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与民间资本关系研究的路径选择和争论焦点
——兼论核心概念的界定

2012-04-13 19:52张学成
关键词:国营国民政府抗战

张学成

(北京大学 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1)

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与民间资本关系研究的路径选择和争论焦点
——兼论核心概念的界定

张学成

(北京大学 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1)

学术界关于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和民间资本关系的系统研究还很少见,主要是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涉及这一问题时从某个角度进行了探讨,而且成果比较分散。本文从企业研究、数据研究、政策研究、行业研究以及方式研究这五种路径来梳理相关的研究成果,同时介绍了学界在抗战期间官僚资本与民间资本的经营范围的划分、发展趋势以及官僚资本垄断地位的认识和评价这三个焦点问题上 的争论。此外还探讨了与研究直接相关的核心概念的界定。

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国家资本;民间资本;研究综述;

国民党官僚资本问题*目前学术界关于“官僚资本”的内涵的争论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本文中的官僚资本主要是指国家资本,其定义采用许涤新的官僚资本界定,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掌权大官僚的各种企业投资。与其相对应的是民间资本。但有些相关的研究使用不同的概念来表示这一含义,由于本文是学术研究综述,对原文所使用的概念不作改动。是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中绕不过的一个课题,多年来关于国民党官僚资本的研究成果已不少。但是“聚焦”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的研究则很少,相关的材料和研究主要散见于中国经济史或者中国近代史的资料辑、著作以及官僚资本的论著之中。本文主要从研究路径和争论焦点两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综述。

一、研究的路径

概括起来,学术界关于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和民间资本关系的研究主要是从以下五个路径进行的:

(一)企业研究: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各机关部门所经营的工矿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路径。企业是资本运行的载体,因此研究官僚资本的最常见的路径就是研究资本所投资的企业的发展状况。简锐通过分析抗战期间资源委员会和国民党政府其他部会兴办的工矿企业,如财政部办的印刷厂、造币厂、生产外贸物品的工厂,粮食部辖的面粉厂、碾米厂、干粮工厂和机修厂,交通部、铁道部辖的交通工具制造、电厂、煤厂、酒精厂等,农林部经营的一批农林牧渔产品加工厂等,以及地方官僚资本在工矿业的发展情况,指出经过战时的发展,国民党官营工矿业资产占官、民营工矿业资产总额的52%,而在有些具体的行业则达到了垄断独占的程度[1]。虞和平通过分析建设委员会、实业部、经济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等国家经济管理机构扩展国家资本的实施情况来说明国家资本在工矿业的强化。同时也指出,由于国民政府也采取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之统制经济政策实行不久,尚未扩及全面,民营经济在抗战前期保持了较好的发展[2]。张忠民、朱婷详细论述了经济部的资源委员会、采金局、工矿调整处和其他机构投资的企业以及经济部直接主管的企业这四个战时经济部系统的国有企业,还有交通部、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军工企业以及各省区省营企业的急剧扩张,认为战时国有企业不仅已经甚具规模,而且已经形成与政府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各自的系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这是战前所根本不具备的[3]。此外,陈伯达著《中国四大家族》(新华书店发行1949年版)以及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等著作的相关内容也是这一种研究路径。

(二)数据研究: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的资本量、产量、产值等统计数据的分析路径。数据是经济研究中最为重要的论据之一,通过数据能够直观地显示出经济研究对象的发展状态。而数据的准确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基于数据得出的结论的科学与否。因此数据的考证和考察是经济研究的重要路径之一。首先是数据的考证和纠正。虞和平针对已有研究中有些统计不够合理,甚至一些数据存在重大出入的情况,利用相关著作所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补充,统计出了新的数据:1944年后方地区工矿业国家资本的数量是38 500万元(1936年币值),占国家资本和民营资本总比重的51.82%,民间资本数量是35 800万元(1936年币值),占国家资本和民营资本总比重的48.18%,从而纠正了一些错误统计[4]。同样,吴太昌认为经济部所编《后方经济概况统计》中1942年国民政府工业资本在后方工业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已高达69.58%这个统计所据资料不完整,不准确[5]。许涤新、吴承明认为这个数据不准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通货膨胀,民营企业为避免“虚营实税”,常要申报增值,即将原资本升值若干倍,实际并无或甚少新资本投入,有的并报改组,重新登记开业。而公营工业资本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他们认为按战前币值计算,1942年公营比重不是69.9%,而是40.5%。[6]其次是数据的考察。此处数据的考察是指从产量、产值等方面的数据的考量来分析官僚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变化。凌耀伦通过分析资本额、工厂规模、动力设备和主要产品产量这四个方面的具体数据来论述官僚资本在后方工业中大大超过民族资本而居于绝对优势地位[7]。郑友揆指出,虽然1942年之前国统区内国营和私营工厂数量增长惊人,但是这一时期国统区工业生产的增长却远不如工厂数目所显示得那样惊人。同时他还通过1943年之后国统区国营工业和私营工业的生产总值的对比,指出国营工业增长不仅是与私营工业相对而言,而且也体现在其生产的绝对数额上。私营工业的衰落不仅表现在它的相对比数上,也表现在它实际的产值上。[8]此外,肖向龙《抗战时期的后方民营工业》(《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等大量的相关研究都使用了数据考量这一研究方法。

(三)政策研究: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对工矿企业的政策的分析路径。政府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对工矿业的政策直接影响着官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展的状况。黄立人、周天豹认为,抗战初期国民政府对民营工矿企业实行奖励扶持的政策是因为国有厂矿的大规模建立需要时间,国民党政府需要发展这些民营厂矿生产来应付战争初期军用民用的巨大需求。这些新增设的民营厂矿大多是在高利润刺激下在很短时间内因陋就简地建立起来的,规模小,技术落后。随着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大作用支持的国营厂矿的建立和发展,在官僚资本的压迫和国民党政府所实行的通货膨胀政策及经济统制政策的多重摧残下,民营厂矿在抗战中期以后便走向衰败和破产。[9]丁日初、沈祖炜通过考察1937—1944年四行工矿业贷款政策的实施情况,否定了以往多数人所持的抗战期间四行工贷绝大部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私营企业则很少得益的看法,认为抗战期间,后方许多私营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都得到了大量四行发放的工贷,从而使企业摆脱了困境,维持了生产[10]。此外,如陈雷《国民政府战时统制经济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等论著都研究了国民政府的统制经济政策对官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展的影响。

(四)行业研究:抗战期间工矿业中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的分析路径。由于不同的工矿行业之间在生产性质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在不同的行业中官僚资本和民间资本的比重就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行业研究也是官僚资本研究的重要路径之一。董长芝通过资源委员会兴建的国营工矿业中的电力工业、石油工业、钢铁工业、煤炭、化工等行业的发展情况来分析国营资本在后方经济中的垄断地位。他同时指出,国营工矿业的发展,也为民营工矿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材料、设备和动力等重要条件,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11]章伯锋、庄建平则详细理清了公营资本和民营资本占优势的行业:公营资本占绝对优势的为冶炼、水电、电器、机器、化学等工业。民营资本占绝对优势的为金属品、木材及建筑、服饰品、饮食品、文化及杂项等工业。大体而言,战时后方的基本工业及重工业均已在公营势力范围之内,而民营势力占优势的工业则均属于轻工业的范畴。[12]史全生则梳理了国民政府各部门的国家资本主要涉及的行业:战时资源委员会的企业活动集中在钢铁、冶金、动力、机械、电器、化工、石油等重工业领域;财政金融系统主要经营印刷、造币领域;交通部系统主要涉及交通工具和器材的制造与修理行业;经济部主要经营制革、耐火材料、化工等行业。同时,地方政府与资源委员会等国营机构合办的企业多为矿业、电业等基本工业。地方政府自办或主办的企业多为食品、纺织、建材等行业。它们相辅相成,扩大了国家资本的垄断范围。[13]此外,许毅《从百年屈辱到民族复兴——国民政府外债与官僚资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以及李平生《烽火映方舟——抗战时期大后方经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相关内容也是按照这一分析路径进行论述的。

(五)方式研究: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发展的方法、手段的分析路径。许涤新总结了官僚资本在工业上的掠夺的方式就是通过五大财团所掌握的国家银行的巨额资金和工业管制政策来打击民营工厂、侵占民间企业或建立自己一家或一系的工业据点[14]。清庆瑞认为,四大家族在实现对金融业的垄断后,依靠银行和大工业的联合力量,采取吞并、接办民族工业以及由银行向企业加入股本和银行直接开办等方式来控制工业,从而形成对工业的垄断,于是官僚资本在工业中急剧膨胀,民族工业却迅速转向萧条和破产。国民党官僚资本对工业的垄断是在绞杀民族工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5]杜恂诚、严国海、孙林认为,国民政府一方面颁布一系列战时经济统制法令,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后方的经济活动实施越来越严厉的统制;另一方面通过财政拨款、国家行局的投资或发放贷款等形式加大对国营工矿业的投资来扶植国营工矿业的发展,使得国营工矿业在经营规模和垄断范围等方面都不断扩大[16]。王相钦认为,国民政府国家机关的各个部门利用其对金融的垄断及政治上的特权,并且依赖于对能源及动力、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的统制,大肆扩充官僚资本,压制和兼并民族资本工业,用行政手段对民族工业实施没收、接办、合并、代管、收买或改组[17]。沙健孙总结了官僚资本实现对工业的垄断的三种方式:第一,官僚资产阶级在实现对金融的垄断后,建立工矿调整委员会,以抗战的名义取得了吞食、兼并民族工业,低价收购其所需要的商品的合法依据。第二,官僚资本兼并民族资本工厂还有以民营形式出现的。第三,官僚资本还通过国民党政府拨款、四行二局投资、贷款等形式的扶植而得到发展。[18]

二、争论的焦点

学术界对于抗战期间官僚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的研究和讨论中,在二者的经营范围、二者的发展趋势以及官僚资本的作用这三个方面存在着异议或者争论。

(一)关于抗战期间官僚资本与民间资本的经营范围的争论。赵兴胜认为战时国民政府所确定的国营经济范围相当笼统、宽泛。因此,在抗战的名义下,国营经济几乎无所不包。而民营经济则几乎没有了自己的独立领地。[19]陈雷也认为国营工业的发展使得国营工业经营的范围过大,有些不具有独占性质的行业政府也投资经营,这样势必会与民争利,使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20]。而张守广等人持与上述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中国近代工矿企业产生以后,抗战时期的工矿行政措施中第一次从原则上规定了国营、省营和民营工矿企业经营的大体范围,并且在实践中国营工矿企业基本上遵守了相关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发生与民争利的现象[21]。与此观点相同,有的研究认为抗战时期国营、民营经营范围得以区分,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的关系是较为缓和的。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经营的企业,尽管在原料、资金、市场等方面存在不少的矛盾,但在抗战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它们各自经营的重点不同,因而两者间竞争的机会相对较少、程度较轻。[22]

(二)关于抗战期间官僚资本与民间资本发展趋势的争论。传统观点关于抗战期间工矿业官僚资本发展和强化的论调都是认为官僚资本的恶性膨胀扼杀了民间资本的发展。吴江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的若干特点》一文中指出,在国民党建立政权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受到了官僚资本的限制和压迫;抗战以后,中国民族资本受官僚资本的排挤、兼并而变得“奄奄一息”。而虞宝堂则认为在抗战前期,后方工业的国家资本和民营资本是共同发展的。所谓共同发展,不应机械地理解为公私营同等同量的发展,而主要应指在向上发展的趋势上。[23]刘国良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国民党统治区私营工矿业的发展是与国家工业资本的迅速发展共同进行的。公营工矿业的发展并没有以牺牲私营工矿业为前提。[24]

(三)关于抗战期间官僚资本作用的争论。

比较多的学者对于抗战期间官僚资本的垄断的认识和评价都强调其对历史的消极作用。孔经纬的《三重压迫对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阻碍》、何干之的《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以及黄逸峰的《旧中国的买办阶级》等论著都持这一传统观点。而另一类观点是以朱英、石柏林为代表,他们认为国家资本在工矿业中形成垄断,对私人资本无疑将会形成排挤和打击。但是,它的垄断地位却构成了大后方工业基地的主干,如果没有它的垄断作用,后方工业基地将会成为没有顶梁柱的房屋,无法抗拒日本对中国的经济打击。因此,不能一提到“垄断”二字就将其视为十恶不赦,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5]

三、概念的界定

概念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数据的统计口径。如果概念没有界定清楚,就很有可能影响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依据数据所得出的结论的科学性。

(一)资本性质概念的界定。在不同的研究中,出现了“国营”、“官营”、“公营”、“省营”、“国家资本”等表示“公”的性质的概念以及“民营”、“私营”、“民间资本”和“私人资本”等表示“私”的性质的概念。有的甚至一篇文章中在表示同一性质资本时使用了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表示“公”的性质的这一组概念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较大差别。现代汉语词典中“国营”的定义是“由国家投资经营,在我国有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两种形式”[26]。从这个定义可知,现在的“国营”概念是包括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企业和地方机构所属的企业。有的研究中“公营”的定义是指中央各机关、省政府、县政府、各战区司令部以及国家银行所经营及投资之工厂[27]。而在有的研究中,如吴太昌的《抗战时期国民党国家资本在工矿业的垄断地位及其与民营资本比较》一文中则把各省的地方政府经营的“省营”企业和资源委员会等机构经营的“国营”企业分开来。而表示“私”的性质的这一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则没有差别。此外,笔者认为这些概念在使用时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而言,“公营”是与“私营”相对应的,“国营”是与“民营”相对应的,“国家资本”是与“民间资本”相对应的。

(二)区域范围概念的界定。在不同的研究中,出现了“内地”、“国统区”和“大后方”这三个区域范围的概念,甚至有的在一篇文章就出现了这三个概念。有些研究中有界定清楚所论述的区域的概念:抗战时期的大后方,泛指由国民政府控制的尚未沦陷或成为战场的整个西部地区,含西南、西北的川、康、滇、黔、桂、青、新等省和湘、陕、甘、宁等省的一部分。国统区在抗战期间又称为大后方。[28]抗战时期整个中国存在三个不同性质的经济地区,即日本占领下的沦陷区,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国民党统治下的大后方[29]。由此可知,“大后方”等同于“国统区”这个概念,但“内地”这个概念所指区域则比较模糊。而比较多的研究没有对所论述的区域进行概念的界定。

(三)行业概念的界定:“工矿业”、“工业”、“矿业”和“纺织业”等这些概念都涉及工厂企业。有的研究中的工矿业的统计数据包含了工业和矿业,有的却没有包含矿业;有的包含了棉纺织业,有的没有包含棉纺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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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仇海燕

K265

A

1007-8444(2012)03-0370-04

2012-02-22

张学成(1982-),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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