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安全控制策略

2013-04-14 06:05李永志山东省邹城市城郊畜牧兽医工作站
中国畜牧业 2013年10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畜禽

文│李永志(山东省邹城市城郊畜牧兽医工作站)

兽药用来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疾病时应坚持一个原则,就是防止药物残留污染畜产品。

兽药是用来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机体代谢和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兽药在降低畜禽发病率与死亡率、促进畜禽生产、提高饲料利用率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兽药用来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疾病时还应坚持另外一个原则,就是防止药物残留污染畜产品。

一、兽药残留的控制指标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于2002年12月24日发布实施,制定了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共96种,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主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或欧盟的标准。在欧盟未规定限量标准的情况下,我国主要采用美国标准。目前我国限定最高残留标准的兽药种类及具体限量值设定基本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与国际接轨。我国现有技术基本能实现对这些化合物做准确检测。

二、兽药残留的控制措施

1.加大宣传引导,强化以法治“残”。为了规范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控制兽药等有害物质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国务院和农业部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控制兽药及其他有害物质残留有关的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八项措施强化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等。以上法规和规章,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加工者,动物诊疗者都应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也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畜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养殖场户和消费者对兽药残留危害性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大家的法制观念,从根本上控制兽药的乱加滥用。

2.加强技术培训,规范兽药使用。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养殖场户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向养殖场户普及生态畜牧业的理念和生态畜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利用政策鼓励和扶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使企业和农户掌握相关的生产技术,自觉按国家标准、准则组织生产。要推广先进典型,以典型辐射带动,让生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畜产品成为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共识。避免滥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从源头上控制兽药残留。相关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重点》,开展相关区域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指导畜牧生产工作。

3.制订兽药的休药期,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执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产品或组织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人在食用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身体健康。2003年5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发布了202种兽药的休药期。广大养殖场户要熟悉兽药休药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4.强化兽药监督管理,把好兽药质量关。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兽药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大查处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的工作力度,加大对养殖场户使用兽药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养殖场户进行检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兽药,监督养殖场户安全生产,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打击。加强药物添加剂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药物添加剂。把好兽药市场准入关、兽药质量监控关、兽药使用监管关,实施从兽药研究到动物产品上市的全程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可按照从兽药生产、使用到最终产品上市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所记载的必要信息,追踪流向,召回未消费的食品,撤销上市许可,切断源头,消除危害,减少损失。

同时,结合我国的兽药制剂水平和用药方式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且与时俱进的休药期标准,在兽药审批中应明确规定给药途径、使用条件、使用剂量和休药期,并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标示。

5.加强饲养管理,科学使用兽药。加强畜禽饲养的生物安全工作,搞好圈舍卫生,改善畜禽的生存环境。及时清除和处理粪便、更换垫草、清洁圈舍、定期消毒、保持畜体卫生。要按照不同畜禽和不同生长阶段,正确使用畜禽饲料。对待畜禽疾病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死畜禽处理程序等。确有疾病发生时,治疗用药要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规范使用,不得私自用药,用药必须有兽医处方,有详细的记录。在治疗过程中,要做到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对症下药,适度用药,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兽药。在畜禽饲养的整个过程中,饲养场要定期对水样、饲料、畜禽粪便、血样及有关样品进行药物残留监测或送检,及时掌握用药情况,以避免药物残留,保证动物产品安全。同时,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COD总量减排和治理标准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牢固树立环保与经济发展并重的生态观念,走可持续的畜牧业发展道路。

6.强化“三品”认证,建立准入制度。“三品”认证即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认证,都是安全食品的范畴。加快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是广大人民的期盼和需求。“三品”认证自2003年实施以来,认证产地、产品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步扩大,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建立全国或各省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未经认证且无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不断增强广大养殖场户的畜产品安全意识,促使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7.提高检测手段,完善监控体系。兽药残留的检测和监控是避免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有较为完善的监控体系。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加大了管理和投资力度,制定了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发布了我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公布了优先检测的化合物清单,发布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建立了国家级和省、部级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实验室,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工作等。同时开展了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接轨。

8.加强部门配合,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畜牧、食品、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强化监管工作成效,全面排查兽药使用安全隐患,增强兽药使用单位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对兽药安全使用毫不放松,常抓不懈,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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