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政追求与制度安排

2011-08-15 00:52陈雪琴
武夷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宪政宪法民主

陈雪琴

(武夷学院商学院,福建武夷山354300)

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政追求与制度安排

陈雪琴

(武夷学院商学院,福建武夷山354300)

中国的宪政选择是伴随现代化追求成长起来的,经过近100年的宪政启蒙和探索,共产党人将中国国情同宪政相结合,领导人民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宪政。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确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深入展开,保障人权和建立有限政府也就成为政治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现代化;宪政;人权;有限政府

现代性体现为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知识科学化和人的自主化。宪政是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根据自身的政治需求,以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因此,“现代化的政治是完全的宪政,政治现代化就是实现宪政的过程”[1]P3。中国宪政发展同样与现代化密不可分,它是封建政治向近现代宪政嬗变的过程;是把宪政理想变为现实,并逐步建立宪政理念内核的过程;同时又是按照一定的理论逻辑和现实要求发展起来的过程。

一、现代化启蒙与宪政之路

中国政治现代化启蒙源于西方宪政思想在中国传播。19世纪中叶,西方侵略者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大门以后,一些先进中国人开始主张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并意识到西方的富强不全在坚船利炮,更在于政治昌明,开始了现代化的追求。在外来现代性的冲击下,魏源、郑观应等人将西方宪政思想及其理论介绍到中国以来,此后,在“西学东渐”背景下,曾开展过多次宪政运动,并根据西方经验制定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进行过多种宪政模式的探索。

中国政治现代化启蒙始于康梁等改良派的“立宪运动”。正如梁启超指出“盖中国开辟以来,无人民参与国政之例,民之为官吏所凌逼,憔悴虐政,无可告者。”[2]P515统治者:“不知国家职位何物,不知国家与政府有若何之关系,不知政府与人民有若何之权限,不知大臣当尽之责任,其与西国所以富强之原,茫乎未有闻焉。”[2]P515康有为要求清政府“尽革旧俗,一意维新;大召天下才俊,议筹款变法之方,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3]P207。但是,他们希冀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改良,以实现民主政治化。“他们不知道民主与宪政是专制与独裁之反对物,民主政治之现实的前提,是对封建主义之否定。没有一个开明的皇帝会自动地给他的敌人以武器,使他们来反抗自己的。”[4]P398维新派误读了英法革命史,没有分析西方现代化的历史条件,他们立宪运动以失败告终。但是,这表明中国已经开始了政治现代化的追求。

戊戌维新失败以后,革命派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酝酿通过政治革命,建立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国。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同年3月8日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于革命果实被袁世凯窃取,临时约法成为一纸空文。但是,民主共和观念却已深入人心,知识群体的宪政理念逐步形成。此后,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等宪法性文件,并在形式上接受和体现了孙中山的民主宪政理论。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没有根本改变,实际上仍然是专制独裁,封建礼教还深刻地影响着统治者的思想,维护的是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利益,现代民主宪政精神并没有真正成长起来。

在近代中国,不论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政活动,民主共和的宪政追求,还是以人权保护为中心的宪政主张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因为当时中国各种政治势力割据,中国人民基本生存权利都无法保障,此时中国的社会主题是救亡图存、富国强兵,建立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中国走向宪政要求改变传统社会的基础,也要求有新的现代化领导力量,“1949年以前,中国现代化尚未卖出多大的步伐,对准现代化目标的各种政策皆是短命的,且常常被证明是难以付诸实施的。在30年代后期和40年代的混乱中崛起的共产党人,对中国确定了一条崭新的道路。”[5]P403从宪政发展史来看,“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6]P735在既没有民族独立,又没有统一稳定政权的背景下,建立宪政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寻求以民族独立和社会解放为主旨的民主宪政之路

从现代化的历史来看,宪政本身是革命的结晶,正如布莱克所说的:“由于既往的政治领袖置身于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自己的利害关系中,因此毫不奇怪,不是出于胁迫,他们就不会放弃自己的权力。传统政治体系绝不会以立宪方式为最初的改革做好准备,领导的变更意味着粗汉同政治寡头的失势,因而不可能没有暴力而实现。……从传统领导向现代领导的转变通常是一种疾风暴雨式的过程。从17到19世纪,大不列颠、法兰西、美利坚、德意志、意大利都饱受大革命和内战的重创,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后来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将能够避免暴力。”[7]P92宪政是政治现代化的成果,它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因而总是同革命相伴而行。从西方各国宪政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1787年《宪法》都是在革命胜利后,对民主事实的肯定。共产党之前的宪政改革收效甚微,说明了中国宪政的发展也概莫能外。毛泽东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社会解放,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宪政道路。

独立的国家政权是宪政的政治供给,因为“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东西”[8]P5,“为了能够有这样的自由,有必要构建一种政府,从而使一个公民不必恐惧另一个公民。”[9]P185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下的旧中国,中国共产党人认为要在中国实现宪政必须先取得民族独立。毛泽东指出:抗日和民主,“这两件事,是目前中国的头等大事。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现在我们全国人民所要的东西,主要的是独立和民主”[6]P731,在抗日战争时期,“目前中国人民争自由的目标,首先地和主要地是向着日本侵略者。”[10]P1069为了民族独立和领土完整,共产党提出了联合一切进步力量,在民主基础上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进而推行民主宪政建设,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主张。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中国革命和现代化追求统一起来,提出了宪政的目标。这种既非旧式的,也非社会主义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是通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取得民主胜利后才能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当时的中国“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所以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6]P735而“旧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6]P732已被证明不行了,“苏联式、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6]P732实行起来还为时尚早。因此,中国的宪政既不是通过改良旧有制度实现的,也不能照搬西方的宪政制度或者走苏俄的宪政道路。

自19世纪以来,中国各种政治力量大都举起了宪政的旗帜,但是,并不是喊出“宪政”口号,或是制定了宪法就有宪政,“现在有些历来反对宪政的人,也在口说宪政了。他们为什么说宪政呢?被抗日的人民逼得没有办法,只要只好应付一下。”[6]P735因为真正的宪政同国民党反动派的利益是相冲突的,所以“你们绝不可相信,我们的会一开,电报一拍,文章一写,宪政就有了。你们也绝不可相信,国民参政会做了决议案,国民政府发布了命令,十一月十二日召集国民大会,颁布了宪法,甚至选举了大总统,就是百事大吉,天下就太平。”[6]P735只有通过革命斗争,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平等自由的国家,制定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才能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中国共产党对宪政的追求并不是停留在理论上。从它诞生伊始,就结合各个革命阶段的实际情况,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权,着手进行宪政实践的探索。1928年成立的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提出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确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雏形和宪政模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以宪法大纲的形式对国体、政体、公民的民主权利等进行了确认。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实行民主选举和“三三制”,制定了人权保障条例。这些措施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民主政治,并为以后的宪政建设积累了经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对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总结。按照《共同纲领》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逐步发展以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宪政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历史的新时代,实现了中国宪政建设的制度供给。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意味着中国宪政由新民主主义宪政向社会主义宪政的转换,启动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序幕。五四宪法是中国宪政的新起点。计划经济的确立,导致国家权力过大,混淆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界限。“文化大革命”又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宪政建设不仅没有得到发展,反而出现了历史性的倒退。即使1975年颁布了新宪法,“但在落实宪法原理和立宪主义精神方面,却没有在‘54宪法’的基础上继承现代宪法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是一种倒退。”[11]P78-80“现代化不仅是经济变革过程,而且是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12]P281,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也要求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以抵制政府非法行使权力,这也成为中国宪政建设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

有限政府是宪政建设的制度安排。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实现起着基本的保障作用,西方宪政学者认为国家是活的上帝,人类所获得的和平安全就是从国家那里得来的。但是,“经典宪政理论把政府当作一种必要的恶”[13]P21,政府权力一旦被滥用,就可能破坏市场的运行,干预个人的自由,为此,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在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全能型政府使构建有限政府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提出:“今后凡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发指示、作决定。”[14]P339党十三大进一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实行党政分开。……党和国家政权机关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15]P36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规定:“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6]P557-558根据这些要求,国家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行政权力从基层农村退出,建立村民自治。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形成了国家和社会二元化。在公法领域树立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依法行政成为政府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价值追求。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普适性的宪法原则,是宪政的目的所在和价值追求。邓小平提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4]P1441982宪法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机关、团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证了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加强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保障书。国家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融入了人权理念,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权利”观念深入人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则是实现了社会主义宪政观念的重大转变,以人的发展来审视和评判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

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既要借鉴西方政治文明成果,但又不能全盘西化。只有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对宪政实践的影响,才能积极地推进中国宪政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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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alism Pursuit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Communist Party members of China

CHEN Xueqin

(Business School ofWuyiUniversity,Wuyishan,Fujian 354300)

China's constitutionalism choice is developed with the pursuit ofmodernization.After the constitutionalism enlightenment and exploration,communists integrate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 with constitutionalism;lead the people to establish the socialism constitutionalism of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through long-term arduous struggle.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market-oriented economy in Chin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modernization,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and establishing a limited government are the value pursuits of the polticalmodernization.

modernization;constitutionalism;human rights;limited government

book=1,ebook=1

D61

A

1674-2109(2011)03-0031-04

2011-06-07

陈雪琴(1973-),女,汉族,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宪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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