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互殴停止后的伤害行为

2010-08-15 00:46郭昌钟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4期
关键词:侵害人酒楼徐某

文◎郭昌钟

如何认定互殴停止后的伤害行为

文◎郭昌钟

[案情]2008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在一酒楼与王某、陈某一起饮酒。当晚20时许,刘某与王某在该酒楼卫生间内与同在酒楼饮酒的徐某(曾是刘某的邻居)相遇。刘某遂同徐某戏言:“待会儿你把我们那桌的账也结了”。欲出卫生间的徐某闻听此言质问刘某有什么权利叫其付帐,并扑向刘某还掐住刘某的脖子,刘某即推挡徐某,双方发生扭打,被在场的王某劝开。徐某返回包厢,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磕碎后即寻找刘某。当刘某从酒楼走出时,徐某嘴里说“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刘某面部扎去。刘某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后刘某双手抱住徐某的腰部将徐摔倒在地,致使徐某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左下肢动、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速解]刘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有时难以区分。所谓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在主观上,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所以,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但是,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被殴打方已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我国刑法规定,被侵害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据此,互殴停止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需要指出的是,由双方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

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争执阶段。徐某酒后因对被告人刘某的一句戏言不满,与刘发生争执打斗。此时,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的阶段。互殴结束后,徐某并不善罢甘休,而是持碎酒瓶寻衅滋事。这属于互殴停止后,一方又进行突然袭击的情形。此时,因互殴已经停止,刘某被迫进行防卫,而徐某则属于不法侵害人。面对不法侵害,刘某当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从实际情况来看,刘某在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后,采取抱住徐某后腰将徐摔倒的防卫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且防卫手段、强度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徐某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则是属于预料之外的结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3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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