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关系视角下的合作社产权制度创新

2013-09-15 11:32刘洋洋姚玉珠刘从九
中国合作经济 2013年9期
关键词:股金入社产权制度

文/刘洋洋 姚玉珠 刘从九

随着农民合作社组织协作关系日益市场化和社会化,合作社的产权关系日益复杂。它既包含社员的原始个人产权积累,也包含集体产权积累和与社会其他组织协作形成的产权积累。合作社产权积累的设计和安排直接关系到能否广泛接受各类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资本。本文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剖析,从合作社组织协作关系变化的角度,提出合作社产权制度调整的构想。

传统合作社资本与协作资本结合必要性

农民合作社是动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当前合作社的外部环境发生着众多变化,最主要的环境变化表现为外部竞争压力的增强。为适应竞争变化,合作社广泛引入协作资本,这不仅拓宽了合作社的活动视野,加深了合作社资本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推动了合作社横向和纵向一体化进程,同时也冲击着合作社原有产权关系格局。

传统合作社产权关系格局与争议

传统的合作社产权资本主要是社员的入社资金,它是合作社建立初期社员自愿投入的运作资金,又称“内源性资本”。合作社章程规定,凡入社社员必须认购社股,每人至少一股。社员入社资金所体现的不是一种与合作社的投资关系,而是取得社员身份或资格的条件。由于经济活动范围狭小和社员经济条件所限,社员早期的入社资金一般很低,所形成的积累也有限。

在传统合作社的产权关系构成中,公共积累是受到争议最多的一项合作社原则条款。从其来源和性质看,合作社积累是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的特殊部分,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对合作社资本做出了不可分的原则规定,这一原则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合作社服务性而非盈利性考虑制定的,另一方面出于社员经济能力有限,不可能对合作社做大规模投资,为了保障合作社经营事业的巩固和扩大对资本需求的客观现实而做出的原则规定。1997和2012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先后修正了这一原则,修正的基本精神是:合作社盈余形成的积累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做出修正的背景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合作社财产积累无法满足社员要求,不利于合作社的交易活动和对相关利益人实施激励。

总的来说,对传统合作社产权关系的争议有如下几个方面:

模糊的产权关系不利于维持合作社的凝聚力。虽然早期合作社社员的入社资金规模小,所形成的积累有限,不足以引起社员对这一部分的产权安排的要求。但随着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展开,积累会日益增加,社员对合作社的积累不会继续保持那种“超然”心态,而关心积累的总量规模,所能够带来的增量,以及如何合理享有这部分财产等问题。如果不对合作社积累进行合理安排,就会影响社员收入,造成他们与合作社的心理隔阂。而对于合作社管理者来说,积累基金的膨胀扩大会对他们的权力约束产生微妙影响,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管理层权力逐渐膨胀,并不断脱离社员控制与约束,最终使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

合作社积累的不可分性与合作社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相背。合作社奉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但依据积累不可分原则,社员退社时只能要求合作社退还入社股金,不能对公共积累要求权利,这从某种程度上可能造成对社员利益的剥夺。合作社积累是从合作社盈余中直接提取的部分,属于社员创造的收入,在提取当期就减少了社员的收益,在以后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中,这部分积累本质上起到了改善交易条件和交易能力的作用,对社员的收入会产生一定积极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且均等受益的意味浓厚,不利于吸引社员入社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违背了产权交易性的基本特性。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合作社与外部组织之间主要表现为合作交易或公平交易关系。美国密苏里大学教授米歇尔·L·库克(Michael L.Cook,2003)分析了美国传统合作社和新一代合作社产权关系特征后指出,“从合作社企业的观点来看……社员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和风险偏好调整合作社的资产组合”。否则就会出现不同社员平均分配权力的情况,包括社员赞助人与社员投资人、新社员与老社员,从而违背产权基本交易原则。

产权关系单一。长期以来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单一带来一系列后果:资本来源渠道狭窄,主要通过社员入股形成合作社的股金,贴切的说属于社员的赞助资金,或社员资格的对价,这部分资金虽然支撑着合作社经营,但却不是完整意义的投资资金,因而保值增值的本性受到削弱。缺乏流动性,传统合作社重视内部产权关系的维系,致使合作社的财产缺乏相应的流动性,阻碍其实现更合理的组合。股本的非收益性,在大多数传统合作社中,所有权本质上是不带来收益的,社员收益主要来自股本以外的与合作社交易的利润返还部分。上述单一的产权关系极易导致诸如搭便车现象、视野狭窄、资产组合等出现问题,削弱农民合作社的竞争力。

合作社引入协作资本的空间和机遇

未来合作社面临的严峻挑战是能否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问题,而其中的核心内容是能否实现合作社的内外部协作。就内部协作而言就是要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今天的竞争压力迫使农民合作社必须参与到更大范围的竞争活动中来,其风险大大增加了,没有内部的协调一致就会失去合作社的凝聚效率。而外部协作指的是合作社通过各种协作关系参与产业竞争,以有效避免合作社组织间或合作社与其他组织间的侵略性竞争。可以说,合作社的外部协作能力是决定其未来能否成功的关键。

经济运行和市场结构的基本变化促使合作社寻找和建立协作驱动力。

这些基本变化包括:技术的广泛使用,并使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合作社为社员提供销售产品服务的压力大增;合作社多元化社员资格体系逐渐形成,他们需要不同的服务、产品和结构;变化的竞争环节,单纯的价格竞争优势正在失去效应,价格低廉不一定能取得市场优势,而质量、便捷、新颖、安全、环境等更容易被市场接受;产业化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渗透使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受到市场活动的引导,企业都在努力使自己能够掌控整个过程的每一个阶段——生产消费者喜好的特殊产品、满足质量说明书的要求并使成本最小化、控制风险等。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不可能置身度外,必须重新摸索自己在新的相互依赖的产业链和供应关系中的位置,通过建立协作驱动力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资本协作帮助合作社有效控制影响利润率的可变因素。

合作社的运营效率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资本、市场、技术、信息、人才、渠道、政策、管理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组织效率。如何有效组合和利用这些因素是问题的关键,最有效的途径是,与各类组织(资本)建立协作或联盟关系,以使合作社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更多地控制那些影响利润率的可变因素。合作社可以通过区域层面的协作资本联合,即地方性的合作社联合,提供区域性组织和农民社员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将他们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其他经济组织或公司;也可以是跨区域的协作资本联合,通过资本的协作或联合实现交易内部化。协作和联盟的方法可以是直接引入协作资本、出售股权、租赁经营业务、转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建立联合企业等。

开放的社员资格制度为协作资本的引入打开通道。

农民合作社实行开放的社员资格制度,对所有能够使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接受责任的人开放,即新社员与老社员享有同样的投资权和剩余权,加入合作社的新社员在不需要支付其他代价的情况下,能够以同等的机会获得合作社资源,享有合作社收益。当然这样可能引发合作社原始社员的不满,他们害怕自己的利益被后来者攫取。也可能导致了一些组织和个人在合作社成立之初持观望态度,一旦发现合作社经营较好、积累增加,就立即加入合作社,以期获利。但不必过多担心这样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调整得到解决。

利于实现合作社资本的灵活组合。

农民合作社是以小生产者为主体成员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准企业性质,因而应当像其他企业组织一样,注重资本的灵活组合。资本组合的本质是配置经营要素,前提条件是这些要素必须具有流动性,要素所有者会根据投资收益大小与风险偏好调整他们的资本投向。同时应当抛弃旧有的合作社“内引外联”的观念,即合作社只能与性质相同的企业实现联合。这种联合束缚了合作社的手脚,限制了经营领域和资本要素实现最佳配置,这对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引入协作(联盟)资本后合作社产权关系变化

协作资本的进入必将带来合作社组织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合作社必须对产权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使其适应新的产权结构,才能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经营和服务能力。

引入协作资本后合作社的资本构成和积累的产权关系

现阶段不少合作社自有资本中,既包含社员的入社资金、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也包含长期经营形成的积累资本和其他组织投入的协作资本。合作社资本构成多样化,具体如表1所示。合作社的“协作资本”,即通过合作、合资、联盟关系引入到合作社的资本。合作社发挥自身内引外联的特色和优势,通过组建各种合作制联合体,与其他组织开展合作、合资或各种类型的联盟关系,广泛吸收外来资本和技术,拓宽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和提升技术水平。

表1 :合作社资本的构成与积累的产权关系

合作社引入协作资本的本质

合作社引入协作资本的本质是通过战略联盟,将农产品上下游组织的资源和能力联合起来,充分发挥供应链的整体效用,使合作社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合作社要生存谋发展,必须将自身投入到市场这个整体中去,任何合作社都不能孤立地在市场经营过程中获得经营效益,得到长足发展。单个合作社要想保持竞争优势必须与其他组织进行合作,获取和交换知识、信息,利用供产销一体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分,获取持续竞争优势。协作资本的进入必将带来合作社组织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合作社必须对产权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使其适应新的产权结构,才能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经营和服务能力。

合作社决策制度的调整

合作社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对于社员入社资金的部分可以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投资资金的部分则表现为一股一票,协作(联盟)资本按照一股一票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合作社面对不同的决策项目可建立不同的关系,如联盟关系或个人关系,以便更好地处理产权问题。合作社进行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合作社本身或者合作社社员的切身利益时,可以采取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若关系到社企联盟的发展,则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表决权,以着重体现联盟资本的价值。

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

协作资本进入合作社是以共同利益目标为基础的经济联合。协作资本必将引起利益分配格局变化,以平衡包括协作资本、社员投入在内的合作社各资本之间的关系。在利益分配上合作社要正确划分社员入社资金、社员投资、协作资本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社员入社资金保证了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同时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合作社内部获得收益、享有权利;社员投资包括社员自主投资和合作社惠顾返还计入社员名下的投资,合作社应该按照社员投资比例、规模、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来划分收益;而协作资本则是其他经济组织追求长期利益的投入,合作社与之共同经营,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配投资项目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分配机制及方式,能够帮助合作社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协作关系下农民合作社产权制度创新

我国农民合作社在产权制度优化方面一直在寻求创新,根据合作社组织协作关系分析,总结出了对产权制度创新的几点思考,主要包括利用股金激励社员;规划新老社员之间在合作社中的利益分配;加强与协作组织的联合,制定合作社发展战略;选择灵活的投资方式;分清社员投资和协作资本投入之间的关系。

利用股金激励社员

合作社先根据经营规模确定投资规模,从而确定合作社的总股本数和接受社员的数量,社员投入资金形成合作社原始资本,并实行一股一表决权的制度。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鼓励实行股金积累机制,鼓励社员将合作社盈余分配收入转为股金留在合作社内部,继续支持合作社运营,社员也根据拥有的合作社股金获得分配收益,股金积累政策提高了合作社社员拥有的股金上限。

同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借鉴国外合作社的做法,要求社员将剩余分配所得作为股金存入社员的个人资本账户,并且规定股金在社员退休时予以兑现,这种做法既稳定了股金存量,又改变了合作社对退社自由上限的规定,适当改变产权积累制度,合理激励社员投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规划新老社员之间在合作社中的利益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集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不论是创建之初的原始成员,还是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过程中新加入的社员,管理者要妥善解决新老社员之间的代间矛盾。首先,合作社老社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要对老社员实行利益保护;其次,在新社员的接纳上征求老社员的意见,设定进入合作社的门槛,根据合作社发展状况,制定一个适合的加入政策。比如,新社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本或者更高的技术,为合作社注入新鲜“血液”;保护老社员的利益同时兼顾新社员,缓和新老社员之间的矛盾。

加强与协作组织的联合,制定合作社发展战略

协作组织与合作社的纵向协作关系决定了合作社在考虑发展的同时要考虑合作方的利益,合理规划产权结构,与协作组织共同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合作社与投资者明晰界定产权范围,协议好组织之间的投资程度、合作深度以及各方的利益安排。比如说,在产权问题上,可以参考公司的做法,让协作组织以股东的身份入股,参与合作社计划和决策,制定适合各方发展的合作社发展模式,协作组织以其所占有的股份的多少拥有决策权、控制权并分享收益。合作社吸收协作资本时,应与协作组织分清权责界限,防止出现外部力量干预合作社自身事务的情况,划定各方的利润界限,明确责任。

选择灵活的投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不能一成不变,在进行投资选择时,需要根据合作社自身的能力(如物资技术条件、经济实力等)和社会实际需求来确定,还要考虑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选择投资前,应先针对合作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明确自身的资源状况,为正确决策以及投资项目规模指引方向;其次,分析投资项目的社会实际需要,仔细研究市场需求量、行业竞争力度和市场进入方式,进一步确定投资方案;合作社在进行实际投资前一定要做好效益分析。合作社投资在资本安排上要灵活组合,根据收益及风险选择投资领域,甚至可以实行多种产业的综合业务,与此同时,要保证合作社内部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在保证投资力度下合理安排产权制度。

分清社员投资和协作资本投入的关系

社员与协作组织在本质上存在不同,社员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的决议分享盈余,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社员继续进行投资时享有额外收益。与合作社有关的协作组织,在投入资本时奉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一般来说,二者之间的交易是经济联合,不牵涉到所有权方面的问题,二者通过联合的程度、投资资金的多少等,来决定双方利益分配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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