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命名的语言学分析

2010-01-05 00:54宗世海王妍丹
关键词:辞书现代汉语命名

宗世海,王妍丹

(1.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10;2.美国韦恩大学文理学院,密歇根 底特律 48202)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命名的语言学分析

宗世海1,王妍丹2

(1.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10;2.美国韦恩大学文理学院,密歇根 底特律 48202)

对2004年出现在我国的辞书冠名大辩论进行了简要回顾,并从逻辑语义、预设、语用意图和效果、法律适用等方面证明了《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命名的不恰当性和违法性,指出它不但不具备以“规范”命名的合适条件,而且的确对同类产品有贬低作用,对消费者会造成误导。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命名;预设;法律适用

一、引 言

2004年1月,一本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和语文出版社合力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以下简称《规范词典》)强劲上市。同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辞书学会会长江蓝生向“两会”提交了《辞书应慎用“规范”冠名》的提案[1]。媒体也用《慎用“规范”冠名 政协委员炮轰<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等为题竞相报道。由此引发了一场以词典是否可用“规范”冠名为核心论题的大讨论。随即,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语言文字应用》编辑部主办了《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学术座谈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主办了“语言文字规范与辞书编纂”学术座谈会。这场讨论的主要意见见北京大学中文论坛、北京师范大学中文论坛,《语言文字应用》、《中国语文》等杂志和《新京报》、《文汇读书周报》等报纸,以及2004年8月由邢东田选编出版的讨论文集 《拯救辞书——规范辩证、质量管窥及学术道德考量》。[3]这场词典命名风波引起的反响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卷入的语言学家之多,可谓前所未有,但讨论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给人以不了了之之感。

要证明《规范词典》命名的不恰当,需要利用逻辑语义学知识、预设知识、语用意图和效果知识,以及法律适用知识,其中法律适用问题也属于语用学范畴。

二、反对以“规范”命名者的主要观点简述

据媒体宣传,《规范词典》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意在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所有规范标准编写”,“不同于以往任何一部词典”。该词典的特色是“规范”、“科学”、“实用”、“新颖”(见《规范词典》网站),而“首先在于突出规范”①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规范”一词有3个义项,分别是:a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语音~/道德~。(引按:名词);b合乎规范:这个词的用法不~。(引按:形容词);c使合乎规范:用新的社会道德来~人们的行动。(引按:动词)。本次讨论同时用到“规范”的这3个义项。本段文字中“国家颁布的所有规范”一句用的是“规范a”;“我国第一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一句用的是“规范b”;1.2.4节题目中的“规范”用的是“规范 c”。。但反对者对这些宣传、口号很不认同,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该词典尚未达到国家出版物质量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所以不能用“规范”命名

1.连一些基本的国家规范也没有执行。这方面的意见详见江蓝生[1]、董琨[4]、苏培成[5]、sinoufo[6]等文献。 比如,《规范词典》“不仅在释义和标注词类上错误百出,而且连一些起码的规范标准也未能遵从”。《规范词典》附录的计量单位法规是早已作废的“统一用字表”,《规范词典》关于“国际公制”的解释也传达了一个过时的、完全错误的信息。《词规范典》对《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也没有完全执行,甚至对《汉语拼音方案》声母表的排列格式加以修改。

2.编校质量不合格。据《文汇读书周报》2004年4月16日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对《规范词典》作了编校质量抽查,抽查发现其差错率达到万分之八以上。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工具书编校的差错率不得超过万分之一,超过这个指标就是不合格出版物。语言所已将抽查报告送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存在其他硬伤。很多学者和网友都著文、发帖指出《规范词典》还存在其他硬伤。 详见苏培成[5]、黄鸿森[7]、肖占平[8]、yyww[9]和曹兰萍[10]的文章和评论。 从这些文献可见,《规范词典》的错误的确太多,有的错误极为严重。

(二)该词典即使是达到了国家出版物质量规定,也不能用“规范”命名

1.词典的不少部分并无国家规范,所谓严格执行规范是无稽之谈;何况有的规范本身也值得商榷。李行健在《规范词典》的前言中说:“凡是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范标准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坚决全面贯彻落实”,“使《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成为一本真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编写的词典”[11]。 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详见陆俭明[12]、王宁[13]、沈家煊[14]的论述。

2.词典不可能拥有绝对规范的内容。王宁提出词典不可能拥有绝对规范的内容,而只能起到指引规范的作用;词典是不可能做到每个词都规范的。[15]另参看陆俭明[12]、魏锦虹[16]。

3.即使遵守了国家规范,也不能用“规范”命名。退一步说,即使词典各部分都有现行规范可依,且《规范词典》在遵守它们时做得合理,也不能用“规范”冠名。正如陆尊梧所说,如果凡是遵照了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规范就可以叫 “规范”词典或字典的话,那么岂不是许许多多的词典、字典,全都可以命名为“规范”?[17]那这种命名还有什么意义呢?

4.规范是国家行为。以王宁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规范”必须也只能由国家来发布;一旦“规范”变成了广告语言,可以未经国家发布随便使用,我们的规范就无法让民众信服。[15]江蓝生也有类似看法。[1]5.“规范”冠名是不正当竞争。江蓝生在提案中最先指出,某些编者以“规范”命名是为了抢夺话语霸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往往在标榜自己如何规范的同时,无端攻击他人不规范。[1]王希杰等很多反对者也认为自封规范有刻意抬高自己、贬低别人之嫌。[18]6.“规范”命名容易误导。江蓝生认为,“规范字典”、“规范词典”的含义绝不仅仅表明该辞书是遵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编写的,它还暗含着该字典、词典的释义、体例等全部内容都是正确的、规范的这样的意思。因此,这样的书名只能误导读者,实不可取。陆俭明也指出以“规范”冠名,很容易形成误导。[12]

三、从语言学的角度看《规范词典》命名的不恰当性

(一)逻辑语义分析

程雨民指出:概念与词语不同,有的概念用词表示,有的概念用整句表示;概念是现成而熟悉的,但怎样表示它却受到语言系统的管束。[19]举例来说,汉语中处理有派生关系的概念“电话”>“无绳电话”与英文中处理类似概念dog>bitch用不同的方略。汉语用的是分析性说法:

图1汉语

图2英语

图中不加括号的词表示是主要用法,加括号的词表示是特定用法,X、A等为引者所加。这两个图表示了两组中3个词之间关系的变化。可以看出,在语言的历史发展中,曾经有一个阶段只有“电话”这种现象,即有绳电话,说汉语的人就叫它为“电话”;后来又出现了一种没有电线连接的新电话,其与已有电话的区别在于“无绳”,于是说汉语的人就在原有词语“电话”的基础上创造了“无绳电话”这个新词。在此期间,“无绳电话”一方面与“电话”并列(X′—Y′,二者为不相容关系);另一方面又是“电话”的下位概念(X→Y′,X 包容 Y′),结果出现逻辑悖乱:“电话”这个词时而是下位的X′,时而是上位的X。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出路,一是让“电话”改指下位概念(X′),改变表达X义的“电话”,看来此种路子不易走通,说汉语的人们一时难以找到满意的新词;二是让“电话”仅指上位概念(X),而为表达与“无绳电话”意义(Y′)相对的 X′造一个新词,比如:“座机电话”,从而形成电话=座机电话+无绳电话(X=X′+Y′,如图 3),或者电话机=座机+手机(X=X′+Y′,如图4)的格局。这是汉语处理派生概念的办法:

图3

图4

图5

由于Y′的出现,X′和X均得改变内涵和外延。即:第一,既然Y′是规范的,则X′只能是非规范的即不规范的;第二,作为X的“现代汉语词典”既包括规范的词典(Y′),也包括不规范的词典(X′),出现了悖谬,可是又找不到像图3、图4那样的解决出路,结果显而易见:Y′的出现构成了对X′的贬低,而且必然造成市场的混乱和对消费者的误导——市场上有不规范的现代汉语词典 (X′);(在X内)有的现代汉语词典是不规范的。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规范词典》以“规范”命名有多大的危害。

(二)预设分析

现在让我们再从语用预设①预设是语义的还是语用的,取决于包含预设的原语句是孤立的还是真实语境下的;也就是说,实际使用中的语句的预设都是语用预设。的角度分析《规范词典》命名的不恰当性。一般认为,预设是语句中非刻意传达的信息,是语句成立的必然条件。[20]运用预设原理分析《规范词典》命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1.名词性词组所隐含的特殊预设分析②一般认为预设并不是词语、句子固有的或必然触发的,而是说话人所人为设定的。这个论断没错。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从某类触发语出发,专门分析其所可能触发的预设。而且,我们认为,除了特别情况外,语义预设都会完整转化为语用预设。。《规范词典》的命名涉及较复杂的语用预设问题,但是国内外有关语用预设理论并不能很好为我们服务,为此有必要对名词性词组所触发的预设作一些专门分析。

根据初步观察,由简单修饰语构成的名词性词组,其所触发的预设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况③这里持“一个语句有多个预设同时存在,且它们之间是有层次性的”之观点。参考过Peccei(2000:20-21)[21];徐盛桓(1993)[22];范晓、陈忠(2002)[23],但本文有明确的发挥和系统的发展。:

第一组:有存在性预设及其派生物

(1)王涛的哥哥买了两辆汽车。[23]

存在一个“某人的哥哥”。(存在性预设)

存在一个叫“王涛”的人。(存在性预设)

那个哥哥是王涛的哥哥。(判断)

王涛有哥哥。(所属)

第二组:在存在性预设及其派生物之外,另有对比性预设

(2)Did you buy this awful wine?[22]

There exists a kind of wine.(存在性预设)

There exists a kind of awful wine.(存在性预设)The wine is awful.(描写,有贬义) 并且

There exists a kind of good wine.(对比性预设)

(3)正宗兰州拉面一碗五块钱。④“正宗兰州拉面”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这两个名词性词组都是由3个名词构成,其中后者中“规范”一词的出现位置与前者中“正宗”一词的出现位置略有不同,但是不影响我们的分析。

存在一种拉面。(存在性预设)

存在一种兰州拉面。(存在性预设)

这种拉面是兰州的。(描写)

存在正宗兰州拉面。(存在性预设)

这种兰州拉面是正宗的。(描写,有褒义) 并且

存在(至少)另一种兰州拉面。(对比性预设)

那种兰州拉面是不正宗的。(描写,有贬义)

可见,由于名词性词组的修饰词语的不同,第二组语句在存在性预设之外,还触发了新的预设,我们把它们叫做“对比性预设”。其修饰语都是形容词——awful(贬)和“正宗”(褒),它们所触发的对比性预设都涉及评价,其中例(2)的对比性预设是褒义的,例(3)的对比性预设是贬义的。《规范词典》的命名正与例(3)相同:

(4)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由两家出版社联合出版。

存在一种词典。(存在性预设)

存在一种现代汉语词典。(存在性预设)

这种词典是关于现代汉语的。(描写)

存在规范现代汉语词典。(存在性预设)

这种现代汉语词典是规范的。(描写,有褒义) 并且

存在(至少)另一种现代汉语词典。(对比性预设)

那种现代汉语词典是不规范的。(描写,有贬义)⑤因为这个“序”用的是吕叔湘多年前为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现代汉语规范字典》写的“序言”。见黄鸿森《对大师的扬和抑》,转引自邢东田:《拯救辞书》,北京: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246页。

《规范词典》在给自己命名的同时,已经确凿地对同类词典构成了贬低;而在中国、汉语读者的认知中,这同类词典就是早已先于《规范词典》出版的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语用学家说过:预设对于劝说性语言作用巨大,特别是在法庭和广告中[21](关于预设在广告中的有意图使用,参看陈新仁,1998[24])。

2.合适性条件分析。语用学认为语用预设是有效实施言语行为必须满足的合适性条件,这种条件或者是语境式的物质条件[25];或者是社会文化适切条件[26]。

《规范词典》的命名也适合从“预设是实施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这个角度来分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这个命名行为呢?[27]只有在该词典的确规范,且其他所有的或至少一部现代汉语词典不规范的条件下才可以。这样的合适条件存在吗?请看下表:

表1

上表表明,在a、b、c条件下,乙词典都不能用“规范”命名;只有在d条件下,即只有当甲词典是不规范的,乙词典是规范的之时乙词典才可以以“规范”命名。而从上文的分析可知:规范派既不能证明自己比别人更规范(如前所述,它自己其实连合格都不够),更没有证明别人不规范。既然乙词典不具备使用“规范”命名的合适性条件(条件d),那么做出“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这样的命名行为就很不合适。其荒谬性正如某人在门关着的状态下却叫别人关门一样。

(三)语用意图和客观效果分析

语用意图指说话人、命名者在说话、实施命名等言语行为时的主观动机、打算、希望。从上面第三、(二)、2节可知,“规范”命名的存在并不具备应有的客观条件;又从第三、(一)节和第三、(二)、1 节知道,如果使用了“规范”二字,就会对竞争对手造成贬低,就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客观事实却是,规范派们硬是在不具备合适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强行使用“规范”二字,其解释只有一个:他们的语用意图本来就是如此,其目的本来就是不恰当地抬高自己,贬低同类产品、蒙蔽消费者。

规范派的不良动机不但可以从学理上推断出来,而且还有一系列行为佐证。比如请有头面的人物写序(一部词典3篇序可谓空前绝后,其中包括一篇伪序言,即所谓的吕叔湘序[28]253-254);比如“首席顾问”竟然有 3 位;比如:请了各路官员在人民大会堂搞隆重的首发式;更比如:一系列过分抬高自己、恶意贬低别人的广告和宣传,以及以3个500万的费用 (一个500万作为预付稿费,一个500万支付《规范词典》10年的出版权,一个500万打广告做市场推广)强力推向市场[28],并变本加厉地借用语文规范化研讨会、全国推普周进行推销。

规范派们有意使用“规范”的语用意图收到了空前的效果。据悉,该词典曾在十来天就卖了首次印刷的10万册,又紧急赶印了10万册;在一个月之内就发售了22万册![28]284毫无疑问,这些“成果”、“业绩”都是规范派主观意图的实际后果。这正是使用“规范”冠名者想要的结果。笔者曾调查包括外国留学生在内拥有词典的人,其购买此词典的原因都与“规范”有关。语言学家断言规范命名会误导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语文教师和广大中小学生,这绝非随意乱说,更不是杞人忧天。

(四)法律适用分析

词典也是商品,其命名也要受到国家有关法规的约束。目前国内用于调整商品命名和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等(以下简称《商标法》、《广告法》、《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词典》命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组命名中左列都是合法命名(其中“兰州拉面”、“中文学校”可能是共名,不能注册商标,参看宗世海,1998[29]),右列都是不合法命名,都对左列商品或企业构成了贬低,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下面引用具体法律条文来证明。

首先,《广告法》(1994)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词典》从名称到广告宣传都有不实之处。规范派人士声称因为遵守了国家有关规范,所以其词典是规范的,这种行为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广告法》(1994)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正宗”、“标准”、“规范”之类的商品或企业名称(类似于商标)正属于此类,而且其实际语力超过了“最高级”、“最佳”之类词语,因为它们也制造了一个语义序列,且把自己置于语义级别高于他人的境地。 也就是说,“正宗”、“标准”、“规范”等比起“最高级”类词语来有过之而无不及:“最高级”的对比项可能也是高级,或者是合格,而“规范”的对比项则是不规范、不合格。

既然“规范”之类用语抬高自己、贬低他人的语力比“最高级”之类词语更强,自然“规范”类命名应该在禁止之列。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如果这部词典可以叫“规范词典”,其他词典甚至可以叫“非常规范词典”、“特别规范词典”、“规范又规范词典”等等,连不规范的也可以叫“努力规范的词典”了。

有拥护者写到:“我们不能提出类似于这样荒唐的问题:(1)北京大学?你叫北京大学,别的大学都不是北京的吗?(2)南京路?不在南京怎能叫南京路?当然也不应该提出类似于‘停办北京大学’这样荒唐的提案,发出不准叫南京路这样荒唐的禁令。”[30]其实,这位拥护者的说法才是荒唐的。第一,作为专名,“北京大学”只能有一个,不允许有两个,这是所有的组织、商标命名的基本要求。在这一点上,谁先用这个名字谁拥有绝对的在先权,不容争议;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或组织名称,谁再使用谁就是侵权;谁在北京大学之外再办个北京大学,绝对不行。第二,从“北京大学”这样的命名并不能推出“别的大学都不是北京的”这样的隐含意义(奇谈怪论)。第三,北京、南京之类仅仅是区别性专名,不同于“最佳”、“第一”,更不同于“正宗”、“标准”、“规范”。后者的不合理、不合法性就在于它们会贬低同行、误导消费者。对于“北京大学”、“南京路”这类合法命名,没有人会提出异议,谁提出“停办北京大学”之类的提案谁荒唐。正因为如此,王宁才说,仿照“王力古汉语字典”命名,才是正确的出路。[13]

第三,《广告法》(1994)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前文已经证明,“规范”命名具有将自己置于竞争对手之上,抬高自己、贬低别人、欺骗消费者的功能,所以不能允许其存在。

第四,《商标法》(2001)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管理规定》(1991)第九条也指出,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广告法》(1994)第四条也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规范词典》在名称上蓄意夸大自己的规范性,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李行健从1998年至2004年接二连三炮制“规范”产品上市,编纂“规范系列”辞书多达 17 部[32],而其《规范词典》从命名到一系列宣传推广都有超常炒作、不正当竞争的性质。令人不解的是,某语言学家竟然说到底哪本词典最好应该由市场决定,不应该人为或者由某个部门去决定。[31]这种说法如果不是无知,就是有意混淆视听。因为首先,词典与任何商品一样,先要有出版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决不能放到市场上去。其次,对于有意贬低同类产品、误导消费者的词典,不但不能允许其流入市场,而且要进行处罚。《规范词典》质量如何,究竟应该尊重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检测报告,还是放到市场上由消费者去决定,答案是清楚的。因为广大消费者不具有这个判断能力。

在受到广泛质疑和批评的时候,规范派曾经提出一个理由:“规范”命名并非从我开始。这种辩解也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以上分析,所有使用“规范”、“模范”命名的字典、词典都是不合适的,也都是违法的。

从逻辑语义方面来说,新词典的出现只能采取“手机、座机”式的方略,不能采取“词典、规范词典”的路子。

从预设角度来说,第一,汉语名词性词组必然激发多个预设,其一是对比性预设“存在(至少)另一种现代汉语词典”,其二是描写性预设:“那种现代汉语词典是不规范的”(有贬义);第二,《规范词典》命名不具备合适条件,即不存在自己规范别人不规范的客观前提。

从语用意图和效果的角度来说,《规范词典》的命名者具有不恰当抬高自己、贬低同类产品、蒙蔽消费者的意图,其自始至终的行为的确也获得了预期的效果。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多项法律、法规条文也证明《规范词典》命名不但不合适,而且违法。

辞书作为一种商品,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产品质量、命名、广告、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有义务对这本词典,以及类似辞书,在质量和命名方面进行检查和处理,整肃辞书市场秩序,维护合法产品和消费者的利益。北京大学陆俭明呼吁“应该启动辞书出版准入制”[33],这个意见我们认同。同时,对辞书这类特殊商品的命名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据以适当修订现有法律,以便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1]江蓝生.辞书应慎用“规范”冠名,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03-23.

[2]佚名.慎用“规范”冠名 政协委员炮轰《现代汉语规范词典》[N].新京报,2004-03-11.

[3]邢东田.拯救辞书——规范辩证、质量管窥及学术道德考量[M].学林出版社,2004.

[4]董 锟.“三点回应”站不住脚——语言学专家再次回应《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编写组[N].新京报,2004-03-15.

[5]苏培成.读《现代汉语规范词典》[J].中国语文,2004(4):379-382.

[6]sinoufo.什么都是可以竞争的吗? [EB/OL].北京大学中文论坛,2004-11-29.

[7]黄鸿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释义求疵[M]//邢东田.拯救辞书——规范辩证、质量管窥及学术道德考量.学林出版社,2004:158-172.

[8]肖占平.规范词典不让人姓“肖”? [N].北京青年报,2004-03-17.

[9]yyww.《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花了三个月时间”的“打”字词条的四个根本性错误[EB/OL].北京大学中文论坛2004-04-07.

[10]曹兰萍.“比基尼”注释及其他[J].出版广角,2004(5):161.

[11]李行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前言[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

[12]陆俭明.“规范”冠名易成误导[N].新京报,2004-03-11.

[13]王宁.争论的焦点在哪里?——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命名[J].社会科学评论,2004(2):10-14.

[14]沈家煊.规范工作和词典编撰[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04-15.

[15]王 宁.滥用“规范”有违学术道德[N].新京报,2004-03-11.

[16]魏锦虹.“规范”冠名并不明智[EB/OL].人民网,2004-03-30.

[17]陆尊梧.“规范”不能自封[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03-23.

[18]王希杰.词典:规范性和多功能[J]//博览群书,2004(7):17-18.

[19]程雨民.语言系统及其运作[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45-50.

[20]何自然,陈新仁.当代语用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141.

[21]Peccei,J.S.Pragmatics[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劳特利奇出版社,2000:19.

[22]徐盛桓.“预设”新论[J].外语学刊,1993(1):1-8.

[23]范晓,陈忠.预设和蕴涵[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5):68-73.

[24]陈新仁.论广告用语中的语用预设[J].外国语,1998(5):54-57.

[25]Fillmore,C.Scense-and-frames semantics[C]//Z.Antonio(ed.).Linguistics Struilures Processing.Amsterdam:North Holland Publishing,1977.

[26]Keenan,E.L.Two kinds of presupposition in nature language[M]//C.J.Fillmore & D.T.Langendoen (eds.)Studies in Linguistic Semantics.New York:Holt,Rinehart& Winston,1971.

[27]宗世海.命名与广告行为的语用分析[J].语言文字应用,2001(3):70-78.

[28]邢东田.拯救辞书——规范辩证、质量管窥及学术道德考量[M].学林出版社,2004.

[29]宗世海.公关写作与编辑[M].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80-81.

[30]芳彦.实事求是,客观评价——关于《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讨论中的一些问题[EB/OL].北京大学中文论坛,2004-05-02.

[31]徐通锵.辞书是否“规范”或“标准”,应让市场去选择检验[J].语言文字应用,2004(2):12-13.

[32]sowhat.退休五六年,辞书十七部—热烈祝贺我国新的“辞书大王”诞生[EB/OL].北京师范大学网站,2004-04-06.

[33]陆俭明.应该启动辞书出版准入制[N].科学时报,2004-04-22.

A Linguistic Analysis of the Title of Xiandai Hanyu Guifan Cidian

ZONG Shi-hai,WANG Yan-dan
(College of Chinese,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 510610;Wayne State University,Michigan,Detroit,48202)

A survey of the 2004 massive debate on the titling of dictionaries in China is given. The impropriety and illegality of the titling of Xiandai hanyu guifan cidian(Normative Dictionary of Modern Chinese)are proven in terms of logical semantics,presupposition,pragmatic intention and effect,legal application,and so on.Results show that this dictionary does not possess the conditions for the so called “normative,” and besides,it tends to degrade the products of its kind,thus misleading customers.

Xiandai hanyu guifan cidian;titling;presupposition;legal application

H 164

A

1001-4225(2010)03-0020-05

2010-01-20

宗世海(1957-),男,陕西吴起人,语言学博士,暨南大学华文学院教授,《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报》副主编。

王妍丹(1979-),女,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现于美国韦恩州立大学学习。

翁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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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愣”关系及“楞”在现代汉语中的地位
有一种男人以“暖”命名
为一条河命名——在白河源
现代汉语中词汇性的性范畴
科举干禄与语文辞书编纂
北大版《现代汉语》增订本)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