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及其关系

2013-08-15 00:54代洪宝张力涛张旭东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道德修养基础课科学性

代洪宝,张力涛,张旭东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必修课,从课程性质来看,这一课程是适应大学生成长成才需要,帮助大学生科学认识人生,加强道德修养,树立应有的法治观念,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理论课。从课程内容来看,这一课程主要涉及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从课程的性质和课程的内容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有鲜明的二重性,即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并且,二者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存在着互维性。这种互维性主要指二者在塑造和引领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过程中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深入地探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准确地把握二者的互维性,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解决的难点问题。界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厘清二者关系,我们才会深化课程教学内容,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达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从而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素质与法律素质。结合教学实践,本文主要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及其二者的关系进行理论论述。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

从宏观上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有着理论上的兼容性与论域的超越性。在不断变革的社会实践中,以其与时俱进的理论特质保持着自身的科学性。以时代性的内容推进自身的理论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马克主义基本原理以其实践的本体彰显其理论的科学性。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的规范性教育。从理论渊薮上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形成、发展,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因此说,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体系中,无论是思想道德层面的教育内容,还是法律规范方面的教育内容,也就自然具有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具备的科学性。

从微观上来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教学内容上,这一课程体现为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修养的有机结合,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并回答了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方面的各种理论及实践问题,体现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这一课程充分吸收和借鉴中外专家对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研究成果,形成了科学、系统、成熟的理论观点和体系。并且,针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的培养和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一课程把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相融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提高了大学生的思想、法律认识,又解决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失范问题。因此说,从教学内容上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有科学性。

现代社会中,法律素质与道德素质的培养,是对大学生基本能力培养的两翼,在这两方面锻造大学生,使之成为高素质的现代社会人才。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考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课程内容架构上,把高校多年来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的基本经验,以及对大学生成才规律的探索加以总结和提炼,形成系统的科学的理论观点,把原有的课程资源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将道德与法律规范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大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整体性的整合。实现了大学道德教育与法教治教育的有效结合,从而提高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因此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内容设置体现了高度的科学性。

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以其科学性塑造人完善人,同时,作为思想的上层建筑,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还具有凝聚人心、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等方面的意识形态功能。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性。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识形态性

从理论追溯来看,意识形态与马克思主义学说有着不可分割的思想关联。在源出的概念意义表述上,马克思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意识形态”来指称当时德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虚假意识”或者“颠倒意识”。但是,在对“意识形态”的相关理论阐述中,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形成相应系统化的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之后,列宁在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相关理论基础上,将之进一步阐释,列宁着重指出意识形态是特定的阶级用以武装自己的思想武器。在他看来,在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工人阶级可以凭借自身的意识形态来抵御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对于列宁来说,意识形态涉及不同阶级的利益和政治意识,他特别强调资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对峙”[1],也正因如此,意识形态被赋予了鲜明的阶级性,即意识形态性。此后,虽然西方知识分子于多重意义上来使用和阐述“意识形态”,但是“意识形态”作为反映不同阶级利益的思想体系的概念内涵得以保留和使用。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色彩,意识形态总是从属于一定阶级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只能是这一社会中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了维护这种主导性的意识形态,现代社会背景下的各民族国家有意识将其意识形态教育内容渗透至本国的德育与法律教育中,即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律教育的意识形态化。因此说,以社会主义德育与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性。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鼻祖葛兰西在谈及意识形态时指出,意识形态所具有的社会功用如同水泥一般,它可以有效地团结和统一社会。因此,一个政党势必要争取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从而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一致性。正因如此,当今世界各国无不在本国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中渗透、宣传主导性的意识形态内容,以此来强有力地巩固政权和稳定社会。例如,美国的公民教育不遗余力地推行其“美利坚民族”意识形态,目的是使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形成一个稳定而又有凝聚力的国家共同体,所以,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践中,我们要坚定政治立场,使教学体现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性,这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既往的历史经验所在。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可以淡化意识形态,以便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但这绝非意味着可以放松意识形态教育,弱化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认识与界定,是为了在教学中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部分相关内容有效融合。如何将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难点,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就是就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两部分内容的理论相溶,而不是简单把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和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拼凑起来。因此,我们要从理论层面准确地把握这一课程的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及其关系,从而有效地整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使之成为闭合有序的理论整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相关联、相依存、相制约,是一种互维性的关系,这种互维性保证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与形式、功能与目标的统一。马克思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2]结合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就是要以科学性的理论来说服学生,使大学生通过科学的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生力军,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质上是以理论的科学性“说服”来意识形态性地“掌握”当代大学生,因此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是相溶的,正是理论的科学性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性的实现成为可能,而课程的意识形态性则保证了理论的引领方向更具科学性。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1.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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