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项目PPP模式选择路径研究
——基于交易合作三维框架

2014-01-12 08:20杨卫华王秀山张凤海
华东经济管理 2014年2期
关键词:所有权经营权程度

杨卫华,王秀山,张凤海

(大连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4)

公共项目PPP模式选择路径研究
——基于交易合作三维框架

杨卫华,王秀山,张凤海

(大连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4)

公私伙伴关系(PPP)模式在中国的公共项目中正在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由于对PPP模式分类不清晰,并且缺乏对各种具体模式运作特征的深入了解,政府仅将诸如BOT、BT、TOT等少数模式简单套用到众多的公共项目中,如此就会出现PPP模式制度安排特征与公共项目属性不相匹配的问题。文章在文献调查的基础上,构建出PPP模式的二十二个小类、九个中类和四个大类的三级分类结构,提出政府在该分类结构中选择PPP模式时遵循从上至下的决策思路。针对九个中类的PPP模式,在所有权转移效益、经营权控制程度、公私合作程度构成的三维框架内,识别出公共项目PPP模式选择的三条路径,结合公共项目属性给出每条选择路径的适用条件。

公共项目;PPP;交易;合作;模式选择

一、引 言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即公私伙伴关系,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的公共项目融资模式。PPP模式因具有吸引民间投资、充分利用私人部门技术和管理特长等优点,在全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特别是在中国的公共交通、体育场馆(如北京地铁四号线、奥运场馆)等项目中,获得广泛的应用。

PPP是项目融资的总括性概念,包括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等众多具体模式。由于各种PPP模式的运作方式以及合作关系存在差异,政府只有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特点和产权安排来选择合适的PPP模式,才能与私人部门形成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运营。

然而,在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融资实践中,政府对PPP具体模式分类不明晰,没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交易合作等制度安排特点出发选择PPP模式,只是按照经验将BOT等少数几种模式运用到各种项目中,缺乏选择PPP模式的依据[1]。如此,就会出现PPP模式与项目不匹配,或者模糊具体模式分类而笼统使用PPP的现象,这不利于充分发挥PPP的优势,进而阻碍了PPP的推广。

二、PPP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项目模式的选择决定了利益相关者职责和权限的划分,是影响项目绩效的关键环节,因此,一直以来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目前解决项目模式选择的问题主要采用多属性决策方法,例如Cheung[2-3]采用多属性效用分析,通过问卷调查获得每种模式的效用值,设计了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项目模式选择方法。Chan[4]和Oyetunji[5]进一步发展了Cheung的研究成果,提出摇摆赋权多属性评价的项目模式选择方法。郭华伦[6]和陈卉[7]等人提出PPP模式选择的多属性决策方法,冯锋等人从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类公共项目来选择PPP模式[8-9],但这些研究只针对几种具体模式进行决策分析,忽略了其他PPP模式,并且没有考虑不同项目本身的特点。

多属性效用方法最大的缺点就是依赖效用值,而每种模式的效用值主要通过被调查者的主观判断得到。因此,Chang[10]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入手,利用不完全合同来解决这个问题。而Thomas[11]和Chan[12]认为多属性效用方法无法解决模式选择标准的模糊性问题,进而提出了项目模式的模糊选择模型。Luu[13]提出基于案例推理的项目模式选择方法。叶苏东将BOT项目划分为双合同和多合同策略混合开发模式两大类,并采用案例研究分析选择两类模式的优缺点[14]。

综上所述,现有相关研究存在如下局限:首先,在PPP模式分类不完善的前提下进行决策分析,会出现选择对象缺失的错误;其次,多属性决策方法不能体现出PPP项目的制度安排属性,没有从PPP项目交易与合作的本质特点出发选择模式;最后,PPP模式选择是一个动态过程,多属性决策只给出静态的选择结果。

因此,本文将在完善PPP模式分类的基础上,分析不同PPP模式的交易与合作特征,在所有权、经营权和合作程度的三维框架下设计PPP模式选择路径。

三、PPP模式的分类

明确分类是选择PPP具体模式的前提。但由于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加上采用分类标准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PPP模式划分也各不相同,这给模式选择决策带来了障碍。

例如,美国政府会计处[15](US Government Accounting Office)将PPP划分为十二种模式,包括BDO(建设-开发-经营)、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DB(设计-建设)、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DBM(设计-建设-维护)、DBO(设计-建设-经营)、DF(开发-融资)、O&M(经营-维护)、免税契约 (Duty-free Contract)、全包式交易(Whole-Transaction)等。

PPP国家委员会[16](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根据建设和设计阶段的伙伴关系,将PPP项目分为十八种模式,具体包括:O&M、OMM(经营-维护-管理)、DB、DBM、DBO、DBOM(设计-建设-经营-维护)、DBFOM(设计-建设-融资-经营-维护)、BOO、BBO、DF、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免税租用(Tax-Exempt Lease)、LDO/LBO(租赁-开发-经营/租赁-建设-经营)、租赁购买(Lease/Purchase)、Turnkey(交钥匙)、BOT等。

上述分类的思路是将每一个具体的PPP模式作为一类,相当于完成聚类分析的第一步,并且随着实践发展,会有新的具体模式出现。PPP模式的不断增加将相应增大选择决策的难度,这促使一些国际组织和学者寻求PPP模式的大类划分。

例如世界银行[17]将PPP分为六大模式,分别是:服务外包(Service Contract)、管理外包(Management Contract)、租赁(Lease)、特许经营(Concession)、BOT和资产剥离(Divestiture)。世界银行将BOT和特许经营划分为并列的两类,不符合各国的实践做法,学术界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其他分类,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王灏[18]的研究。王灏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权属关系,并结合中国基础设施的特点,将PPP模式分为外包、特许经营、私有化三大类。其中,外包类包括模块式外包和整体式外包,特许经营类包括TOT(移交-经营-移交)、BOT等,私有化包括完全私有化和部分私有化。

本文在借鉴王灏分类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世界银行的PPP模式分类,以最大程度涵盖现有每一种具体模式为出发点,将PPP项目具体模式分为二十二个小类、九个中类和四个大类。最终形成三级分类结构,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PPP模式的三级分类

图1遵循从最底层具体模式(第三级二十二个小类),按照所有权转移和经营权分配类型,逐级向上聚类的思路,形成三级层次分类结构,这符合PPP具体模式来源于实践的特点,与采用统一标准逐级向下分类的逻辑方法有区别。虽然图1的分类结果不能涵盖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PPP模式,但却是目前较为可行的分类方式。和学术界现有分类结果不同的是,本分类中新增了建设外包、运营外包、政府回租和政府回购四个中类。

与PPP具体模式聚类顺序不同,政府在选择模式时,遵循的是从大类到中类,再到小类的从上至下的顺序,因为这种决策顺序最能体现出政府对PPP项目交易合作的要求。然而,现有的研究都集中在使用多属性决策等方法选择PPP项目具体模式,即图1中第三级二十二个小类上,在对PPP模式大类和中类的选择分析尚属空白,导致选择PPP具体模式的方法由于忽略所有权、经营权、合作关系等前提要求,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四、PPP模式的交易特征与合作程度

PPP项目本质上属于公私关系的产权制度安排,需要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分配公共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是指对PPP项目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项目融资的基础主要是项目未来的收益权,所有权的合理配置将有助于提高PPP项目融资的成功率。经营权是指对PPP项目运营管理的权利,经营权的分配将影响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式和质量。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配置是开展PPP项目其他管理活动的基础。因此,在选择PPP具体模式时,必须针对项目特点,事先确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归属,保证政府和私人部门可以形成良好的伙伴关系。

(一)不同PPP模式的所有权特征

多数情况下PPP项目所有权归属在项目寿命期内会发生变化。政府将项目所有权转移给私人部门,相当于从私人部门融资;私人部门将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政府便可获得项目资产。总之,发生所有权转移对于政府和私人部门来说都将带来效益。

根据PPP模式九个中类的运作特点,可以归纳出PPP项目所有权转移的四种方式,分别是: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转移、私人→政府、政府→私人→政府、政府→私人。

(1)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转移。外包类PPP模式的所有权一直归属于政府而不转移,私人部门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

(2)私人→政府。在特许经营类的BOT模式中,政府特许私人部门融资建设项目设施并在运营期拥有所有权,特许期结束时私人部门将项目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政府回购具有相同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例如租赁购买模式,由私人部门融资建设项目设施并拥有所有权,然后将设施租赁给政府,在运营期结束时政府回购设施。

(3)政府→私人→政府。特许经营类中的TOT模式,以及回租回购类的政府回租模式,都是政府先将项目设施出售给私人部门并转移所有权,在运营期结束后,私人部门将所有权再移交给政府。

(4)政府→私人。资产剥离类的PPP模式是政府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私人部门,运营期结束后私人部门拥有项目资产的永久性所有权。

PPP项目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所有权的最终归属而获得的效益,以及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交易成本的损失。交易成本的损失与转移的次数、项目的复杂程度有关,还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发生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监督管理成本等有关[19]。据此,从政府角度来看,对项目所有权转移的综合效益从小到大排序如下:政府→私人、政府→私人→政府、私人→政府、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转移。

(二)不同PPP模式的经营权特征

PPP模式的经营权归属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经营权属于私人部门、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经营、经营权属于政府。

外包类中的整体外包模式和特许经营类中的BOT、TOT模式,以及资产剥离类中的完全私有化模式都是政府特许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经营权属于私人部门。

经营外包模式是政府将部分经营管理任务转移给私人部门,政府还承担项目的主要经营责任;部分私有化模式是政府将项目资产的部分所有权转移给私人部门,私人部门也获得相应的经营权。因此,经营外包和部分私有化两种模式都是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经营项目。

建设外包模式只是将设计、建设任务转移给私人部门,政府完全负责项目经营;在政府回租和政府回购模式中,政府都要通过租赁获得项目资产的经营权。

按照政府对经营权控制程度的大小,可将PPP模式的三种经营权分配方式从小到大排序如下:经营权属于私人部门、政府和私人共同经营、经营权属于政府。

既然PPP模式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个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特征,因此,可将九个中类的PPP模式进行交叉分类,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PPP模式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征

在表1中,九个中类的PPP模式都各自具有唯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征,没有出现彼此重叠的现象,表明图1中的三级分类结构符合逻辑要求。表1中的三个未知模式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具体PPP模式,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尚未出现符合对应所有权和经营权特征的具体模式,或者该种模式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组合在产权制度设计上不具有可行性。

(三)不同PPP模式的合作程度

PPP项目的本质是形成公私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方特长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合作关系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项目成败,政府要想顺利推进PPP项目,就必须明确在哪些环节上需要与私人部门开展合作以及合作程度的大小。

然而,由于PPP项目不同模式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配等交易制度安排不同,政府和私人部门在每种具体模式中的合作环节和合作程度就会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分别衡量九个中类的PPP模式的公私合作程度,以便于政府在模式选择决策时参考。

根据PPP项目特点,可在招投标、设计、融资、建设、经营、移交等六个环节上,从共享、沟通和协作三个维度来测量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合作程度。之所以选择上述六个环节,是因为招投标是PPP项目选择合作伙伴的关键步骤,其他五个环节是公私间分配权责的重要着眼点,这个特征在PPP项目具体模式的英文名称上就有着非常直观的表现。

信任、承诺、共享、沟通、协作是影响项目合作的基本因素[20-21]。其中,信任和承诺是所有PPP模式中开展合作的共同基础,对合作程度测量的区分度不高。共享、沟通和协作三个方面在不同PPP模式的六个环节上表现不同,可以作为公私合作程度测量的主要维度。

对于PPP项目,在任何环节上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项目失败。为了测量方便,假定政府和私人部门在六个环节上合作的重要程度都是等同的,只要在任何一个测量维度上有合作的必要性,就相应得1分。按照九种PPP模式的运作特点,将每个环节上的合作需求标识出来并计算合作程度总分。具体结果见表2。

表2 不同PPP模式合作程度的测量

五、PPP模式的选择路径

前述分析表明,不同PPP模式的所有权分配、经营权控制以及公私合作程度存在差异,使得每种模式具有独特的交易合作特征,政府直接在九种模式中选择需要开展大量的比选工作。如果从交易合作变化规律出发,识别出能够体现公私合作需求和项目特点的若干选择路径,就可以简化政府的模式选择决策过程,有助于政府明确所选模式在交易合作变化路径中的相对位置,进而便于利益相关者实现合理的角色定位和权责分配。

(一)交易合作三维框架下选择路径的识别

从PPP模式的交易特征与合作程度的分析发现,所有权转移效益、经营权控制以及公私合作程度都能实现相对大小排序,采用定序变量进行测量。四种所有权转移形式的效益按照从小到大分别赋值为1~4,三种经营权分配方式可以根据控制程度从小到大分别赋值为1~3。结合表2的结果,将九个中类的PPP模式的交易合作得分汇总于表3。

表3 PPP模式的交易特征与合作程度得分

根据表3中的数据,在所有权转移效益、经营权控制程度、公私合作程度构成的交易合作三维框架内,每个PPP模式都具有独特的位置,具体如图2所示。

为了确定出三维框架内PPP模式的选择路径,设定路径识别原则如下:

原则一:尽可能在PPP模式的同一大类内形成路径。PPP模式的每一个大类具有近似的运作方式,优先在同一大类内设计选择路径能确保模式比选具有共同的决策基础。

原则二:同一选择路径内的所有权转移或者经营权控制的特征相近。如此设计使得同一路径表现出相对稳定的交易制度特征,易于明确选择路径的适用条件。

原则三:每一个选择路径都能满足公私合作程度从低到高变化的要求。合作程度要求越高的PPP模式需要政府和私人部门付出越多的努力,同时政府必须具有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按照合作程度由低到高设计路径符合政府运作项目经验积累的客观事实。

原则四:符合政府从已有项目出发,向新建项目逐步推广PPP模式的现实要求。政府对已有的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推行PPP模式避免了项目建设和融资等风险,能够以较低的代价积累项目管理经验,为此要求选择路径的初始点必须是适用于已有项目的PPP模式。

在四个原则中,前两个原则划定出路径构成节点的范围,后两个原则规定出路径发展的起始点和终点。按照上述列出的四个原则,在图2中识别出三条PPP模式选择路径。

图2 交易合作三维框架下PPP模式选择路径

“选择路径一”:经营外包→TOT→整体外包→BOT。“选择路径二”:政府回租→建设外包→政府回购。“选择路径三”:部分私有化→完全私有化。

图2将经营外包划入“路径一”而没有归于“路径二”,如此设计的主要原因是除了能够符合其他原则之外,更能体现出“原则三”的要求,使得“路径一”形成合作程度递增的格局。

(二)选择路径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图2中的X、Y和Z轴是对交易合作程度的相对性测量,导致所有权转移效益、经营权控制程度、公私合作程度的取值范围不同,不便于比较三个维度的关系。因此,需要将每个维度的得分进行标准化,具体数据如表4。

表4 PPP模式的交易特征与合作程度标准化值

1.选择路径一

根据表4的数据,绘制“选择路径一”的交易合作特征变化曲线,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选择路径一”的交易合作特征

图3中的曲线走势反映出“选择路径一”的重要特征是:①政府对项目的经营权控制程度最低;②除了TOT模式之外,其他三种模式的所有权转移效益都在所有模式平均水平之上(因为标准化得分在0点以上),并且四种模式的所有权转移效益标准化得分总体上高于经营权控制程度得分,体现出在该路径下政府更关心的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③选择路径上PPP模式的合作程度在逐步上升,经营外包之后的三种模式的合作程度总体上高于所有九种模式的平均水平。

“选择路径一”适用于政府经营效率不高,而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技术管理优势,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同时在“路径一”的模式选择中,政府希望通过所有权转移实现较高效益,最终获得项目所有权以恢复项目的公共性质,并且与私人部门具有良好的合作经验和高度合作意愿。

据此,“路径一”可为政府在选择下列公共项目的PPP模式提供决策参考:①可收取通行费的交通项目,例如:高速公路、地铁等;②能源生产项目,例如:火电、风电厂等;③可产业化运作的环保项目,例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废弃物回收等;④不能直接向使用者收费的,不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例如:清扫保洁、城市绿化养护等。

政府在为上述项目选择具体PPP模式时,如果项目已经建成,可以从路径的起始点出发,优先选择经营外包和TOT模式;如果需要新建项目,政府在选择模式时,既可以从路径的起始点开始,也可以优先选择合作程度较高的整体外包和BOT模式。

2.选择路径二

图4体现出“选择路径二”的交易合作特征为:①政府对项目的经营权控制程度最高;②除政府回租模式之外的其他两种模式的所有权转移效益标准化得分要高于总体平均水平,同时三种模式的所有权效益标准化得分要低于经营权控制得分,说明该路径下政府更注重对项目经营权的控制;③“路径二”的合作程度虽然在不断增加,但是总体上要低于“路径一”的合作程度水平。

图4 “选择路径二”的交易合作特征

“选择路径二”适用于不能通过市场化运作并由私人部门经营管理,或者政府需要强化经营控制权的项目。在该路径中选择模式时,政府希望对此类项目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较短,并最终获得所有权,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私人部门展开合作。

“选择路径二”可为下列具体公共项目提供PPP模式决策依据:①不能向使用人收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例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网、绿地、广场等;②政府办公用房设施、政法设施、教育和医院设施等;③保障性住房,例如:经适房、限价房、廉租房等;④不能市场化收费且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能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项目,例如: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电子政务系统等。

无论是否新建项目,政府都可以从“路径二”的起始点开始选择模式。对于已有的项目,可优先选择政府回租,以短期让渡所有权为代价,政府可获得融资。在项目需要改扩建时可以选择路径上的合作程度较高的模式。对于新建项目,除了可以从路径起始点选择之外,还可优先从建设外包模式开始,根据政府财政情况与合作意愿选择具体模式。

3.选择路径三

图5中“选择路径三”的特征为:①政府对项目经营权的控制程度是所有路径中最低的,水平与“路径一”相同;②项目所有权转移效益在所有路径中是最低的;③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合作程度虽然有所上升,但是总体上处于三种路径中的最低水平。

图5 “选择路径三”的交易合作特征

“选择路径三”适用于政府不需要获得项目所有权,可以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由私人部门负责经营的项目。在该选择路径上的模式不要求实现公私间的高度合作,整体上政府对项目的控制权最低。

“选择路径三”上的模式可用于下列项目:①可直接向使用者收费,但是产品和服务提供能力在全社会同类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总量中比重较小的项目,例如:垃圾(生物质能)焚烧发电、海水淡化、集中供热等;②可以将政府公共管理和私人部门运营维护相结合,并且所有权归属于私人部门不会影响运作性质的项目,例如:工业园区、新城区等;③可直接向使用者收费且不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能够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项目,例如:城市信息化系统,公共停车场等。

“路径三”与“路径一”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政府对项目经营权的控制程度低,因此,一些适用于“路径一”模式的具体项目,例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也可以采用“路径三”上的模式,例如BOO模式等。对于这些项目到底遵循哪条选择路径取决于政府对项目产权的控制意愿,同时也受到选择路径依赖的影响。例如,对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深圳道斯垃圾发电厂最早在1997年采用的是BOT模式,但是在后续的时间里各地都开始采用BOO模式,因此目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BOO模式居多。

路径依赖的本质是政府在选择PPP模式时考虑交易制度安排特点的结果。例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多采用“路径三”上的BOO模式,主要原因是这样的项目可以不依赖政府补贴而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持续发展,并且项目的产能不会对电力供应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可以让私人部门拥有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而污水处理项目多采用“路径一”上的BOT模式,是因为污水处理厂不能直接向家庭或企业收取处理费,必须通过政府补贴才能正常运营,并且公益性非常强的污水处理设施不适宜长期由私人部门控制所有权,因此,必须在交易制度中设计最终的“移交”环节。

六、结论与启示

PPP项目的具体模式繁多,为不同模式比选带来困难。是否存在某种规律,可用以解释现实中某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与PPP具体模式的匹配关系,并可作为政府进行模式选择决策的依据?学术界目前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本文在对PPP具体模式聚类的基础上,从所有权转移效益、经营权控制和公私合作程度构成的三维框架出发,识别出PPP模式选择的三条路径,为上述问题给出一种解决方法,并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PPP模式分类适宜采用逐级向上聚类的方法,实践中的各种具体模式可以形成三级分类结构,包括二十二个小类、九个中类和四个大类;政府在选择PPP模式时,需要在三级分类结构中遵循由上至下的决策顺序,根据公共项目交易合作特征,重点在PPP模式的九个中类中做出抉择。

第二,九个中类的每一个PPP模式在所有权转移效益、经营权控制程度和公私合作程度构成的三维框架内,都有着互不重叠的位置,具有独特的交易合作特征。

第三,在交易合作三维框架内,根据交易特征相近与合作程度递增的原则,能够识别出三条PPP模式的选择路径,并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本研究得到相关实践启示如下:

首先,政府可以在不同所有权转移和经营权控制方式的组合下,结合建设、融资、经营、维护、移交等不同环节,设计出新的PPP模式。尤其在中国的公共项目发展情境下遵循这个思路,能够凝练出具有中国特色的PPP创新模式。

其次,政府要逐步减少对若干常用PPP模式(如BOT、BT、TOT等)选择决策的惯性约束,在考虑项目产品公共属性、安全性要求、运作经验的基础上,拓宽PPP模式在公共项目中的应用范围,探索外包类、回租回购类、特许经营类和资产剥离类等PPP模式在公共项目中的运作规律。

最后,政府目前普遍较为关心某一个PPP具体模式如何开展,例如颁布污水处理BOT项目特许文件规范,而没有深入考虑在公共项目开发时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以及PPP具体模式的选择问题。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公共项目PPP模式选择指南”,探索将模式选择与传统公共采购方案相结合的私人部门合作伙伴招标方法。

本研究的局限是在量化各种PPP模式所有权转移效益、经营权控制程度和公私合作程度时,由于直接精确测量难度很大,采用了定序变量的测量结果,给三维框架的构建带来误差。未来的研究可以深入探讨PPP模式交易合作的定量模型,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PPP模式的三级分类结构设计多阶段模式选择决策模型,并继续分析三条选择路径之间的变迁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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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世平]

A Research on PPPM ode Selection Paths for Public Projects —Based on the Three-dimension Framework of Transaction and Cooperation

YANG Wei-hua,WANG Xiu-shan,ZHANG Feng-hai
(SchoolofManagement,Dal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Dalian 116034,China)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mode has been increasingly applied to a wide range of public projects in Chi⁃na.Due to lack of clear classification of PPPmodes and deep understanding on characteristics of all specificmodes,the gov⁃ernment applied simply a few PPP modes,such as BOT,BT,TOT,in all public projects,which resulted in am ismatch be⁃twee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characteristics of PPPmodes and features of public projects.Based on literature review,the paper develops a three-level PPPmode classification structure which consists of 22 subdivisions,9 types,4 major catego⁃ries,and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follow a top-down decision-making process when selecting PPP modes in the three-level classification structure.Three selecting paths for 9 types PPP modes are identified in the three-dimensional framework composed by transfer of ownership benefits,controlling level of operation rights,and cooperation level between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The paper also brings forward app licable conditions for every selecting path according to the features of public projects.

public projects;PPP;transaction;cooperation;mode selection

F062.6

A

1007-5097(2014)02-0121-06

【DOI】10.3969/j.issn.1007-5097.2014.02.024

2013-08-2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确定环境下BOT项目特许经营者选择研究”(7100207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项目的模式选择及应用对策研究”(2010-R3-11);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辽宁省政府公共投资项目治理机制研究”(W 2012071)

杨卫华(1977-),男,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副教授,博士,副院长,研究方向:公共项目管理;

王秀山(1962-),男,辽宁葫芦岛人,教授,博士,副校长,研究方向:技术经济;

张凤海(1971-),男,满族,辽宁岫岩人,教授,博士,党总支书记,研究方向:企业发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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