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正确认识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0-08-15 00:46文◎赵成*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机关矛盾

文◎赵 成*

检察机关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正确认识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文◎赵 成*

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所在。但如何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则是一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也是决定化解效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运用矛盾分析的相关哲学观点去认识社会矛盾的本质,对检察机关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大有裨益。

一、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是可以化解的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是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所谓对立,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分离的属性、趋势。所谓统一,就是指矛盾双方互相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互相转化。矛盾的这种对立统一性,启示检察工作:一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对立性。在社会领域,拆迁矛盾、邻里矛盾、贫富矛盾等,都是社会矛盾的体现,很多犯罪的发生就是社会矛盾的激化所致。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的对立性将会在一定时期内表现得更为突出,这也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形势。二是社会矛盾可以化解。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是基本职能,事实上,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检察机关应有信心和决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执法办案、法律监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案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真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是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的。

二、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一项长期工作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无论是在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矛盾都是普遍存在的,即事事有矛盾。矛盾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新的矛盾就会产生,即时时有矛盾。因此,检察机关要认识到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时时抓,事事抓。一是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矛盾,要将矛盾化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二是必须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法律监督的始终。要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法律监督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和拓展,在办理案件、法律监督过程中,认真开展释法说理、法制宣传、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使执法办案、法律监督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三、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不同的事物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矛盾的双方也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启示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把握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一是要把握不同社会矛盾的特点,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应该在相互平等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对话、协商、谈判,达到一定的利益均衡,民事行政案件是这样,大部分刑事案件亦是如此。对那些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应根据各自特点,依法适当从宽处理,不能简单的结案了事,而是要立足矛盾化解,立足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案结事了。二是要区分社会矛盾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在化解成型社会矛盾的同时,重点关注社会矛盾的萌芽阶段、初始阶段,结合检察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了解社会矛盾双方的不同特点。检察工作中要根据矛盾双方的不同利益诉求,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依法和解、调解,对症下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四、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启示我们,化解社会矛盾要善于抓住重点

在复杂事物发展过程中包含着许多矛盾,其中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次要矛盾。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启示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既要抓住重点,又要统筹兼顾。一是要善于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社会矛盾,反对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在化解社会矛盾时要善于抓重点,抓住全局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问题,集中主要力量解决主要社会矛盾。要认识到在对抗性的敌我矛盾和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之间,人民内部矛盾是主要矛盾,在人民内部矛盾中,基层的矛盾是主要矛盾,要重点抓住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基层矛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二是要统筹兼顾,恰当地处理好次要社会矛盾,反对忽视次要社会矛盾的“单打一”。检察机关在处理主要社会矛盾的同时,决不能忽视次要的社会矛盾。经济建设是我国现阶段的中心工作,也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所在,因此,化解经济建设方面的矛盾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但如果认为经济建设搞上去了,其他社会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就大错特错了。当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种种矛盾,尤其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矛盾,这些矛盾能否有效化解,对经济建设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必须扎扎实实地加以解决,坚持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

五、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启示我们,化解社会矛盾要善于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

复杂事物有多种矛盾,有主要和次要之分,而每一种矛盾中,矛盾的双方有主次之别。在事物内部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叫矛盾的主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方面,叫矛盾的次要方面。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启示检察机关认识和解决社会矛盾时,既要全面认识矛盾,又要善于分清主流和支流。一是要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在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之前,必须全面认真分析判断社会矛盾,抓住社会矛盾的本质和主流,要在方向和大局上把握住社会矛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二是要重视矛盾次要方面的作用。次要方面对社会矛盾的性质也有一定的影响,是社会矛盾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社会矛盾双方可以相互转化。犯罪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反映在检察工作中,就是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方面的矛盾,如果引发犯罪的社会矛盾主要方面符合不捕不诉的条件,则该社会矛盾中,决定不捕不诉的因素占据主流,可以决定不捕不诉。但也必须考虑到决定逮捕与起诉该矛盾次要方面的因素,克服和处理好次要方面的矛盾,消除隐患,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促使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

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去认识和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才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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