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社会重建之路

2010-12-26 12:49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
民主与科学 2010年6期
关键词:总体性公民权力

■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

走向社会重建之路

■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

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共十七大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这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大课题。本刊选登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走向社会重建之路”报告的一部分,以期给读者提供一些社会建设的视角。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走过了30年历程。伴随着市场化以及同时发生的其他过程,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这种趋势对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形成一种更为有效的治理结构以应对这种挑战。如何才能形成更有成效的治理能力?是通过社会的重建,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相互配合的治理结构,还是造就一种更强大的权力来包打天下?这将是我们面临的迫切抉择。我们正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

一、重建权力还是重建社会

来自现实的隐忧

重建权力还是重建社会?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来自现实的忧虑。在中国3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市场开始逐步从总体性体制中分离出来,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也在开始缓慢生长,一种更具有现代特征的社会结构正在逐渐形成。但是,在最近的一段时间里,伴随着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以及在此前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一种相反的趋势也正在出现:我们这个国家似乎正在重新开始依靠权力来解决面临的一系列新的问题,试图用权力来包打天下的努力近年来处处可见。

在经济领域中,资源迅速向国有垄断企业集中,“国进民退”的趋势引起普遍关注。在原有的垄断领域中,比如石油、钢铁、煤炭、交通、通讯等行业,垄断的趋势在进一步强化;在竞争性领域中,垄断的苗头开始出现。垄断企业被给予更多的资源,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特权。

在社会生活领域,权力主导一切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在某些地区,权力的任性、霸道和恣意妄为显露得越来越明显。以权代法的趋势出现,以至有人认为,在过去的若干年中,中国的法治出现了倒退。

在一些重大事件如奥运、世博和重大危机如“非典”、地震之后,“举国体制”不仅被当作应急的策略和手段,而且被当作最有效率的治理方式而进一步常规化了。而在以举全国之力办大事之时,各种社会矛盾却在“让路”的过程中被压制或掩盖,从而很可能酝酿着更大的社会危机。对于金融危机的错误反思,似乎也在为强化权力提供新的论证。在这场危机中显现出来的市场的局限以及资本过度膨胀带来的弊端,使一些人再度希望仰仗于计划经济时代包揽一切的总体性权力来化解危机。

这种忧虑还表现为对舆论监督的抵制。限制新闻媒体异地批评,因言获罪的事件频频出现,“跨省追捕”不时发生。

不应将上述现象简单地看作是特定情境中的某种偶然趋势,上述趋势代表了某种自觉的努力。

综上所述,近些年来,一种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重建总体性权力的趋势已经清晰可见:以权力重组市场因素,以权力配置经济资源;以权力的扩张占领社会领域,包括在社会建设的名义下强化权力;以行政权力控制意识形态和舆论,压制正当的舆论监督。其背后的思路和逻辑是,权力要强大到足以全面掌控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而其前景,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蹈总体性社会与总体性权力的覆辙。

历史证明重建总体性权力不是出路

对于总体性社会和总体性权利我们并不陌生。

从晚清开始,中国社会经历了一场“总体性危机”,即政治体制解体与社会解组相伴随的全面危机。“总体性危机”的最终结果表现为社会的自组织能力丧失和频繁的社会动荡。历经沧桑而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说正是解决上述“总体性危机”的结果。我们或可以称这种由应对“总体性危机”而形成的体制模式为一种“总体性社会”。

这种以政治整合替代社会整合的“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也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一体化的社会。在这样的体制模式中,国家对经济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掌控;政治权力渗透于各个领域,整个社会生活的运作呈现高度的政治化和行政化的特征。“总体性社会”固然迅速而有效地解决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总体性危机”,结束了战乱和社会动荡,一盘散沙的社会被高度组织起来,强大的动员能力使国家快步走上经济建设之路。但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弊端:国家动员能力极强而民间社会极弱,社会生活的运转只能依赖行政系统;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国家直接面对原子化的民众,其间缺少缓冲地带;不仅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很弱,甚至社会本身的存在空间都被挤压得十分狭小;等级身份制盛行,结构僵硬;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与工具理性的双重功能,由于功能要求的矛盾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互相削弱的效应;缺少自下而上的沟通机制,民众的意见凝聚和表达缺少必要的制度渠道。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弊端由此而生,到文化大革命而至其极,于是,这种体制模式也走到了尽头,改革开放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我们面临着对社会的双重呼唤

中国改革是总体性社会难以为继时发生的必然选择。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将经济体制从行政权力的控制下释放出来,从而形成自主运行、自我调节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动力,创造了“中国奇迹”。

但是,市场也有好坏之分。吴敬琏先生曾指出,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之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岔道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偏离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孙立平更进一步将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加以区别和界定:是否有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法治是否健全;是否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也就是说,好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而且更需要建立在一个好的社会的基础之上。没有一个好的社会,即使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也很难正常运行。就此而言,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经济改革与社会建设原本就是不可分割的。

改革之后,随着资源配置机制的多元化,权力的边界开始出现,权力的作用开始受到一定的约束。但在近些年来,随着权力控制市场以及整个经济的新机制的形成,随着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权力开始了迅速扩张的过程。在城市,政府的一个决定就可以将几百万平米的住宅拆掉;在农村,无数的农民被赶到“楼上”,而数以千计在几千年历史上形成的村庄正迅速消失。市场经济的时代不是不需要权力,也不意味着权力必须弱化,而且,由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当今的时代甚至需要一种更强的权力。但这里所说的权力的强化,必须以下面两个条件为前提:第一,这种权力是有边界的,在权力发挥作用的边界内它应当是强有力的,但不能越界。第二,越是强有力的权力,越是要置于社会的监控和制约之下。而这两个条件的形成,都取决于一个健全的社会的存在。

另一方面,改革30年来,我们虽然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并且催生了资本力量的兴起,但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资本如果不置于社会的监控之下,也会成为一种失控甚至作恶的力量。尤其是,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权力对市场的渗透更使市场本身畸形化。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之恶”在此畸形的市场经济中暴露无疑,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血汗工厂事件、食品安全事件、欠薪事件和矿难等就是例证。

更危险的是,在一些领域“权力之恶”与“资本之恶”的效果已经叠加在一起。有学者将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称为“权力市场经济”。权力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权力和资本结合而形成垄断性的既得利益集团,垄断稀缺资源、攫取超额利润,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正。

权力扩张与“资本之恶”意味着我们面临对社会的双重呼唤,即我们既需要制约权力的“公民社会”,也需要驾驭资本的“能动社会”。公民社会以民主为第一要义,有助于避免葛兰西意义上国家吞没社会的“政治专制主义”;能动社会以民生为第一要义,有助于避免波兰尼意义上市场吞没社会的“市场专制主义”。因此,当前的社会建设必须是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的双重建设。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6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已经用30年的实践证明了由权力包打天下是行不通的;我们又用了30年的实践明白了市场也不能包揽一切。在权力和市场之外,我们还需要一个健全的社会。就此而言,在今天的时代,回到总体性社会的老路上是没有出路的。我们该做的是让众神归位: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三者各司其职,各守本分,互补互助,相互制衡。这才是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正确选择。

二、社会的两个面向:公民社会与能动社会

社会如同国家和市场一样,有着实质的含义和内容。而对于社会的理解,必须将其放在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之中。社会是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之外,但又与前两者紧密相关的一个制度空间和行动领域。相对于国家的“公民社会”和相对于市场的“能动社会”,构成了社会的两个基本面向。

公民社会与能动社会

公民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从事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基础上并与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公共领域。各种非政府组织、志愿性社团、慈善组织、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本元素。在这个公共领域中,社会本着自我组织、自我规制的原则,在法治和民主协商的框架下自主运转,并与国家权力相制衡。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价格机制为基础的市场原则不断扩张,土地、劳动力和货币不断地被商品化,市场原则全面渗透人类社会生活,从而制造出一个“市场社会”。与市场扩张相抗衡的则是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面对市场的侵蚀,社会本身展开动员,产生出各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诸如工会、合作社、争取减少工作时间的工厂运动组织、争取扩大政治权利的宪章运动,以及政党的初步发展等,以此来抵御和规训市场。这种对市场过程做出积极回应的社会就是“能动社会”。

如果说西方社会经历了从19世纪劳动力的商品化,到一战以来货币的商品化,再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的土地商品化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中国30余年的市场转型过程则是将这三者压缩在同一个时空之内,即劳动力、货币和土地的商品化同时发生、齐头并进,三波市场化浪潮共同席卷,极大地挤压了社会的空间;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国家权力及其历史遗产更是极大地压抑了社会自组织的发展。因而,无论是建设制约权力的“公民社会”,还是建设规制市场的“能动社会”,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在中国:发育程度低,发展不均衡

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都强调社会本身独立于国家、市场并与之形成制衡的相对自主性。自主性的载体是组织,即各种非官办、非营利、志愿性、自治性的中间组织。而从自主性和组织化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社会的发育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首先,民间组织数量虽然有了较大增加,但依然缺乏真正的自主性和自治性。有研究者用“GONGO”这样一个充满悖论的术语来称呼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另一些研究者则直截了当地提出,与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中的自治组织相比,中国的社会组织只是“形同质异”的。很多社会组织有名无实,并未承担起制约权力、驾驭资本的功能,工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其次,即便是在如此发育不良的社会中,各个部分的发育程度也是很不均衡的。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均衡突出体现在劳资关系中。在各类民间组织中,作为雇主组织的工商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发展最为迅速,而劳资关系中的另一方,即普通工人的组织化程度和行动能力则要弱得多。劳资关系中社会组织发育的不均衡,事实上起到了加剧资强劳弱、使劳资关系进一步失衡的作用。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的社会建设实践,有些是以压制或打击社会自主性的方式去建设社会。在轰轰烈烈的社会建设运动中,政府设立了许多负责社会事务的新部门、新机构,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结果却是一个悖论的出现:社会不是越建越大,反而是越建越小。一些地方在社会建设口号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重新加以控制,透过各种社会事业和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达到控制和占领社会的目的。在这种权力主导下的社会建设中,自组织的、自主性的社会生活甚至受到压制或抑制。这里应当重申的是,社会建设就其根本而言,应该是一个“自组织”而非“他组织”的过程。

三、结构与制度: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目前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是将“社会”作为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而存在的一个领域,社会建设的内容侧重于社会事业、社会管理和社会制度等。另一种思路则将“社会”作为一个与国家、市场相对应的主体,并强调社会建设的含义重在建设和维护社会的主体性。本课题组所秉持的是后一种思路。在本报告中,我们对社会建设内容的讨论将以后一种思路为主,同时兼顾前一种思路的某些重要内容。本报告所主张的社会建设,将着眼于三个重要维度:以社会结构为基础,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同时以社会制度(机制)为保证。就现实而言,能动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双重建设,可以分别选择“劳资关系”和“官民关系”为突破口。

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形成大致均衡的利益关系,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不同利益主体具有同等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平有序的利益博弈。具体而言,主要应包括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协商机制、调解与仲裁机制等六种机制。就目前中国社会现实而言,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实现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博弈能力、或至少在博弈权利上的基本对等,二是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的社会性制约。

优化社会结构。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合理的社会结构,这是经济社会生活能够正常运作的基础。社会结构的优化需要考虑以下内容。第一,扩大中产阶层的规模。第二,保护并改善下层生存的社会生态。具体包括:保护和发展中小企业,为弱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降低创业门槛,保护非正规就业者的谋生机会;社会保障和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等等。第三,在社会分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使不同阶层能够形成一种互惠共生的关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当前各个阶层间出现的互相隔离、封闭的趋势,缓解各阶层之间紧张的对立关系。第四,保护和扩展社会流动的渠道。在一个贫富分化较大的社会中,一种相对畅通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较多的流动机会,是抵消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机制。如何保护和扩展社会流动的渠道,特别是向上社会流动的机制,是优化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里,可以把扩大就业和公平的教育机会作为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促进公民意识和社会组织的发育。在我们的社会中,社会组织的正常发育一直是一道没能迈过去的坎,社会组织总是被当作可能导致不稳定的假想敌,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受到诸多限制。比如,现有的社会组织法规条例,存在立法层次低、内容不完善等问题,难以满足多元公共治理对社会组织的现实需求;社团登记“门槛”过高,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社会组织行政色彩过重,独立性受到影响等等。形成发育良好的社会组织体系,一方面需要从法律法规上给予保证,另一方面亦需促进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公民权利的充分落实,使公民的建设性力量得以凝聚,使社会真正具备自组织能力,进而可以有效地制约权力和市场的消极作用。

形成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制度化方式。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社会矛盾和冲突是常规化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正当的组成部分。好的制度和不好的制度的区别,在于有没有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形成制度化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建设。但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在一些部门和地区为了一时太平,不惜滥用权力,随意破坏规则,最终会摧毁法治建设。

促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着投入水平低、配置不公平的问题。以医疗卫生为例,据世界银行估计,1990至1998年之间,世界公共卫生支出平均占GDP的比重为2.6%,其中低收入国家为1.2%,中等收入国家为2.5%,高收入国家为6.0%。而我国2005年政府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仅有0.82%左右,尚不足低收入国家支出的七成。保障水平低的同时,不公平问题也非常严重。比如医疗费用,有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用于服务以850万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再如退休制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提供的资料,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双轨制”,两者的待遇差距越来越突出。面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现实差距,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制,统一城乡公共服务制度,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必然是当前社会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重建社会的基础秩序。社会的基础秩序是指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即社会的道德秩序、信用结构和基础制度。基础秩序的核心是一系列简单而技术化的基础制度,比如,有效的收入记录制度、规范的现金管理制度、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这些基础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进行清晰而准确的记录。中国社会现阶段的信任危机已经非常明显: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各存戒备,体制内外互不信任,官民之间尤为猜忌,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相当脆弱。当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信任结构都崩解之时,社会活动的交易成本就会高得惊人,社会运转会异常艰涩,矛盾冲突也会频频发生。更为严峻的是,在社会信任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社会生活可能进一步“西西里化”或“那不勒斯化”。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应当重建基础秩序和社会信任,首先从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和查询机制、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监督、参与和言论表达的权利、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和培育社会组织等方面着手进行。由此,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才有可能。

以建立劳资博弈机制推动“能动社会”建设

如前所述,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是社会建设的两个不同面向。但在现实中,需要考虑两个社会建设的顺序问题。就现实而言,以能动社会的建设为先导,以公民社会的建设为后续,也许更为可行。

能动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建立劳资博弈机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劳资关系已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种基本关系。从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性质、特点来看,劳资矛盾及其引发的冲突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近期发生的多起富士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各地国企和外企的罢工抗议风潮,都在向人们昭示,以廉价劳动力支撑的“中国制造”模式已进入末路。

以调整劳资关系为突破口的“能动社会”建设,首先是要建立有效的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机制。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的“工资共决”,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建立劳资双方利益博弈机制的组织建设是工会职能的转变与落到实处。工人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能够真正代表其利益的工会组织。有组织的力量才能使劳工的利益诉求得以凝聚和表达,使弱势的劳方具备与资方谈判的能力,并在必要情况下通过有组织的、合法的抗争向资方施加压力,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得到适当的实现和保证。第三,要承认罢工的合法化。由于掌握的资源和权力的差别,劳资双方力量悬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有时只能把唯一的资本——劳动作为其维权的手段,即通过罢工获得应有的经济权益,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当前我国出现的一些劳资矛盾和罢工事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多呈无序状态:没有工会和其他形式的组织,常以地下非组织化方式进行;以突发形式出现,不可预见、无从把握,甚至导致暴力冲突,从而难免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巨大冲击。

以建立公民参与机制推动“公民社会”建设

公民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使权力成为一种受到制约的力量。而公民社会建设的现实途径,是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

建立公民参与机制,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进行。这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机制。第一,信息披露制度。信息透明,政务公开,目前已经是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业已明确的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但信息透明和政务公开远非简单地按照某些规定、按部就班地将信息公开,行政机构运作的政务信息,有的涉及到相当复杂的专门化问题,有的与其他事物有着复杂的关联,有的既涉及政策的制定也涉及政策的执行过程。因此,只有单方面的简单信息披露,而没有相关的互动程序,许多重要的信息仍然会云遮雾罩。要有真正的信息透明,必须建立现代社会中已经被广泛使用的质询制度,这个制度应当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财政监督。长期以来我们的预算是不透明的,把本来是“公共”的预算当国家“机密”对待。因此,建立财政监督的制度在我国已是迫在眉睫。而这个制度完全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第三,重大立法和决策的听证、辩论制度。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但这些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要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内切实建立起重大决策和立法的听证与辩论制度。

建立利益表达与施加压力的机制。从理论上来说,中国的法律保证合法游行、示威、集会人员的权利。但在实际上,这种权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结果是,公民“表达意愿”渠道堵塞、不畅,甚至是瘫痪的和被废止的。关键的问题是对这些机制加以规范,在法律框架内允许不同人群去表达意愿。同时发展各类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同人群利益,进行正常的利益博弈,政府逐渐摆脱“保姆”式的大包大揽,不再成为社会多种矛盾的漩涡中心,而是成为一个中立的调停角色,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可以尝试让互联网成为言论表达的特区。良好的信息公开机制、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知情权——了解真相的权利。有真相才有对权力的真正监督。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内,可以考虑首先让互联网成为言论自由的特区,通过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的沟通来逐渐消除误解并舒缓官民之间的矛盾。

总之,社会建设意味着要将社会置于与权力和市场对等的位置,并且能够限制权力、规制市场,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建设的现时目标是以建设公民社会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建设能动社会对市场形成必要制衡;其终极目标则是形成建立在有限的政府、有边界的市场与自组织的社会三者之间相互制衡和良性互动基础之上的多元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模式。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权力、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也就是权力、市场与社会之间相互协调与制衡的格局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和谐与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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