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住楼底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探讨

2010-08-15 00:47李海宁李陇陇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商铺建筑面积公共建筑

●李海宁,李陇陇

(洛阳市消防支队,河南洛阳 471000)

建筑物安全出口数量的确定,在建筑设计中是非常基础的问题,是每一栋建筑物都不可回避的,但在规范中又是最不明确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中有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更是一个经常碰到的基础性问题。

建筑物安全出口的数量一般为两个,但建筑面积小到一定数值时,作为极限情况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现行《建规》中有关安全出口数量可以确定为一个的,有三款规定:(1)《建规》第 5.3.2条第一款规定“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m2且人数不超 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2)《建规》第 5.3.2条第二款规定“2、3层公共建筑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人时,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3)《建规》第 5.3.8条第一款“公共建筑中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m时,该公共建筑的房间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现行《建规》中有关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文非常混乱而且不完善,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就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方案。

一、《建规》条文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不完善,缺少关于商住楼底层商业用房的规定

假设一栋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六层商住楼,底层每个商铺面积均为 350m2,为了方便讨论,设定每间商铺最多人数为 20人(可暂不考虑人数影响因素),对每个独立商铺而言,安全出口数量的确定在《建规》中找不到明确适用的条文,因为《建规》只规定了房间、单层和一至三层的情况。这就是规范的不完善之处。

如果按照第一款规定,参照小于等于 200m2的单层公共建筑,则应设 2个门,但六层商住楼适用单层公共建筑的概念明显不合适。如果按照第二款规定,参照每层小于等于500m2的 2、3层公共建筑,则可以设一个门,但六层商住楼适用 2、3层公共建筑从概念上讲也不合适。如果按照第三款规定,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小于等于120m2时,则应该设 2个门。虽然条文中所指是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房间,但是暂且将邻街商铺虚拟为门前有一疏散通道且两头各有一个安全出口(何况虚拟出口可以更多,因此这里暂且不作安全出口更多时房间面积是否可以继续放大的讨论),便可勉强适用,继而得出“一栋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六层商住楼,底层每个商铺面积小于等于120m2时,每个商铺可以设一个出口”的结论。三款规定相比之下,针对所假设情况,该条还是比较合适的。但单从字面上看该条是最不适用的,一个是商铺,一个是房间,而且还要虚拟为门前有一疏散通道,两头各有一个安全出口方能勉强讲得通。但对大多数使用规范的人来说,在实际真正能选择第三款规定解决相关问题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勉强虚拟适用时毕竟前置条件太多太具体,实际适用较为困难。笔者对多家设计单位遇到此类问题处理办法的调查结论也同时证明了这一点。

以上只是对底商为一层的六层商住楼进行了讨论,相似问题还有,如一层至二层或三层为商业用房的六层商住楼和高层商住楼底层商业用房,在《建规》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都没有对此问题做明确界定,急需在下一步修订中加以完善。

(二)三款规定,安全尺度不一,存在明显矛盾

一种情况是设在三层建筑内,每层面积为 500m2的商业场所可以设一个楼梯(安全出口),已经符合规范要求。另一种情况是单层商业场所建筑面积超过 200m2时,必须设两个以上出口,也就是说单层建筑面积为 500m2的商业场所必须设 2个以上安全出口。以上两种情况一对比,得出的结论就是:同样建筑面积为500m2的商业场所,三层的要求比一层的要求还低,明显是违背常理的悖论。正确的做法是三层商业场所要求更严格一些才对,因为三层比一层疏散更困难一些(还需通过一段楼梯才能到达一楼),反而面积放宽到了不超500m2便可设一个楼梯(安全出口)。因此笔者认为,本质上看,三种提法是相互矛盾的。

二、解决方案及依据

(一)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这种尴尬局面,急需在现行规范中做出明确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便在今后修订规范时参考:《建规》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并存,既要经济又要科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注重效益。因此,建议将《建规》第 5.3.2条与《建规》第 5.3.8条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后,改为“不超过 3层的公共建筑(含不超过 3层的商业场所部分与超过 3层的其它部分已作完全防火分隔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人时,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者改为“能形成独立三维防火空间的局部建筑空间(也可以是独立建筑空间),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口)。”如此一来,上面列举的两大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二)解决依据

笔者之所以作以上建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1.在采取一定防火措施的前提下,不超过 3层的部分与超过 3层的部分,在已作完全防火分隔的情况下,商住楼、综合楼中的底层商业部分应该是基本等同于独立的 2、3层建筑中商业场所的。这里所说的作完全防火分隔是指采取防范措施,使下层商业部分形成独立防火空间。例如不能与 4层以上共用楼梯,窗槛墙必须大于一定尺寸等。只要能形成独立的三维防火空间,那么单层商铺和商住楼底层商铺在安全性上是基本可以划等号的。同样,三层商业建筑与综合楼中一至三层商铺所形成的空间在安全性上也是基本可以视作等同的。这样修改的最终效果就是:能形成独立三维防火空间的局部建筑(也可以是独立建筑),在按综合楼统一考虑的前提下,又能根据功能不同区别对待,做到了不同功能空间的消防要求有一定的区别,彰显了规范的科学性、经济性与灵活性,同时也解决了当前建筑功能越来越综合、越来越复杂的发展需要。

2.一栋三层公共建筑,设有一部楼梯。如果有两层不用,仅考察第一层或任一层的安全情况,就出现了 500m2的房间仅仅设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情况,明显与规范中第一种、第三种提法在安全尺度上不一致,存在明显矛盾,造成了同一规范不能自圆其说的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设一个出口的公共建筑最大上限建筑面积统一确定为 500m2,即可解决该矛盾。

3.从多年防火实践工作来看,既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公共商业建筑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在实践中是安全的,而且可以节约建筑成本。那么依照既要经济又要安全的原则,就应该在实践中推行将公共商业建筑设一个出口的最大上限建筑面积统一确定为小于等于 500m2这一标准。如此一来既满足了日新月异的现代化建筑防火要求,又坚持了经济节约的原则。

三、结束语

本文所作讨论仅涉及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问题,有关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问题仍按现行《建规》规定执行。不排除因为疏散宽度过宽或疏散距离过长,而分设为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情况。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前置条件,除所讨论的面积、层数条件要求外,其它有关建筑物的等级、人数等仍按现行《建规》执行。本文所作讨论仅涉及商业场所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问题,有关娱乐场所的相关问题仍按现行《建规》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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