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公共安全论坛(2013)会议纪要*

2014-02-09 02:57冀天
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报告 2014年1期
关键词:抗争

中国社会公共安全论坛(2013)会议纪要*

主旨发言

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结构及其阻断与化解制度

□ 童星,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大家好!在中国我们谈社会矛盾时,这里的社会矛盾不等于经济性矛盾或者人际矛盾,中国社会矛盾的结构调整也不是单纯的信守契约或者为人处世方式的调整,因为中国的社会矛盾不等于西方的社会矛盾,中国社会矛盾是“中国社会的矛盾”。中国社会转型期是一个风险社会、开放社会、多元社会和虚拟社会的结合。

风险社会是一种安全需求。它的重点环节,比方说应急、减灾和维稳领域待创新升级。风险社会的不断演进在制造风险的同时,也加剧了公众对安全的忧虑,使得风险承受者和风险制造者之间的张力加大。风险制造者总是试图以“一成不变的承诺”或“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来消除安全焦虑或推卸责任,往往激起风险承受者更激烈的风险和对抗。

开放社会是一种融入需求。对于传统的封闭社会,开放社会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整个社会如同一场“马拉松比赛”,有人在“领跑”,也有人“掉队”,掉队者就会产生融入的需求,为满足融入的需求,传统封闭社会限制人员流动的户籍制度、单位制度以及各种形式的身份等级制度就必然要改革。

多元社会是一种公平需求。中国社会转型带来了极大的社会分化(却少有实质有效的整合),包括个体之间的分化、群体之间的分化和阶层之间的分化。这种分化已经泛化到几乎所有的公共政策中,形成了政策受惠者与政策受损者之间的张力。政策受惠者总是试图以“服从大局”或“发展代价”为由来迫使政策受损者接受现实,但政策受损者越来越不满意于这种强加的分配格局,试图通过抗争来实现合理的利益和理性的收益。比如征地纠纷、拆迁冲突、改制所引发的身份待遇等。这要求我们在社会发展方面要整齐划一,更新利益倾斜政策。

虚拟社会是一种表达需求。网络社会的兴起,减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息依赖,民众信息自由与政府信息垄断之间形成冲突。在中国,网络社会呈现出“结构倒置”效应,即传统强势群体在网络上处于弱势,而传统弱势群体在网络上则处于强势。这恰与转型社会、风险社会中的结构分化形成叠加关系,一方面为现实社会矛盾提供了虚拟的出口,另一方面也放大和强化了原有的矛盾。这要求我们在网络管理思路和方法上实现创新。

在中国社会,当前的社会矛盾的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一是暴力群体性事件。也被称为“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可因具体的利益冲突迁延日久而越拖越大,也可因偶然的官民纠纷而瞬间爆发,容易失控,前者如“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石首事件”、“潮州事件”等,后者如“万州事件”、“池州事件”、“增城事件”等。冲突的一方包括了大量的“围观者”,他们既可以是路见不平的市民,也可以是县域中的“游民”;另一方则是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有的开始有具体的利益冲突,但一旦达到一定的群体规模,便可能形成古斯塔夫·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the crowd)”,“自觉的个性消失,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容易诱发集体暴力;有的一开始就没有具体的利益冲突,参与者有意发泄对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不满,围观者也迅速地分化、站队,形成集体对集体的冲突,由格奥尔格·齐美尔所说的“作为手段的冲突”转向“作为目的的冲突”, 也因此被称为“社会泄愤事件”。

二是具体的利益冲突。在已经发生的暴力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是由具体的利益冲突迁延日久拖大的,例如,“石首事件”在失控前有4天时间,“瓮安事件”在失控前有8天时间,“孟连事件”在失控前也有7次小规模的维权行动,而“乌坎事件”之前的上访则长达几个月。具体的利益冲突通常由特定的政策所引发,如征地拆迁、转业安置、身份待遇、环境与资源分配等,包括实质性的抗争行动,如上访、堵路、散步等。冲突的一方是因政策而利益受损者,是严格意义上的群体,共享特定的目标和期望,另一方则通常是政策的制定者。这种冲突通常是有节制的、可控的,有些可以称之为“集体行动(collective behavior)”,如正常的上访(即不是所谓的“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是现行制度允可的合法抗争,与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在《抗争的法国人》中提到的西欧17和18世纪的反应性抗议类似;如果人数达到了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规模,也可称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或“维权事件”。

三是集体性歧视。少量的暴力群体性事件则是集体性敌视的集中宣泄,而这种集体性敌视主要由参与者的身份区隔所致。这种身份区隔在客观上源于财产、职业、住房制度所形成的“社会闭锁(social disclosure)”,进而形成主观上的阶层归属,或是群体的文化疏离与敌视。前者如“底层”、“下层”的自我归类,李培林的调查发现,主观的阶层认同比客观的阶层归属更能考察人们的冲突意识。后者如“蚁族”、“穷二代”、“官二代”、“富二代”、“高帅富”等网络语言所构建的身份标签,按文化冲突理论(culture conflict theory)的观点,这表面上是一种自我嘲讽或调侃,实质上则是在社会流动不畅的情况下对主流文化的疏离和敌视,是一种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对立。

四是普遍的社会不满。在更为基础的层面上,中国社会矛盾则主要源于社会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所致的普遍的社会不满。这是变革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主要体现在心理层面。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发生的观察发现,“这种持续稳定增长的繁荣,远没有使人民乐其所守,却到处滋生着一种不安定的情绪”。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斯将这一现象解释为“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社会的价值能力和人们的价值期望都在提高,但社会的价值能力提高的速度赶不上人们价值期望提高的速度,导致价值期望和价值能力之间的落差逐渐扩大,就会产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也承认,中国社会用三十年完成了西方二三百年间走过的道路,经历了急剧的社会变迁。因此而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大量的社会矛盾。从总体上看,民众都承认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满,社会的分化带来参照群体的变化,民众并不总是和自己的过去比,而是和现在的他人比。

表1 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结构

我们通过上面的表可以看到,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结构有两个性质:

第一是“连续统”性质。暴力群体性事件是逐步演化而来的,以普遍的社会不满、集体性敌视、具体的利益冲突为基础。当然,特定的暴力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路径可以不同:有的是具体的利益冲突失控,直接转化为暴力群体性事件;有的则是集体性敌视或是普遍的社会不满在特定情景下的集中宣泄。四个层次间具有相关性:普遍的社会不满可以向集体性敌视转化,集体性敌视可以向具体的利益冲突转化,而具体的利益冲突也可以向暴力群体性事件转化。

第二是“冰山”性质。暴力群体性事件、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冰山”上方的外显部分,容易被认知;集体性敌视、普遍的社会不满则是“冰山”之下的内潜部分,容易被忽视。

“冰山”之下的部分更具决定作用。这不仅体现在数量规模上,也体现在对立性质上,即使在特定的事件中,具体的利益之争或暴力群体性事件外显为不同的形态,但在普遍的社会不满、集体性敌视这两个层面上的要素内在地决定了具体的利益之争或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

所以我们需要社会矛盾阻断化解制度。有矛盾并不可怕。阻断与化解是两个方面:一是需要有阻断制度:阻止切断社会矛盾由冰山底部的形式转化为顶部的形式;二是需要有化解制度:促使社会矛盾由冰山顶部的形式转化为底部的形式,并最终消解。

在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阻断制度上,我们有七大制度阻断:在针对暴力群体性事件和具体利益冲突上,包括事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中的应急管理(含维稳)和事后的社会矛盾化解(含诉讼、调解、信访与仲裁);针对集体性敌视:要公平竞争和社会保障;针对普遍的社会不满:要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和政策参与。

诚然,上述应急管理、诉讼调解信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保障、政策参与等制度都已存在,但分属不同的部门执行,缺乏总体安排,呈现出“碎片化”状态,难免在工作目标上自行其是,甚至互相抵牾。因此,必须通盘设计,统筹规划,予以整合。这是社会矛盾化解对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

我的发言结束了,欢迎批评!谢谢大家!

非组织化抗争和制度建构

□陈峰,香港浸会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系

大家好!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非组织化抗争和制度建构》,今天我主要想探讨一下国家和社会抗争的相互形塑,特别关注抗争形态对制度建构的影响。虽然国家体制形塑社会抗争,但因抗争构成对体制的挑战,迫使国家作体制性反应,从而对制度建构产生重要影响。抗争是制度的产物,它同时产生制度。中国社会抗争的特点由体制决定,但同时影响制度的建构和发展。

我们知道,中国应对社会抗争的制度架构是维稳体制,维稳体制具有强制和柔性,柔性的部分就是社会管理,包括大调解、综合治理信访维稳中心和网格化管理。维稳体制的特点是党组织主导整合行政、司法、工会和社会组织的权力和资源,形成处理、应对、化解和防范群体事件的制度网络。那么,为何安排这种特殊的制度形态?现存的有关中国社会抗争的研究多数是将制度安排作为解释变量,认为有组织抗争和非组织抗争对制度的影响是不同的。中国的社会抗争具有非组织、无联结、碎片化、分散性等特点。这些特点由体制决定,但影响了制度建构和发展。

在不同政权类型下抗争形态和制度架构的互相形塑也是不同的。民主体制对于有组织抗争的情况的反应比较迅速,体制能够将群体性事件吸纳和整合进去,能够促进利益的吸纳和整合。第三世界的威权体制对于有组织抗争的态度比较强硬,群体性事件往往被镇压或者被国家所吸纳。在一个弱国家(即控制社会能力有限),一旦发生武装斗争、政治斗争、工人运动等有组织抗争时,暴力镇压或者国家法团主义往往会成为最后的选择。所以有组织抗争能够促使简约、固定和规则化的制度反应。

而中国目前的体制对非组织抗争是一种管控型的。既不提供代表和参与的制度化途径,也非典型的暴力压制型体制。我们目前的非组织化抗争现象是无数有相同怨愤、诉求、利益和抗争对象(加害者)的个案,包括群体的和个人的无组织利益表达,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数量比较多、类型多样、持续、突发、个案处理、通过制度组合强化处理能力、充分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以“摆平”为最终目标,很少受程序和规则的限制。

所以我们今后要加强大调解,也就是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整合政府职能机构,提供“一站式”快捷处理。

这种非组织化抗争对于制度的建构影响是比较明显的,它能够修补碎片化的冲突处理体制,强化处理机制,但另一方面也对法治有一定程度的削弱,客观上造成了维持和再生产利益表达的非组织化。

这是我的发言内容,请各位学界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中国群体事件突变升级的路径与影响因素分析

□ 彭宗超,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大家好!今天我的发言题目是《中国群体事件突变升级的路径与影响因素分析》。在今天的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多采用集体行动理论和社会心理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和冲突演化机制进行解读。多为宏观的理论研究和定性的案例分析,少有基于多个样本的定量研究和统计描述。当然已有学者试图引入突变论解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但仅停留在理论模型的建构以及简单的案例分析上,没有进行更深入的定量分析。

突变理论、尖点突变模型在突发公共危机研究中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因为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不可预测等特征,危机来临时社会系统往往在瞬间由稳定向混乱转变,这之间就产生了变化的不连续。突变理论恰恰可以反映和解释这种不连续变化状态的动态演化过程。

本研究所定义的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过程中的“突变”特指群体行动从非暴力冲突到暴力冲突的瞬时改变,而造成社会状态从对抗性冲突状态向暴力冲突状态的突然转化。根据尖点突变模型构建原理,模型由1个状态变量(因变量)和2个控制变量(自变量)构成。研究采用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提出的“冲突烈度”概念作为表征冲突层级大小的状态变量。在设计控制变量方面,研究参照赵来军、程晶晶构建的用于解释突发事件下个体行为状态的尖点突变理论模型,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事件环境”和“群体属性”作为影响冲突升级的控制变量。

在对60个案例进行相关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基于新构建的尖点突变模型,我们研究总结出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的四种演化路径:

表2 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演化路径的分类

表3 58个群体性事件案例冲突升级路径统计结果

(续表)

本研究将首先采用定量回归的方法对变量进行分析。对那些无法纳入回归模型的变量,将采用统计描述和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

表4 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检点突变模型指标体系

表5 基于尖点突变模型的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的影响因素1

表6 基于尖点突变模型的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的影响因素2

然后我们做Ordered Logistic回归,得出以下的结果:

表7 Ordered Logistic回归结果

我们在这里对三起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分别是:

低对抗—低暴力突变路径—— 6·26安徽池州事件、大敦村事件;

高对抗—高暴力突变路径—— 6·17湖北石首事件、6·28瓮安事件;

低对抗—高对抗渐进路径—— 11·21广东乌坎事件。

得出的结论是:沿着什么样的突变路径变动主要取决于事发导火索的类型,而事件的冲突状态是否发生突变以及冲突最终达到什么等级,则主要受事发情境和群体属性的影响,同时事发地域环境也会一定程度地作用于群体性事件的冲突状态。

表8 安徽池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广东乌坎事件冲突升级影响因素比较

我们最后得出的结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事发情境层面:事发过程中信息的变异、敏感行为的涌现、领导较晚时间出面或不出面、出警时诉诸武力解决问题、运用不恰当的言辞对事件定性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均易使集体行动由非暴力走向暴力。

地域环境层面:某一地区整体教育水平的低下、青年失业率的高发以及该地区治安状况的恶化也会提升集体行动走向暴力的可能性。

群体属性层面:缺乏组织力的行动以及大量无直接利益者参与行动均会使集体行动由非暴力走向暴力。

目前中国之所以存在数量较多的恶性群体性事件,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对上述影响因素不够重视或者没有处置好这些因素及其相互关系,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升级。

因此,在这里,我们可以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在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的现场控制方面:第一,控制谣言传播,第一时间澄清谣言;第二,加强对基层政府干部、民警的培训,增强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规避群体性事件中可能出现的敏感言行;第三,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同时,警力不应随便以暴力的方式介入其中。另外政府在对外发布信息时要特别注重报道的语词和口吻。

在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的长期防止方面:第一,加强对当地教育的投入,关注青年,特别是农民工二代的就业问题。注重培育地方NGO的发展;第二,为进一步规避敏感言行,政府官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需淡化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在平时开展地方治理时,重点关心和解决当地社会最敏感的问题,减轻现场处置压力。

我的发言结束了!谢谢大家!

国家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动员”与“嵌入”

□孙柏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各位专家,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接到邀请来参加这个会议,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国家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动员”与“嵌入”》,这个话题来自于我的一个国家重大项目,这个重大项目是关于群体性事件的。那么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基层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我想讲一下我们基层治理目前的现状和问题是什么。过去这一年来,我一直在大量地搜集案例和验证这些案例,所以我们还暂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

在我们基层治理和变迁的过程中,党组织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大的动员能力和渗透与嵌入基层的过程。所以我们国家嵌入基层治理有三条路径组合,一是基层党组织功能再造与社会“嵌入”;二是数字化以及精细化的社会控制;三是倡导互动参与的社会建设。

在基层秩序的重建上,城市和乡村都有治理秩序重建的诉求。农村面对秩序重建的诉求,乡镇一级政府财力较弱,农村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农村在这个状态下基督教就扩大得很厉害。在北京只有四个比较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其他的还是传统的以物业公司为主的管理模式。目前我们基层治理所面临的最大困境有很多,从目前看,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整个社会碎片化、“去组织化”的状态。基层的自发组织能力还是很低的,个体化和非组织化的状态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整个民众缺乏一个基于组织化的利益认同;二是行政主导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受到了非常大的挑战,根据我们的调研,一个是农村基层的维稳,一个是农村基层利益的分化问题比较严重,导致可持续发展能力受挫。

基层组织的功能再造属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强化,背后推动的主导力量是中组部,主要包括组织建设的强化、组织功能的转型和组织形象的改善。理论资源和实践资源来自于两个,理论资源是历史的传统,即群众路线;实践资源来源于向新加坡的学习,新加坡对中国共产党非常大的影响就是人民行动党嵌入社区的建设方式。现在我们国家主要的代表有三个,杭州的服务型党组织、广州的三级党组织网络的理事会和武汉的社区层面上的党组织。

基层社会的治理困境主要结论有三点:一是国家推动和主导基层建设;二是基层建设要依托地方;三是民间组织尚薄弱,要推动民间组织在基层建设上发挥更大作用。

谢谢大家!

传言与群体性事件

□ 蔡永顺,香港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一、传言的定义与作用

1.传言的定义;

2.抗议中传言的作用;

3.传言与政治机会(行动机会不固定,可在互动过程中产生);

4.事件解读影响人们的共识(并非所有传言都能引起群体性事件);

5.有较强动员作用的传言的特征:职责对象有一定的广泛性;有一定的震撼性;有一定的可信度。

二、中国的传言与群体性事件

1.群体性事件传言的种类分为:责任归咎和责任夸大;

2.参与者包括直接利益者、支持者和旁观者;

3.鼓动性强的传言激发人们的强烈不满、同情或好奇;

4.集体行动的发生:催生性或突发性群体事件,执法聚集在争议地点,有一定程度的动员;

5.抗议发生:事件发生,官方解释缺乏可信度。

三、指责夸大性传言与集体行动

1.夸大后果;现场传言无法阻挡,让集体行动升级;

2.政府的应对:及时解决问题,阻止传言传播,有效澄清,事后惩戒。

四、结论

传言有强大的动员能力;政府需重视合法性建设;技术手段可阻止传言,但不彻底。

水问题与水安全战略

□ 佘廉,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中心

水问题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饮用水质量问题,工业水污染,南水北调困扰,大西南筑坝调水。这些导致水问题与水冲突与社会和谐的矛盾。

一、水问题:当前与未来严重困扰——水问题成为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

1.水问题威胁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中东地区、尼罗河沿岸、亚洲地区(国际),三门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潘阳湖大坝(国内);

2.水体干预行为:筑坝、修渠、提取、人工降雨(宏观);水质净化、水体生态改变、水产业开发(微观)。

二、水体干预行为:不同选择的安全路径——水问题与水体干预行为的互动

1.现实社会困境:影响层面宽泛,链条过长,释放时间周期长,范围不确定,无法纳入经济评估和环境评估的考虑范围;

2.水体干预行为引发一些负面影响。

三、新的水安全观:国家战略层面的水安全观—— 关于国家水安全的任务思考

1.水安全因素:水资源保持、水灾害承载、水污染控制、水冲突应对;

2.战略任务思考:中国水安全发展战略和目标。

转型期的社会治理——执政党社会治理的视角

□ 李程伟,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转型期社会治理的意义

二、转型期社会治理的框架——政府过程

1.执政党逆境执行能力,利益表达与整合,重视决策和执行;

2.问题:政治流程与上层建设,利益表达缺失与错位,执政党呈现绝对价值理性,利益表达与整合间存在断裂;

3.思考:必须转变执政方式,党群交互,强化战略学习能力,继续奉行行动哲学。

国家建设与衍生风险的控制

□ 吴新叶,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1.案例的比较研究(原本的衍生风险现成为现实威胁);

2.衍生风险的相关变量分析;

3.政治学角度的解释(维稳、国家的责任太大、公众的期望太小)。

二、风险及其衍生规律

1.类型学下的衍生性风险(衍生危害的可能性VS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2.衍生风险的特征(弥散性,时间不可测性,非对称性,演化可能是长期的、规模和结果不可预测);

3.基本立场(国家要做的是应对风险问题,非解决现实威胁)。

三、国家建设下的衍生性风险管理

1.假设(国家能力强则风险的可控制性强);

2.国家面对衍生风险的两种策略。

四、依赖国家还是回归风险本身

1.衍生风险,国家不愿或不能做些什么?

理由:国家倾向于解决现实威胁,忽视衍生风险研究;官僚主义作风不适于衍生风险管理;国家决策的依据不适合衍生风险控制。

2.回归风险本身是一种管理或控制的选择(风险“可能性”评估)。

五、结论

风险管理需回归常态管理状态,不迷信国家建设的效力,对整合性治理存疑。

主题1:社会转型与抗争政治

□ 李瑞昌,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首先,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讲的不好的地方大家批评。我主要讲后面的几个部分,讲一下共识生产这个内容。我的文章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共识生产的要素及现在遇到的问题;二是我们以前做的共识生产的文章,它的第一个版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三是我们新的共识生产的文章大概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研究设想;四是如何将共识生产操作化。

我们当初之所以研究共识生产,从宏观上说,是因为现在社会多元化,形成社会共识变成一个很大的问题;二是现在很多化工项目总是没法落地,比方各地的PX项目,我们很多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学者认为这是一件好事,但实际上对政府来讲可能不完全是好事,那我们怎么样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引领民众对很多问题达成共识,使化工项目能够在一些地方落地。其实PX项目没有我们想的那么可怕,以中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水平来看,如果一个地方没有化工项目的话,可能经济发展会是个大问题,就业也会是个大问题。所以我们就想做这么一个应用性的手册。

我们现在发现,共识生产有两个分歧,第一个分歧是知识上的分歧,比如PX项目,环境专家说这个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很大的,但是化工专家说PX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小,这个就是知识上的分歧;第二个在价值上和规范上的分歧,很多问题是价值观层面上的问题,比方说是坚持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这是两个分歧。

共识生产要素的构成分为三个,分别是参与者、民主机制和程序,其中参与者包括各个领域相关的专家、媒体、社会团体、公务员和普通公众。在研究共识生产时,我认为社会上对一件事情达成共识,需要有五个条件,一是专业领域的专家对某种知识有个确定性的结论,比方说专家是不是都认为PX项目是坏的,是对环境污染很大的?这是我在共识生产的第一个版本中所重点解决的问题;二是从专业领域到非专业领域,专业领域的知识要变成非专业领域的一种常识,也就是精英和民众认识和分歧的缩小;三是在设备管理中就决策规则达成一致,这主要是由利益集团在作协调;四是民众之间的核心价值观念要趋同;五是要认同投票的结果。如果这五个条件都能满足的话,可能很多共识就能够形成。

老百姓把知识变成常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沟通,新闻里叫宣传,但是沟通和宣传是不一样的,宣传是单向的,沟通是双向的;第二种就是解决价值规范的趋同问题。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与接触,使得知识得到普及。这是我们现在做的一个理论的框架。最后我们想把这种理论性的东西变成操作手册,因为如果不把它变成操作性的手册指导实践性的话,那么知识就很难落实下去。

我就讲到这里,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 谢岳,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非常高兴来到华政交流。讲一个与这个主题相吻合的东西,2008年我出版了一本书,叫《社会抗争与民主转型》,那本书并没有讨论中国,这里我想讨论一下中国。在阿拉伯之春之前,国际政治学界对一个非常明显的政治现象进行了集中讨论—— 政治韧性问题,主要是中东国家,包括埃及。2010年在浙大的一个期刊上,有一系列的文章,讨论的是为什么中东国家有韧性?按照结构主义的模型,这些国家早就应该进行民主转型了,可是依然岿然不动。

关于威权政治之所以不转型,有很多的解释视角,这里我作一个尝试,以抗争政治的角度来解释一下,为什么威权政治不转型。一直以来,我都没有看到社会抗争维系威权政治的文章,去年我在台大参加会议时的发言也是这个主题,解释为什么中国政治的韧性这么强,中国在过去30年不是没有危机,但是危机过后,反而在政治上更加稳步了。为什么抗争对于威权政治的韧性有促进作用?有三个因素:一是威权政体恐惧民众的抗争,民众的抗争对它有潜在的威胁;二是威权政体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不力,这是几千年来都已经证明了的,天高皇帝远,地方官员对中央政策的“选择性执行”等;三是威权政体总是存在一个再分配的问题,再分配是威权国家的统治者所不愿意做的。

我们看20年来,抗议政治最集中的领域也是中国社会进步最大、社会改革进展最快的领域。一是80年代和90年代中国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2006年我们完全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税费的抗争现在已经没有了,媒体也没有这方面的报道;二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到2000年初,有很多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所引发的问题,但是之后各地都进行了失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改革,推出最低工资制度,我想是和这些人的抗争有关系的;三是抗议政治的一大群体是农民工群体,不管以前存在什么问题,最近几年对保护农民工权益立法是做得比较好的,立法做得相当完善了,我不能说完全没有问题,但是相对于过去来言,进步是很大的;四是农民的征地拆迁问题,是现在抗争非常激烈的领域,征地拆迁问题也是过去10年来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相应的改革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

我们过去20年的抗争主要体现在以上四个方面的经济诉求,而且社会进步和社会改革也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这跟民众的抗争有很大关系。抗争向中央传递一种信号,或者给中央起一个警示作用,促使中央来关心地方。这个抗争带来的社会进步与改革增强了威权政体的合法性基础。很多调查显示,中国民众对中国政治的认同度是很高的,所以抗争延展了中国威权政治统治的空间。

当然这个也取决于几个条件,一是抗争必须控制在低度动员的水平,就是控制在现在的水平,小规模的、地方化的和非政治的;二是中国要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是没法回应抗议者的诉求的;三是中央要对地方有足够的控制。做到这三点的话,我想中国的政治转型是没有时间表的。

□ 王郅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谢谢主持人!我今天要汇报的题目是《身体抗争:转型期利益冲突中的维权困境》,我主要讲第二和第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四、第五部分是导论性质的。

这里我把社会转型当做背景,今天童星老师对转型期的矛盾和问题讲了很多,我确实觉得很多学者对转型期的矛盾认识都很深。然后研究两个现象,一个是抗争,一个是维权,我们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现在很多维权抗争中,身体抗争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比方说河南郑州“开胸验肺”案,比如在征地拆迁中拿身体来自焚、自残和群体阻挠的极端的维权现象。我曾经做过极端维权中拿身体进行抗争的案例搜集,我没搜集全,搜集到2011年6月23日,最近我也搜集了100多个案例在作分析。还有一种身体抗争是拿尸体维权,比较典型的是贵州和石首。此外下跪也是身体抗争中做得比较多的,而且也是成功率比较高的,比如说辽宁庄河的“千人下跪”,长江大学的70多岁老教授和20多岁大学生共同下跪,解决了钢铁厂污染事件等等。

所以我们提出了这样的命题,就是在转型期社会矛盾的解决过程中,身体抗争成为很多人选择的一种流行方式。那么为什么说它是一种困境呢?从个人来说,身体有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不可复制性,所以身体抗争会带来生命的终止、身体的痛苦和残缺,践踏个人尊严和人身基本权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会制造公民身份的残缺,对社会秩序形成潜在的威胁。

我把“身体抗争”分解为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身体”,主要是强调在抗争中对身体的运用,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身体的损害和生命的终结,比方说自焚和自残;二是以身体为载体的个人人格和尊严的丧失,比如说下跪和陈尸;三是强调基于身体数量上的群体行为,比如群体下跪和群体的其他行为。第二个是“抗争”,这里抗争界定为维护权利和争取利益,这里面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是抗争的目的,涉及到权利保障、利益诉求和维护尊严;二是抗争的性质,是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显性化表现;三是抗争的特征,分别是被动性、对抗性和博弈性。

所以身体抗争的定义是,在转型期利益冲突中利益的相关者,通过对身体的运用和强调来达到权利保障和利益诉求的一种特定的行为。转型期的身体抗争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多为社会底层成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中“掉队”的人;二是行为属性,有合法性和非法性之分,甚至经常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三是激烈程度来看,有程度高和程度低之分;四是从行为目标来看,除了经济利益的诉求之外,还会有其他的一些利益诉求;五是从行为的外部效应来看,它具有盲从性和模仿性。

在作案例分析的时候,我把身体抗争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作为维权底线的身体抗争,通俗地说,就是忍无可忍;第二种是把维权作为一种策略,故意下跪、自残或者自焚。从现实来看,整个身体抗争的变化趋势是由以前的作为维权底线的身体抗争,逐渐转向为作为维权策略的身体抗争,这种变化趋势是我们在现实中观察到的。

作为底线的身体抗争和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有五个区别:一是在抗争方式的选择上,作为底线的身体抗争通常是自发性的;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通常是自觉性的行为。二是从心态来讲,作为底线的身体抗争是忍无可忍,是处于压力下的被动和无奈的选择;而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往往是面临利益威胁和侵犯时的主动防范和出击。三是从个体在抗争过程中的影响来看,作为底线的身体抗争往往在社会中比较沉默无声,社会大众和舆论在事后才进行广泛的关注;而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在之前就进行广泛造势和舆论宣传,甚至借助很多境内外的媒体来关注和吸引眼球。四是从对外力的借助来看,作为底线的身体抗争是很少借助于外力的,往往是消极接受和依赖;而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是积极地借助和利用外在的资源,包括一些精英知识分子。五是从抗争方式和抗争目的的关联程度看,作为底线的身体抗争关联程度比较低;而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关联程度是比较高的。

所以我们看到,目前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逐渐成为一种模仿性极强的维权策略。

身体抗争真正的触发作用,不是对整个政府的治理而言的,从政治议程的角度来看,身体抗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构成政策问题的一种有效的触发机制。

考察作为底线的身体抗争,我们第一个从制度层面来分析:一是公民参与的制度化的渠道需求和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二是对公民需求增长的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三是维稳压力下规避风险措施的异化。第二个从个人角度来分析,这里面有一个经济人假设和外部效应的选择问题。

考察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第一个我们要考虑身体抗争策略为什么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原因一是政府的外部压力,即上级政府的压力,比如维稳、一票否决制,政府对稳定的体制性的过敏,维权抗争这种“闹”的逻辑就产生了;二是作为策略的身体抗争能够获得广泛的外部支持,包括媒体、社会环境和公共知识分子的支持;三是身体抗争策略的直接关联,这种直接关联可以通过扩大规模、增加暴力程度、选择敏感时间、延长持续时间、选择重要场所和借助外部力量来实现。

身体抗争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问题,在客观上也促使政府来改变一些治理的策略,形成一种纠错机制。那么我们怎么摆脱这种维权困境呢?我想从三个维度来讲,一是主体,也就是政府、公民以及双方的逻辑关系;二是从制度、机制、平台的角度我都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我提出了非常感性的三句话,第一句话是让身体抗争不再是我们生活中的常态,第二句话是让理性维权不再是奢侈品,第三句话是让制度维权成为显示可能。谢谢!

□ 李 峰,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今天大家都是从比较宏观的角度来分析公共安全与社会抗争问题,我的发言是一个纯粹的社会学领域的定量分析,回答一个很小的“实际是什么”的问题,就是人们对警察这一职业信不信任。一个大背景是我们今天面临一个全面的信任危机,在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外来人口越来越多,那么人们尤其是外来人口对警察的信任高不高,是我们想考察的一个问题。

一直以来学界对外来人口的研究多是从城市管理及其社会认同和适应着手,在这里,我以冲突论为基础,提出一个“制度—文化挤压”的分析框架,利用上海市的调查数据,探讨户籍对当前外来人口管理的最主要责任方之一警察的信任的影响,并兼顾世代和阶层因素。在对因变量的界定方面,这里与西方的先行研究不同,我们将警察的信任具体化为对基层派出所、区县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国家公安部的信任。

结果显示,不论是本地户籍,还是外来户籍,民众的警察信任都呈现出极差现象;而对上海市基层派出所和区县公安局的信任则存在着户籍区隔;“80后”外来人口相比“80前”外来人口对基层警察的信任度更高;外来人口中产阶级对基层派出所、区县公安局的信任感最低。同时,这里也在数据发现的基础上对西方学界的冲突论进行了本土化修正。

□ 熊易寒,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跟大家汇报一下我最近的一个研究,即为什么中产阶级的抗争方式会跟我们现在主流的社会抗争方式有所差别。像李连江老师曾经作过上访农民的调查—— 依法抗争,这是在国内的社会抗争中比较有影响的解释框架,其他的研究工人的和业主维权的学者也会用到这个解释框架,依法抗争是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在抗争中会强调以中央的政策和法律来对抗基层政府,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是经过批准的、有合法性依据的抗争。

我在松江的九亭作了一个长时间的跟踪研究,研究那里中产阶级的抗争,在那里我们发现一个情况,那就是中产阶级更加偏好协商而不是依法抗争,这个原因是什么,是一种例外还是另一种互动模式。贺西曼在研究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互动模式的时候提出了一个“退出—呼吁—忠诚”机制,在中国的城市里面,地方性的公民权,也就是我们的社会福利是跟户籍制度高度挂钩的,高房价等因素都会制约普通中产阶级的流动能力,所以买一套房之后,他们是不会轻易退出的;中产阶级也没有忠诚反对的传统,这样有可能会被界定为“刁民”,这是有政治风险的,像很多的上访者都是受到一定程度的拘押和迫害的。所以对中产阶级依法抗争并不是最优的选择,因为它风险比较高,哪怕告到中央,最后还要回到地方来解决。

中产阶级政治参与的主要动机,第一个是生活质量,因为我付出了一个比较高昂的房价,所以也应该享受到对等的生活质量和公共服务;第二个是房产的保值增值。在没有退出权的情况下,协商可以很好地把忠诚和呼吁结合在一起,因为在贺西曼的模型中,选择退出还是呼吁是跟忠诚度有关系的,如果忠诚度高,人们不会轻易选择退出,会选择呼吁。但是在西方,忠诚是一种态度,不需要公开表达,中国的中产阶级在进行抗争时,必须要公开地表达自己的忠诚,就是我跟政府是合作的,不是来添乱的,不是一个trouble-maker,这里我把它称之为“忠诚呼吁”。

我把中产阶级的政治参与的动机称为“业主能动主义”,主要围绕业主福利,包括优良的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环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我研究的地方九亭处于城乡结合部,与市区相比,它的公共服务有差距,我们有很多数据说明这种差距,包括医疗、卫生、教育等等差距都非常大;跟松江新城比,它的公共服务也有差距,因为松江新城是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城市。九亭镇一共只有4万户籍人口,但实际人口有45万,有大量的外来人口聚集在这里,就学、就医等公共服务是非常差的。

在中产阶级政治参与的身份中,他们首先是业主,主要围绕业主福利来展开的。实际上在2008年到2010年之间,九亭镇也发生过很多依法抗争的事件,主要形式是堵路,经常把市区和郊区的道路堵住,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重视。其中的一个转折点是变电站事件,当时居民认为变电站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他们的房产也会迅速贬值,而且这些人刚刚入住不久,所以他们非常愤怒,就用堵马路的方式进行抗争,后来他们的核心成员被取保候审,虽然在维权人士的营救下,最后被放出来了,但是这起事件对他们有很大的影响。因为这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堵马路的话会影响到车主和其他人的利益,他们自己付出的代价也很大,所以后来他们就走向“忠诚呼吁”。

他们有一个平台,叫做“志愿者联合会”,这是一个跨社区的网络平台,整个九亭的业主论坛都是联合在一起的,从2008年开始持续到现在已经5年了,它的核心成员有10个人左右,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家、工程师、教师、律师、设计师为主,基本上都是典型的中产阶级。他们一共有六十来个人,每个社区都有1到2个人,覆盖了每一个社区,后来他们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镇政府从2008年开始每年都会与他们举行“网民见面会”。这里面有一个背景是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地方政府维稳的压力增大,堵马路这种事件太多了,因此镇政府采取一个比较柔和的方式,把他们吸纳到体制内。每1到2个月开一次会,开会前先定好主题,教育、物业、医疗、公共交通等等,相关的政府官员会跟网民交流,网民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官员也会作出答复,商量好在多长时间把这个问题解决掉。中产阶级跟基层政府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非正式的结盟关系,一方面他们会帮助基层政府去反对网络上的激进言论,另一方面会帮助基层政府去争取上级政府的资源投入。他们的利益是有一致性的,他们能够合作,因为中产阶级是镇政府希望留住和吸引的对象,而且镇政府和中产阶级享有共同的意识形态,他们实际上更加反对钉子户、摊贩和贫民窟。

为了降低风险,中产阶级的这种策略跟依法抗争是两种类型,他们的区别是:依法抗争是以中央政府作为忠诚对象,而忠诚呼吁是以基层政府作为忠诚对象;依法抗争以基层政府作为抗争对象,而忠诚呼吁是以基层政府作为一个潜在的结盟对象;依法抗争以中央政府的政策作为武器,否定基层政府的政绩,而忠诚呼吁是以基层政府的政绩作为谈判筹码,我来推动你的政绩。

当然中产阶级并没有完全放弃依法抗争,而是把依法抗争作为核武器,来确保忠诚呼吁的有效性。这里面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学习,就是中产阶级以前的依法抗争失败了;第二是因为中产阶级的经济社会地位和资源动员能力比农民要强得多,农民除了相信中央之外别无选择;第三是中产阶级的政治态度与政治信任跟农民是不一样的,他们对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的看法会超越“好”与“坏”的二元对立,并且会结合规则意识与权利意识,既会有西方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又会在规则设定的框架内策略性地争取自己的权力,他们实际上将自己界定为一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能够接受的好公民。这是他们的一个主要差别,如果说依法抗争是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那么忠诚呼吁就是有利于政绩的协商。这是我的报告,谢谢大家!

□ 严海兵,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管学院

各位老师大家好。我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我和我的同事设想的一个调研,这里我把这种现象—— countermovement跟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这种新的社会运动抗争类型叫做countermovement,在中国大陆是比较新鲜的,这个概念是反对某一特定进行的社会运动的集体运动。某一种人,他对政府表达诉求、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时候组织了一种集体行动,但是另一种人并不赞同他们,跟他们的看法是对立的,他们也在同时举行一种社会运动,这个叫做countermovement。这个词之所以把英文放在这里,是因为我暂时没有找到很好的中文翻译,我觉得可以翻译成“反向社会运动”,因为它跟特定的社会运动同时进行,大家可以一起讨论。

Countermovement出现的时候,它试图削弱前者的影响,因为它跟特定的社会运动是对立的,他们都试图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在西方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比如说同性恋,有一拨人他们试图让同性恋合法化,另一拨人也举行社会运动坚决反对同性恋合法化;此外还有很多观念的冲突,比如堕胎和反堕胎等。

Countermovement的特点包括,第一,countermovement跟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一定是同时出现,也就是对偶出现,一边在抗议政府,另一边也同样在向政府施压;第二,countermovement跟社会运动都是街头行动,但是countermovement也有理性思考,通常会伴随着论战,在网络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文字的论战;第三,普通的社会运动的行动者是两类,countermovement是三类,即两类社会行动者和政府,政府在countermovement中实际上充当了一种仲裁者的角色。这种社会运动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把政府解脱出来了,政府可以做一个调停者,这可能也对国家制度的改革有一个负面的作用。

我们提出countermovement这个概念,那么在中国有没有出现呢?我们发现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在2012年的10月份,关于异地高考和反异地高考。异地高考这个问题大家肯定比较熟悉,外来人口的父母在教育局门口示威,要求他们的孩子可以在北京、上海参加高考,同时又出现了另外一部分人,他们反对这个,他们认为如果开放异地高考的话,对本地人的孩子会不公平,因为教育资源很大程度上是本地财政支出的,他们也去上访和抗议。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我和我的同事试图作一个案例研究,我的同事葛老师也搜集了大量资料。

我们观察到这个案例,得出一些试探性的结论,当然这要经过调查才能得到验证。在西方countermovement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观念冲突,而在中国countermovement是因为利益冲突,是既有的制度造成的困境,而不是观念冲突。我们去思考的话,中国的许多制度都埋下了类似冲突的影子。比方说没有买房的人反对房价高,同样买房的人站出来认为房价不能跌,因为他们已经买了。这是我的一个初步的研究设想,请各位专家进行指正。

主题2:集体行动与社会冲突

□ Mary E. Gallagher,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

我的发言题目是“China’s Labor Movement: Scope, Context, and Limitations(中国工人运动:范围,背景,制约)”。首先我们关注2004年以后的变革(What Changes After 2004?),包括市场权力(Market Power)、自我定位(Identity Power)、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等。目前的困境(The Current Dilemma)有三个特点,一是面临“高标准、低执行”,二是正式与非正式结合,三是“火灾报警器”管制。官方机制不能顺利解决冲突,冲突日益严重,在劳动关系领域形成了从下而上动员,从上而下解决的态势。

出现高标准、低执法的原因有这样几个:社会主义本质的影响,使得立法者脱离社会现实;立法过程不平等,这是因为劳强资弱;中央与地方政府动机不一致,地方追求投资,经济立法与执法严重脱节;地方低执法的原因还有工会的政治地位问题。现在的障碍在于法律体制不能解决“利益”纠纷,而解决纠纷的机构偏重个案。

因此,通过调解等不正式途径来解决成为主流,“街道当法院”的现象增加。中国出现了一种民众性专制主义,表现在保护党的酌情处理权,利用群众性动员监管地方政府与企业。

从1994年到2004年,这十年中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重要转折,从僧多粥少到用工荒。1993到1994年,在大连开发区工人自发罢工;1997年到2001年,出现了国企改革后的下岗高潮;2004年中国沿海开发区出现了首次用工荒。

2004年到底发生了什么?中国不但出现了民工荒,也出现了新生代的农民工,还出现了“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口红利”开始下降,比如青壮年劳动力逐渐减少、从短期迁徙到长期居住、两极化的劳动市场,刘易斯转折点时代开始了。

下面我来探讨一下劳动维权运动的社会背景。新生代农民工教育水平更高,法律意识更强,就业要求更多样化。跟上一代相比,“80后”农民工的期望不同——立志成为城镇居民。新生代农民工善于使用新技术,用社会媒体来交换信息,探讨策略。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自我定位越来越明确。

从政治权力方面来说,中国新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而且媒体对劳动纠纷的关注越来越多。同时中国共产党支持工会,扩展底层工会的权力和作用,还有提高工人工资是 “经济再平衡” 的一部分。劳动保护是一个手段,但也是变革中国发展模式的一部分。

□ 孙元明,重庆社会科学院

从2002年的重庆万州事件之后,我就持续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观察,我本次提交的论文认为现在群体性事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出现了一些新趋势,面临着四个突出的问题,以及要采取的四个对策。从2008年以后,逐渐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群体性事件从持续上升到平缓上升,呈现短暂曲线波动。阶段性的特征是,主体呈现分散性;处置时间延长;发生空间扩散;组织性上升,暴力成本下降;社会心态环境脆弱;传言推波助澜。

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上,主要有购买式治理、运动式治理、权益性治理、选择性治理这几类。在对出现的新趋势和防范上,一是民生议题易成为关键问题,二是农民被城市化成为分水岭,三是防止经济冲突诉求转化为意识形态,四是要重视社交工具的作用。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加强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设。

□ 袁倩,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我的发言题目是《社会运动中的国家行为——“类型—回应”视角的综述与反思》。

社会运动产生于特定的国家结构和制度背景中,也受到国家制度结构与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方法论层面,国家也是解释各国社会运动形成与发展路径的一个重要变量。因此在社会运动研究中,增加对国家行动的经验描述、完善对国家行为的分析框架,以及考察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这些工作无疑是有益的。

我的这篇论文的核心问题有三个。一是回顾社会运动理论的相关文献,二是反思分析国家行为的“类型—回应”视角,三是建立尝试性的分析框架。

首先国家回归学派对社会运动研究的影响体现在这几个方面:“找回国家”、国家自主性、对革命的研究、政治机会结构等。“类型—回应”视角对此进行了回顾与反思,主要从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弱国家与强国家、非集权国家与集权国家这几个方面展开。而我想建立的尝试性的分析框架主要提供了另一种视角:政府回应的微观模型。我的尝试性的分析框架研究的是国家、执行者与社会运动的关系。

□ 唐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部

我的一个研究设想是“维权运动扩大的机制:认知的解放·政治机会结构·资源动员”。

首先如何认识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主要的发展趋势是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组织能力提高、暴力倾向。这对社会安定和现代化事业产生影响,安定是发展的前提,对维稳模式、经济发展模式的挑战,政治体制和现代化使得经济和政治诉求产生结合。改革的重大契机是2003年SARS事件、孙志刚事件。这关系到执政的理念和官员的意识和能力,公共政策的完善和制度改革,利益表达和调节的机制等。

然后是问题的提出。第一,经济快速增长期或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增加,仅仅是中国特有还是其他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的发生、发展是否拥有某种共性或普遍的规律?社会运动理论或集体行动理论是如何论述这些所谓的普遍规律的?第二,如何在理解和把握普遍规律的基础上认识和理解各国社会运动、集体行动方面的不同的特点?政治体制、具体的制度安排、政治意识以及社会结构等是如何对各个领域的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发生影响的?第三,中国如何借鉴经济发展或社会转型起步比较早的国家的经验或教训?如何通过社会运动的研究来认识和理解中国政治社会的变化或现代化进程?

在研究的理论视角上,一是认知的解放即体制内外意识的变化,如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程序等。二是政治机会结构(政治体制、制度安排、发展水平),包括政治体制,概念有全能主义、权威主义和民主主义。还有中央和地方关系、镇压或容忍成本,关系到执政理念、政府形象和财政能力。三是资源动员的多样化,包括社会运动资源的扩大如时间、资金、关系。还有网络对结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替代作用,如网络、信息传递和舆论形成机制,另外就是民间组织的发展。

然后是实证研究的领域和两种比较。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三大领域:环境保护运动、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劳工领域。在横向(国外)比较上,主要是机制的比较。有哪些共同之处?哪些是中国的特色?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如社会管理、解决冲突的机制、利益表达和调整的机制、公共政策、参与渠道?在纵向比较上(改革前、80、90年代),中国的政治社会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如何对社会运动产生作用的?如何通过社会运动理解中国的发展进程(进步和不足)?

最后我对中国和印度土地征用作一次比较。在体制和制度对社会运动的影响上要考察政治体制,如抗议活动的自由与选举政治、民间组织的支援以及跨地区性的网络、多党制中候选人的立场等。然后是土地制度和征收程序,涉及到私有制、中间人和法治问题。农民个人买卖土地,较难形成规模,如果法律手续完备,那么政府难以插手,所以政党是一种动员型的。最后是比较的尺度与感想。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开发的成本、土地收益的分配、社会安定、集体所有制和抗议的规模,解决有两种,即政治解决和司法解决,反映的是强势政府的“硬”和“软”。

主题3:社会稳定与风险评估

□ 郭秀云,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这次我提交的论文题目是《重大项目:从“社会影响评价”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当时为什么想到选这样一个题目呢?从2005年以来,像四川、上海、浙江、贵州、江苏、山东等地纷纷开展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重大的公共项目、重大决策和重大的改革,都涵盖在这个里面。从2011年开始,中央政府要求各地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设计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在决策前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风险的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非新生事物,与之密切相关的是项目社会影响评价的发展及其应用,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机构对项目社会影响评价极为重视,社会影响评价已经成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我国主要局限于部分领域,我国开展社会影响评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援助项目,按照机构编制的评价指南和守则进行社会影响评价和分析;二是在三峡工程、奥运工程等一些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标准或参照国际标准进行社会影响评价论证。

那么现在有一个问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社会影响评价有着密切联系,实践中是独立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社会影响评价,还是应该将二者进行有效的整合?文章主要以此为切入点,写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讲了三个需要厘清的问题,其次提出重大项目社会影响评价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整合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如何整合的一些具体思路。

首先,应该厘清下面三个问题:

一是如何认识社会影响评价与环境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关系,是发展和实施项目社会影响评价必须面对的问题。社会影响评价往往与经济评价、环境评价交织在一起。当社会影响评价与环境评价或经济评价结合时,社会影响评价通常处于从属地位。最后以环境评价的结果来进行决策或者以经济决策的结果来进行评价。对于一般性项目,可以采用环境社会影响评价或经济社会影响评价的形式,即在环境影响评价或经济评价中增加社会因素,而对于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等重大项目,则应形成独立的社会影响评价体系、评估制度和评估主体。

二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社会影响评价的关系及评价范式之争。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包括技术经济范式和社会学范式,技术经济范式主要内容有财务评价、经济评价和环境评价以外的剩余事项,以技术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要采用定量的分析方法,评价人员主要是指工程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社会学范式评价内容主要是指项目社会,理论基础是社会学,主要运用参与观察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社会调查方法,评价人员主要是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学范式和公共管理学范式,其中社会学范式主要是项目影响人群、利害冲突、潜在冲突,公共管理学范式除了社会调查方法外,还采用听证会、座谈会等公共参与政府的工具,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我在这里倾向于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种公共管理范式。

三是项目建设所引发的社会冲突和潜在的社会风险,均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风险以及与经济评价相关的利益分配有关。我也看了童星老师的一些文章,其中也提到风险评估利益相关者和风险相关者都要参与到风险评估中,谁给谁制造风险,谁为谁承担风险。由项目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社会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出现,而且一些社会冲突的爆发时间也从影响后果产生之后,前移至项目实施早期甚至立项期。像厦门PX项目、上海磁悬浮项目等一些涉及环境污染的工程计划,在立项期就引发社会矛盾,而宁波PX项目则是在前期推进及开工之际引发群体性事件。冲突爆发时间点越是滞后,项目的经济成本、地方政府的政治成本、社会的“维稳”成本就越高。

其次,关于重大社会影响评价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既然是密切相关的,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整合的必要性。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就不讲了。

最后,两者具体是如何整合的,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评估顺序,社会影响评估在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后。在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将社会影响评价作为一个必要环节,由工程咨询公司负责开展此项工作,根据社会影响评价的评价结果,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项目进一步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是评估主体的延续性。严格界定政府职能部门、评估机构等各方的权力、职责,规范细化评估流程。强化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社会影响评价评估机构、专家团队、利益相关者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的作用。

三是公众参与式社会评价资源共享。从专家决策转化为大众影响决策的社会参与是项目评估社会评价的发展趋势。社会影响评价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的公众主要是利益和风险相关者,但公众参与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

四是动态跟踪监测结合运用。社会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基于前馈控制的思路开发的,在识别各种社会影响和潜在的社会风险之后,及时消除不利影响、化解和规避潜在风险更为重要。对于统一项目,两者的动态跟踪监测可以合并进行。

□ 唐亚林,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第一个问题:现在研究公共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很多,政府合作机制和政府协作机制的研究也很多。在没有应急管理机制的背景下要强调协作机制是可以的,但是原来已经有了协作机制以后,我们应该讨论到底是什么样的协作机制?第二个问题:协作机制建立后会慢慢变成制度,2003年以前我们没有,现在我们有了,很多老师没有考虑到这些情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就是议程设置,西方的议程设置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我国的是一个封闭的内循环体系。因此,分析中国公共事件对于公共政策变迁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

但是公共政策对一些宏观政策的变迁是有些作用的。由于公共事件引发的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有三种模式:一是涉及到相关行业或者管制政策,由公共事件相关方、公共事件的认同者以及实际部门和政治领导人的合力共同推动政策议程;二是涉及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的政策议题,由公益资金的发起者、社会各方捐赠人、政策网络媒体,以及政治领导合力推动的;三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公益项目建设议题。第一种涉及到相关行业或者管制政策的模式,主要靠政治内循环推动,第二种也是政治内循环的推动,第三种是民众抗议的结果。

因民生问题或者民众呼吁的重大事件引发的政治流和政治领导人强力介入,以及权力救济引发的公共政策变化的机会之窗的时候有几个关系要考察。一是怎样通过体制外的制度表达与体制内的制度吸纳?这时候需要有网络平台的搭建。第二就是政策议题的塑造,第三就是怎样在塑造过程中寻求一种共识的生成。最后两点,城域建构和制度建构,以及技术治理与治理优化。

我所讲的中心意思是我们对公共事件推动中国的公共政策的变迁过程,用西方的理论来进行解释的话,一定要考虑到我们是一个封闭的循环体系,因此即使出现了这种议程的设置,多方利益推动了公共政策的模式的时候,它一定还在于借用领导人的这一力量来认知,才使得它成为一个议题最后的政策模式,与西方想提出一个真正的推动公共政策变迁的东西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 郑谦,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一,问题的提出。如果社会抗争成就了国家民主化,那么民主化能有效减少社会抗争这一逆命题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为什么在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期,尤其是在所谓现代民主国家,社会抗争仍然是一种层出不穷的现象呢?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视角,即政府外部成本的视角来予以分析。

第二,外部性、外部成本与政府。产生政府外部性的内在机理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无外部成本的全体一致同意规则,二是外部成本的不可避免:现实中的非一致性。公众利益的异质性特征与政府运行的强制性特征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政府外部成本的存在,这是任何一个在以国家为形式和基本制度框架来治理公共事务的条件下都无法避免的宿命。

第三,国家的自主性特征与政府外部成本。对于国家自主性的体现来说,具有合法权力的强制性是形成国家自主性的一个重要基础。由此,国家自主性又使得国家这一制度结构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以宏观和整体视角,表现出一种超越各种集团利益,从而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其能力和作用的特征;而进一步来看,在国家能力建设中,恰恰就是国家的这种特征,这种从宏观、整体视角出发的超越集团利益的能力和作用往往在微观层面造成对部分或个体的利益伤害。这种伤害就表现为以国家自主性为基础的,在国家政治运行层面所表现出的政府外部成本。因此,单纯从事实描述的角度来看,从国家自主性的基础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特征,为政治外部成本的存在提供了先决条件。

第四,政府外部成本的类型及所引发的社会抗争。制度所产生的外部成本所引发的社会抗争。政府公共物品供给所产生的外部成本所引发的社会抗争。地方政府间的外部成本所引发的抗争。不同国家间的外部成本所引发的社会抗争。

第五,社会抗争:政府外部成本的再变更。在政治外部性中,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表现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产权明晰化,这种产权明晰化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社会抗争。社会抗争推动和精细化了政府过程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抗争减少了政府外部成本;社会抗争也相对增加了政府决策成本。

第六,本文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结论:基于国家政治层面的政府外部成本的存在是导致社会抗争运动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只要“国家”这一制度结构存在,从理论上说,社会抗争就无法彻底避免,而民主化能有效减少社会抗争,但仅仅作为国家建设中的一个维度的民主建设来说,其无法消除政府外部成本的存在,因此,民主化也并非是终结社会抗争的良药。

主题4:应急管理与公共安全

□ 夏保成,河南理工大学应急管理学院

虚幻突发事件是相对于真正的突发事件而言的,是虚构或者基本虚构对社会现实没有直接作用或者很少作用,却产生了与真实突发事件完全相同的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的事件。近来国内很多事情,媒体网络一说便产生了重要的事情。比如,前一段时间有人在地铁里用针扎人,扎那些穿着裙子的女孩,结果很多女孩就不敢坐车了。其实后来一调查,没这件事。

先说虚幻突发事件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从后果来讲,产生的社会影响与真实突发事件相同,但处置起来动用的资源比较少,只要将与之相关的原因解释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处置起来难度会很大。间接后果是,可以造成精神层面的危害,造成人们心理很脆弱,把人变为“惊弓之鸟”。长远后果,没有明确的起始,导致社会信任缺失,比真实事件危害更大。对人们的心理影响更大,是一个刺激源,对人们造成心理压力。

从产生的结果来看,主客体因素都有,主体是有些提防的的确确出现了一些线索。俗话说“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老鼠屎”,这可以说是一个刺激源。客体方面主要存在心理学因素和逻辑判断因素以及管理因素,管理因素表现在政府管理缺位,官媒体局部报道,新媒体揣测跟风,没有理性的判断力。产生的条件,一是缺乏诚信的政府和企业;二是脆弱的公众;三是社会保障机制的障碍。产生的机理:一个是刺激源。社会无序状态,从企业到政府无正义的取向,缺乏自我约束。社会正义丢失。在刺激过程,循环刺激,今天听一个,明天听一个,多元刺激。媒体的报道,造成人们更反感、更害怕。在公众判断过程中,瑕疵判断,就是标准改变和判断逻辑的错误,最后得出的结果是一种放大反应。

其实事情本来没那么严重,由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结果在选择中造成了与突发事件完全一样的影响。而形成的机理的刺激源,比如,之前出现的硌大米、农夫山泉事件,再早一点毒奶粉。反复刺激,造成人们心理影响的是样样都有毒,所有的都有毒。瑕疵判断,判断标准发生改变。而逻辑错误,以偏概全;一个有毒就不买所有;滑坡谬误,把偶然变成了一种必然现象;事后归因逻辑,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人们形成了一种假象,结果都归到一个因果关系中去。这样的判断形成了人人自危,社会危机,这是瑕疵判断的另一种谬误。最后一个是放大效应,有两点:(1)对政府不作为、少作为有看法;(2)选择性的增加,有选择地放弃。比如,“崔永元之问”乳制品,99%都是好的,1%在哪里?判断导致株连后果,宁可不吃中国奶粉,造成中国奶粉业竞争力下降。

虚幻突发事件形成了,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是,我国的奶粉真的是有问题了,不如国外的奶粉好,影响人们的消费倾向。预防和治理:证明是不真实的就可以,外国奶粉怎么好,国外的检验标准好,引入国外标准就可以了,所以我们自己在标准上不能袒护我们自己。虚幻性突发事件解决办法很简单,只要我们能够证明这件事是虚幻的、不真实就可以了。政府建立信用机制,比如西方国家牛奶的每一步生产都能追踪到源头,这实际上就是有了责任保障。所以这就是虚幻突发事件的治理。

我就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 刘霞,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这次是我学习的一个机会,主持人是我的老师,因为我博士阶段是在人大读的。今天的报告是学习心得和体会;基于国家自然基金的重大专项,在重点项目的背景下,现在有了前期的发现。

现在公共安全形式令人堪忧。最开始是期待和希望,再后来也没有看到什么真实的方法,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各路神仙均在思考,各路方法均在并用。我讲的主要内容是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所面临的主要形势及其发展态势分析,研究目前全国及上海公共安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性质和任务,以及探索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趋势下的社会危机化解 。

这个项目的背景是,中央历来高度关注解决民生问题,维持社会稳定。通过综合治理建设和谐社会,最近提得比较多的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这些都是要试图走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道路。针对潜在社会危机和公共安全问题进行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探索,是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实事求是地在体制刚性约束、但问题不能不直面的情况下,最切实可行的出路。

理论依据是,一个是公共危机治理理论,治理的内容主要有:构建政治管理系统;为了推进发展而在管理一国经济和社会资源中运用权威的过程;政府制定、执行政策以及承担相应职能的能力。治理理论的基本理念在于:社会公共管理的责任应该由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承担,需要重构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个是协同学理论,协同学是研究由完全不同性质的大量子系统(诸如电子、原子、分子、细胞、神经原、力学元、光子、器官、动物乃至人类)所构成的各种系统。研究这些子系统是通过怎样的合作才在宏观尺度上产生空间、时间或功能结构的。我们目前的社会矛盾多发、危机频现,要使得社会秩序重回有序状态,就必然需要社会治安这个大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协同合作,共同使得社会治安到达一个新的有序结构。第三个是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理论,危机形态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决定了该领域的研究必须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态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由于协同学的基本原理与公共危机治理体系之间有着强烈的契合性,在对公共危机治理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进行研究时,我们可以引入协同学的理论,建立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模式。

现在的研究成果,当前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困境在于,当前我国调处社会矛盾的方式,主要集中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国家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的行政调解,以及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裁决方式的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中调解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资金支持的不足以及调解协议强制力的缺乏成为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最大掣肘;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种矛盾,尤其是本身作为相对方的矛盾纠纷时的公正性成为公众最大的质疑。诉讼成为解决纠纷,普遍甚至是第一选择时,诉讼高潮由是而生并逐步成为有限诉讼资源不可承受之重。

在化解范围上仅限于现实性社会矛盾而未实现对各类社会矛盾的全覆盖;在化解过程上割裂而非全过程应对,矛盾化解主体分散化,缺乏整体合力;在化解方式上强调外在结构性条件的改善和政策工具的运用,缺乏更深入、柔性的化解手段;解决现存社会矛盾化解体系在实践中往往表现出较低的效能现象,即“在解决重大事件和为使人口占支配地位的部分获得满意和以此减少对体系本身的挑战时所体现出的能力”较低。

目前主要的任务:1.社会矛盾化解协同治理的理念:从利益博弈到利益共享;2.社会矛盾协同治理的结构:网格与网络相互嵌套的多元治理体系;3.社会矛盾协同治理机制的功能提升。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业务可持续的应急管理,启动EOC,可持续的管理在崩溃之前,中断第一秒重现启动,业务可持续管理跟风险管理、危机管理传承一个链条,作为社会管理的一步融入到政府的现行管理的应急体系中去,专家应该融入进去,这些都要进行研究。

这些是我的学习心得,谢谢大家!

□ 汪伟全,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我讲的是空气污染跨区域合作治理。讲三个方面:

1.为什么跨域治理?2.主要形式问题,存在的问题;3.一个对策和建议。现在空气污染很严重了,根据数据显示,中国500个中型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的不到百分之一;全球污染最严重的城市 10个,7个都在我国。在我国,一般来说经济越发展,空气污染越是严重。比如长三角、珠三角,雾霾天气在100天以上,个别城市在200天以上。PM 2.5在大气中存在最长,悬浮空中几十天,会对心脏、血液、大脑、肺等造成影响;除此之外,空气污染还导致飞机、高铁、海上航运受到影响。而且空气关系到国家形象,比如说许多跨国公司在北京的分部要求从北京撤离。

为什么对以PM2.5为主要的空气污染进行跨域治理呢,我认为主要是有三个属性,第一是外部性,第二是跨界性,第三是政治性。对于空气污染我总结了一些有三种模式,一个是府际合作型的,依靠政府之间的合作。第二是市场调节的,比如说通过征税。第三个是网络合作,走向多元合作治理。北京空气治理具有成功的经验,2008年北京奥运之前进行了整治。成功四要素在于:一是政府重视,制定行动准则;二是成立大气联防机构;三是跨区域检测;四是采取一系列治污行为。现在不行了,有国外记者指出2008年之后在逐步下降。有人研究认为,北京受到河北天津影响, 23.5%来自河北。国家发改委行动纲领提到长三角、珠三角外界污染在30%左右,所以在空气治理中,有利益补偿的问题。如何分担成本,关闭高污染企业,关闭之后下岗职工怎么安排,成本由谁承担;然后就是跨域治理碎片化问题,地方政府政策如何结合在一起,第三个单中心治理的问题。我国主要是政府主导,跨区域生态补偿,国务院开始试点实施,广州、杭州、武汉才开始做,不成熟。我的建议是国家层面国家防卫策略,对利益补偿和协调进行制度创新,形成跨区域联防治理机制,并进行联合执法,构建多元之治理主体的关系,政府市场共同并且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人们正确消费,走低碳消费的路子。

好,我讲完了,谢谢大家。

□ 宋衍涛,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各位老师好,我的题目是《突发事件中个人财产征用制度的中美比较》。对于中美突发事件,界定是不一样的。中国的概括是比较全面的,集中在四大领域。而美国将突发事件局限在某些领域,一些绑架抢劫、谋杀,就不是突发事件。

我讲的个人财产征用制度比较,中美差异之处,这种研究中国比较少,后公民化时代,美国的规章制度比较细,导致我国征用中的原因:

1.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处于泛化状态,泛化其本身内涵不确定。2.收益立项不确定。而美国对公共利益明确化。美国宪法规定,未经过法定程序禁止谋私,需保证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禁止私人以任何理由进行公共征收,以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3.情景必要性标准与利润分配原则。

外部原因是公共目的征收他人财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定得不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征用及补偿事项,没有制定出公共利益的标准。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私人利益;包括上访,主要是以这个问题为主。这方面美国做得比较好,中美两国制度上的区别体现在,一个是征用主体的多元和一元,我国无法律明确界定,法律对予应于征用的物资、设备、场所等都有规定,而对其实施主体却存在征用主体不明的问题,这一般是由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应急征用主体,或者规定了主体而指向不明等造成的。美国征收主体是统一的,国家安全局直属,专门机构负责,除华盛顿总部之外还下设10个应急区,在美国应急管理局与应急办公室下构成应急队伍,按照法律征用,由统一的应急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紧急情况的处理。第二个是美国公平补偿,市场价值补偿为原则,不会受到利益上的损害。

美国经验对我国突发事件中个人财产征用制度的启示:第一是通过完善救济途径来实现公平补偿。美国司法救济制度是值得借鉴的,美国许多州政府制定了免费起诉的规定,从而得到比较好的救济。第二,完善法律体系来规范征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有规定,但不是专门法律,规定比较散,专门性不足,同时加强各地提高立法质量。第三是明确公共利益的认定,完善征用程序。在我国,明确公共利益的同时,需要通过征用程序的完善来保证征用行为的完善。首先是通过立法认定征用目的,明确公共利益内涵;其次,加强对个人财产范围的确定,即可征用范围的确定,不能只由行政主体和决策机关自行决定,应该在有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情况下制定征用实施细则。再次是完善补偿数额的价值评估工作,以第三方评估为重要手段,并使行政复议覆盖补偿数额这一领域。最后需要加强征用的后续监督,这是完善个人财产征用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舆论、媒体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追责等制度监督。

我讲的就这些,谢谢大家!

* 冀天整理。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相关内容有删减,有的只保留了发言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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