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风险到群体性事件:一种“风险的社会放大”现象解析

2013-04-10 21:19刘晓亮张广利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群体性厦门政府

刘晓亮,张广利

(1.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2.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政治文明研究

从环境风险到群体性事件:一种“风险的社会放大”现象解析

刘晓亮1,2,张广利1

(1.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2.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SARF)为中国的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分析的理论框架。厦门PX事件中风险放大的涟漪沿着三条路径扩散,导致放大和缩小两种效应。被放大的“环境风险污名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威力”,以及被缩小的“政府治理风险”在整个社会层面又引发了风险放大的涟漪效应。今后应对此类事件,应该强化对环境风险型项目所涉风险信息的披露,引入政府与社会共同监管,同时避免简单化处理问题,坚持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严肃究责。

环境风险;群体性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涟漪效应

环境问题是近几年国内外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导致此现象的根本在于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遭受破坏,将对人类长期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在环境问题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面前,穷人与富人之间的鸿沟被填平,甚至国家疆界也失去了其隔绝的意义。在这一宏观大背景之下,国内近年发生了许多与环境风险有关的群体性事件,其中广受社会关注的包括:2007年厦门PX事件,2008年上海磁悬浮事件,2009年全国六大垃圾焚烧事件,2011年大连PX事件,以及2012年什邡事件、启东事件和宁波PX事件。

上述事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环境污染现象尚未发生,公众即以行动抵制项目实施或继续运行。为何潜在的环境风险会给中国带来如此大量的群体性事件?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借用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框架进行尝试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该理论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以及如何应对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作初步讨论。

一、“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框架

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一些被技术专家判定为较小的风险或风险事件却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并对社会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而一些被专家评定为相对较大的风险,却往往遭到社会的忽视。为研究这一问题,1988年克拉克大学与决策研究所的研究者们共同创立了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SARF)。该理论的起点假设是:“除非人类观察到并将其传播给其他人,可能包括实际的或假设的意外和事故(或者甚至对现存风险的最新报道)的‘风险事件’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将是无关紧要的,或是非常局部化的。”[1](p4)

研究中SARF认为,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有两个主要的机制发挥作用:信息机制和反应机制。风险或风险事件的信号通过信息系统进入社会放大站,被进行放大转换之后传播开来,引发社会体系中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反应,形成风险放大的初级影响。社会的行动反应可能导致超出原有风险事件直接影响范围的次级影响。次级影响的重要性在于它产生一些持久的效应,包括对风险的感知、想象和态度、对经济的影响、政治和社会压力。接下来,风险社会放大的波及效应可能不会停止,而是继续传递到其他方面、地区甚至将来社会,形成持续放大的“涟漪效应”。涟漪向外扩散,首先波及的是直接受害者,然后是相关责任组织层面,并达到有着类似问题的社会层面。这种涟漪展现了风险社会放大的内在过程和相互关联。

放大站是SARF中的一项关键要素,风险信息最初要通过他们实现特定的转换。放大站分为个体放大站和社会放大站,一般包括个人、技术专家、意见领袖、大众媒体、政府机构和社会群体等。既然“放大的过程就是一个信息的加工、建构、交流的过程和效应的传播过程”,[2](p141-146)那么必然会受到放大站自身因素的影响。对社会放大站而言,组织的结构、功能和文化等会成为影响因素;对个体放大站而言,风险的性质、以往经验、态度以及责难与信任等也都构成影响的方面。同时,外部影响也越来越多地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社会文化制度因素成为他们关注的主要内容。

此外,SARF“放大”隐喻的内涵也被界定为会产生“放大”和“缩小”两个向度的效应。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的设计者在他们的论著中反复强调,采用这样一种方法的目的是,既描述那些在风险强化过程中牵涉的社会过程,也描述那些弱化关于危险的信号的社会过程。人们和组织对风险的“过激反应”与“淡化处理”应该得到同样的重视。[3](p193-197)

二、具体事件层面的风险放大

厦门PX事件是由环境风险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并由此开创了以“集体散步”的方式和平表达意愿和争取权利的社会抗争新模式,对后来发生的类似事件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可以作为具体事件层面问题分析的样本。

(一)风险信号的社会释放。

放大站对风险的社会放大效果起关键作用。厦门PX项目2004年即获国务院批准立项,2006年11月开工。项目开工后便遭受广泛质疑,但此时的放大站局限于一般的社会个体和底层社会组织,缺乏将风险信息有效放大的平台和时机。2007年3月这个机会终于到来,由院士发起的10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提案在两会期间公布。由于提案人员身份特殊,联合人数众多,信息公布时间敏感,一些国内外重要媒体对提案情况进行了报道,项目可能存在严重风险的信息在国内和国际社会受到广泛关注。

(二)风险社会放大的扩散过程及表现。

政协委员们的提案既是厦门PX事件的关键导火索,也是对前期社会抵制意愿的放大。厦门市民的主张通过他们以提案形式提交全国两会这一国家最高议事平台进行讨论,本身就是风险放大的行动反应。对整个事件的进展而言,提案之后风险放大的涟漪沿着三个主要的路径发生了扩散。

1.社会公众路径。普通的公众和社会组织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接受信息之后的行动者,他们对一些非常专业的知识,包括PX的真正危害所知甚少。但是,“风险放大的根源在于风险的社会体验,包括直接的个人体验和间接的次级体验。当直接的个人体验缺失或极少时,个体则从其他人或媒体那里获得风险认知。”[4](p120-125)公众对坊间传闻PX的危害性原本可能尚抱有一丝不确定,但在经过专家委员的两会提案之后,威胁得到了权威论证,民间迅速展开行动。一条短信在厦门市民中间广泛流传开来,内容包含PX会带来的严重风险,以及号召市民6月1日上午8点起参加万人游行,由所在地向市政府进发,手绑黄色丝带,并要求将短信群发给厦门所有朋友。截至5月27日政府对此信息进行技术屏蔽,至少已有100万厦门人收到了该短信。这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风险放大导致的社会公众行动的升级。

2.媒体路径。媒体原本就是各类信息最主要的社会放大站,尤其对风险、灾害等负面信息有着更强烈的追逐和放大热情。但在提案发生之前,受政府对该项目态度的影响以及民间行动的零散化和隐蔽性,媒体缺乏对项目进行报道的事实依据。提案被公布之后,搜狐、网易等多家主流网络媒体纷纷及时转载了《中国经营报》3月18日的一篇关于厦门PX项目的两会提案内容报道,开始全面报道项目对厦门可能造成的安全威胁,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但此后媒体在较长时间内再难找到报道的目标。直至短信传递事件发生后,5月28日,一篇由媒体人主笔的文章《反污染!厦门“百万”市民同传一条短信》被挂到网络,半小时内13万网友点击,并留言600多条。29日,南方都市报又用封底整版报道《厦门百万市民同传一条短信?》。接下来全国各大网站在头条等醒目位置疯狂转载。从而在短时间内信息传递由手机短信到网络,再至主流报纸和各大网站,媒体对事件的推动全面铺开。[5]

3.政府路径。提案在中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产生了涟漪扩散。首先是国家环保总局在3月14日派环评司司长与提案代表沟通,表示了对这一问题的认同和理解,但同时也指出环保总局对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这一项目不具提出更改的权力,只能对今后申请的环评项目施加限制。[6]接下来,国家发改委于5月1日前派调查组赴厦门实地调研之后,指出项目要按计划进行。厦门市政府的反应则是加紧了项目的施工建设进度,5月26日开始监控、屏蔽号召游行的短信;28日,一反往日避谈PX项目的态度,以厦门市环保局负责人的名义在《厦门晚报》刊文,强调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被认为是政府应对抗议,试图表明强硬立场的信号;30日,部分学校接到通知,被要求禁止学生参加游行示威活动。总的看来,国家环保局表示的理解、国家发改委的坚持、厦门市政府的连续强硬举措,这些既是对该问题做出回应的政府行动升级,同时也向社会暴露了政府内部存在一些决策和执行的问题。

(三)风险社会放大带来的波及效应。

就厦门这次事件本身而言,风险涟漪扩散同时产生了放大和缩小两种最终效应。放大的主要是社会行动的力量以及事件的最终结果。具体而言,一个是6月1日、2日连续两天厦门市民走上街头,开创了“集体散步”表达意愿的新形式;另一个是项目被迫迁离厦门,社会公众的意见最终决定了项目的命运。不过社会一般认为项目撤离是市民散步导致的结果,将两个放大效应中存在的不完全的因果联系看成是整个事件的全部,却忽视此前风险的涟漪在三个主要路径上扩散所起的作用,就容易过分夸大和强化集体街头行动的力量。民众只要走上街头展开行动,就能够转化成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压力,这是风险社会放大的一种常规效应体现。在此效应作用下,厦门市政府最后完全按照社会的意愿否定了以前的计划,由此也引出了本次事件中被忽略的几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包括项目最初是如何论证的?国家两个主管部门为何给予批准?项目终止造成的前期所有投入损失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事件结束之后没有受到媒体和社会的继续关注,政府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过内部讨论也不得而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仅仅是事件经过政府与社会的充分互动沟通,民意、民主和民生得到了尊重,问题获得了圆满解决。这一现象在SARF分析看来实际构成了本次事件中的风险缩小效应,它的结果是政府治理风险的增大。政府的地区发展规划是国家治理内容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方面,特别是对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带来重大影响和改变的设计,都会经过长期的科学研究和论证才能提出,并且一旦经过国家部委级的审批通过,理论和程序上都应该不存在争议。但就是这样一个已经实施建设很长时间的项目被终止,政府和社会在项目迁离后没有对政策与制度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关注和思考,也未曾提及损失如何弥补。由此厦门PX事件留给社会的借鉴意义就非常浅显和片面,从中可以看到的仅仅就是市民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把污染项目赶出了厦门。

三、宏观社会层面的风险“涟漪效应”

转换一下视角,将厦门PX事件放到全国的层面进行观察,则它可以被视为一次完整风险信号的释放。该信号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被放大的“环境风险污名化”,另一个则是被放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威力”。

(一)“环境风险污名化”被放大的意义。

贝克曾经从环境风险的角度成功地阐述了他的风险社会理论,并且同一年发生的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也为其理论做了最好的注解和推广。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对技术与灾难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多的经验和更丰富的联想,特别当一项技术高度复杂并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就会本能地生出猜疑。在厦门PX事件里,当多位院士坚决认定政府和企业认为的无污染项目实际会带来重大威胁时,社会理所当然地会选择相信科学而不会支持政治家与商人。经过院士这样的特殊身份对厦门PX项目做了权威认定之后,该类项目就等于被贴上了“巨大风险”的标签,无论走到哪里,公众都可以直接搬出厦门事件的案例作为支持证据。因此我们看到,无论大连还是宁波,PX项目一经曝光,就立刻引来社会的强烈抵制。

环境风险污名化被放大的意义不仅仅停留于PX这一类项目,而是可以进一步扩散到其他相关行业或有着类似问题的社会层面。环境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可以说人类社会取得的每一个进步都是建立在有可能造成环境风险的基础之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这一风险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环境风险污名化被过分放大可能给社会造成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一切带有环境风险的项目都被否定,而目前这种可能性正在中国慢慢地变为现实。从已发生的典型事件看,2008年上海市民反对磁悬浮靠近自己的小区;2009年北上广深等六大城市和地区的民众反对垃圾焚烧项目;2011年浙江海宁民众抗议一家工厂生产污染、广东海门群众反对建设发电项目;2012年四川什邡民众反对建设钼铜项目、江苏启东市民反对造纸厂排海项目。可见环境污染污名化已经扩散到众多领域,它正像一个可以不断生长并且持续分裂繁殖的细胞,在社会中不断放大其影响。

(二)“群体性事件威力”被放大的后果。

如果环境风险污名化被放大的意义是引出了“要抗争”的议题,则群体性事件威力被放大的后果就指明了“怎样争”的问题。事实上,没有明确证据支持厦门PX事件最终必然发展到群体性事件,也没有客观依据可以说明因为群体性事件所以问题得到解决,但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却构建了群体性事件与迁离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且放大了这一信息。之后发生的系列事件基本都模仿了厦门事件中的抗争模式。随着越来越多类似情况的发生,一次次的最终结果都迫使政府完全或者极大程度上做出了让步。这样的现象每增加一次,相关信息就获得一次新的积累和放大。任由这种情况持续发展下去,最终有可能导致社会各种问题都依靠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进行解决,政策、制度以及法律面临巨大考验。

群体性事件的威力在效果上被社会放大的同时,具体形式也被模仿并呈现出多元化放大的特征。一方面,厦门PX事件之后“集体散步”的形式日益普遍,这与中国法律关于群众游行、示威的申报审批规定有很大关系。公众为绕开申报审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就会寻找一种简单有效的方式,而厦门案例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成功的典范。另一方面,“集体散步”的方式可能在有些行业或特定情境下不完全适用,但却给社会提供了启示。因此就出现了上海市民的“集体购物”,广州出租车司机的“集体喝茶”,福建、云南、湖北等地出租车司机的“集体休息”,等等。上述种种“温和”的抗议行动与“暴力”行动同样传递出了社会的强烈信号,区别在于要想直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暴力行动的难度很高,但是号召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温和的抗议行动却非常容易实现。因此,群体性事件温和模式的放大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更难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三)“政府治理风险”被缩小的影响。

从厦门PX事件开始,作为肇事的源头,项目本身的论证和审批过程都被隐匿起来,即使当事件持续升级,政府也未向社会有效披露上述详细内容,项目被迫停止后更不再公开计算损失,这明显是将政府治理的风险进行了缩小(隐匿)。隐匿不代表消失,相反他是一种负方向的放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缩小”造成的“负向放大”比之“正向放大”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社会放大后果。对社会而言,厦门PX事件告诉他们,政府不会从项目合法合规以及政策和制度严肃性的角度与他们据理力争到底,某种程度上这也暗示了政府在项目中可能存在重大事实隐瞒,因此才要做出必须的让步。这种想法一旦从现实中找到略微有利的证据,就极有可能造成“政府项目污名化”的后果,该后果会导致今后政府所有与环境风险有密切联系的项目都要遭受来自社会的怀疑和阻力。当然,对政府而言,即使完全站在有理的位置,当看到厦门的结果,为了尽快恢复社会稳定,防止群体性事件持久化和进一步升级,也会效仿厦门市政府的做法,尽早息事宁人。

如果缩小效应按照上面社会与政府两方面的逻辑不断放大影响,环境风险就会不断引出群体性事件,最终结果也将被事先注定。

四、总结与讨论

通过20多年的努力,风险研究者们已经将SARF发展成为一个体系较为完善的理论,并且赋予了它能够有效吸纳并融合其他理论的框架功能。SARF的研究既关照了影响放大的因素、次级影响、放大站、放大和缩小的机制等微观要素,又兼顾了社会文化制度等宏观因素,同时它还属于一个新生的尚不完全定型的理论,需要不断用新的研究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鉴于SARF的解释力和其在研究中的巨大发挥空间,本文根据它提供的几项关键要素和主要机制,在中国近年发生的各种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当中寻找联系,结果发现存在两个层次的风险社会放大过程:首先是最早出现的厦门PX事件本身存在一个风险被放大的过程,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和项目被迫迁离的最终结果。接下来就进入到一个社会层面的风险传导过程。厦门PX事件中几个分别被放大(缩小)的信号在社会多个领域被继续放大(缩小),从而引发了广泛的环境风险释放和群体性事件维权的现象。这一过程中不再关注每个事件的详细内容,而是将它们作为整体,提炼出其中的“发现环境风险项目——群体性事件——政府停止项目”这一简单的事实线条,并勾勒出环境风险在社会层面的放大过程和结果。从具体事件的微观层面到整个社会的宏观领域,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框架为中国为什么出现如此大量的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个初步的、粗线条的解释。当然,正如SARF的创建者们所言,当我们转向社会科学对风险研究的经验基础时就会发现,现存实证研究反映北美经验的程度高得惊人,显然我们需要就不同的文化环境如何独特地决定风险传播和风险放大效果的方式,以及现有研究成果的可转换性展开基础性的调研。[1](p32)这也就说明了具体中国问题的研究还需要根据中国的传统社会文化以及现实社会环境,展开更多深入细致的分析。而本文对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初步解析也如同SARF最初被提出时一样,目的是为今后的继续研究搭建一个可供讨论和完善的基础框架。

从研究揭示的问题中可以提出对今后应对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启示:

1.强化对环境风险型项目所涉风险信息的披露。环境风险被放大的根源在于社会对风险的真相不了解,不完全熟悉的事物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心理排斥,特别当这一事物被判断为会带来灾难性后果的时候,更能引发社会的抵制行动。想从根本上消除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加强社会对具体项目风险的深入了解。

2.将环境风险型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的共同监管。中国社会要继续发展就不能脱离工业,而工业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将增加很多带有环境风险的项目,如PX项目、钼铜项目,等等。我们无法接受对这些项目的一味排斥,但也不允许它们的风险给社会造成真正的损失。一个可以最大限度缩小风险的方法就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实施对项目的监管,它包括项目从方案论证、审批建设到以后的长期运营,所有与安全风险有关的环节都要有政府与社会联合力量的监管。

3.避免简单化处理问题,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严肃究责。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涉及很多促成因素,其中既有社会对风险的合理恐惧以及邻避效应导致的盲目排斥,也有各类媒体、意见领袖和社会组织的渲染引导,同时还存在政府层面的不作为、过失甚至违规行为。政府不能一味地遇到群体性事件就做退让,既然政府的政策和计划都经过长期周密的思考和论证,就不应该被简单否定。应在对事件进行全面科学调查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地追究相关责任,包括政府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信号,避免一种任意的行为在社会中继续放大。

[1]彼得·泰勒—顾柏,张秀兰.风险的社会放大[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2]伍麟,王磊.风险缘何被放大——国外“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与实证研究新进展[J].学术交流,2013,(1).

[3]Rip,A.Should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be counteracted?[J].Risk Analysis,1988,8(2).

[4]卜玉梅.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与经验研究及启示[J].学习与实践,2009,(2).

[5]蓝云.“厦门PX”短信事件报道始末[EB/OL].http:// media.southcn.com/xwbh/content/2007-12/07/content_4287853. htm.

[6]屈丽丽.百亿化工项目被指威胁厦门安全[EB/OL]. http://news.163.com/07/0318/01/39R4368600011SM9.html.

责任编辑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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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3)12-0020-04

刘晓亮(1980—),男,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张广利(1963—),男,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13ZS03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WE1123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2AS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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