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事业单位营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高校营业行为为例

2010-08-15 00:49唐维维
关键词:法律责任公益性营业

唐维维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浅析事业单位营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高校营业行为为例

唐维维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事业单位是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主体,我国对于事业单位营业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相对较少,这样就造成了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过度的商业化实践,必然导致其公益目标的迷失,因此,必须防范事业单位产生泛商业化倾向。

事业单位;高校营业行为;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事业单位是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主体,属于公共事业组织,公益性是其法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是中国独有的一种法人类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事业单位的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而不是来自消费者或服务对象。事业单位在进行营利行为追求经济利益时,必须极其谨慎。过度的商业化实践,组织自身及其内部成员对商业化的福利过度的预期,必然导致其公益目标的迷失,因此必须防范事业单位产生泛商业化倾向。

一、事业单位营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上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责任。这里我们谈的是事业单位进行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我国法律关于营业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相对较少。现有的法律对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间接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由此可见,我国事业单位的营业活动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高校是非营利的公共部门。教育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在教育领域从事营业行为,典型的比如“名校办民校”以及所谓“独立学院”。由于这些民办高校教师的兼职兼薪,变相的内部食堂、挂靠的社会服务机构从事营业活动,事业单位作为商业主体参与营业,就必然会引出风险问题。事业单位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像那些存在于事业单位内部的服务机构、校园食堂,该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呢?在营业活动中,它们以学校的名义经营,享受了国家给予的政策优惠,但实际上,它们又不享有这种资格,如此就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而且市场竞争具有不可预期性,营业可亏可盈。一旦盈利则皆大欢喜。但是,如果事业单位决策错误,就有可能造成亏损,此时,我们应该怎么权衡利益呢?一旦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究竟是由下属机构承担还是由事业单位承担呢?如果确定了承担主体,到底是该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呢?

二、事业单位营业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事业单位进行营业活动,就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这是每个商业主体的最终目的。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本质属性具有公益性,所以它的营业活动不能损害其公益目的。为此,构建合理有效的责任机制来规范事业单位的营业行为就势在必行,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一,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事业单位在登记时,应注明其辖下的二级单位与机构,以免那些私人机构利用公共资源来牟取私利。

第二,在事业单位内部,可以借鉴公司制度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事业单位的资本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专项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另一部分为营业资本。事业单位将一部分财产作为营业资本投入就相当于作为“股东”参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营业所产生的收益享有分配权,而对营业所产生的亏损则只需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事业单位也不会因为营业活动和营业行为而影响到公益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实现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统一。对于事业单位在营业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应将营业利润按一定比例提成用于公益事业,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从而进一步保证事业单位公益性目的的实现。对于事业单位在营业活动出现亏损时的债务清偿问题,依照前文所述我们将事业单位的资本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专项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即使出现营业亏损的情况,也不能用公益事业的资金来弥补营业活动的亏损,从而使其发展不偏离公益性的目标。另一部分营业资本的使用,当出现亏损时,可以比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将事业单位看作是一个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在事业单位的债务清偿问题上,事业单位以其登记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亏损的范围小于登记的资本额,则以专用于营业活动的这部分资本进行债务的清偿。反之,如果亏损的范围超过了登记的资本额,那么可以进行类似公司破产的方式,先用剩余的资本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再注销事业单位的营业登记,撤销其营业权,使其失去参与市场营业行为的资格,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

第三,明确事业单位在营业过程中的责任,区分是否明知。由于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很多事业单位会把自身的一些设施或者资源与他人共享,从中分取红利,这样事业单位也间接参与了营业,一旦出现问题,就应该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如果事业单位将其资源承包给私人,私人从中牟取暴利,损害了事业单位的公信力,事业单位明知这些情况而不予制止,那么事业单位就应与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事业单位承担责任后其公益功能受损的补救,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来完善。

第四,将事业单位的营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由于事业单位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造成了其与其他商业主体不公平的竞争,这样不仅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而且会导致事业单位的惰性。因此,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同时,各地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来规范事业单位的营业行为。

第五,事业单位的营业行为始终不能损害其公益目的。公益是事业单位的宗旨。总之,公共教育领域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教育领域应当在明确公共教育范围的基础上,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营业活动,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市场活力,也可以减轻国家负担。但是,强化公共教育理念,使得公共教育主体发挥积极作用也不容忽视。事业单位在营利性目标和公益性目标的平衡中寻求发展才是硬道理。

[1]景朝阳.中国事业单位泛商化的法律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2007(4).

[2]和经纬.我国事业单位非营利化改革探讨[J].行政论坛,2006 (2).

[3]廖世铢.关于事业单位诚信监督体系建设问题的若干研究[J].福建理论学习,2009(2).

[4]肖海军.商法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2mail:yelirong@126.com

book=32,ebook=32

D922.29

A

1673-1395(2010)04-0240-02

20100428

唐维维(1987—),女,重庆人,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法律责任公益性营业
“太空旅馆”营业中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山西确定20家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
做好公益性报道让温暖在城市流淌
一家医院的“公益性报告”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须完善和落实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戴夫:我更愿意把公益性做到最大化
陕西省属国企营业收入位列全国前三
第三季度(单季)营业收入同比增(减)幅前50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