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劳动关系 共建和谐社会

2012-08-15 00:48张丽萍
科学之友 2012年15期
关键词:用工劳动者劳动

张丽萍

(大众机械厂,山西 太原 030024)

1 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非公有制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有企业为适应转型改制而对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尝试,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负面作用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矛盾有日益加深的趋势。劳动争议案件的频发,不只是体现了新时代工人阶级的维权意识,且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关系的紧张和不协调,其突出问题和矛盾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订立劳动合同的制度欠完善

当前,普遍存在着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应当履行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没有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能以劳动合同约束自己,致使劳动合同这一严肃的法律文件流于形式。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或企业疏于管理,不能及时随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对原劳动合同及时进行相应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所以一旦发生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劳动争议,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

1.2 随意性的用工制度存在严重隐患

现代企业已不拘泥于单一的用工形式,多种用工形式并存已成为企业调剂劳动力余缺灵活而有效的方法,但有的用人单位出于各种目的,同工却不同酬,存在用工歧视现象,只为固定工和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临时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以劳务派遣用工取代合同制用工的现象也有扩大化的趋势。如此种种劳动关系的错位,以及劳动待遇的多重化,不仅恶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今后的劳动关系处理埋下了隐患。

1.3 企业内部分配严重不合理

有些用人单位变相压低职工工资,分配制度极不合理,致使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的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在一些小型非公有制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由于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用人单位随意调高劳动定额比例,致使职工只能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才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引发劳动纠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少私营企业主逃避社会责任,以各种理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无条件延长职工的试用期,或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2.1 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企业的凝聚力增强

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持续发展,驾驭市场的能力不断增强。经营决策者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劳动管理,鼓励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劳动者尊重经营决策者的管理权,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钻研技术,积极为加强企业管理和提高企业效益努力。

2.2 职工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与企业的效益同步增长

新型的劳动关系必然是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健全和完善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以确保企业上下能共享劳动成果,干部与职工和谐相处,没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管理者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另外,应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计算职工待遇。

2.3 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得到保障

就业机会均等,以平等为基础,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企业没有违反劳动政策法规的事件发生,职工爱企如家。

2.4 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企业应为劳动者制定有劳动保护的监督措施,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落实到位,严格劳动安全卫生的上岗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关心职工健康,定期进行医疗保健体检,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情况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

3.1 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贯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劳动关系的实质,就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理顺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理顺劳动关系首先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人是生产三要素中最具主观能动性的要素,因此人力资源是第一大资源,只有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才能最有效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建立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利益兼顾、共谋发展、合作共赢”的目的。才能真正使劳动关系的构成、运行、处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秩序化,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3.2 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劳动关系已发生深刻的变化,构建新型的劳动关系要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上作文章。一是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是建立健全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职工薪酬保障,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一系列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约束劳资双方的行为,特别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劳动监察控制体系的规范化建设,使劳动监察控制体系能有实效地覆盖有劳动关系的各用人企业,从而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在招聘录用、工资发放、薪酬福利、休息休假、合同变更、劳动关系解除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行为,从而使劳动关系在公平、公正和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3.3 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整合和借助社会力量,主动、依法、科学地做好职工的维权工作,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疏导和调解机制。一是准确、全面地掌握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上级工会和同级党政部门及时反馈信息,沟通情况。二是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参与劳动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工作,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进行援助,引导职工通过工会组织表达自己的述求,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探索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机制,切实发挥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3.4 强化并完善法律保障体制

建立有力的法律保障体制,可以为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提供法律保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现企业劳动关系的自我调节。同时,对一些特别是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如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劳动保护等,要实施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强化监督和行政管理,制止一切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发生。用法律来保障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始终在公正、公平、科学的制度下运作。

猜你喜欢
用工劳动者劳动
致敬劳动者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劳动者
企业诚信用工问题的现状及探讨
“信息超市”精准破解用工“两头难”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如何防范村级用工管理的新风险
劳动者的尊严不应被“扔”在地上
热爱劳动
拍下自己劳动的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