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买卖现象的透视及破解

2012-04-07 18:23
关键词:科学研究著作权法科研人员

杜 勤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郑州 450015)

科研论文买卖现象的透视及破解

杜 勤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郑州 450015)

根据科学共同体长久以来的惯例和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进行了实际创作,对作品的完成具有创造性贡献的作者才有署名权。当下我国所出现的科研论文买卖行为已成为一个较普遍的现象,这一行为的性质既属于科研道德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论文买卖现象有其出现的特定背景和原因,从产生的原因入手进行治理,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科学研究;论文买卖;署名权

当下,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上输入“论文买卖”,可以搜索到上万个网页,“买卖”作者身份的现象已形成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武汉大学沈阳及其团队进行的研究显示,包括非法期刊在内,我国买卖论文已经形成产业,2009年规模达10亿元。科学研究、论文撰写从来都是一个严肃的事情,曾几何时沦为市井交易的对象?科研论文署名的严肃性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科研论文买卖,其表象是署名者对文章没有进行任何实际创作便以作者的身份署名,其实质既是不符合学术规范的科研不端行为,也是违背我国民法、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在科研论文上署名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只有真正进行创作的作者才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因此,无权在作品上署名。科研论文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相应规定进行署名。

根据以上法律之规定,能够在科研论文上署名者应该是作者——真正进行创作之人。怎样称之为“创作”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能够在论文上署名者,应该对论文的创作有实质性贡献。一些杂志已经采取了更具体的指导方针,建议作者署名要在确实大量参加了下列一种或多种工作后才有条件地给予:(1)实验的设想和系统性的设计。(2)具体操作了实验并收集和保存了重要的资料。(3)分析和解释过原始资料。(4)参与了手稿的准备和修改。当然,以上四类活动的参与程度会因学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1991年10月,以中科院邹承鲁院士为代表的14名学部委员曾在联名发表的《再论科学道德》一文中指出:“只有对一篇论文从选题、设计、具体实验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都有了解,并确实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具体环节做出贡献的,才能当之无愧地在论文上署名。如只具备后者,可由作者在文末道谢,但不宜作为作者之一,因为他无法对论文负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作者。

既然学术规范和法律条文中均对论文署名的条件有相应规定,为什么科研论文署名中还会出现通过买卖而获得署名资格这样的现象?

二、科研论文买卖现象的原因剖析

(一)内因

首先,从科学心理学分析,科研不端行为的产生很可能源于科研人员的性格特点。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者的性格特征有着很大的关系,激情犯罪更是如此。虽然科研不端行为不能与犯罪行为划等号,但究其本质,毕竟二者均属于违反社会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的行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与科研人员自身的性格有着内在联系:并非从事科学研究者人人都会越轨,相较而言,在外向型性格的研究人员身上更易发生不端行为。外向型性格的人员更渴望得到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认可,而这一类人经常对新生事物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而在踏实、潜心搞研究方面较之于内向型性格的人差,他们更希望借助外力来达到目的。科学研究是一项艰苦的工作,有时候一项研究需要一个人几年、数十年甚至几代人艰苦卓绝的努力。而外向型性格的研究者较之于内向型性格的人更不易沉住气,不愿下苦功,难以用更多的精力来求得他人的认可。于是,越轨、违背科学共同体的行为准则、通过走捷径来获得认可就成为他们容易做出的选择。相反,内向型性格的人的目的性、功利性较之于外向型性格的人弱,也更愿意冥思苦想,依靠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认可。因此,科研人员的性格是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

其次,科学精神的缺失、科学共同体发育的不完善是论文买卖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社会并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科学共同体。科学精神中所含有的科学规范、科学要求、科学价值观这些对于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应该知晓的,并作为自己从事研究应该遵循的原则,有一部分科研人员对此是闻所未闻,自然更无法将此作为自己从事科学研究的准则。科学是舶来品。正如许多学者所认识的那样,在中国古代,我们没有科学,只有技术。我们是在新文化运动时期,才开始提出“科学”一词的。对于一个没有科学的国家,如何谈内化科学精神呢?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部分理论通过新文化运动逐渐来到了中国社会之中,“形”引进来了,但“神”——科学研究中所包含的无私、独立、求实、创新等核心、本质的科学精神我们无法引进,自然就更无法深入到科研人员的内心世界之中,变成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经过近百年的努力,我们也有了本国的科学研究,但科学共同体发育得并不健全,科学精神更是匮乏,导致在市场经济时代中,一部分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中把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一套交换法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将学术商业化,为攫取个人学术地位,利字当头,将神圣的科研创作异化为对他人知识成果的巧取豪夺,或者沦为纯粹的商业交易。因此,科学精神的缺失、科学共同体发育的不完善也是论文买卖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

(二)外因

首先,科学的职业化和功利化是科研论文买卖发生的直接原因。科学研究在当今的形势下已经成为一种产业,虽然很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并不愿意承认。德国科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米歇尔说:“我不会称之为一种产业,科学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我从事科学研究并不是为了挣钱,而是为了发现和创新,以展现独特的认识和洞察能力。”但试问有几人能如此这般?科研人员不可能背后人人都有资助,人人都是有闲阶级,纯粹以满足自己对大自然无穷的探索欲来从事科学研究。现如今,从事科学研究的研究人员都需要融入到社会中,其身份要么是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要么是企业的研发人员,要么是高校研究人员,而这些都是当今社会职业中的一种,他们需要靠这种职业来谋生,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毫不夸张地说,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无论人们是否愿意承认,科学研究再也不仅仅只是科学家们的一种兴趣。高校教授,科研院所、企业的研发人员,他们的谋生之道都基本源于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除此之外,鲜有从事第二职业以谋生者。科学研究活动、科研人员的角色自觉不自觉间职业化了。而科学的这种体制化、角色的职业化,使得追求真理变得不再是科学活动的唯一要求,功利性已开始成为科学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而在科研资源极端有限,采取正当途径无法更快地实现其目的、完成其目标时,自然会出现越轨行为。

其次,不规范、不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是论文买卖发生的体制原因。考核制度直接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取向。例如,当发表科研论文的数量决定着职称的晋升时,这些人就会为这个目标去“奋斗”。最直接需要科研论文的群体是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和一些需要以论文发表作为毕业条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在大多数科研单位都用发表科研论文的数量、论文发表的杂志级别等指标来考核科研人员,而且成果的数量、质量直接与职称、岗位津贴及随之而来的住房、收入挂钩……对于学生们而言,目前国内相当院校以文章的发表与研究生硕、博学位的取得挂钩……这样的考核制度促成了论文买卖中买方市场的出现,有了买方市场,自然,卖方市场也就应运而生了。

其三,科学竞争的加剧是导致论文买卖发生的又一原因。进入现代科学以来,科研人数的急剧增加和资源的相对稀缺,加大了科学共同体内部的竞争。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竞争有好处,也带来弊病。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鲁比亚充分肯定了科学竞争的好处:科学竞争是必需的,绝对必需的。竞争是科学研究的动力,是科学家的骄傲所在,是很多科学活动存在的目的,是好科学壮大、坏科学衰败的自我调节机制,但科研行业的激烈竞争也会加剧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科研竞争自然的负面作用也就如同美国生物学家胡德所说:“一旦你的博士后奖学金到期,在你开始计算被资助的年限之前,你必须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或者能获得一份优厚的补助。现在,每个人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在我们那个时候是不存在的。我获得学位之后就进入了博士后流动站,然后写了我的第一份基金申请。我用了两三天时间就完成了,而且根本没有考虑我会得不到它,我觉得那是自然而然的事。但现在,情况完全不同了。对大多数人来说,写基金申请书是件需要两三个月才能完成的艰苦工作,而且可能还要来回修改三四次。”[2]时代的变化、科研竞争的加剧使得科学事业的变化也大大让人感到吃惊,压力倍增。

更为重要的是,科学和社会关系的日益紧密也加剧了科研越轨。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资金来源和课题来源趋于多样化,既有国家基金,也有非营利组织的基金,而无论是纵向的或是横向的课题,都需要结项,而结项中必不可少的就是科研论文的发表。在这种情况下,科研人员从曾经的一种自由自在的力量变为国家的、工业企业的、大学的直接间接依赖国家或企业的半独立的拿薪金的雇员。他需要维持生计,他现在的自由仅限于支付薪金的人所容许的活动。[3]

其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导致了论文买卖现象愈演愈烈。首先,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目前对科研论文买卖无任何实质的规制措施。论文买卖在科学诞生之初缺乏相应的生长土壤,这是一种在科学研究演变为一种谋生之道的职业后才出现的毒瘤。20世纪以来,科学研究虽然进入了大科学时代,但无论是人们的思维观念,还是社会的建制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人们无法将神圣的科学研究事业作为一种普通的社会活动来对待。虽然科学已经进入职业化时代,但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行政部门、立法部门都没有做好相应的思想准备、制度调研和立法工作,以至于相当长时间以来,在对科学团体、科学研究的相应制度上,都是一片空白。这种制度上的真空地带使科学研究处于无有效监督机制的状态,科学研究中各种各样的不端行为处在无有效控制的状态下,科学体系中缺乏一个能够使之正常、健康、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在这样的情形下,论文买卖的发生是自然而然的事。

目前的制度设计存在较大问题,这为论文买卖提供了制度温床。有效制止论文买卖的法律制度几乎还处于一个缺失状态,目前虽然有一些数量极少的制度,但其制度本身规定的力度和对其的执行度都难以到位,另外,这极少量的制度中还鲜有惩戒措施,这也使论文买卖者有恃无恐。

其五,科研道德、科研规范的宣传不到位也是发生论文买卖的外在原因之一。目前,对科研道德的外教和内化都非常不够,在对年轻研究人员的科研准则的有效教育方面尤为不力。现在的青年学者缺乏相关的教育,大学中也没有开设相关的课程,他们无从知道应该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注意什么,怎么做才算是不违规的。他们根本不知道学术规范是什么,应该遵守的科研学术规范有哪些?而作为科学共同体应该在这些方面所做的工作并没有到位,科学共同体在学术规范、科研道德教育上应该让每一个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有了解并掌握的机会。目前,在这一点上做得并不好。

三、科研论文买卖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在中国科协第六届全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中国科协常委会名义提交的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报告中列出了科学领域的七种科学不端行为。其中之一为:“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科研成果据为己有;在论文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了论文顺利发表或成果获奖私自署上知名科学家名字;为了完成科研任务或求得职称晋升,无关工作的同事、同学、亲友之间相互挂名。”[4]上述这些行为是科研论文署名中的“挂名”现象,属于科研不端行为。论文买卖似乎并不符合这其中的任何一项,但它实际上和论文署名“挂名”这种科研不端行为是一样的性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通过论文买卖获得的正是论文的署名权。这种行为和报告中列出的科研不端行为相较,存在一个根本的共同点:对论文没有进行任何实际创作便以作者的身份署名。根据科学界内部所制定的学术道德规范,论文署名中“挂名”属于科学不端行为,其违反了科研人员应该遵守的相应学术规范,属于科学道德问题。

科研论文买卖行为从法律视角而言,是违法行为。

其一,从民法角度而言,所有权的获得方式要么是原始取得,要么是继受取得。在文章上署名,表明自己是文章的权利人,即著作权人,可以对文章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以行使民法上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著作权人在权利的拥有上等同于所有权人,而通过论文买卖获得作者身份的这种做法,署名人没有做出任何原始性的劳动,显然是通过继受取得的。有的人认为:买卖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是私权利的体现,且并未侵犯到其他人的利益,就不违法。甚至有人称:买卖论文也是市场经济下合理的交易,并没有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一方愿意出钱,一方愿意出卖知识,这不正是知识就是金钱,知识就是财富的合理表现么?但事实真如此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必须是法律允许进行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交易是无效合同。比如买卖军械、枪支,此处的买卖论文,这些交易中的标的都是法律禁止的,因而是无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二,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对文章享有一切权利。此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首先:我国对著作权持二元说,认为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条文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但明文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这从一定程度上认为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而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多年来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一直认为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中最重要的一项,对论文没有任何实际创作便署名,从实质上便是对著作人身权的转让,显然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其三,买卖科研论文的做法,实际上是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这一“帝王条款”的。从事包括买卖在内的任何民事活动需要遵循的最高原则和理念应是诚实守信。未对作品有任何贡献,却在上面署名,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剥夺,更是对社会公众的欺瞒,是一种不诚实、应予否定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种行为从根本上是违反民法的基本精神、应予摒弃的行为。

综上分析,目前所出现的科研论文买卖的实质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法律可以规制的范畴,所以,科研论文买卖并不是一个正常、合理不应受到干预的交易行为,这既属于学术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我国科技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利益。”第10条也规定:“科技工作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众所周知,在科学研究成为职业、成为谋生手段的今天,在科研论文数量成为衡量科研成就高低、科研能力强弱的标准,进而与学位、职称、收入以及随之而来的其他实际利益挂钩的今天,科研论文这类知识产品就意味着物质财富。在论文上署名直接地涉及到物质利益,花钱买论文相当于花钱买职称,花钱买学位,而职称也好,学位也罢,这都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标的,否则,国家相关的职称评定制度、学位授予制度就会受到严重干扰。因此,论文买卖行为是应该严令禁止的。对于论文买卖,应该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坚决予以制止。

当然,对于几千年来一直由科学共同体内部治理的论文署名问题,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纳入法律的处理范畴,也并非合适的处理办法。一则因为科学研究的特殊性,二则因为科学共同体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一套自己处理事务的办法。如果不考虑事情性质和具体情节,一律由法律加以处理,既不符合长期以来的惯例,也无法收到好的成效。应该坚守的一条原则是:法律是学术道德的底线,只有在学术道德无能为力的领域,才以法律作为补充。

四、科研论文买卖现象的防治

有效地防止和根治科研论文买卖这种背离科学道德和科研传统惯例、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以为,应从道德、政策、科研管理、考核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建设多方面入手,首先应该加强制度建设。

第一,改革论文审查制度。《新旧约全书·马太福音》第25章中说:因为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马太效应”。[5]一些刊物的编辑人员在审稿过程中的确存在“看作者”身份而发稿的现象:对本学术领域的权威人物的投稿几乎大开绿灯,文章的质量到底如何则为其次。而对普通投稿者的文章则较容易忽视。目前有相当部分期刊对每一期版面的使用在文章作者上都有相应的倾斜:对已成名的“大家”、博导、教授的文章都是较为青睐的,目的是增加刊物文章的检索率。相当多刊物并不负责培养人才,有的甚至不成文地规定:非副教授以上职称、非211院校作者的文章不发。还有相当多的刊物都存在发人情稿的现象。每一期的版面都有限,把这些都除去,真正能够留出来的版面就所剩无几了。目前这样的论文审查制度给那些人情稿、关系稿留出的大量空间,实际上也为论文买卖留出了空间。因为在目前的职称论文网上,有许多的论文买卖是包发表的,发表的期刊级别越高,要价也越高。那些与高级别学术刊物有关系者,所获得的学术资源越高级,所获得的金钱也就越多。论文买卖现象的防治,需要借鉴国内外优秀学术期刊用稿的一些经验:比如编辑的权限、任务都要有限,对稿件基本处理后就给匿名审稿人,稿件的处理都在网上挂着,作者随时可以查询。另外,内部稿、人情稿都要尽力杜绝,这样才能真正为论文买卖扫清空间。

但是,上述制度只能针对那些用人情稿、关系稿多的学术刊物才能收到成效。而在论文买卖中确实还存在相当多这样的现象:由于论文买方的需求不一,不一定都是为评职称,有的是“仕而优则学”者需求毕业论文的,有的是浑浑噩噩的学生无法写出学位论文的,代笔者(论文卖方)并不包发表,但他们有相当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他们按照买方的要求代笔,写成后按质论价。在许多大学校园里,一些有相当高学术造诣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甚至以为他人代笔写论文作为自己的“副业”:一篇硕士论文多少钱、一篇博士论文多少钱,发表在一般期刊上多少钱、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多少钱甚至都形成一定的公开价格。对于这样的论文买卖,由于论文写作者的水平确实无法挑剔,那么,前面的上述制度对他们就无法起到作用,这就需要从论文的买方下手来治理。

第二,加强论文发表中的责任认定制度。人天生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见了荣誉、利益就想沾、碰见责任就想躲是大多数人的通病,科研人员也不例外。权利、义务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每一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当前的科学界之所以出现论文买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把权利、义务统一起来,权利给足了,却没有责任认定制度。关于署名,科学共同体普遍的看法是:在科研论文中署名的作者应能对该项研究成果具有答辩的能力。并且,署名的意义之一是标明论文的责任人并要求文责自负。鉴于目前的论文买卖现象,是否应该实行这样一种制度:在投稿时要求署名者亲笔签字以准备文章刊发后回答同行质疑以及在文章发生错误或其他问题时承担责任,如无签名,便不录用及刊发?同时,可否增加一条答辩制度,让论文署名者进行论文实质内容、学术原理及创作始末的答辩。这会让未参与真正创作的人现原形,这些制度的施行,对那些论文买卖中的买方是一个极大的震慑,使那些没有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低下、妄图买他人论文蒙混过关者原形毕露。

事实上,要治理好科研论文买卖,制度方面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好的制度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当然,仅仅有好的制度还不行,还得付诸于实践。正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科研论文买卖,除了改革论文审查制度、科研人员的考核制度,加强论文责任认定制度外,还可以建立必要的学术界内部的惩戒制度。比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学术自律委员会,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一旦发现有论文买卖者,无论买方还是卖方,立即在科研(学术)界进行通报,同时,清除出队伍,比如剥夺已有的学术职称,不予聘任,对于妄图通过买他人论文而获得学位者,不予授予学位。对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然,治理科研论文买卖,仅仅依靠制度建设也只是治标。我们应该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而言,应该在科研人才培养过程中加强科学道德和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从而使从事科学研究者加强自身修养建设,培养科学精神,执着科学探索,坚持对科学真理的探求,对于真正从事科学研究的人而言,本身应对科学研究保持着一份尊敬的心态。我们认为,除了制度建设之外,必须对科研人员加强社会化过程教育,除了通过学习、实验而获得科研必需的技术规范,必须给初涉研究领域的人员拿出专门时间、开设专门课程进行科学行为准则的介绍,更主要的是通过榜样的力量来教育科研人员珍视学术声誉,使之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根除科研论文买卖现象。

[1]邹承鲁,沈善炯,吴旻,等.再论科学道德[N].中国科学报,1991-10-25(08).

[2]沃尔伯特.激情澎湃——科学家的内心世界[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59-60.

[3]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16.

[4]赵亚辉.中国科协常委会报告:不容“七宗罪”玷污科学[N].人民日报,2004-02-11(11).

[5]自严丽.科技文献运动过程中的“马太效应”[J].情报杂志,2007,(3):77-79.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of the Transactions of Academ ic Thesis

DU Qin

(Department of Law,ZZIA,Zhengzhou 450015,China)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 of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and the relative provisions of our present Copyright Law,he who does actual work and whomakes creative progress to the accomplishment has the right of signature.However,nowadays the transactions of academic thesis have become more universal nowadays,which is a problem concerning moral conduct of research in nature,and a legal problem to be resolved immediately.As there are specific grounds and reasons for the phenomenon,approaches to tackling the problem at the root are put forward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academic research;transactions of academic thesis;the right of signature

D923.41

:A

:1672-3910(2012)04-0099-06

2012-03-23

国家软科学项目(2010GXS5D234);河南省软科学项目(102400450194)

杜勤(1975-),女,四川华蓥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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