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关系主义现象”的内涵与特征

2012-04-13 19:52莫少群张进宝
关键词:潜规则主义伦理

莫少群, 张进宝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

【哲学·科学技术哲学】

中国社会“关系主义现象”的内涵与特征

莫少群, 张进宝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

“关系主义现象”作为一个历时性范畴,在农耕社会表现为伦理本位,在近现代社会表现为“伦理与市场混合主导”取向;作为社会和文化现象,“关系主义”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心理的深层结构,是集体生活中一种共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并表现为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式;作为一种先行存在物,“关系”对人的社会行为具有主导性,直接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选择;“关系主义”又是中国社会运行中最为基本的“潜规则”,它与“显规则”并行,常常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构成了中国人独特的行动逻辑准则。面对泛滥的“关系主义现象”,我们应当坚持批判的立场,通过强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关系主义现象”发生的社会和文化土壤。

关系主义现象;关系主导;潜规则

2009年10月,西安交通大学召开了“关系社会学”国际学术研讨会,首次对“关系主义现象”进行了集体性的讨论;会后,边燕杰教授发表了《关系社会学及其学科地位》一文,对“关系主义现象”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观点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提出建构“关系社会学”的设想[1]。从会议文献及边燕杰的论文来看,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中国的“关系主义现象”的本质特征尚有不同的理解,如应该定义为“家族亲情伦理的社会延伸”还是“特殊主义的工具性关系”,抑或“非对称性的社会交换关系”,等等。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已有讨论的基础上,将“关系主义现象”置于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框架中加以考察,对“关系主义现象”的内涵、特征等基本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关系主义现象”是一个历时性范畴

“关系主义现象”在中国并不是近代社会才有的现象,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就一直存在着“关系主义现象”。西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概括的“三纲五常”人伦关系,晋朝葛洪在《神仙传》中描述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典故,以及当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裙带现象”,等等,都是“关系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展现。但是,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的主导规则存在差异,使得“关系主义现象”的内涵有所差异。进一步说,“关系主义现象”随着历史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是一个具有历时性特征的范畴。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亲缘、血缘、地缘关系是人们抵御自然风险、获得生存的重要保障。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伦理规则成为社会整合的基础,也成为“关系主义”的内核。人们具有的社会关系被天然地赋予了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义务,社会行动的选择一般依据关系的属性和远近而定。“关系主义”表现出浓厚的伦理取向和人情取向,并被人们内化为一种既定的、但是又不“成文”的具有巨大效力的办事规则,并最终体现在传统社会的“关系秩序”上。梁漱溟先生在比较了中西社会后,认为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放在关系上了。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伦理。”[2]费孝通先生也从“关系”的角度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特征:“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3]。这张以“己”为中心的富于伸缩的关系网络构成中国的“人伦”。所谓人伦即指: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无论是“伦理本位”还是“差序格局”,都是对农耕社会中“关系主义现象”的精辟说明。

近现代工商业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秩序。在工商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是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总是界限分明、权责明晰的。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关系的调节,依靠社会契约和权利让渡的规则,公私概念通常是清晰的、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关系主义现象”较少发生。但是,近现代中国正处于利益大调整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主导规则从传统的“伦理本位”逐步向“市场本位”转变。这种转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又很难完全到位,于是出现了一种“伦理与市场混合主导”的社会规则,即市场利益与伦理责任常常掺杂一起,这就导致了“关系主义现象”大行其道。一方面,“关系”中的伦理取向仍然影响巨大,同乡会、同学会、宗族聚会等形式依然存在,“人情风”、“关系风”随处可见,“熟人社会”的特征形式以新的形式繁衍生息。另一方面,受市场利益的影响,“关系主义”掺杂了伦理之外的要素,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工具性,创建和利用关系网络成为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捷径。在关系的运作上,表现出关系的泛亲情化特征,在关系的表达形式上,表现为家族亲情伦理的社会延伸。利益交换往往是关系成立和存在的原因,亲情化成为关系交往的形式、纽带和手段。传统的基于伦理本位的关系演变成一种“混合型关系”。魏昂德提出的“特殊主义的工具关系”、林南提出的“非对称性的社会交换关系”等,是从不同侧面对近现代转型社会中“关系主义现象”内涵的揭示。

从上面简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关系主义现象”在传统社会与近现代转型社会中的内涵有所变化。作为一个历时性范畴,需要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认识和说明,才能有助于理解“关系主义”作为社会行动所具有的意义,有助于厘清学界的相关争议。

二、社会特征和文化特征

作为社会现象,“关系主义”首先表现为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式,并具有制度化的特征。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总是要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有的关系是初级关系,如基于初级群体形成的亲缘、血缘、地缘关系;有的关系是次级关系,如人们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中形成的分工、合作关系。初级关系具有先赋性,以情感为基础;次级关系则具有后致性,是从属于活动本身而出现的,并具有正式、短暂、工具性等特点。一旦初级关系延伸、扩大和介入到次级关系,或者次级关系被赋予了初级关系的色彩,出现初级化,“关系主义”就产生了。更重要的是,“关系主义”成为一种规范与价值,引导人们的行为取向,成为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的社会行为模式,获得集体的认同,并被人们内化为行动的准则,亦即制度化。在中国长期的农业社会中,所谓“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朝内有人好做官”,“肥水不流外人田”,等等,都成为人们理所当然的行为取向。时至今日,“关系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中仍然普遍存在,“拉人情”、“建关系”等活动随处可见。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关系主义”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心理的深层结构,是集体生活中的一种共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主要表现在人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和社会生活方面。从精神生活方面看,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就是“关系主义”的集大成者。对伦理关系的注重是“中庸”之道的核心,“人情世故”是影响人们交往形式的重要思维方式。而“六亲不认”“无伦无纲”的人常常被视为异类而遭到社会的排斥,要背负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在社会生活方面,“关系主义”通过习俗得以展现,是“习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攀亲道故、认祖归宗、建祠修谱、礼物馈赠、人情往来等“关系运作”仪式构成了礼俗社会的大观。

国内外许多学者曾经对中国人的“面子文化”进行了描述和研究,实际上,“面子文化”是“关系主义文化”的表象。在群体中不同的人由于交往方式和交往深度的不同,其受到成员尊敬程度以及与成员关系的密切程度也相应不同,这种差别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有无面子以及面子大小。“面子”的后面其实就是中国人所重视的关系,特别是介入关系中的辈分、孝悌、忠恕等因素,因此,离开了社会关系,面子不仅无法存在,也无法表现。所谓“有面子”、“给面子”等在深层次上反映的就是人际互动中的关系,其效果是为了建立与他人的特殊关系(有私交和交情)[4]。

三、“关系主导”是其基本内涵

“关系主义现象”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发生,但是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其目标、功能以及表现有所不同。例如,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关系”大多表现出情感性色彩,这种情感性的关系以亲缘或者地缘关系为基础,以“情”为纽带形成社会交往,其功能主要在于满足情感和心理的需求,以及在初级群体内部获得社会支持。而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领域,关系交往的工具性目的较为明显,特定关系的构建和维持往往出于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的需要。工具性的关系可以是一次性,也可以是重复性的。当互动不断重复,“关系”也就得以稳定并获得持续性。但是,满足情感需要的交往与满足利益需求的交往常常又是交融在一起的,这就产生了黄光国先生所说的混合性关系,即交往的主体在“关系”中糅合进了“情”的因素。

无论是情感性、工具性还是混合性关系,其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履行了什么样的具体功能,或者表现出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很难区分纯粹的情感需要和利益需求,往往两者掺杂在一起,这就为理解“关系主义现象”带来了困难。那么,如何理解“关系主义现象”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如果舍弃由于时间、空间造成的特殊性,可以抽象出“关系主义现象”的基本内涵为“关系主导”,这也是所有的“关系主义现象”的共性。

“关系主导”的基本含义是关系作为一种先行存在物,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主导性,直接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选择。按马克思的理解,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因社会活动的需要而结成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从这个角度理解,关系从属于社会活动,是社会活动的表征。但是,发生在“关系主义现象”中的“关系”发生了异化,它并不从属于社会活动本身,相反,它成为了社会活动的对象物。关系的建构既是活动的目的也是活动的手段。“关系”异化为一种社会存在物,常常先于社会活动而被构建,并成为人们社会行动的先决条件,主导着人们的社会活动。人们往往视是否存在某些特定的关系以及关系的亲密程度而选择行动。费孝通先生在描述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时曾指出,人们在遇到事情需要帮助时,首先会想到与自己关系最近的人,然后基于关系亲密的程度一层一层向外推,即使无血缘或者亲属关系,也设法构建出类亲属关系。这种思维模式就是关系主义逻辑的写照,直接影响着诸多个体的社会行为。也有学者指出,“关系主导”作为中国人维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纽带,这种“关系”行动逻辑是情理之中的[5]。

四、“关系主义”是中国社会运行中最为基本的“潜规则”

“潜规则”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概念最早是由吴思先生于2000年提出。他认为:“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公开规定的背后,存在着一套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这套规矩往往与那些公开宣称的堂皇原则相悖,并在实际上支配着社会的运行。”[6]也就是说,“潜规则”是与“显规则”相对应的。“显规则”通常被赋予以正义和公平,为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化提供明确的甚至是明文的准则,表现为法律、规章和制度等,而“潜规则”则被认为是阴暗和不正当的象征,是在社会规则之外的,没有明确规章,但却有一套“暗地流行”的规则。在中国社会的实际运行中,“显规则”与“潜规则”一明一暗,一表一里,常常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从而构成了中国人独特的行动逻辑准则。

“潜规则”广泛存在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实践的多个方面,也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实践准则和处世哲学。在官场、职场、演艺圈、商业界、学术界,等等,都有其不同形式的潜规则,甚至请客吃饭、送礼、探病等日常交往活动都有内里人才能明白的潜规则。尽管存在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形式,但是起支配作用的,同时也最为基本的,应当是“关系主义”。因为“潜规则”是以血缘、姻缘、乡缘、学缘、业缘为基础的亲情和人情网络为依托的一种规范体系,其根本指向是权力和利益[7]。特殊关系的构建和维护始终是潜规则的核心,只有形成并利用特殊关系,才有可能规避或者突破“显规则”的制约,获取特殊权力和利益。在社会活动中,小到车辆违章的罚款,大到干部的提拔任用,甚至违法犯罪的开脱,等等,都会有借助关系开道的例子,这也是潜规则大行其道的重要因素。在一些人的心目中,遵守并利用好“关系主义”这一基本的潜规则,就能呼风唤雨;反之,则被视为不通人情世故,不懂规矩,就可能处处碰壁。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关系主义”就是中国社会运行中最为基本的一个“潜规则”。

以关系为核心的潜规则现象根植于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传统。在缺少法治、以人际关系为纽带的人情社会里,维系社会秩序的是“天理人情”。有的“天理人情”为统治者所认可,上升为法律或制度,成为了“显规则”;有的则由于意识形态或者其他原因沉淀下来,成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变为习俗、习惯,社会大众在潜意识里总会受这种心理定势的支配。在这些“天理人情”中,背离法律和道德却在实际生活中指导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思想意识或者被遵循的规矩便是“潜规则”[7]。中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也是重关系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庞大的关系网络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并因此形成了种种潜规则,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官场陋规。当升迁遇到障碍时,正当的竞争不如打通关节奏效;为争取政绩,与评价者拉上关系远比勤奋务实地工作重要;当工作出现失误,为保住乌纱,靠关系“摆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有趣的是明清时期“官场陋规”居然有正式的称呼:如逢年过节送红包,以及利用生日送礼,叫做“三节两寿”;领导出差收受的红包,叫做“程仪”;请官吏办事送的红包,叫做“使费”;请中央各部批准请示报告,递上去的红包叫做“部费”,等等[8]。当然,无论是“三节两寿”还是“程仪”,都意在建立某种特殊关系,从而谋取特定利益。

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法制越来越健全,监督机制也进一步加强,传统社会盛行的“潜规则”不断受到“显规则”的挤压,其生存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但是,崇拜“潜规则”、万事唯“关系”的现象并不会轻易地退出历史舞台。一方面,中国社会长期的重人情传统根深蒂固,人们习惯于依靠血缘、姻缘、乡缘、学缘、业缘等关系相互提供情感满足和社会支持。如果违背了这一规则,就会形成道德压力,背上忘恩负义、薄情寡义的骂名,在熟人社会里的生存空间会逐渐缩小。另一方面,关系主义具有自然生发性,是自发产生和实施的,是特定行为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主动追求实施的,一般要比人为制定的规则如法律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同时,拉关系的目的常常是追求不正当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关系各方会形成利益共同体,相互庇护,不易招致社会正式规则的惩罚。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关系主义现象还将充斥社会。

“关系主义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直接损害了社会公正,造成了社会不公,阻碍了社会发展。利用熟人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损害的就是公众的利益。所谓熟人行为,不但没有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率,反而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导致社会的低效率和不公平性。关系行为越是普遍,社会的效率和公平性也就越差,资源的分配就会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下。人们为了达到个人的功利目的,不得不极大地扩展自己的熟人范围,而熟人关系被用得越多,社会规则就被破坏得越严重,社会效率就更加低下,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对市场经济制度和法治建设都会造成严重的冲击。因此,面对“关系主义现象”我们应当坚持批判的立场。在有关“关系主义现象”的研究中,要注重透过“关系主义现象”的表现形式,看到“关系主义现象”背后隐藏的本质内涵,注重找到消除“关系主义现象”发生的社会和文化土壤;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上,加强民生建设,注重公平、公正、公开,注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从源头上破除从“关系文化”向“制度文化”转变的障碍,使“关系主义”彻底失去市场,使中国走向更加完善的法制社会。

[1] 边燕杰.关系社会学及其学科地位[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 梁漱溟.中国人:社会与人生[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4:180-190.

[3] 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三联书店,1985:21-28.

[4]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J].社会学研究,2004(5).

[5] 林聚任.社会网络分析:理论、方法与应用[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83.

[6] 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2-9.

[7] 江必新.“潜规则”崇拜:摆平呈现新趋势[J].人民论坛,2006(17).

[8] 王耀海,盛丰.潜规则及其法治矫正探析[J].学术界,2010(5).

责任编辑:王荣江

C912

A

1007-8444(2012)03-0303-04

2012-02-20

莫少群(1965-),教授,社会学专业博士,主要从事发展社会学研究。

猜你喜欢
潜规则主义伦理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新写意主义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近光灯主义
这是一部极简主义诠释片
清代阅卷潜规则
冬日 新碰撞主义
潜规则
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
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