激动、爱发火。喜怒之情溢于言表,并急于为自己辩解,有时因不能自圆其说,甚至出现狂躁不安、语无伦次、硬顶硬抗的行为。这类犯罪嫌疑人心理兴奋点较多,心理防守能力较弱,在初次接受讯问时,即有急于摸清审讯人员掌握其犯罪事实,证据有多少的一面,又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认且态度蛮横的另一面。制服这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进入审讯后,要在审讯进程的同时,让其充分地发言而不必戳穿其虚假的供述,待其实施了充分的表演后,循序转换审讯方式,快速对其施压,狠击其要害,进而出示有力证据,使其思维混乱,心理防线崩溃,最后无计可施,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具有孤僻内向、多愁善感、谨慎怯弱、胆小怕事的抑郁性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多表现为顾虑重重,沉默寡言,回答讯问颠三倒四、长吁短叹,虽回天无力,却不愿主动缴械投降。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最好的讯问方法是与其攀谈、拉家常,打消其心理上的顾虑,使其认识到陷于这种犯罪的境地,是自我要求错位所致。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首先要肯定其工作成绩,使其自卑情绪得到安慰,缓和抵抗情绪,并且要关心其家庭、父母、妻子,尤其是孩子的学业、事业,使其在感到无奈的同时,又看到希望,感到亲情的召唤,放松抵抗情绪,使其在一种近乎无助的态度下,对审讯人员产生依赖感,在其滔滔不绝的谈话中,一些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就会在不经意间脱口而出。这时,审讯人员要抓住时机,进行紧追式讯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攻破其心理防线。

二、及时固定首次讯问信息成果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使案件滑坡,在侦查阶段就首先要重视固定已有的证据。在贿赂案件中,应首先重视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为自己开脱罪责:一是将侦查阶段的供述狡辩为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下形成的。二是对犯罪事实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予以否认。有的是否定自己全部受贿的事实,有的是在受贿钱物的来源和去向问题上做文章,有的犯罪嫌疑人将受贿的情节辩解成是向对方借款,有的犯罪嫌疑人则利用单位“小金库”账目不清或收支无账可查的有利条件,将自己受贿的钱财狡辩为已放入了单位的“小金库”做公共开支用了,使案件无法定性。

为了防止受贿嫌疑人在案件进行到起诉或审判阶段时翻供,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应从诉讼程序和案件实体两方面固定证据。在诉讼程序方面,侦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92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变相非法拘禁获取口供。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做到“一制作、一检查”。“一制作”就是要对整个讯问过程作一次“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带当场封好,让犯罪嫌疑人在封口上签字、按手印,作为证据随案移送,以防备犯罪嫌疑人以侦查人员取证程序不合法为由翻供时使用。“一检查”就是侦查人员在讯问完毕后,将犯罪嫌疑人交付羁押场所关押时,要请收押人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做一次查验,以证明其身上没有因刑讯逼供所形成的伤痕。在案件实体方面,侦查人员在全面了解基本案情后,可采取“详细讯问法”来堵死犯罪嫌疑人的退路。对关键的案情进行“点明法”讯问,对受贿的嫌疑人要讯问是否向行贿人借过钱,若答“没有”,只要记录在案就行了。对于涉及单位账目的受贿嫌疑人,应首先将其单位“小金库”的账查封并找与“小金库”有关的人员了解“小金库”的收支范围,对于“小金库”账目不清的,必须设法查清受贿犯罪嫌疑人所收钱财的去向,以揭穿其谎言。

结语

总之,在侦查讯问贿赂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重视侦查方法的运用,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提高侦查讯问的成功率,并及时巩固讯问成果。

参考文献:

[1]庞兴华.侦讯谋略[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

[2]王传道编著.侦查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大中主编.犯罪现场新概念及再现[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高春兴主编.侦查学通论[M].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

[5]徐立根主编.侦查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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