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档案及库房的管理

2010-08-15 00:46邓薇
黑龙江史志 2010年9期
关键词:律令律法竹简

邓薇

(渤海大学 辽宁 锦州 121003)

中国古代最早见于文献记载的档案是殷商王朝时期的。《尚书·多士》记载:“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其中的“册”和“典”就是对殷商档案的称呼,可以看出我国早在殷商时期就对档案进行了分类保管。有实物可证的中国最早的档案是1936年考古学家在河南安阳发掘YH127坑所出土的商王武丁时期的1.7万余片甲骨档案。继之后的周王朝对档案的管理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不仅在中央设置大史主管档案工作,而且在大史之下组成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档案管理机构—太史寮,分别管理不同部门的档案,同时规定各部门向中央移交档案。

秦王朝在商周王朝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制定了严厉的律法对档案进行管理与保护。

一、秦档案管理人员及其特点

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可知秦档案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內史、御史和令史。

1.內史——专管文书档案及库房

秦的內史这种官职很有特点,不仅是专职,而且是子承父业,世代相袭,其职务的规定比起以前的王朝更加详细,更加具体。

秦的内史是专职,其他人就是有内史所具有的书写能力,也不允许当内史这种官职。《睡虎地秦墓竹简·內史杂》记载:“下吏能书者,勿敢从史之事。”

秦政府专门设有培养史官的学校,而且明文规定只有是史官的儿子才可以在这种专门培养史官的学校里面学习。《內史杂》记载:“非史子殹(也),勿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整理小组解释为:“不是史的儿子,不允许在学室学习,否则就有罪。”

內史还有管理账务文书档案的职责。《睡虎地秦墓竹简·內史杂》记载:“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內史”;《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记载:“入禾稼……辄为廥籍,上內史……。”《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记载:“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至计而上廥籍內史。入禾……”

秦內史还有管理库房的职责。

《睡虎地秦墓竹简·內史杂》记载:“有实官高其垣墙。……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勿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这两条律文的意思是库房要特意加高;要单门独户,不能和其它建筑物相连,也不允许居民靠近居住,官府新建的房舍也不允许靠近库房;夜间由啬夫和吏轮流值夜看守,严加守卫;关闭库房门之前要灭掉灯火,还要细心检查是否已经熄灭附近的火源;由令史巡察库房;如果有违反法令的,要受到惩罚,大啬夫和丞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虽然以上律法条文中没有直接提到內史,但是这两条律文是属于內史杂部分,估计管理库房的官吏中有內史系统的属官。

2.御史——专管律法档案

《睡虎地秦墓竹简·尉杂》记载:“岁雠辟律于御史。”整理小组认为:“辟律”就是刑律。这条律令的意思是“每年都要到御史处去核对刑律”。也就是说御史是专管律法档案的官员,各地的法律实施者或管理者每年都要到中央的御史处核对律令,实际上也就把律法档案的副本与正本进行核对,以确保地方律法和中央律令的一致性。

3.令史——巡视或者代理守卫档案库

《睡虎地秦墓竹简·內史杂》记载:“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其中“令令史循其廷府”就是由令史巡视档案库房,可见秦律法明文规定了令史的职责。《睡虎地秦墓竹简·置吏律》“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整理小组认为这条律文的意思是:“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可见,令史的职责除了巡视档案库房之外,在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代理官啬夫对仓库进行直接的管理。据“毋令官佐、史守”可以推测出令史跟官佐、史应当不属于同一个管理部门。令史对档案库及物品库房主要起监督巡视的作用。

二、档案及库房的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的副本制度

据《商君书·定分》所载:“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可见早在商鞍变法时期,秦国就把重要的法律档案珍藏在宫殿中的禁室,并制定了详细而严厉的管理法规。还制作了法律的副本。一旦律令的正本遭到毁坏,还有保护严密的副本存在,以保证政府法律的实施有据可依。

不仅传世文献中记载秦国实行档案副本制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简文中也有关于律法档案副本制度德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內史杂》记载:“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这条律令的意思是说各县应当告诉在本县的都官,让其抄写该县政府所使用的法律。抄写律令,抄出来的很明显就是律法档案的副本了。《睡虎地秦墓竹简·尉杂》记载:“岁雠辟律于御史。”意思是每年都要到御史处去核对法律。也就是说地方上实施的法令其实是法令的副本,每年地方上的律法官吏都要到中央去,把该县所实施的律法与保存在中央御史处的律法档案进行核对,以保证法律的上下一致。看来秦对律法的管理是非常重视非常严格的,不仅要求地方政府每年到中央核对律文,而且为防止地方官吏暗地里违背中央律令,还派遣或设置都官去地方政府检查并抄写律令,再拿回中央进行核对。

2.库房管理的交接制度

《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记载:“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这两条律令的意思是说管理库房的佐、史在免职或者调任时,啬夫要和佐、史一起将自己管理的档案或仓库进行核验,并且向新接任的官员交代清楚,如果发现库房的财物(也包括文献档案)的实际数目与档案文书登记的数目不相符,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如果交接前没有核验,而且新任管理者任期不满一年,发现了问题,罪责由前任管理者承担,新任管理者不承担责任;如果新任管理者任期已经满一年,就是交接前没有核验,责任也应当由新任管理者承担,而不追究前任管理者的责任。

3.档案库房的管理

档案库房是档案保护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而库房修建是否科学合理,建筑是否坚固耐用,是否有防火、防盗等功能,是档案保护过程中长期起主要作用的因素。秦国的档案库房修建者在库房选址及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考虑是比较全面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记载:“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释认为:“藏府,收藏器物的府库。书府,收藏文书的府库。”睡虎地秦简简文的以上记载说明,秦代已通过律令形式对收藏文书档案的“书府”进行专门的管理,并且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秦朝对档案库房的管理有严格的防火要求,规定任何人不准带火源进入库房,库房由专人轮流值夜看守,令史则巡察府库,库房经检查无火源后方可关闭,建新的吏居,也不得靠近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必须是独立的房舍,不与任何建筑物直接相连,以达到防火防盗的目的,通过这些律法规定对档案库房进行保护。

4.档案的保密及违规后的处罚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从这条律令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秦文书档案在利用过程中有严格的保密制度,所传递的文书上面都有封泥,在封泥上加盖官印,以防止有人私自开启或者伪造。《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发伪书,弗智(知),貲二甲……”意思是拆开伪造的文书,没有觉察出它是伪书,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只是对文书档案管理者责任的规定,那么可想而知,要是有人伪造文书档案,一经发现,对伪造者的惩罚肯定是更加严厉的。这也体现了秦当政者对律法文书档案的保护。通过明确的立法及严厉的惩罚以确保律法文书档案的真实性。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记载“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遷(迁)”,这条律法明确规定,凡看守文书档案的私卒,如果以文书档案谋取私利,就要处于流放的处罚,其严厉程度可见一斑。

如果管理档案及库房的官吏违反了法律规定,相关人员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中规定:“官啬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啬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根据整理小组注释,“令史掾”为令史的属吏。官啬夫主管的库房出了问题,参与管理的令史的属吏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可见秦律对档案文书及库房管理非常严格,违规后的处罚也是异常严厉的。

以上可以看出,秦国对档案及财物库房的管理保护方面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做出的惩罚也是非常严厉的。明确而严厉的律法统治,为秦国在战国末期迅速崛起奠定了基础。

[1]《商君书注释》高亨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

[2]《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文物出版社,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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