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贿赂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2010-08-15 00:46本期主讲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4期
关键词:秦某初查鄂州市

【本期主讲】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水利系统贿赂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本期主讲】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核心提示: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有效破解水利系统的贿赂案件,增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意识和深挖细查的办案意识,树立“抓住一线,带出一串,突破一批”的侦查理念,注重在办案中发现犯罪线索,滚动深挖“案中案”,举一反三,顺藤摸瓜,一举立案侦查贿赂案件6件6人,取得了比较好的办案效果。

20 07年以来,鄂州市部分江段列入黄砂可采区后,非法采砂问题突出,采砂秩序管理混乱,人民群众时有反映。2009年4月至7月,鄂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从群众反映的市水利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负责人与采砂老板关系密切、有受贿嫌疑的线索入手,增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意识和深挖细查的办案意识,树立“抓住一线,带出一串,突破一批”的侦查理念,注重在办案中发现犯罪线索,滚动深挖“案中案”,举一反三,顺藤摸瓜,一举立案侦查贿赂案件6件6人,其中受贿案4件4人,行贿案2件人。所立案件均为大案,其中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3件。至10月,所立6件案件已全部提起公诉,其中3件案件已作有罪判决,取得了比较好的办案效果。

一、发案的主要环节

(一)采砂管理决策环节

和沿江多数地方一样,鄂州市采取以拍卖采砂许可权的方式来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其工作流程是:先由鄂州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确定辖区内可采区,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同意,委托相关水利水电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和个人持中标通知书,与鄂州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签订《采砂监管合同书》,并缴纳中标价款和砂石资源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作为主要职能部门,权力相对集中,对确定可采区、选择中标人、监管采砂活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决策权。采砂经营者为取得采砂许可权,并通过违法违规采砂实现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想方设法疏通关系,对有决策权的采砂管理人员施以巨额贿赂。因此,采砂管理决策环节是易发、多发权钱交易的首要环节。

(二)采砂现场监管环节

鄂州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下设采砂现场监管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在禁采期打击长江河道的非法盗采砂行为;在可采期对各采区按照采砂监管合同书的规定进行现场规范监督,严禁“三超”采砂;日常具体工作就是巡查各采区的采砂作业情况,并根据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很显然,采砂现场监管办公室工作在一线,与采砂经营者面对面直接打交道,其管理行为是否到位与采砂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履行现场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自然而然就成了采砂经营者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之一。

(三)航道安全监管环节

黄石海事局鄂州市海事处负责长江鄂州段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处执法大队被称为 “水中交警”,有权对超载船只强行卸载并处以罚款。采砂船日夜作业,运砂船超载多运,采砂经营者最担心的是超载船只经常被拦截、被罚款、被强行卸载,从而影响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因此,采砂经营者注重处理好与航道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以便在平时的安全检查中得到照顾。他们达到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送钱送物。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受贿花样翻新,不乏新型受贿

鄂州市砂管部门系列案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受贿手段花样较多,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不乏新型受贿犯罪交织其中。鄂州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原处长赵某为如何“安全”受贿,想了很多办法。既借用他人名义受贿,又安排亲戚充当“代言人”,参与采砂经营获利,还收受采砂经营者提供的“干股”,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巨额利益。采砂现场监管办公室负责人余某以帮助儿子创业为由,自己出面商谈受贿事宜,儿子跑腿接受贿赂。凡此种种,均体现了受贿花样翻新的特点。

(二)行贿人、行贿时间相对集中

鄂州长江河道采砂可采期跨度三年,可采区不外乎沐娥、马家滩、池湖等数个江段。每年中标者名称不一,但实际采砂经营者只有秦某、张某、俞某等不到十人。每年可采期或汛期来临前或枯水期,一般只有三、四个月时间。因此,砂管部门系列案件有别于常见的贿赂窝串案,行贿人比较集中,行贿时间也相对集中。在办案过程中,比较容易锁定行贿人和行贿时间。

(三)请托事项具体,权钱交易明显

由于采砂收益大、采砂时间短,采砂经营者借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之机行贿的并不多,多在有所需求时明目张胆、明火执杖行贿。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两者之间,一方送钱送物,另一方想方设法满足其要求;一方相信有钱能办事、送得大方,另一方见怪不怪、收得心安理得。行贿人请托事项比较具体,其要求或中标,或放任“三超”,或超载放行,毫不遮掩,受贿人违反原则,收人钱财替人办事,因而在整个行、受贿过程中,权钱交易的特点比较明显。

(四)行贿收益大,不正当利益突出

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案件并不多,被送上法庭的行贿人更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实践中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难以准确界定。砂管部门系列案件中,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多为超范围、超限量、超功率采砂以及超载放行,谋取了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的利益,利益的不正当性相当突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利益”。

三、侦查对策和办案体会

(一)系统分析,科学论证,准确把握初查时机

2008年12月,市院反贪局收到一封针对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处长赵某的举报信,反映赵某与一些采砂经营者有不正常经济往来。这是一封乍一看并不起眼的举报信,字数不多,反映的问题清晰却不具体。初次举报,但引起了分管领导、反贪部门负责人和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的线索评估小组的高度重视,因为举报信提供了赵某和采砂经营者的手机号码,说明系知情人举报。

在线索分流过程中,线索评估小组对线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判和论证:(1)从举报内容的准确程度入手,看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评估举报内容的准确性;(2)从被举报人职务活动的情况入手,看是否处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易发环节和部位,评估职务犯罪的可能性;(3)从线索的来源入手,看举报人是直接了解、亲身经历,还是道听途说,评估线索来源的可靠性;(4)从举报主体入手,看是群众举报、单位举报,还是在案人举报,举报的动机和目的所在,评估举报主体的真实性;(5)从举报方式入手,看是信函举报还是电话举报,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评估举报方式的合理性。在分析和论证后,线索评估小组形成了共识,该线索属于可初查价值比较大、初查条件较为成熟、成案期望值较高的线索,应当安排办案骨干立即着手进行初查,并要达到初查成案的基本要求。

办案人员领办线索后,刚一展开初查,就发现了问题,鄂州江段“风平浪静”,既无船采砂,又无船运砂,看来初查的时机不成熟。经秘密打听,得知当时正处于可采区采砂权的招投标时期。考虑到每年可采期不太长,只有三、四个月的时间,我们决定初查延缓进行,“放水养鱼”,待新一轮可采期基本结束时,再启动初查。后来的办案实践证明,我们对初查时机的把握是相当准确的。2009年3月中旬开始初查,4月15日传唤赵某到案,赵某到案时,家里还放着30万元受贿赃款,没有来得及转移。

(二)实地调查,缜密初查,有效夯实成案基础

办案组接到举报线索后,即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针对长江河道采砂的行业特点,办案人员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采砂经营者只有违规采砂才能获得高额利润,也只有获取暴利后,才会象举报信中所说的那样大肆行贿。据了解黄石市院反贪局2006年办理过同类案件,经过联系,办案人员赶到黄石市检察院通过与该局办案人员坐谈、阅案卷的方式,了解了这一行业的犯罪特点,随即展开秘密初查。办案人员带上望远镜和摄像机,对长江沿岸鄂州段的大小砂站进行了实地走访,结合举报内容,迅速将华容区张某的砂站、鄂城区秦某的砂站纳入了侦查视线(随着案件的进展,该二人后证实均为主要行贿人)。在近20天的时间里,办案人员白天、黑夜均秘密观察其砂站,监视并摄录了他们在长江采砂的情况。正是基于这些细致的初查,短时间内就获取了张某、秦某等人超范围、超功率、超限量等违规采砂的事实。在调取了这些采砂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手机通话记录)后,发现市水利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处长赵某与这些砂老板关系非常密切,而违规采砂,正是赵某职责范围内应予以打击的行为。初查获取的事实表明,赵某受贿的可能性极大。回顾该案的初查工作,我们认为是比较成功的:第一,发现了权钱交易的核心,即违规采砂行为,为接下来的审讯中坚定了信心;第二,通过个人基本信息查询,不仅发现了主要嫌疑对象与砂老板关系密切,同时发现了其个人作风腐化,从而分析其受贿的可能性极大;第三,初查掌握了数名重要砂老板的基本情况,为短时间内成功抓捕打下了基础。

按照“系统分析,理性初查”的办案思路,办案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缜密初查,达到了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从而为初查成案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1)全面掌握了河道采砂行业的运作规律、工作特点、管理流程、关键环节、重点部位;(2)摸清了可能存在的行业性“潜规则”等基本情况;(3)分析查找行业管理漏洞,确定了贿赂易发、多发部位;(4)针对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把握线索中反映出来的犯罪行为的关联环节,选准了主攻方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5)开阔视野,广泛收集了与被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情况。

(三)强化突审,以智取胜,迅速掌握侦查关键

“十分案子七分审”。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和滚动发展而言,审讯获取口供虽然不是唯一的方法,却是整个侦查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一环,是突破案件的开局,更是案件成败的关键。把握住了“审讯关”,就把握住了挖窝串案的关键。

提高预审的突然性,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办理采砂部门系列案时,我们原定的思路和方案比较常规,即先同时传唤行贿人张某、秦某到案,拿下口供后,再接触受贿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滚动深挖。但是,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传唤张某、秦某时,其中一个办案小组出了点意外,不小心惊动了张某,张某迅速闻风而逃。原定方案出现梗阻,甚至可能打草惊蛇。基于前期初查工作取得的成效,我们快速反应,灵活决策,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决定改由同时传唤受贿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行贿人秦某到案,交叉突审,办求短期内突破。这一调整,恰恰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传唤赵某时,其家里还放着待转移的30万贿金,赵某措手不及,在审讯中心理防线很快就崩溃了。

审讯和外围调查紧密配合,一推一拉,形成合力。审讯过程中,砂老板秦某对自己违规采砂的事实供认不讳,却闭口不谈给他人送钱的事。办案人员分两组,一组继续讯问,一组到市水利局调查秦某从事采砂应缴款项的情况,发现2008年,市水利局以秦某交多了砂石资源费为由,一次性退还6万元给秦某这一情况。回讯问室后,办案人员不动声色,任由秦某若无其事地讲述其采砂如何艰难,要交多少钱给国家。冷不丁提问:“你交资源费给国家有没有交多了的情况?”答:“谁会多交?没有。”秦某一时失口,于是办案人员抓住市水利局退6万元钱给他这一事实,对其展开雷厉攻势,其不得不交待其给赵某送3万元钱,要求赵某照顾,违规退应缴资源费给他这一不可告人的事实。钱权交易的口子撕开了,为全案的顺利突破提供了前提。

(四)瞄准规律,挖窝带串,全力扩大办案战果

挖窝串案,首先要解决好想不想挖窝串案、敢不敢挖窝串案的意识问题,这是深挖窝串案的前提。其次,要瞄准行业规律、链接规律,由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转变为举一反三,深挖细查。

我们推行连环滚动办案模式,通过办案带线索。针对受贿案件,依据“行贿人-受贿人-新行贿人-新受贿人”办案公式,充分把握贿赂案件中行贿多向化、受贿多向化的规律,从一条贿赂线索出发,先突破重点行贿人,通过行贿人寻找受贿人,然后再通过受贿人查找新的行贿人,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办案过程中,随着新的嫌疑人的不断到案和审讯的深入,赵某的涉嫌犯罪金额不断扩大,同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的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在赵某到案的第二天,办案人员为了解采砂现场监管情况,依法通知采砂现场监管办公室负责人余某到市院反贪局接受调查。余某到检察院后,表现异常热情,而对自己的职责却推得一干二净。当办案人员随口问及其个人是否有收受砂老板钱物的行为时,余某一反常态,半天不作回答。余某一系列表现,办案人员均记心中。由于没有证据,办案人员为让其放松警惕,令他先回家。接下来的侦查,办案人员将现场监管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纳入主要侦查视线。通过审讯,一举查获现场监管办公室负责人余某、杜某涉嫌受贿案件。同时,在审讯砂老板张某过程中,发现张某与黄石海事局鄂州海事处执法大队有关人员关系密切,且张某在长江河道采砂,也需要海事机构“关照”。这些情况表明,张某与海事局工作人员之间不可能那么“清白”。在加大讯问力度的同时,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张某终于交待了向黄石海事局鄂州海事处执法大队队长杨某行贿价值10余万元越野车一辆,而杨某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涉嫌犯罪事实。总结该起窝串案的查处,我们认为,不满足于现已取得的好成绩,稳扎稳打,抓住一些细小环节,通过加大审讯力度,往往能使单一案件发展成窝案、串案,从而扩大战果。

(五)检警联动,加强协作,成功抓捕在逃对象

2009年4月15日晚11时,办案人员秘密传唤行贿人秦某到检察院,由于其家属将消息扩散,当晚,长江鄂州段所有的砂老板外逃,所有的采砂船均消失得无影无踪。根据受贿人的供述,有3名砂老板至关重要,这3名砂老板,有2人是重要行贿人,且行贿数额均在20万以上,另1人为重要知情人。他们都是有备而逃。如何在短时间内将这3人抓捕到案,成为案件一个阶段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果断决策,及时调整办案力量,从办案组分出4人,再从院法警支队抽调干警,迅速成立了抓捕专班。同时,迅速与市公安局取得联系,能上技侦手段的立即上技侦手段实施抓捕。这一系列措施,为成功抓获3名行贿人到案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抓捕行贿人过程中,参与抓捕的办案人员发挥良好的团队精神,组织纪律性强,吃苦、奉献精神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3名重要行贿人一一归案。

系列案抓逃,我们的体会是:紧追不舍,以我为主。按照惯例,抓捕追逃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办案时限不等人,在要求有关部门配合中,必须坚持自己的决心,有逃必追,抓不到人绝不罢手;在共商方案中,要拿出自己的主见,多提切实可行的要求,坚决克服依赖心理和自身惰性;在责任性环节上,要敢于风险共担,不推诿扯皮;在工作方式上,加强联系,多人来人证,争取最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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