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还是不说:建国初土改中群众不愿“诉苦”的原因探析

2011-05-03 02:26张国仁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土地改革

张国仁

摘 要: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中,甘肃通过积极发挥宣传的作用,利用有效的形式和手段积极的发动群众,较好的执行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的消灭剥削制度,顺利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但在土改初期,诸多因素影响和阻碍了土地改革的宣传和实施,这些因素除了敌特分子破坏、干部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外,群众自身也存在疑虑和矛盾而不愿“诉苦”,本文就其原因展开探析。

关键词:土地改革;群众诉苦;原因探析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133-01

在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中,甘肃省各级政府全面认识到群众参与情绪是否能被激发和调动,是土改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只有通过有成效的动员策略,发动群众诉说自己被阶级敌人所害、剥削的历史,以期激起阶级仇恨,坚定群众的阶级立场的办法,才能完成土改的发动和有效实施。众所周知,甘肃处于西北干旱地区,土地凝结、碱性大、水分容易蒸发,耕耘困难、产量少,山地气候南冷,吃水困难,人口稀少,群众饱受自然环境限制的折磨。同时广大贫雇农饱受地主阶级经济上残酷剥削,政治上的压榨。

一、命运和良心观念的使然

(一)群众的“命运”观念根深蒂固。农民长期生活于半封闭的乡土社会中,他们固守着自己的道义,高度认同现存制度,对地主、高利贷者有极强的依赖性。尽管现实中的贫富分化和贫富差别,使得在艰难困苦中挣扎的农民也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但他们没有意识到地主对农民存在着剥削关系,所以不可能问罪于现存体制。相反,他们往往援引“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宿命论。农民常把自己或家庭的命运归结为命运或天命,常说有福之人不用忙,没福人跑断肠,人家享福是祖上积了阴德,咱们穷是上辈子没有干下好事情,由天命观引出知足常乐,在传统的乡村有较大的普遍性,从而导致的结果是群众消极的服从,力图加以逃避。

(二)群众的“良心”观念盘根错节。同时在以亲属血缘关系网络中,农民有较大的自治性,维持不文明的规则在于良心。老百姓面对不公平时常说一句话是天地良心,遇到纠纷常是乡村里有威望有道德的长者,对国家权利一直是敬而远之,尽量避免打官司,对官府有一种排斥和反感的情节。山区群众普遍存在宿命观点,每个人的命运掌握在上天手中,在他们看来是平白无故的夺取别人的财产,认为是伤天害理、是不道德没良心的事情,不仅不能改变穷的命运,而且还会受到上天惩罚。

二、群众缺乏思想觉悟

政策是群众斗争的武器,必须使政策确实为群众所掌握。然而,土地政策制定的非常详细,执行起来很有难度,例如剥削量的计算、地主和富农的界限究竟在什么地方,整体的文化素养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了土改的宣传和发动。地主阶级长期统治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落后愚昧的心理。他们总是利用农民这些弱点来欺骗农民,麻痹农民的阶级意识,要使农民自觉行动起来,组织群众向地主阶级进行斗争,不启发他们的觉悟,要使广大农民从残酷统治下解放出来是不可能的。

三、群众对土改的认识不足

(一)广泛存在和平分田思想。在封建统治阶级长期的压迫和剥削下,农民对政治有严重的恐惧心理和冷漠感,形成了顺从权威的天性。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能理解土地改革政策对土地改革的政策及内容缺乏较明确的认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国已经足有一年了,而且政府颁发了《土地改革法》,因此群众普遍容易认为执行政策是政府的事,政府有法令,群众得到土地就行了的思想。

(二)害怕得罪人。土改以前许多群众尚不明白剥削的本质,大抵认为租佃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无偿分田有悖于乡村伦理,因此在分田问题上“害怕得罪人,把希望寄托在在政府、工作队、乡干部的身上”。广大农民群众并没有了解土地改革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思想认为土地改革要靠上边,农民不仅没有革命者眼中的被剥削意识,相反视地主富农为衣食父母。地主与农民之间的这种状态,往往与双方为本家、亲戚、邻里的血缘或地缘关系有关,农民是按照群落和亲族关系,而不是按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来看待他们自己的。

四、农会组织不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构,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证农民的利益。然而,在农民协会创建中,一些流氓土匪恶霸或明或暗的把持农会,导致有些农民意识到对以地主的破坏活动是敢怒不敢言。据甘肃省统计,土改前全省乡村农会政权中,地主占1.08%,富农占1.38%,中农占44.5%,贫农占42.82%,雇农占7.59%,其他占2.63%。而在人口比例上,地主占全省总人口的5.63%,半地主式富农占0.36%,富农占2.96%,小土地出租者占0.22%,中农占43.80%,贫农占32.98%,雇农占10.25%,其他成分者占3.7%。由此比较可见,建国后至土改前,地主与富农在整个阶层农会政权中占很大的权利和比例,这两大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垄断着乡村的基层政权。

综上所述,在诸多影响群众诉苦和有效发动土改实施的因素中,单从群众自身角度出发分析的情况下,正是由于群众存在着良心、命运观念的主宰、阶级觉悟的局限和农会组织不纯的原因,使得在这一场政治运动中很难揭发地主的罪恶、很难诉说受迫害的悲惨生活和受苦受难的历史。

参考文献:

[1]甘肃省委员会农村工作部.甘肃省土地改革文集[M].甘肃省委员会农村工作部编,1954:466.

[2]甘肃省档案馆文献资料.全宗号96目录号001案卷号005.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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