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小议

2012-04-29 21:03高雅琳
考试周刊 2012年63期
关键词:近义词术语英语词汇

高雅琳

摘要: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体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的形成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等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作为一种专门用途英语,法律英语区别于普通英语,具有其独特的语言特征。

关键词: 法律英语专门用途英语法律术语

法律英语(Legal Language or Language of the Law),是一种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ESP),与科技英语、医用英语、商务英语、金融英语一样,都属于应用语言学范畴。美国权威法律语言学家大卫·麦林克夫David Mellinkoff)教授在其著作《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中把法律英语定义为“在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里,律师在一般的司法活动中通常所使用的语言”。事实上,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体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它是人们根据社会文化环境和交际目的、交际对象等语用因素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种语言功能变体。法律英语的形成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等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作为一种专门用途英语,法律英语区别于普通英语,具有其独特的语言特征。

法律词语是构成法律语言的基本单位,其运用在法律事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语言特点主要体现于其用词的特点。法律英语中的词汇一般都是比较正式的书面语,中间甚至杂有很多古体词,而且为使表达准确,常常使用专业的法律用语,并且大量并列使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以消除歧义。

一、语体正式化

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法律英语通常都使用正式性的词汇,既正式又庄重,绝对不允许使用方言和俚语。如,law enforcement officer,policeman,cop和 fuzz 都可以表示“警察”这一概念,然而,就其正式程 度 而 言 ,law enforcement officer居其首位,policeman居其次,cop属于非正式词汇,虽然被广泛使用,却是非礼貌的用语,fuzz则属于俚语,具有较强的侮辱性。此外,法律英语中会使用正式而非日常使用较多的词汇,例如:After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a contract are terminated(“正式”没使用 “end”一词),the parties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 (“ 原则 ” 没使用“rule”一词)of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and the appropriate trading practice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of notification(“通知”没使用“notice”一词),assistance(“协助”没使用“help”一词)and confidentiality.同时,在法律英语中,绝不能使用口语,如by virtue of,ensue,in effect等。

二、旧体词和外来语的广泛使用

旧体词和外来词汇是法律词汇专业性的一个体现和标志。法律英语词汇的主要来源是靠古体词。古词语在现代英语中早已经不再适用了,而且有消亡的趋势,但在法律英语中古体词却仍旧很普遍。这些古体词有一部分是由here/there/where和介词合成的。这样久而久之就成了专业术语。常见的一些旧体词有hereby(由此,以此,特此),herein(其中,在此处),hereof(至此,由此),hereto(至此,关于这个),therefore(因此),thereon(关于那,在其上),whereby(靠那个),whereof(关于那个)等。具体使用如下面的例句所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A sales contract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sellers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an object to the buyer and the buy-er pays the price for it.

法律英语词汇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法语和拉丁语。在“诺曼底人的蒸发”时期,拉丁语和法语都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英语只是下等人所使用的语言,因此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无疑会使用大量的所谓的官方语言。即使是现代,在英国,拉丁语仍然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法语则被认为是西欧上层社会所使用的语言,具有高贵的气质和身份的象征。例如,来自法语的法律语言有:estoppel(禁止发言),feesimple(不限制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继承的土地),attentat(谋杀,谋害),de facto marriage(事实婚姻),fait accompli(既成事实)等。大量的法律英语术语直接来源于中古时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拉丁语。如今,现代法律词汇中仍保留着相当多的拉丁文词汇,而且有不少拉丁词汇已经被收为英语词汇。如:adhoc(专门地),inre(关于),perse(自身),prorata(按比例),mediator(调停者),declaration(申诉),sinedie(无期限的),infinitum(永久的),interalia(特别是)等。因此可以说,法律文体最引人瞩目的特点应该是它以各种形式保留了在其他文体中早已经废弃不用的东西,这也许就是所谓的保守原则。因此,法律英语的这种大量保留古词、旧词和使用温情十分正式的词等的特点都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和起草者们都遵循了“不要轻易改动已经使用、并证明行之有效的格式”的原则。

三、法律术语专业化

1.源于普通词汇的法律术语

“法律语言由日常用语和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组成。日常用语中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非常罕见,也用得很少,如过失、非法侵害等。”很多日常生活中的英语词汇,我们并不陌生,可是这些普通词汇一旦被用于法律法规当中,就具有了法律范畴中独特的意义,意思和其原义大相径庭,这也就是法律词汇的“专业性”。例如battery一般意义是电池,法律含义是伤害攻击。Immunity一般含义是免疫力,法律意义为豁免权。Vacation一般意义为假期,法律意义为休庭期。还有很多英语词汇,其一般意义和法律意义已大相径庭,初学者切忌望文生义。

2.专业法律术语

任何学科都有其专业词汇,法律英语也不例外。法律英语中的专业词汇使得其语言表达更加准确,所指事物更为具体明晰,也让法律工作者之间拥有更加轻松自在的交流与沟通。习惯上,我们通常将法律术语根据其用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能被随意引申的、专用于法律范畴的法律术语(legal term of art)。此类专用的法律术语在数量上较少,且一般拥有比较特定的、确切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因而不能被其他词汇取代。另一类法律术语虽然可以兼用于其他语体,但它们在法律英语中同样具有确切且肯定的词意。因此,同legal terms of art一样,它们也不能被其他词取代,也不能随意引申。如agency一词,在法律英语中,它表示“Relation in which one person acts for or represents another by latters authority,either in the relationship of principal and agent,master and servant,or employer or independent contractor.”(代理)在民法中,一提到代理,人们就会想到代理人(agent)、被代理人(principal)和相对人(the concerned person),联想到代理是一种行为人依据其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进而联想到其他法律概念,如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等。但是,在日常英语当中,它仅仅表示“经办,代理”或“代理处”的意思。很明显,其所指的意思是不同的。此类词汇还有很多,篇幅所限,此处不再一一罗列。

四、近义词的重复使用

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术语的严谨和呆板。法律文件签约双方或者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总是被要求谨慎小心,思辨清晰。可是有些汉语词语本性上比较笼统,表意模糊,因此翻译时应突破汉语中重知觉、重表象的思维模式,寻求词语的确切含义。这一特点在法律条文中表现尤为突出,这也体现了汉语重“意合”和英语重“形合”的语言特点。例如:职工(staff and workers),规章(rules and regulations),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无效(null and void),children and issue(子孙),last will and testament(遗嘱),terms andconditions(情况)等,此种结构一部分可能已经成了习惯用语,广为人接受,其他只是出于表达意思精确,避免语义晦涩而用。除此之外,在句子中也倾向于重复词语。如:行政法律规范载体的行政法的渊源分为基本渊源和其他渊源两个方面。The origins of administrative law,as the carrier of administrative law,can be divided into two aspects:basic origins and other origins.又如:行政行为大致可以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司法等行为及行政相关行为。Administrative acts includ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administrative handling,administrative coercion,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administrative juries dictions well as acts related to administration.这种同一个词的重复,同义词或近义词重现的现象表明法律英语对词义正确,语境确凿的刻意追求,从而形成了法律英语用词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它们的使用通常能使法律文件的内容更全面,也更有弹性。

然而,在近义词或同义词的重复这个问题上,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本身就是一个未解的难题,反对和赞成的人都互不相让,各执一词。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有些近义词或同义词的重复完全是源自于传统的表达。如,cease and desist难道就一定比单独使用cease或desist当中的一个词更好吗?笔者认为就不一定。这里的同义词的重复完全是源于传统表达的缘故。然而,当今的趋势是在照顾传统的同时,更注重实用,也就是说,在重复这些近义词或同义词的时候,更要考虑不仅仅是传统和习惯,而是其使用的效果和理由。

五、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法律英语词汇的精确性是指“语义与其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现象)完全相符,正确、准确、精密,准确地反映事物(现象)的主要特点和一般特点”。可见,准确性始终是法律语言的生命与灵魂。有时候,因为一词之差就可能导致官司的发生,这样的例子在我们生活当中屡见不鲜。法律英语中要求用词准确,但并不排斥其对模糊语言的使用。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本身并非一门很精确的学科,所以其语言多多少少会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这种模糊的语言也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普通法的灵活性。有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说适当地使用模糊性语言反而是确保法律语言准确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律英语当中,追求表达的准确与其对模糊性语言的使用并不矛盾,相反,这正是为了把意思表达得更充分、更完整,为执法留下足够空间。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出现在法律英语中,目的是让意思表达更充分而“故意”使用的,这和意思含混、让人费解的语言表达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法律英语(书面英语)作为英语国家中法律的重要载体,它是由词汇、语句和语篇构成的。通过对正式性、法律术语、大量借用外来词汇、模糊语言与准确语言并用及近义词或同义词重复等五个方面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其他文体相比,在词义、词源及其使用方面,法律英语的词汇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只有正确理解了这些词汇,才能全面地掌握好法律。此外,法律英语除了在词汇上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外,在其句子结构上还有大量地使用长句、复句的特点。在我们仅对法律英语在词汇方面的一些特点进行探讨,以期帮助我们在正确、有效地理解和掌握发达国家,尤其是和普通法有着紧密联系的国际关系法律法规与惯例的基础上,促进、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在各个层面上的合作与交流,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法规的移植,进一步加快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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