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者视域下的新闻主体伦理价值

2013-04-07 16:03葛思坤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道德主体价值

葛思坤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 管理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7)

一 新闻事件中的他者与主体

他者是指与主体相对应的外存在。从传播学的维度来诠释,研究他者问题即是考察主体间性中的信息传达形式及其所形成的伦理关系,描述和分析主体间性中表现出来的张力以及信息的传播在其中所产生的作用。在新闻信息的传达中,媒体是作为信息主体而存在的,信息的接收者,包括信息的载体,则都以信息的客体形式存在,在一个完整的新闻传播活动当中,新闻的主客体之间的“非同一性”首要的,新闻的接收方是较之于新闻的传播方的独立存在。由于接收方是作为新闻传播方的意义存在的,因此作为新闻的传播方不可回避的要去认识、尊重和承认其存在的重要性。其次,新闻传播中的主客体构成了整个传播活动的相互关系,各存在必须以对方的存在作为前提而确定关系结构,新闻传播方与新闻接收方具有相对性的价值,双方之间具有不可独存的关联性。而正是这些特点确证了在新型“第三屏”媒体状态下的新闻传播交互性可能,作为动态的存在,使得新闻从传达走向交涉。

从新闻传播主体的发展来看,存在着“三屏幕阶段”,其中第一屏幕作为总称,实际上包含着部分前屏幕阶段的纸质载体,广播等媒体形式,作为代表的是电视屏幕,其在对象性上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单向性,无论是通过报纸,杂志或者广播、电视等形式所传达的信息,都仅含有一方向另一方灌输的效果,新闻信息的接收者在被灌输的活动中仅能选择拒斥,而不能选择反应。在这一状态下的新闻传播方式完全占有话语权,主体是且仅是“第一屏”本身,正如单向度的人中所传达出来的信息。主客体之间的界限分明。而伴随着“第二屏”——电脑,或者毋宁说是拥有数字网络传播技术的新型网络媒体代表的新闻传播模式,从其发明以来便带来关于“开关”单一模式的反叛,电脑的特征要创造主客体的交流,无论是computer中的“com”词根所代表的共同性,或是中文中将其翻译为电脑,都指涉了这一工具旨在以实现主客体之间的交互传播信息为目标。而互联网与电脑的结合,则将这种双向性的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新闻的及时性与覆盖面毋庸置疑的优越于传统媒体,从技术层面来考察,新闻所包含的“新”得到了完全的体现,新闻事件传播几乎可以达到同步,而根据有象征意义的便是几乎所有网络新闻,或者载于网络媒体的信息,都在新闻页面下方设置了“评论”功能,“以往作为仅仅接受新闻信息的客体,拥有部分参与、表达自己关于新闻事件的影响的权利,客体开始占有新闻事件部分价值,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界限在第二屏时代开始出现模糊,主体间性的张力扩大成为新闻传播中的重要考量。第三屏时代,亦即移动数码多媒体时代,其功能性实际上仅仅是第二屏时代的便捷化。技术的进步造就更易于携带的信息载体,手机等载体成为可随身携带的电脑,这种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催化作用,在新闻传播中几乎造成了工业革命对于劳动力市场分配的影响,以往新闻传播中的主体以即时的形式随时随地的出现在接受者的面前,同时以往新闻的受体所具备的影响效应也具有了及时性。在这一阶段,新闻传播作为话语权的象征,诚然时常被冠以“最具影响力”等称号,然后与其说主体的价值进一步强化,不如说是主体的式微,主体间性得以强化,新闻事件的传播从诞生的时刻起便被逐层的“评论”功能所建构,数据传输技术的进步将这种“建构”演变成为“瞬间的面目全非”。传统的新闻传播主体与客体在第三屏时代成为并存。信息的传播方式从以往的“单向”、“逆向”进一步被解构为同步性,信息以同心圆的形式传播,不断遭遇主体间性的重构。新闻事件传播的扁平化所带来的信息量的公平性是毋庸置疑的,然则新闻传播中的道德价值属性也同样产生了变化。

二 新闻传播中的主体间性

伴随着新闻传播中的扁平化传播,新闻传播主体成为一个模糊的角色,在现代化的新闻传播事件中,“他者”成为具体的实践对象,其价值的表现明确而直观。

(一)作为新闻传播价值前提的差异性

主体间性在现象学的语境中所指称的是“我”对“他人”的结构,以及这种主体间的交互对于共在世界的结构。在新闻传播实践中,能够轻易的感受到这种主体间性,首先,新闻传播的本质便是要达到信息从主体至他者的传播,必须要依靠主体与他者的“相异性”,新闻的传播才能具备实践价值,因而,新闻实践中的主体必须有保存“他者”的倾向,若非如此,新闻事件停留在当下,既不传播,也不互动,主体与他人各自存在于封闭的领域当中,与其说新闻价值的消失,毋宁说新闻本身的不可能。正由于在新闻实践活动中主体间性中所具备的差异性、才能确保新闻传播。因此,个体的独特性,就是必须得到肯定的绝对价值,尤其在当代扁平化的新闻传播模式下,对这种独特性的绝对的要求逐渐占据了传统意义上对于普遍统一性的追求,强调的是对于新闻传播过程中某一种话语的反省与质问,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的新闻传播的本质便是保证交往实践的必要性,并且由此显现出现代道德规范的行为模式。

(二)作为新闻传播价值实现的对话性

“话语交流的可能必须依赖于群体,对话必须发生在群体共建的话语体系中。”新闻传播实践中突出的主体间性制约着在同一新闻实践中的各方,作为相对应的存在如果不想走向灭亡,必须用主体与他人都共同能够理解的方式来沟通,这就是对话。作为同一实践活动中的参与者便是可以通过同一形式的话语进行对话的。这种共同的形式不是对话的结果,而是对话的前提。如果作为新闻实践中的各方没有共同的话语方式,囿于自己的表达方式而无法通达他人,那么他人的存在就不再能够为主体提供反省。此外,新闻传播中的各个参与者不仅要求能够对话,更重要的是必须理性的对话。如果仅仅是传统形式上的单一主体意识外向的、任意的表述,虽然在实践上是强调了主体的道德选择,但是在当前的新闻传播模式中,却并未提供吸收他者意见的空间,似乎是返回到第一屏事件的新闻交往模式,这种对话无法展现出主体间性的意义,而单纯仅表现出对同一性的要求,是一种战斗性的表达。列维纳斯指出“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这种为他者必须敏锐的进行反思”这种对于主体之外的他者的声音的寻求与诠释,事实上反映对自身理解的广度和深度,当下的新闻传播方式已经明确的包含有了“回应”的性质,时代的特质要求新闻传播需要容纳,需要一种和而不同的认可,要求对话者能够具备与他人交流的修养与道行,对话者能够“实践”的尝试进入对方的视野,谦和的了解他人的思与行,做到知己知彼的考察。

三 新闻传播实践的伦理价值构建

在新闻传播实践中的道德发生学场域是社会伦理。在事件的发生、新闻的形成、新闻的传播过程当中,都是社会伦理的塑造与溢出过程,各个角色之间都必然充斥着冲突的实践活动。然而这些冲突代表着信息的交流,代表着事件之间的通道还有联系与持续,亦即体现着新闻传播的实践价值。

(一)新闻传播实践中对于伦理价值的确证

新闻事件的传播者,进行信息传播活动的意义,便是公布对于自身而言有价值的道德观,然而,在社会交往中,不同主体的道德观必然会有冲突的可能。这种无处不在的张力,使得理性的存在者需要寻求信息交往的可能性,寻找他人价值的可能性,亦即可以证明或者证伪自我价值的可能性。以最小的牺牲换取当下形势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这种规则显然是充满理性的,正如行车于十字路口前,不理会前方的拥堵,在开放绿灯时仍然前行,诚然绿灯行是行驶者的权利,就如同道德主体自我认同的价值绝非无理的,但是当面临对话的场景时,仍然选择固执自己为自己立法,只会造成更大的往往最终是楔形的拥堵,使得社会交往中所有的参与者都无法动弹。在这种拥堵形成之前,有理由认可十字路口上的每个有目标的通行者都是无误的,在绿灯时启动前进亦是无误的,没有任何理由去指责走向某一方向者为错。若非如此,则走向任意方向者都将为错。然而,在可观察的实践中,拥堵的状况是无法回避,我们在观察几乎每一个新闻事件,尤其是具有较强新闻价值的社会事件,几乎极难在其中听到单一的价值观,个体具有差异的道德观念共生于同一时态当中,便如同交通中的各种参与者,彼此之间都在遵循着自我的方式前进,却常常是以“有理性的、非恶意的”方式影响到其它参与者的步伐。

道德实践需要具备公共视域的道德规范指引。如果新闻传播的各个参与主体都停留在自我的道德判断之内,任何公共性的价值都不可能实现,因为道德交往需要社会活动中的主体认清自己的位置,而这种自我的认知在公共视域当中必须建基于公共理性的约束,或积极的成为引导,被冠以“理性”头衔的公共角色,实际上是真正的立足于他人的角色中去关注自我的利益者,仅这有理性者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才能认识到“他人”是构成社会活动的前提。

(二)新闻传播中对于伦理价值的实践

在伦理价值领域之中,“责任”本身就代表着具体的行动要求,亦即交流与对话,要求主体将他人看作值得尊重的独存,他人的存在无法也不应该被忽视。主体必须倾听对方的话语。这种倾听当中所包含的是尊重、宽容,而不再如同传统状态下,亦即第一屏时代的新闻传播主体采取至上而下的语境,主体不再是单向度的传达自己的声音,而是在整个新闻事件当中已经包含着倾听他人,感受他人,吸收来自外部的信息然后进行对话的属性。这种交流与对话的属性源于仅仅依据自我的信息,对于事件而言都是有认知的界限的,囿于主体知识结构,认知形式的不同,自我只能遴选出部分的信息,而不会出现全盘了解的情况,因此出于对于新闻报道有责任要求更全面的信息传播,伴随着主体同一性价值的普遍消解,任何信息的全面掌握都只能来源于对话。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任何一方在道德意义上的主体价值都以这种实践需要的形式被确立起来。由于个体价值与个体意识的不断突出,对于事件的判断出现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日益增多,无论是折衷主义甚至是不可知论的声音都喧嚣起来,社会整体氛围也遭遇了道德虚无主义的扰乱。因此作为新闻传播事业的实践者,应当将对于事件的真值作出实实在在的反应,这是作为具有“声音”的主体所具备的理性的责任,也是其天然的优越性的体现,面对新闻事件中的应然与实然中所存在的张力,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实在的引发了事件主体,事件报道者乃至评价者陷入不自信与困扰的境地,这种焦虑源于对于事件的评价时常遭遇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常见的命题是“X事件”引起了愤怒的情绪,随后披露“X事件”背后的隐情,引起同情,甚而急转直下得知隐情为炒作编撰,从而造成了评价者的道德认知出现不精确,尤其在逻辑上,理性是排斥不精确的,作为新闻事件的关注者对于前一判断的不断推翻,实际上是对于自我认知,包括对于社会认知的推翻,诚然,由于进行判断的个体如前所示都具有历史性与场域性的偏差,这种先天的不充分,建基于各自不全面的认知结构。譬如先入的偏见、自身的经历、由于受到审美价值冲击而造成的印象,种种力量都在面对新闻信息时产生多样的判断。

在新闻事件的过程当中,如果将其视作一个完整的事件,当全局已经出现在大众面前时,可以说事件中的各方必然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并在对话与交流中创造出无休止的互动。这种作为过程存在的互动,其实无法被定义为“更好的”抑或“更坏的”,过程本身仅仅是真实的反应。我与他人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相互影响,不断的排除外在的力量的干扰,最终达到的关于本性最真实的反应。让相互的作用力最终能够更全面的体现出来。正是通过这种相互的作用力,将其本身所获得的部分逻辑上的真实与善良实践的影响其他新闻事件的参与者,并不断的修正整个新闻事件的社会价值,通过对方力量的反射进而让自己获得改善。可以这样做陈述,新闻事件本身是一种过程,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影响力是作为流动性的,而非某种结论性的定义。通过新闻传播的过程中,能观察到价值判断的调整,识得人与人的无差别,认可对方同样是有价值的存在者,才是新闻传播最具有道德价值以及社会意义的影响,因此,新闻传播,作为社会价值修正过程中的重要操作数据,应当尽最大可能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这种看似技术性的要求,所包含的更是道德上的责任意识,正如在进行科学实践时,被提供了错误数据的实验员永远无法产生期盼的科学成果,甚至会伤害自己及整个机构。建立于道德责任心和清醒的理性基础之上的新闻传播,才可以确保事件中的拥有了真实的个体能够清楚的投入到与他人的互动中去,明确自己的缺失,而保有对他人的尊重。

作为具有最广泛传播手段与最冲击视听效果的新闻传播机构(指具有主流的媒体传播生产线的机构),在此理性的话语所建构的对话方式当中,方能选择符合理性的行为,亦即批判的、反省的行为。理性的话语能够造就主体的行为取舍,这种取舍既是对于主体自身,也是对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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