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奴隶在古代雅典银行业的地位

2010-04-03 10:35孙艳萍
关键词:租约兰特奴隶

孙艳萍

(河北大学 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071002)

在古代雅典,银行业是一个非常私人化的行业,所有银行皆为个人创办、组织和经营。而银行家“像医生和雕刻师一样,并不被看做是法人组织的参与者,而是被看做从事某种需要个人知识与技能之行当的个体”。[1]62他们往往将自己的居所作为店铺并通过家庭成员发挥作用。在家庭成员中,地位最低下的奴隶却在家族银行中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家族银行中,奴隶被允许从事某些重要的业务——他们可以控制数额较大的资金;[2]227可以保存重要的账簿;[3]79可以接收或者评估贷款抵押品的价值;[2]409可以单独接收存款,不管是现金还是贵重物品;[2]395可以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支付现金,例如,根据古希腊著名演说家伊索克拉底的第十七篇演说词,银行家帕西昂的奴隶西图斯在顾客的劝说下未经主人同意就支付了6塔兰特的资金。[3]219。虽然在后来的诉讼中双方围绕着这笔钱是顾客合法获得的预付款还是顾客偷的钱而争论不休,但从演说词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奴隶确实在没有主人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了这么一大笔金钱交易。再如,在雅典将军提谟修斯(Timotheus)与帕西昂的借款纠纷中,当时在银行办理该业务的人就是帕西昂的奴隶福米奥。[2]381对于这笔支付款项,后来这位将军推卸了自己的义务并拒绝偿付。[2]379

其次,在适当时候,银行家往往通过租约的形式将银行委托给自己信任的奴隶。在帕西昂之子阿波罗多洛斯控告斯特法努斯(Stephanus)的第一篇演说词中,我们发现了帕西昂与其奴隶福米奥之间的一份租约:

按照如下条件,帕西昂将这家银行租给福米奥。除了日常开销外,福米奥每年要付给帕西昂的儿子们2塔兰特40明纳作为银行租金,对福米奥来说,单独开展银行事务是不合法的,除非他首先获得了帕西昂儿子的同意。[2]201

尽管阿波罗多洛斯声称这份租约是伪造的,但他拿不出实质性证据来证明他的说法。根据契约规定,除日常开销外,福米奥每年要向帕西昂的儿子支付2塔兰特40明纳,作为他租用银行的租金。尽管契约规定福米奥不能单独开展银行业务,但实际上,在此之前福米奥已经掌管了银行的日常事务,否则阿波罗多洛斯不会在后面说出这样的话:“如果银行确实亏空这么多资金,那也是在福米奥当经理的时候导致的。因为你们都知道当我父亲从事银行生意时,福米奥作为他的经理,处理柜台事务,因此他更应该被关进磨房,而不是成为剩余财产的主人。”[2]201这个租约到期后,阿波罗多洛斯又将银行租给他的四个奴隶——色诺(Xeno)、欧弗拉乌斯(Euphraeus)、欧弗洛(Euphro)、卡利斯特拉图斯(Callistratus)。[4]331他们之间签署了为期十年的租约。根据这个租约,色诺等四人每年须付给主人1塔兰特的租金。[4]349

最后,在银行业工作的奴隶更容易获得被释放的机会,他们也更有可能在雅典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当属帕西昂和福米奥。帕西昂(死于公元前370/369)原是安第斯提尼(Antisthenes)和阿凯斯特拉特(Archestratus)的奴隶,为后两者在比雷埃乌斯港的一家银行服务。后来,他被释放并随后拥有了这家银行的所有权。由于他对雅典城进行了慷慨捐赠,被破格授予雅典公民权。[注]关于帕西昂的信息主要来源于Isocrates, 17和Demosthenes36, 45, 46。福尔奥则是帕西昂的奴隶,充当帕西昂银行的经理人。帕西昂临死之前不仅将银行租给福尔奥,还立下遗嘱将其遗孀阿基柏(Archippe)许配给福米奥。福米奥后来同样获得了雅典公民权。[注]关于福米奥的信息主要来源于Demosthenes, 45, 49, 52.对于帕西昂和福米奥来说,在银行工作成为他们向上流动(奴隶——被释奴——公民)的起点。

那么,为什么奴隶能够在雅典银行业获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呢?首先,雅典公民根深蒂固的重农轻商思想使得他们主动退出了这一领域。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最为可恶的是高利贷……它是用金钱本身来牟取暴利,而不是通过金钱的自然目的来获利。因为金钱本身是用来交换的,而不是通过金钱的自然目的来获利。”[5]20-21这种观念既反映了雅典公民对银行业的鄙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对银行业经营和投资的兴趣。若非特殊情况,公民很少涉足这些领域。

其次,公民(和定居雅典人)不愿意从事仰人鼻息的行业,因此银行业领域的受雇者以奴隶为主。正如科恩所说,“对个别公民来说,在短期内(一两天)受雇于他人也许是可以接受的,但长期的服务是难以忍受的。”[1]70-71色诺芬在《回忆苏格拉底》中所描述的苏格拉底与犹泰鲁斯(Eutherus)的一番对话恰是雅典公民这种心态的反映。犹泰鲁斯宁愿从事体力劳动来养家糊口,也不能忍受相对轻松的雇员工作,因为他不愿意“接受这个具有个人服务性质的职位而丧失他的独立”[6]186,从而成为一个“奴隶”。况且,生活艰难的公民还可以通过受雇于政府来赚取微薄的津贴(如充当陪审员、参加公民大会等),而且,这种服务不会遭受他人非议,这也是公民不愿意受雇于私人的重要原因。

最后,在银行业领域,雇主使用奴隶作为助手比雇佣自由人更为安全。我们知道,在古代雅典,银行是相当私人的组织,使用自己的奴隶作为助手不仅能够更好地体现组织实体与所有者的同一性,增加顾客对银行的信任感,也能更好地将业务局限在店铺范围内,从而更好地保守商业机密。况且,如果银行所有者将店铺委托给自由人管理,具有专业技能的自由人可能在发展了一定客户关系后另立门户,从而对原银行主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如果将银行委托给奴隶,则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综上所述,多重因素共同促成了奴隶在雅典银行业的重要地位。作为银行业职员,他们之中的大部分奴隶过着相对独立的生活,有些甚至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攒了相当财富。但是,只要他们不获得自由,他们就无法摆脱受人支配的地位。正如马克思所说,“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私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7]247

[参考文献]

[1]Edward E. Cohen. Athenian Economy and Society: A Banking Perspective[M].Princeton &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2]Demosthenes. Demosthenes[M].Vol.5.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9.

[3]Isocrates. Isocrates [M].Vol.3.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5.

[4] Demosthenes. Demosthenes[M].Vol.4.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6.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A.H.M.Jones. Slavery in the Ancient World(J).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 1956:1,9.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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