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纪处分适度的量度

2012-04-29 12:15柳卉
考试周刊 2012年50期
关键词:处分秩序权利

柳卉

摘要: 本文就如何量度大学生违纪处分的适度,提出了依据合理的规则合理、保障学校管理有序化的实现、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三大依据。

关键词: 违纪处分依据合理学校管理个性发展

与当前明令禁止的体罚不同,违纪处分作为学生行为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其存在的必要性从未曾受到质疑,并以其在教育学生和维护学校整体教学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而被广泛认同。但这种认同的前提条件就是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必须适度。处分的适度与否如何量度,本文提出了三大依据。

一、处分是否依据合理的规则

处分规则是实施违纪处分的直接依据和具体尺度,如果规则本身存在问题,那么,严格依规则办事必然带来处分“无度”的后果。因此,处分规则的适度是违纪处分适度的前提。

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直接涉及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的条款,不具直接操作性,从而在违纪处分上为高校留出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我国各高校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均制定了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虽然高校在处分规则的制定上拥有自主权,制定的规则内容也彼此差异,但并不意味着处分规则的适度性无法量度。处分规则的适度与否,有其具体的判断标准。

第一,规则的制定必须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高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虽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规则,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游离于法治原则之外,它必须服从于作为其法律渊源的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否则,规则本身就是无效的。

第二,规则应合乎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符合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其特点。规则应体现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第三,规则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应模糊不清或过于宽泛,“其措辞应能使学生清楚地了解何种行为是许可的,何中行为是禁止的;用语应有较一致的解释,不应导致任何理解上的歧义和困难”①。即规则应保证学生能明确知道对自己的行为要求及行为的后果,以免导致高校违纪处分权的滥用。

第四,规则必须公之于众,获得学生的认同。公开规则一方面是为了让学生了解规则,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学生的反馈促成规则更趋于合理化。

二、处分是否能保障学校管理有序化的实现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以良好的学校秩序为保障,违纪处分对消除个别学生违纪行为给学校秩序的建立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应看到这一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处分的适度性的把握。违纪处分如果不适度,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秩序,反而会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成为秩序本身的破坏者。因此,实现管理的有序化是保障处分适度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处分适度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高校管理秩序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忽视管理对象的个性发展和利益要求,依靠强制和权威建立的秩序。我国高校的管理多倾向于该种模式。学生违纪处分的施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将受教育者作为教育者的对立面,作为简单的教育权利的承受者的前提下进行的,对教育秩序的认识和维持更倾向于一种强制性的服从和制裁”。另一种意义上的秩序是通过沟通协调建立起来的秩序,较为尊重管理对象的意愿和应有权益,是自由与秩序统一于一体的真正意义上的秩序。这正是现代高校管理应追求的秩序目标,也是适度的违纪处分中应建立的秩序模式。要保障这种秩序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学生在违纪处分中是否被赋予了以下权利:

第一,学生是否有参与权。学生是构建学校秩序的主体要素,是被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直接参与者。违纪处分以违纪学生为承受者并会给其带来直接的影响,不应该将学生排除在处分各个环节之外。学生通过参与处分活动,包括处分规则的制定和处分结论形成的全过程,一方面能促成违纪处分趋向于公正合理,减少不当处分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能使学生形成对违纪处分的认同和尊重,进而自觉遵守纪律或自觉校正违纪行为,实现管理的有序化,而不是依靠学校强制和学生“惧罚”心理来保证的秩序。

第二,学生是否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的权利和自由。违纪学生通常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标准对学校实施违纪处分的依据和结论予以审视,并对处分的适度与否作出判断。当学生的判断与学校的处分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而又没有自由表达的权利时,极易导致管理秩序的破坏,即便能够维持表面的稳定秩序,也只能是以牺牲学生的权利和自由,依靠学校的强制力和学生的绝对服从建立起来的非真正意义上的秩序。因此,学校必须保障违纪学生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对违纪处分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否定违纪处分实施的判断依据和结论。

第三,学生是否享有权利救济的权利。违纪处分如果过度行使,容易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侵害,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得到救济的渠道,学生通过这些渠道维护自己受损的权利,有助于学校纠错的同时,更能避免因处分不当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

三、处分是否能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走出传统教育忽视、压抑人的个性发展,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性的认知误区,“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作为学校的教育目标已成为当前教育界的共识,这一教育理念也向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即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如何协调学校的纪律要求与学生个性自由发展之间的关系。学校纪律及违纪处分制度与学生个性的自由发展之间并非互不相容,相反,学生的个性自由发展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适度的违纪处分为保障。

一方面,适度的处分应当为学生群体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从人的社会性看,任何人都不能脱离社会群体孤立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作为个体的学生也就必然不能避开学校组织去实现其个性发展。学生个性能否得到充分发展与学校组织环境紧密相关。学生的个性发展依赖协调运转的、稳定的组织环境作为平台,当学生的违纪行为破坏这种协调和稳定时,需要由学校的纪律约束予以化解和平衡,包括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故此,适度的违纪处分的量度首先体现在该处分是否实现了学校组织环境的良性运转的修复,从而为组织中的每一个体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适度的处分应当促成违纪学生个性品质的完善。人的个性品质有良莠之分,有积极消极之别。纪律处分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惩戒违纪行为,引导学生接受教育和进行自我教育,弘扬其个性的积极方面,矫正其消极方面,使其良好的个性品质日臻丰富和完善。因此,适度的处分“不应通过广泛地窒息个人基本自由的方式来达到只需狭窄限定就能达到的结果”②,处分适度与否还应当看它是否为违纪学生的个性发展留出了最大的空间。

注释:

①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7.

②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7.

参考文献:

[1]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3)[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2.

[2]吴克禄,詹晖.论高校学生处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J].江苏高教,2004.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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