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科研制度体系防范科研不端行为

2010-04-04 04:34陈轶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不端评议

陈轶鸥

(中共潮州市湘桥区委党校,广东 潮州 521000)

当前,我国科研界存在着用不符合科研道德规范的手段去实现社会价值目标(如获取奖励、课题、职称等)的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败坏了本应科学严谨的科研风气,引起了学术科研界广大同仁的共愤。笔者认为,科研不端行为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科研制度体系不健全。正如2006年3月全国109名教授联名在致国家有关部门的公开信中指出的:“学术不端与腐败现象的存在和猖獗,并不只是一个学者个人道德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在转型时期的结构性问题或体制性问题。因此,对学术不端与腐败的根本整治需要持久而坚定的教育和学术制度的改革。”[1]

一、科研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所谓科研制度,乃是学术科研机构对科研活动进行规划和组织、进行权力分配和资源分配、确定科研规范、行业道德和晋级标准、实施奖惩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它包括科研法律制度、科研评价制度、科研奖励制度、科研惩处制度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通过发挥科研制度体系的本体功能,能够规约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使他们的科研行为符合科研道德规范。当前,中国的科研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构,但是远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科研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科研法律设计存在制度缺失和界定不明的问题。这突出表现在有些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依据、标准和尺度模糊不清。例如,对抄袭、剽窃的认定就容易引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999年1月国家版权局对于如何认定抄袭和剽窃做了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均存在不做具体界定和模糊解释问题。这样就难以禁绝钻制度漏洞而东拼西凑、片段抄袭的科研不端行为。另外,表现在惩处的内容欠详实,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有机配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过窄等等。

其次,科研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如学术界许多人将科研过程中的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行为仅认为是科研态度不严谨、科研道德失范,而没有认识到其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造成的影响严重,还会被处以刑罚。因此学术界甚至出现了因抄袭、剽窃行为被人举报,恼羞成怒反而将举报人告上法庭的现象。

(二)科研评(审)价与奖励制度不完善

科研评(审)价制度不完善表现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制度缺失。评审专家在职称、奖励、课题立项等评审中具有决定性的投票权力,但如何保证其公正行使投票权的监督制约制度则缺失。对匿名评审制度的执行不力。如一些学术杂志实行的双向匿名评审流于形式。在诸如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报评审活动中,评审人与被评审人能够信息相通。对评审程序的透明度缺乏有效性。如在一些评审中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有违公正合理的情况。对评(审)价指标的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如许多评(审)价都存在过分重视量化标准而忽视质量标准的问题。

科研奖励制度不完善表现在:科研查新、查假制度缺位。在科研论文、科研著作、教材的发表、出版过程中缺乏查新制度。一些学术科研机构在科研评审过程中,一般只有对成果有疑义时才进行查新、查假工作,致使低水平重复、抄袭、剽窃等现象反复出现。科研异议制度不完善。尽管许多学术科研机构在科研奖励中都实行公示制度,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或完成人有异议,以及存在剽窃抄袭行为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某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但实际上缺乏有效的接受外界质疑、异议的反馈信息的可行性机制,学术科研机构的一些意见反馈征集也流于形式,难以获得实质性异议。

(三)科研惩处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科研道德规范的监督管理机构并不缺乏,如教育部2006年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基本上各大学都赋予了校学术委员会以科研道德规范监督管理的职能,也都制定了“科研(或学术)道德规范准则”,但普遍存在监督管理执行不力、规范准则千篇一律的情况,且对已经曝光的科研不端行为惩处不力。一些学术科研机构由于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可执行操作的程序,就使得惩处标准不明,具有随意性。如北京大学对社会学系王铭铭教授抄袭事件的处理(仅被处以停招一年博士生)就被广大学术界人士认为过轻,没有达到惩戒作用。2005年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胡兴荣教授因情节轻微的抄袭而主动辞职,是他个人“希望能更加光明磊落一点”,而非汕头大学的制度使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就认为这样的情况在国内高校并不多见。[2]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罚的力度较轻,处罚的损失与可能获得的奖励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不具惩罚性。例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罚则”的规定,对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即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罚款100元至5000元。而国内很多高校对教师在报刊上发表的文章,被SCI、ISTP、SSCI检索系统收录、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以及著名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动辄上千上万的奖励形成强烈反差,这样的罚款数额显然难以对试图越轨者产生很强的威慑力。

二、健全科研制度的主要措施

针对科研制度体系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着重健全完善以下几项主要的科研制度及其实施机制:

(一)健全科研法制宣传机制

科研法制既是导引、规范科研人员行为的依据,也是判定其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标准和尺度。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宣传体系,形成一个包括电视、电影、广播、报刊、网站、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在内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通过宣传教育、社会舆论、褒贬奖惩、借鉴国外经验等各种措施全面强化科研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和科研道德规范意识。要本着依法治研的精神,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提高法律介入科学研究领域的频率与效能,在涉及科学研究与科研发展的法律规范上,严格执法,避免其流于纸面化。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明确具体的惩治科研不端行为的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实施机制,提高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健全科研查新制度

科研查新是针对申报的课题、投稿、申报奖励的成果,回溯一定时期(一般十年)的国内外文献信息,结合必要的调查,了解该课题和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情况,为评审专家做出评价结论提供参考。学术科研机构在课题申报、论著发表、科研奖励中应该普及科研查新制度,建立规范科学的查新程序,将科研查新结果作为评判依据。如在课题申报时,科研机构要组织专家核查科研课题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以及该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开发状况及其研究开发的深度及广度等。科研论著发表时,编辑部和出版社要认真核查科研论文和著作是否具有原创性及科研价值,是否属重复发表,是否有抄袭内容等,借以淘汰无新意、重复发表或抄袭的稿件,选择并编辑出高质量的科研论著。

(三)健全同行评议制度

同行评议是以评价者的主观判断为基础的一种评价方法,其特点是同行专家通过他对某一学科较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知识对一项成果的价值作出评价和判断。[3]但我国目前同行评议中的随机因素影响较多,评议结果容易带有个人知识结构、科研偏好、人情关系等干扰,因此还需要通过完善机制来约束和提高同行评议的权威性。为了保证评议人的科研水准和提高评议的透明度,要选择在专业领域公认的权威成立评议委员会。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要建立健全同行评议的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双向匿名制、利益相关回避制及无记名投票制度等。要探索建立科研机构评议专家信誉制度和纪录追查制度,落实专家责任。要建立听证制度,探索扩大评议活动的公开化和被评审人的知情范围,逐步改变申报者无法知道评审标准和过程,只能听命于评委结果的局面。

(四)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评价是对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衡量和评价,确定其科研水平和科研贡献。要健全专家考评制度。应当选择那些学术造诣深、科研道德好、特别是来自学术科研第一线的公道正直的学者专家进入专家库。学术科研机构在学位论文答辩、科研论文发表、科研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科研奖项评定、优秀人才选拔等方面都应实施专家考核评价制度。要严格科研成果核查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原件审核,防止科研制假、伪冒等情况发生。要完善公示制度。对于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初评结果,应该保留一定的公示期。对于异议表达,可考虑国情特点,增加匿名反映的渠道和方式,如接受电子邮件反映问题等。要建立透明的考评程序。学术科研机构对于评审程序、评价指标体系、专家构成、评审结果及申述仲裁机制等都应完全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

(五)健全科研惩处机制

恩格斯说:“虽然每一个阶级和行业都拥有各自的道德,但同时也破坏这种道德。如果他们能这样做而不受惩罚的话。”[4]必须健全完善惩处机制,把制度规定落在实处。要成立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组织管理机构,如学术(或科研)道德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内外专家组成科研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界定。要明确违规认定、调查处理程序和惩戒标准。科研机构应该制定可操作的处理科研举报的程序、正式进入调查的程序、相关人员的回避程序、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程序以及学术(或科研)道德委员会的处理程序等。要健全舆论曝光和警示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科研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已取得的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称号、奖励,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不能顾忌“家丑外扬”、有损声誉而遮掩、护短,采取袒护一己之狭隘利益的“部门保护主义”。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和科研腐败行为的曝光力度,以儆效尤。

[1]109名教授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EB/OL].学术中华网,2006-03-22.

[2]杨玉圣.关于胡兴荣教授因抄袭而辞职事——答《南方周末》记者程绮瑾问 [EB/OL].学术批评网,2006-01-06.

[3]韦莉莉.加强成果评价改进评价方法 [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5,(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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