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2011-02-18 18:07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1年2期
关键词:航道北极法学

卷首语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自全面改版为中英双语全文对照学术期刊发行以来,得到了海内外读者们的不断肯定和支持。这也使我们更有信心地为大中华区以及世界各地的学者搭建一个共同的海洋法学交流平台。本期五篇文章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并且特别强调了北极新航道的相关问题,深具前瞻性,特别值得读者们关注、阅览。

对全世界来说,北极融冰加速,半年通航已经成为事实,全年通航也已指日可待。基于其东西航线的距离较短,航行环境相对安全,冰封地区海域环境非常敏感等特色,北极航道的重要性,已经不言可喻。王丹维对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探讨,强调不同航道应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颇具参考价值。而王泽林博士专门针对广受争议的西北通道的加拿大相关重要立法,进行了梳理,阐明了加拿大立法对于控制西北通道的意义,让我们对于通过立法加强航道的控制有了新的认识。Joshua Owens则关注白令海峡的法律地位,通过检视国际法的相关文献后,认为白令海峡应被认定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外国船舶与飞行器通过者均享有过境通行权。随着北极航线使用率的可望持续增加,针对白令海峡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管理体制,也已经十分必要。张侠、屠景芳两位则脱离微观的法律探讨,对于北极经济再发现下的国际合作状况,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无论是采用何种合作路径,最终的目标都是试图主导建立对自身利益有利的北极开发利用新规则。这虽是冷酷的国际现实,但也正是未来北极相关法制建设与发展的指路标,值得阅读体会。

中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则更是当务之急。张丽英、刘佳两位分析指出,我们现今相关法律制度严重不足。作者通过对比美国墨西哥漏油事件的处理和赔偿方式,认为我国应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地规定不同污染来源时的对应责任主体、扩大请求主体和赔偿范围、提高责任限额等方面,进行改进。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已经出版到第14期。我们能够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到现在,离不开各界专家学者给予我们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正是因为各位的关心和鼓励,我们势将克服困难,继续前行,成长为推动中国乃至世界海洋事业发展的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编辑部 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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