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固定单价承包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争议问题的探讨

2012-08-15 00:49刘懿辉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2年10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发包人承包人

邵 敏,冯 菊,张 洁,刘懿辉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610072)

0 前言

从国家进入“十五规划”的2000—2006年间,除2004年下半年—2005年上半年,建筑材料价格有所波动外,其余时段均较平稳。但是从2007年开始,受2008年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国内人工工资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较快,水电工程建筑成本大幅上升。以本人从事水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阿坝州为例,其地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单价上涨幅度超过40%,建筑材料价格也因为油料价格的上涨和交通限制影响而大幅上涨。

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型电站施工合同签订“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固定单价合同,规定物价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在物价异常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执行合同,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物价上涨风险,承包人预期利润落空、甚至面临巨额亏损,很可能难以正常履约,或被迫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工期目标的实现;但若调整合同价格,原已签订合同条款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且调整合同价格会带来投资增加,国家审计部门会很可能会因此要求予以整改。因此,为平衡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对在物价异常上涨的情况下,如何执行“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固定单价建筑施工合同进行研究和分析。

1 中小型水电站关于“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固定单价合同的订立原因

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2000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和2007年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明确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

但目前国内大多数中小型水电站发包人在使用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时,往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条款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规定予以调整,明确要求承包人“自行测定在实施合同期间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并在投标报价中作相应的风险考虑”,“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主要有如下原因4方面:①大多数中小型水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为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采用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等由发包人固定不变价供应的模式;②2000—2006年,经济发展平稳,物价相应平稳。中小型水电站建设工期一般为2~3 a,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一般能合理预计建筑施工成本;③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物价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办法,承包人需要进行大量的收集举证工作、监理和发包人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分析,增加合同管理工作难度,且对发包人而言,存在投资控制的不确定性;④水电站工程项目的开发一般为国有单位控股,在项目审批同时审定控制工程投资的概算总金额。

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将不变价供应材料以外的物价上涨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 物价大幅上涨后,继续执行“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合同条款发包人、承包人面临的风险

物价异常上涨后,若继续执行“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合同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将面临的风险如下:①对承包人而已,主要建筑材料由发包人不变价供应后,水电工程建筑人工、其他材料占合同总价比例超过20%,而水电建筑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一般利润为5%以内,物价上涨带来的大幅成本增加远远超过承包人预期利润,难以通过降低利润完成合同。若继续履约,承包人面临巨额亏损;②对发包人而言,不仅仅是希望达到的费用控制目标的实现,同时更需要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执行,承包人很可能因面临预期利润的大幅降低甚至巨额亏损,导致无心经营管理工程造成工期延期,甚至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或至资金链断裂导致停工,对发包人而言是难以估量的损失。

基于上述两点分析,本人认为,物价异常上涨后继续执行“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承包人、发包人将面临“双输”的风险。

3 中小型水电站物价异常上涨风险承担主体分析

物价的自然变动是客观经济规律,且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物价上涨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实际生活中各类物价指数、人工工资等都在年年变化,只是随时间不同上涨的幅度不同而已。在招标时,发包人以固定不变价格供应的方式承当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风险后,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测定在实施合同期间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并在投标报价中作相应的风险考虑。

在经济相对发展平稳的2000—2006年,价格波动相对平稳,承包人一般能合理预见价格波动情况;但是从2007年开始,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人工工资及建筑材料价格短期内上涨幅度较大。以本人从事水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阿坝州为例,由于受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量大,人工资源少,其地区人工价格上涨幅度超过40%,此种物价异常上涨情况下,发包人是否能通过执行“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将不变价供应材料以外的物价异常上涨的风险转嫁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本人分析认为:①《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是承包人通过组织人工、材料、机械,并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经验和施工技术完成合同标的,发包人予以支付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合同实质决定承包人赚取的利润是来源于自身的管理和施工技术。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应承担自身的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质量的风险。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计物价异常上涨增加的成本,因此带来的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②对于发包人而言,虽然在订立合同时,为控制工程投资、降低工程管理难度,将不变价供应材料以外的物价上涨的风险转嫁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该合同条件订立的条件“物价相对平稳”已改变,若承包人无力承担物价大幅上涨带来的亏损,无法正常履约完成合同工作,发包人重新招标,重新签订的合同其合同价格必然为当前的市场价格。

基于上述两点分析,本人认为:物价异常上涨后的价格风险承担主体仍然是发包人。

4 物价大幅上涨后,调整合同价格的法律依据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即使签订了“不因人工、材料等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合同条款,因物价上涨的风险承担主体应为发包人,在不调价合同条款签订的基础已失去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原合同不调价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将面临的“双输”的风险。本人认为,为了达到双赢的局面,合同双方仍应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4.1 公平、诚信原则

《合同法》规定:第三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物价异常上涨的风险和损失转嫁由承包人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上述公平、诚信的原则。

4.2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艰难或不必要,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

本人认为,工程施工期间物价异常上涨,是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均不能预见的,物价异常上涨后的施工成本大幅增加也不能归结于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责任,若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调整价格的规定,对承包人显失公平,因此,物价异常上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可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 物价异常上涨幅度的标准以及相应合同价格调整原则、方法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根据工程经验考虑了一定的物价上涨风险。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基于物价的异常上涨。物价异常上涨判定和物价异常上涨后,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5.1 物价异常上涨的判定

价格变动是一个动态问题,实践中可以借鉴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提供的市场价格。本人认为,若工程施工期间,上涨后的市场价格已把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已考虑的风险和包含的利润全部耗尽,导致承包人难以继续履行合同,就可界定为物价异常上涨。

5.2 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

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在报价中合理预计一定的价格风险,因此,价格调整不应包括承包人能合理预计的风险;但是同时考虑对市场判断的条件局限性和目前物价大幅上涨的难以预见性,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费用也有相当的局限性。

考虑物价异常上涨为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均难以合理预见,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的风险费用测算也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本人建议: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为保证承包人不亏本或者能实现微利,以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目标更好的实现。

5.3 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物价异常上涨后,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建议如下:

可参照施工合同范本中价格指数法予以调整。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可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现行的人工、材料价格较之与投标期间上涨幅度,按报价中相应价格时段完成产值占相应人工材料比例予以调整。承包人、发包人双方承担的涨幅可按前述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6 结语

对近年出现的物价异常上涨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概算审定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申请调整概算。同时,发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共同实现,合理的处理承包人提出的价格调整要求,以实现合同双方“共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问答[M].北京: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2008.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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