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确定再用“地沟油”最高可判死刑

2013-04-06 19:04
食品工业科技 2013年10期
关键词:处罚金定罪保健食品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使用“地沟油”来加工食品,最高可以判死刑。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法释》第一条采取列举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典型情形类型化:(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情形。

《法释》还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第九条首次从三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添加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因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严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此同时,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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