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优化策略

2014-01-28 14:52孙浩坚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文化站浙江缙云321400
大众文艺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法文化遗产利益

孙浩坚 (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文化站 浙江缙云 321400)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的流失消亡,因此需要尽快的将保护工作做好。接下来针对公法保护为主要保护形式的体现以及成因进行分析。

(一)公法保护具体体现

公法保护即行政法保护,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法规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开展审查、存档、宣传工作,并且对于非文化遗产的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扶持政策。公法保护已经体现在许多的法律政策上了,例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等,这些立法保护行为的性质都是公法保护,国家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筹统一管理,利用法律手段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发展。除了法律规范,国家还对各地政府的保护工作进行部署,并且引导民众参与到保护工作中。国家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建立存档资料库、加强民众保护意识教育等等,这些方方面面都体现了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上的公法保护性质。

(二)公法保护的成因

针对我国目前为何采用公法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速度较快,甚至许多根据口传身教发展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失传的绝境。例如皮影戏在三四十年代有约1000个表演团体,但目前规模数量都不及那时的十分之一。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措施需要在最快时间内达到效果。公法保护就符合这样的需求,而私法保护需要大量的时间,往往还会涉及利益矛盾,很大程度会影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所有的华夏儿女,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内涵,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前人留下的文化瑰宝并且不断的传承下去,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族精神,团结了祖国的亿万同胞。但是目前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利益争夺十分激烈,如果全部利用私法进行保护,那么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免沦为市场竞争的牺牲品,原本的风貌特色会受到巨大影响甚至消亡,只有利用公法保护才可以杜绝这种利益争斗带来的危害,进行统一规范,最大程度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然后,是为了迎合联合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倡议,履行签署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中明确规定各国需要利用法律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因此,采取公法保护的手段是履行缔约国的责任,与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有利于在国际上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交流。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与知识产权存在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精神财富,从浅层含义来看,属于知识范畴,但是与知识产权又存在差异,目前大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历史传承的技艺,并不满足知识产权对于作品“原创性”的要求,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并不能用知识产权一概而论,需要其他针对性的公法保护手段进行管理。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权利主体模糊

非物质遗产属于思想体系,本身就较抽象再加上长时间的流传,对于其主体很难确定。法律中如果没有主体,那么规定的义务就没有人履行,责任就没有人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法律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就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模糊的问题,非物质遗产传承人基本都是政府,缺少团体和个人,但是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存在许多的局限性,因此只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权利主体,才可以使法律价值得到体现,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2.利益分配不均

大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开发包装后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其拥有者的开发观念都比较薄弱,因此在与其他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尝尝处在被动,最终得到的经济利益也很微薄,这种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损害了其拥有人的利益。

(四)不合理的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群众保护意识薄弱等因素,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恶意仿造、改造、歪曲内涵。国内不法分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变卖,损害了其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国外也有许多不法分子觊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假借考察等借口,对我国文化遗产进行记录,而后包装推向市场以获取暴利。这些不良现象都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优化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开展一切保护工作的根本前提,只有对各方进行约束,才可以发挥出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首先需要利用私权保护的方式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然后利用公权保护加以规范。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登记、注册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需要灵活使用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扬长避短取两者优点,在保护工作中切勿片面的看待问题。在公权保护没有完善的时候,需要规范私权保护,利用私权保护来弥补法规的空白,在公权保护相对成熟完善的时候,再进行全面的实行。

(二)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

针对现状中提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我国必须采取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使实际的权利主体和其他使用者共享利益,当然有关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原则并不使用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并不等同知识产权。在后期的实际开发过程中,开发人往往利用原拥有者市场经济观念淡薄的缺陷,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故意欺瞒,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根本利益受损。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国家立法进行规范,明确开发者和所有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前提,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保障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三)培养良好的保护意识

首先,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需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从法制到各部门的完善机制,确立科学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政策,并监管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是否到位。其次,对于能为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进行教育,例如高科技产业、学校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课程,培养学生们的保护意识。最后广大群众也需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维护历代祖先劳动成果和思想结晶的光荣使命,是华夏儿女必须背负的责任,约束好自己的行为规范,共同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尽快的解决,逐渐减少直到杜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保存好我国56个民族共同创造的文化瑰宝,为民族的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凝聚力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吴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3(3).

[2]冯希艳.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思考[J].兰台世界:中旬,2013(1).

[3]王吉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模式[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

[4]董占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探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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