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与涉朝人权问题*
——兼及朝鲜人权问题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2010-02-16 04:55王秀梅
政法论丛 2010年4期
关键词:理事会人权联合国

王秀梅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试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与涉朝人权问题*
——兼及朝鲜人权问题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王秀梅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朝鲜人权问题一直受到联合国的关注。200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首次将朝鲜列入了国别人权审议名单;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建立了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并于2010年对朝鲜进行普遍定期审议;蒙丹篷特别报告员多次提交关于朝鲜的人权报告,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朝鲜的抗议。而朝鲜自身的人权问题也对其周边国家产生着重大影响。

人权理事会 朝鲜 人权 普遍定期审议

“和平、安全与人权”是当今人类社会的三大主题,也是联合国工作的重点。联合国自建立以来一直以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己任,促使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人权条约,建立了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度。联合国负责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成立于1946年的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建立后对于促进国际人权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人权委员会高度政治化并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最终引发了联合国人权改革——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人权方面的重大改革是实施对成员国的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引入,赋予了人权理事会定期审查每个成员国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这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成为联合国体系内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自建立以来,其对促进世界人权的保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确立方面展示了其显著的长处。表现在:

1.建立了在全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人权委员会在成立的最初20年间(1946-1966),其主要活动为制订国际人权保护的标准。人权委员会于1947年通过决议明示其“无权对涉及人权的申诉采取任何行动”,将其主要精力集中于制订人权的国际标准上,这既避免了自身被政治化,又符合当时缺乏人权保护国际标准的现实需要。2.设立了保护人权的一系列程序。自1967年,人权委员会的工作重心转向国际人权标准的执行上。1967年经社理事会通过1235号决议授权人权委员会对“进入其视野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南非的种族隔离和南罗德西亚的种族歧视行为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研究并提交报告。但遗憾的是,1235程序只提供了“国家间独享的公开程序”。1970年经社理事会通过1503程序,授权人权委员会对有可靠证据证实的、大规模系统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受理相关申诉并予以调查的权利。[1]P117-119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研究并向经社会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也可以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任命一个特设委员会去进行调查。从1974年至2005年,包括智利、印度尼西亚、日本、德国、英国、美国和以色列在内的共84个国家受到“1503程序”审查。另外,人权委员会为了执行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还确立了一系列特殊程序,例如“国别提案”(针对特定国家或领土的人权状况)和“专题程序”(针对普遍侵犯人权的主要现象)。此类程序,多以特定报告员或工作组的形式出现。实践中,特定报告员或工作组由人权委员会主席任命,不取薪酬,以个人身份任职,可以从事多种活动,包括指导性研究、提供技术性合作建议、对个人人权申诉做出回应、从事一般性人权促进活动等。所有特别程序都必须向人权委员会等政府间机构或联合国大会就他们的意见、结论和建议提出报告。3.建立了全球的人权对话论坛,并与民间社会组织建立了独特的合作方式。委员会年会提请公众注意人权问题和有关辩论,提供一个拟订联合国人权政策的论坛;并且同数以百计的民间社会组织密切互动,而这种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的机会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具备的。

但是,人权委员会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这些不足最终引发了联合国人权改革。归纳起来,其不足主要体现在:

1.由于当选为人权委员会的委员以委派国政府的身份而非个人身份开展工作,这必然造成人权委员会天生成为“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机构”。实践中,委员会成了不同国家之间人权问题斗争的阵地,尤其成了西方发达国家就人权问题攻击其它国家的场所。2.工作效率低下。委员会的年会仅有六周时间,而每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利益提出不同的议案,并为争取自己议案的通过而争吵不休。实践中,每年年会差不多都是吵吵嚷嚷的结束,各项议题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事实上,人权委员会处理的国别人权问题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没有一个西欧、北美国家受到审议[2]P55。3.工作的选择性和人权保护标准的双重性,这一点在特殊程序中表现尤为突出。因为在国家和专题的选择时,不可避免地会违反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原则,而具有选择性及潜在的政治性色彩。而且实践中,对人权委员会“双重标准”、“选择性”、“政治性”等弊端的批判也多因此而起。4.工作缺乏权威性。表现在:一,委员会仅是经社理事会的职司机构,其地位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二,委员会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且选举的范围仅限于经社理事会的成员国,相对于委员会的职能其代表性显然不足;三,委员会的决议缺乏法律拘束力。正如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报告中指出:“委员会执行任务的能力,却因信誉和专业精神低落而日益受到影响。特别是,各国竞相成为成员国,目的不是加强人权,而是保护本国免遭批评,或者批评他国。结果,委员会‘信誉赤字’扩大,给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名誉蒙上阴影。”①

为此,2005年9月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提议。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在2006年5月9日召开的第60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上,经过会员国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一届成员。中国以146票高票当选,任期3年。②

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机制

人权理事会是在人权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的,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摆脱委员会的工作模式,故联大A/RES/60/251号决议明确人权理事会对人权委员会的程序予以肯定和沿用,但规定理事会成立之后将对这些工作方式予以审查。2007年6月1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其第五届例会上通过了在全球范围内监督和促进人权的一揽子措施,包括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来检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人权状况。会议通过了编号为A/HRC/5/L.11名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决议,决议附件载入了人权理事会经过一年的紧张工作所制定的专门适用于理事会本身的具体规则,内容包括:(1)普遍定期审议机制;(2)特别程序;(3)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4)申诉程序;(5)议程和工作方案框架;(6)工作方法;(7)议事规则。在人权理事会确立的工作机制中,普遍定期审议和咨询委员会属于新设制度,而特别程序和申诉程序继承自人权委员会,这些规定只是对原有的工作方法进行了优化,而非改革。[3]P35-39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建立是联合国人权改革的重要成果。人权理事会的建立及其制度设计上的变化给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带来了重要变化。表现在:1.从法律地位上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关,这相对于人权委员会属于经社理事会的附属机构而言,无疑是将人权理事会放到了更为重要的地位。2.人权理事会在会员国产生、工作原则、会议制度和理事会职能等方面均进行了改革,尤其是人权理事会采取了“普遍定期审查制度”,即“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普遍、平等地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审查每个国家履行人权的义务和承诺的情况;审查应是一个基于互动对话的合作机制,由相关国家充分参与,并考虑到其能力建设需要;这个机制应补充、而不是重复条约机构的工作。”根据普遍定期审查制度,联合国的每个会员国都将定期受到审查,具体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从而尽可能避免人权保护的政治化和选择性。[4]P21-28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2009年5月,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揽子在全球范围监督和促进人权的措施,包括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来检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人权状况。人权理事会自建立以来,对很多国家进行了普遍定期审查,如2009年2月9日按照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了审议,③于2009年6月11日通过了对中国人权普遍定期审议的最后文件。

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朝鲜的国别程序与普遍定期审议

(一)蒙丹蓬(Muntarbhorn)对朝鲜人权状况的报告

200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首次将朝鲜列入了国别人权审议的名单,并任命人权专家蒙丹蓬为特别报告员,就朝鲜人权状况进行报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建立后,蒙丹篷仍为朝鲜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每年向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提交朝鲜人权状况的报告。但是,从被任命为朝鲜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至今,由于朝鲜方面的不配合,蒙丹篷从来未能访问朝鲜。为了便于从侧面了解朝鲜人权状况,他对朝鲜周边国家如韩国、日本、蒙古等国进行了访问,并先后提交了关于朝鲜人权状况的报告。

1.2006年蒙丹蓬关于朝鲜人权状况的报告

人权理事会在2006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蒙丹蓬的报告。在报告中,蒙丹蓬对朝鲜当局一直未能邀请他前往该国访问表示遗憾,认为这是一种不合作的态度。但蒙丹蓬对朝鲜能和人权条约的监督机构进行接触表示欢迎,并认为朝鲜能对国内法,包括刑法等进行改革是人权方面的积极举动。但他同时也说,朝鲜离正式认可人权、实质性地落实人权还有很大的距离,朝鲜的人权状况应该引起持续的关注。报告中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粮食和生命权的问题。他说九十年代,因为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朝鲜遭遇过严重的粮食短缺,现在这个问题依然非常严峻;同时报告还关注了司法问题。指出,朝鲜的司法体系仍然深受政权的影响,缺乏独立性;蒙丹蓬还对被绑的日本人质问题未能彻底解决表示遗憾。他希望朝鲜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拿出政治意愿,促进这个问题的早日和平解决。蒙丹蓬重点陈述的另一个重点问题是庇护者和难民问题。他指出,“朝鲜对移徙有着严格的控制,所以一般来讲,没有官方的允许,不管是国内迁徙还是向国外的移徙都是不可能的,否则将面临制裁。虽然2004年改进的刑法减轻了对不经允许私自出国者的惩罚,但对私自出国,又被强行遣送回国者惩罚的威胁依然存在。人们对被起诉的恐惧没有减轻。”

作为总结,蒙丹蓬认为2005至2006年度,朝鲜仍然有许多违反人权的现象,对该国国民和邻近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蒙丹蓬的报告,朝鲜大使崔明南予以了拒绝,认为这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利用人权问题达到自己政治目的的阴谋。

2.2009年蒙丹蓬关于朝鲜人权状况的报告

2009年3月,人权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蒙丹篷有关朝鲜人权形势的报告。蒙丹蓬在报告中表示,朝鲜人权形势依旧严重。他指出,朝鲜的制度具有一种压迫性,在这种制度下,个人的生存受到挑战,普通民众必须经受难以忍受和无穷无尽的痛苦。虽然“近些年来,朝鲜当局开始将国门稍稍打开了一些,同国际社会进行接触,例如朝鲜加入了四个国际人权公约,④但该国落实人权的总体形势是严峻的。”朝鲜民众生活在恐惧之中,不得已而去相互告发。长期以来,当局培植了一种普遍的不信任文化,采取了一种“分而治之”的策略,在大众中间制造了一种极大的不安全感。当局实施的军事第一的政策使得这种状况变得更加复杂化。蒙丹蓬认为,近期以来朝鲜当局试图通过限制经济活动来加强国家控制的政策使形势更加严峻。

朝鲜对人权理事会通过的这个报告反应非常强烈。朝鲜外务省发言人在2009年3月30日发表谈话,认为,该决议“与以往一样充满了虚伪和捏造”,是西方国家和日本“为实现其居心不良的政治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产物”。指出:“人权就是国权”,试图以阴谋活动和施压方法损害朝鲜的“国权”仍是痴心妄想。

(二)人权理事会对朝鲜的普遍定期审议

按照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期间举行了第六届会议。对朝鲜的审议在2009年12月7日第11次会议上进行,朝鲜代表团由朝鲜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衔常驻代表Ri Tcheul先生率领。此前,在2009年9月7日,人权理事会选举了由墨西哥、挪威和南非组成的报告员小组(三方小组)来推动对朝鲜的审议。此次会议经历了受审议国陈述、互动对话及受审议国回应等阶段。⑤

1.朝鲜作为受审议国的陈述。作为受审议国,朝鲜代表团表示赞赏有这次机会出席工作组第六届会议,并希望这次会议成为国际社会采取一种合作办法的良好机会,以便正确理解和公正地评估朝鲜人民选择的人权理念和政策及其当前的现实。在会议上,朝鲜陈述道:朝鲜一贯坚持以人权为优先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文书的原则;朝鲜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保障朝鲜人民真正人权而斗争的历史。它回顾到:1945年朝鲜摆脱殖民统治以后,立即制定了民主司法机构的框架,制定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工业国有化法》、《劳动法》和《性别平等法》,并展开了民主选举。朝鲜解放仅五年以后,外国势力就悍然发动持续三年的战争,朝鲜光荣地维护其制度和尊严。在毁灭一切的战争结束以后,朝鲜采取积极的步骤,将人民已恶化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准提高到战前水平。即使在艰巨的战争年代里,朝鲜政府也执行人权政策,包括推行全面医疗,并采取步骤向战争受害者提供救济。政府为在较大程度上确保人民在物质和文化生活中享受人权奠定了基础,到80年代,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人民的生活达到了巅峰。尽管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解体,以及90年代中期不断遭受自然灾害,在整体上对经济和文化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今天的朝鲜人民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正在全力以赴将国家变成一个经济强国,并保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部门切实享受其人权。最后代表团指出,他将以建设性和真诚的态度参加互动对话,因为他相信,这次对话将成为推动人们理解朝鲜的人权情况的一次机会。

2.互动对话及受审议国的回应。52个国家在互动对话环节中进行发言。一些国家承认,朝鲜在保健、教育和性别平等领域里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各国欢迎朝鲜政府决定积极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并决定与儿童权利委员会进行对话;鼓励该国政府加紧努力,以便在2015年之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90年代该国接连遭受一些自然灾害,除了人员伤亡以外,还对经济情况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巴西认为,朝鲜参加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它认为,通过改进合作与真正的对话,包括与特别程序的合作与对话,联合国和国际社会能够协助朝鲜。巴西询问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的国内挑战,并仍然对指称的政治拘留营的处决做法和公开分配粮食方面的差别待遇表示关注。希望朝鲜当局对绑架日本国民事件重新进行全面的调查。日本、韩国等国对朝鲜在改进人权方面的积极步骤和努力表示赞同。古巴指出,将一位特别报告员强的报告加于朝鲜并对其进行政治操纵并不能导致和产生合作与对话。美国关注的是有关朝鲜法外处决、酷刑、系统地剥夺正当程序和强迫劳动的指控。它认为朝鲜处理侵权指控缺乏补救措施或透明的问责制,并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报告表示关注。敦促朝鲜准许朝鲜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访问朝鲜,并询问处理这些问题方面的努力。比利时指出,虽然朝鲜最近已将人权问题列入《宪法》,但对关于政治犯的情况和拘留条件的报告表示关注。中国赞赏朝鲜《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人权,指出,保护和增进人权是各个国家机关的首要任务。认为朝鲜有良好的教育和保健系统,并制定了一些战略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同时,中国还呼吁国际社会提供人道主义发展援助,支持该国政府努力发展经济并改善人民的生活。

对上述国家的发言,朝鲜代表团指出,《宪法》第67条规定,公民享有集会、示威和结社自由,而且国家应为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的自由活动提供条件,集会和示威是准许的,而不论其形式和目的如何,除非它们违背民主原则和公共秩序。见解和言论自由也是宪法权利,任何公务员或执法官员都不得限制或压制这些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任何轻微的限制或迫害都会受到公众批评或谴责,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关于国际援助机构进入援助地点的问题,代表团指出,“不准进入就没有援助”的原则是包括联合国专门机构在内的国际组织合作活动中的一项共同确认的普遍原则。按照这项原则,政府提供了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在国内运作的援助机构的现场访问,并在今后将继续这样做。关于与特别报告员和其他国际人权机构合作的问题,代表团指出,每年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有选择地提出并讨论朝鲜的人权情况,结果通过了此方面不公正的“决议”。该“决议”任命的朝鲜问题特别报告员也继续根据歪曲的资料提交报告,诋毁朝鲜的制度和政策,为此原因,朝鲜完全拒绝“决议”而且不接受特别报告员的任务。今后朝鲜还将拒绝这种对抗性的“决议”以及人权政治化,并争取实现真正的对话和合作。最后,它声称,将忠实履行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从而尽一切努力确保朝鲜人民在任何情况下都充分享受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3.参加审议国对朝鲜的建议及朝鲜的反应。参加审议的国家对朝鲜提出了众多建议,对这些建议,朝鲜做出了不同的反应:

(1)朝鲜表示将审查并答复的有关建议。对参加审议的国家提出的117项建议,朝鲜表示将进行审查并适时答复。主要包括:智利建议朝鲜批准《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英国、土耳其、波兰建议批准《禁止酷刑公约》。美国建议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寻求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可,并在建立这一国家机构过程中接受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荷兰准许红十字会不受限制地访问国内所有拘留设施。挪威建议向所有被拘留者提供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挪威等国建议同意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请求。瑞典建议就公正审判和法治的相关国际标准向司法系统内的所有专业人员提供培训(瑞典)。马来西亚建议继续努力复活国民经济,特别是允许人民在从事经济和商业活动方面享有更多的自由。韩国、瑞士、匈牙利、德国等建议保障离散家庭的基本权利,采取措施促进离散家庭团圆。希腊、匈牙利、瑞士等国建议取消未经许可旅行自由的罪行化,至少允许国内旅行自由。荷兰、希腊、比利时、英国、加拿大等国准许粮食计划署等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入境并接触需要粮食的人,进行粮食分配等。

(2)未得到朝鲜支持的建议。主要包括:奥地利的签署和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对所有监狱设施进行司法监督,并立即采取行动,以便消除安全部队和监狱管理人员所有形式的酷刑(奥地利)的建议。希腊的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准许朝鲜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访问朝鲜的建议。瑞士、挪威、西班牙、智利、德国、加拿大、挪威、英国等国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瑞典的应避免对司法诉讼的政治干预;停止监禁每一个反对派人士的所有家人的做法,立即释放政治犯及其家人并确保见解和言论自由,以及尽快改革其刑法,以便按照适用的国际标准保障在其境内以及前往外国而无需事先许可的行动自由的建议。日本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这样的建议共有50项。

四、朝鲜人权问题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朝鲜的人权问题对其周边国家也存在重大的影响:一方面,日本与朝鲜之间的人质问题由来已久,影响了朝、日两国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一些朝鲜人非法偷渡到韩国、中国、日本、蒙古寻求庇护或者到有关国家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甚至不惜“闯馆”,给这些国家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困扰。

(一)朝鲜与日本之间就日本人质问题的交锋

长期以来,人质问题就是日本和朝鲜之间一个争议的焦点。日本指控朝鲜在70~80年代绑架了15名日本人质。在2002年日本与朝鲜就绑架问题举行的峰会上,朝鲜确认该国绑架过日本公民,并为此道歉,同意防止此类做法再次发生。峰会后,有5名人质获释,并返回了日本,但对于其余12名,朝鲜政府称其中8人已经死亡,另外4人从未进入朝鲜。但日本对此一直有怀疑。2006年7月,日本代表在人权理事会上把人质问题摆上了桌面。日本代表声称:“日本呼吁朝鲜立即释放被绑架的幸存者,让他们回到日本,朝鲜还应该马上进行彻底调查,把那些对绑架负责的人交给日本。”朝鲜代表对日本代表的发言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反驳,表示:“我的代表团再次坚决反对日本方面的指控,首先,人质绑架问题已经根本和彻底地解决了。日本试图通过狡猾的阴谋和争辩重提此事是毫无意义的。第二,日本现在的义务是清算在占领朝鲜期间犯下的反人道罪,比如绑架840万人,种族灭绝100万人,以及将20万妇女沦为慰安妇等。”

在朝、日关于日本人质问题上,蒙丹蓬认为朝鲜的说法不具有说服力,而且没有证据支持。他为此不断地向各个联合国机构、包括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起这一问题。2006年,蒙丹篷访问了日本,指出,在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框架下,日本与朝鲜已经为使关系正常化举行了两次会议,会谈涉及人质问题,但迄今没有取得实质结果;朝鲜也曾绑架过其他国家的公民,其他国家被绑架者的家庭与日本被绑架者家庭的联系日益加强;日本已经因绑架问题禁止朝鲜船只入境,同时对朝鲜实施了禁运和贸易限制;此外,日本于2006年就绑架问题通过一项法律《关于解决绑架和其他朝鲜当局侵犯人权问题的法案》,⑥法案除采取措施增强国内外公众有关绑架问题的认识、鼓励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合作争取解救人质外,还规定了向所谓的“朝鲜的叛逃者(North Korean Defectors)”提供保护与援助。

(二)我国应对朝鲜非法移民及有关法律问题

朝鲜周边国家面临的主要涉朝人权问题除了上述朝日之间关于日本人质的问题外,还涉及与韩国、中国、日本和蒙古等国关于朝鲜人寻求庇护的问题。由于韩朝边境管理极为严格,近年来,有大量的朝鲜人试图通过第三国转往韩国,(这些人被朝鲜称为“叛逃者”,他们往往是非法进入朝鲜周边国家,并在这些国家的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寻求庇护,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有大量朝鲜非法移民偷渡到我国,对我国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外还发生了其中一些人闯入外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寻求庇护的“闯馆”事件。2004年12月2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回答朝鲜人“闯馆”事件时说,首先要指出的是,非法进入中国,进入中国后非法冲闯外国驻华使馆、学校的行为,破坏了中国的社会秩序,也威胁了外国驻华机构的安全,是非常严重的事件。非法进入中国本身就违反了中国法律,闯馆、闯校则再次违反了中国法律。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幕后煽动策划、甚至直接参与组织,以及个别国家政府和驻华使馆对上述活动给予支持和纵容,是造成目前一系列事件的重要原因。我们希望有关当事国政府能够严格约束本国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也希望外国驻华使、领馆遵守国际法,不对非法入境人员提供庇护,并且将闯馆、闯校人员交给中方处理,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这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闯馆者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机构造成的威胁。有关案件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内法、国际法,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处理。

中国认为,偷渡到中国的朝鲜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难民。这是因为他们不符合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1976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所规定的难民。上述两个文件是关于难民地位的主要国际法文件,根据其规定,难民包括两种情形的人:(1)法定难民,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订立之前,按有关国际协议或条约规定确定的难民;(2)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持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的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且由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的人;或者无国籍并由于上述事由留在其经常居住国家之外,且由于这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的人。[5]P33-41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义务接受外国非法移民的义务。除了根据《难民地位公约》对难民实行“不推回原则”并给予其难民地位外,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有权对非法移民遣返其国籍国。目前世界各国都有严格遣返非法移民的法律。例如,英国2009年颁布了新的《移民与边境法》,美国2003年将移民与规划局从司法部转移到了国土安全部。[6]我国与非法移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5年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1986年制定、1994年修订的该法的实施细则、2003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国有权根据国际法和上述国内法遣返朝鲜非法移民。当然在实践中,对于某些非法“闯馆”的朝鲜非法移民,中国也会从人道主义出发与同有关国家协商进行灵活的安排,如2002年对韩领事馆内一名非法“闯馆”孕妇,中方从人道主义出发,明确告诉韩方,可将该孕妇作为特例安排前往韩国。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及其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是联合国人权改革的重大举措和主要的制度创新。对会员国的普遍定期审议将可以避免人权委员会备受诟病的政治性及双重标准问题,从而以合作和真正对话的原则为基础促进和保护人权,增强会员国履行其人权义务的能力;人权理事会对朝鲜的普遍定期审议体现了其通过合作和对话促进人权保障的特点,有助于促进朝鲜对人权的保护。而人权理事会沿用人权委员会的一些程序,如国别机制和专题机制,特别报告员蒙丹篷对朝鲜的国别人权报告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朝鲜的人权状况及人权问题,其对于促进朝鲜保护人权的影响有待于经过历史的沉淀才能做出评价。日本人质及朝鲜偷渡者问题则朝鲜周边国家产生的较大影响,体现了全球化时代人权问题国际化的特点,其引起的问题需要有关国家本着务实的态度进一步解决。

注释:

①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5年3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大会的发言《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中文译本,参见:http://www.un.org/largerfreedom/chinese/report.html。

② 参见:《中国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05-11(1)。

③ 人权理事会按照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审议中国人权状况,资料来源: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11170。

④ 朝鲜已批准了1966年《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1979年《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⑤ 参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编号:A/HRC/13/13。

⑥ A/HRC/WG.6/2/JPN/29 April 2008,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人权理事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B)段汇编的资料,http://www.upr-info.org/IMG/pdf/UN_doc-C-2.pdf。

[1] 徐显明.国际人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范国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国别人权[J].人权,2002,2.

[3] 刘佳佳.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机制及其发展[J].人权,2008,5.

[4] 江国青,熊志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法律制度探析[J].外交评论,2006,4.

[5] 梁淑英.非法移民的处理措施[J].太平洋学报,2007,7.

[6] 李居迁.打击非法移民与大国心态并不矛盾[N].法制日报,2009-12-14(3).

(责任编辑:唐艳秋)

AnalysisonUNHumanRightsCouncilandHumanRightsIssuesConcernedwithNorthKorea:AlsoaboutInfluenceoftheHumanRightsSituationofNorthKoreatoit’sNeighboringCountries

WangXiu-mei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Shanxi 710063)

UN keep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human rights of North Korea.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was set up and replaced the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it’established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mechanism. North Korea accepted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in 2010. The Special Rapporteur Mr.Vitit Muntarbhorn submitted several reports about the human rights situation of North Korea which caused the attention of the world and protest of North Korea.The human rights affairs of North Korea also influenced the neighboring countries.

Human Rights Council; North Korea; human rights;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1002—6274(2010)04—074—07

DF982

A

教育部2009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09-69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秀梅(1969-),女,山东日照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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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体育权——一项国际人权
《职业》理事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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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针灸学会召开2019年常务理事会暨理事会
联合国提议2015年召开第五届世界妇女大会等5则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