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条约》与视障者阅读权利的保障——兼议对图书馆的影响和对策

2014-02-12 15:08
图书馆 2014年2期
关键词:视障者缔约方受益人

(新乡学院图书馆 河南新乡 453003)

视障者获取信息的阅读权利受到《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残障人士机会公平标准规则》、《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与各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保障。为了弱化版权制度在弥合视障者与视力正常者在获取信息差距上的负面影响,各国版权法不仅要有针对性地建立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而且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协调版权立场和政策。2013年6月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又称《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正是国际社会为此目标共同奋斗取得的重要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成果。〔1〕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指出:《马拉喀什条约》积极回应了视障者的期盼,将给视障者带来真正的福祉,并会成为WIPO人权工作里程中的基石。〔2〕国际盲人联盟(WBU)主席玛丽安·戴蒙德说,《条约》将改变数亿人的生活,定会被载入史册。〔3〕图书馆是全社会最大的版权作品收藏和服务机构,被各国宪法、有关残疾人权利保障与图书馆事业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保护视障者阅读权利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条约》作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关于视障者利用版权专有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性文件的缔结生效,必然对图书馆的版权管理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带来系列性的影响。

1 缔结《马拉喀什条约》的背景与利益博弈

1.1 全球化进程中视障者获取信息的版权障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提供的数据,全球视障者超过3.14亿,其中90%生存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4〕另据2006年WIPO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在本国版权法中为视障者利用版权作品提供版权限制与例外政策的国家不足60个。〔5〕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适用于视障者的无障碍格式图书的生产与传播。国际盲人联盟的统计,在全球每年出版的约100万种图书中,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的只有5%,有的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到1%。〔6〕由于版权法的地域性和差异性,即便被无障碍格式化的图书实现跨境交流也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而后从权利人获得授权。另外,虽然网络为视障者便捷地获得作品提供了新的渠道与平台,但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加剧了利益矛盾,而区域性的国家合作并不能解决全球视阈下视障者阅读权利的保障问题。这样,在国际协作层面采取统一步骤,改革法律框架,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非阻碍传播就有了必要性。世界盲人联盟认为,各国版权法不仅应保障本国视障者读到视力正常者可以读到的图书,而且应促进视障者对另一个国家版权作品的获取。〔7〕2011年6月,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简称SCCR)第二十二届会议发布的《关于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提案的比较清单》指出,应承认视障者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思想,要意识到国家版权立法的地域性,以及在跨越各个司法管辖区开展活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活动的合法性将损害可能改善视障者生活的新技术和服务的发展与利用,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为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8〕

1.2 《马拉喀什条约》讨论和缔结的过程梗概

2004年11月以来,SCCR历届会议都讨论了图书馆、教育组织、视障者的版权限制和例外问题。2005年11月,在SCCR第十三届会议上,智利代表团率先提交了一份关于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提案。此后,以巴西、厄瓜多尔等为代表的南美洲集团、非洲集团、欧洲联盟以及美国代表团陆续向SCCR提交了相关提案。多数提案认为有必要缔结一部保障视障者阅读权利的国际条约,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条约的形式与约束力、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作品类型和权利种类、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换、技术措施例外、与合同的关系等问题上存在分歧。2010年10月,在SCCR第二十一届会议上达成一项共识,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与磋商工作。2012年12月,在SCCR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大多数代表认为谈判取得充分进展,有必要召开一次外交会议。为了在外交会议上取得积极成果,SCCR分成两个委员会分别开展工作。〔9〕2013年2月18日和22日,SCCR发布了《条约》(草案)第一版和第二版。经过激烈博弈,WIPO于2013年6月28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于缔结一项为视力障碍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发表作品提供便利的外交会议”上,《条约》得以“瓜熟蒂落”,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条约》将在获得20个缔约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条约》是自1886年9月9日《伯尔尼公约》缔结以来版权保护领域的第一个专门性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文件,其缔结被认为是全球多边体系的胜利。《条约》划时代的意义不仅在于给国际社会带来一张“人性化的面孔”,更重要的是对解困全球数以亿计的视障者面临的“书荒”问题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 《马拉喀什条约》达成的主要共识

2.1 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

南美洲集团、非洲集团、欧盟等都曾在提案里指出,应在国内法中为视障者规定关于复制权、发行权和公众传播权的例外条款。《条约》序言认为,权利人应认识到使其作品对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无障碍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到规定适当限制与例外,特别是在市场无法提供这种无障碍时规定适当的限制和例外,使作品对他们无障碍的重要性。《条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缔约方应在国内法中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的限制与例外,以便于向受益人(注:按照《条约》第三条的解释,“受益人”指盲人,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和阅读障碍的人,或者因身体残疾无法持书、翻书,或不能集中目光、不能移动目光的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条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缔约方还可以对公开表演权规定限制或例外。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被授权实体(注:按照《条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授权实体”指经政府授权或承认的,公益性的向受益人提供教育、培训、适应性阅读的实体,或者主要活动或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未经授权地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或者从另一授权实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版,以任何方式向受益人提供这些无障碍格式版:第一,被授权实体有合法授权。第二,对作品的修改,仅限于制成替代性无障碍格式版的需要。第三,无障碍格式版专门向受益人提供,不得用于其他对象和目的。第四,对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转换与提供活动具有非营利性。《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受益人可以从授权实体得到无障碍格式版,也可以自己制作,或者由看护人、照顾人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其他人可以为受益人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提供帮助。

2.2 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条约》序言指出,虽然很多成员国已经在国内法中对视力障碍者规定了限制与例外,但适合他们的无障碍格式版仍然持续匮乏,而且各国使作品对他们的无障碍努力需要大量资源,而无障碍格式版不能跨境交换,导致不得不重复这些努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是《条约》缔结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比如,美国和欧盟提案突出的是中介机构的作用,明显限定了被授权实体的范围,排除了受益人与其他使用者自行跨境交换与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可能性。南美洲集团、非洲集团的提案均认为任何个人与组织只要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自由地开展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经过争论与谈判,《条约》主要采纳了南美洲集团、非洲集团的建议,在第五条规定,无障碍格式版可以由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但是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在发行或提供之前,来源方的被授权实体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无障碍格式版将用于受益人之外的目的。按照《条约》第五条第二款议定声明的解释,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之前,应确认所服务的受益人身份的真实性。《条约》规定,为了实现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缔约方应在国内法中依据“三步检验法”的规定设置版权限制与例外。

按照《条约》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当缔约方的被授权实体收到无障碍格式版,而又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不承担《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义务时,可以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只为本国管辖范围内的受益人复制、发行、提供。按照《条约》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议定声明,《条约》不影响缔约方已经承担的国际责任与义务,不对缔约方增加批准或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义务,不损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所载的任何权利、限制和例外。

由于各国在“权利穷竭”(Exhaustion Doctrine)问题的立法上存在较大不同,《条约》讨论过程中的分歧较大,所以最终形成的《条约》对“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性予以了回避,在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用于处理权利用尽问题。这种做法减小了协调各国立场的难度,为达成共识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可能的法律争端对《条约》赋予视障者享有的权利的减损。

2.3 商业可获得性与技术措施

无障碍格式版的“商业可获得性”(Commercial Availability)同样是《条约》讨论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分歧在于:如果缔约方市场上已经有无障碍格式版流通并且受益人能够以合理的方式与价格得到时,是否可以排除无障碍格式版的发行与提供的版权限制和例外,尤其是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时,是否要优先考量市场上无障碍格式版的供需情况和受益人的需求水平。发达国家出于保护其本国利益的考虑,大都希望将“商业可获得性”的内容写进《条约》,发展中国家则持反对意见。《条约》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在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将限制与例外限于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受益人获得特定的无障碍格式的作品。利用这种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在批准、接受或加入本条约时,或者在之后的任何时间,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中作出声明。《条约》关于第四条第四款的议定声明指出:各方达成共识,不得以商业可获得性要求为根据对依本条约规定的限制或例外是否符合三步检验法进行预先判定。可见,一方面《条约》给缔约方留下了对“商业可获得性”问题自行立法的空间,另一方面又强调不能以“商业可获得性”为由对相关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是符满足“三步检验法”进行预判,防止了“商业可获得性”对视障者利益的影响。

传统版权制度并不保护“技术措施”,因此当“技术措施”作为版权客体写进版权法时,被认为是数百年来版权史上最重要的进展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十一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八条,以及许多国家的数字版权立法都对“技术措施”提供版权保护。《条约》第七条规定,缔约方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为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时,这种法律保护不妨碍受益人享受本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条约》关于第七条的议定声明指出:各方达成共识,被授权实体在很多情况下选择在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发行和提供中采用技术措施,本条的内容均不对国内法的这种做法造成妨碍。显然,《条约》既承认各缔约方对“技术措施”的现行立法,又认为这种保护不能影响受益人依照《条约》享有的限制和例外。这样,被授权实体在为无障碍格式版提供技术保护措施时,必须考虑是否会对视障者的权益构成威胁。

3 《马拉喀什条约》与图书馆

3.1 充分认识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确保残疾人进入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在《条约》讨论中,非洲集团、南美洲集团的提案都认为,应该将图书馆、档案馆等都包括在限制与例外适用的主体范围之内。《条约》虽然没有列出被授权实体的清单,但是从《条约》对被授权实体的解释来看,图书馆是被授权实体无疑。我国是《条约》的首批签约国,随着国家对《条约》的批准生效,将会给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实践带来新的影响,图书馆也一定会在为视障者服务中担负起新的更加重要的使命。

3.2 全面深入研究与正确掌握相关规范

图书馆既然是一种被授权实体,那么其行为就将受到《条约》相关规定的制约。因为,利益平衡是版权制度的基石,版权制度在为视障者、被授权实体提供便利的同时,必然通过反限制措施,来规范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的行为。图书馆要认真学习领会《条约》精神,研究条款内容,掌握相关规则,使为视障者的服务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根据《条约》的规定,图书馆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第一,按照《条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图书馆应确认其服务的对象属于《条约》第三条规定的“受益人”。第二,将无障碍格式版只向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发行与提供。第三,有义务阻止非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和提供行为。第四条,对作品复制件要妥善处理,开展登记、保存、利用等档案管理。第五,尊重受益人的隐私。第六,在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以替代原作品时的修改,仅限于本目的之特定需要。第七,对无障碍格式版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能影响视障者的权益。为了帮助图书馆理解《条约》,指导使用,2013年8月13日北美三大图书馆协会之一的美国图书馆联盟(LCA)发布了《〈马拉喀什条约〉使用手册》。

3.3 向政府部门以及立法机关反映诉求

政府在为视障者服务的整个体系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这被国内外案例所证实。〔10〕为了深化图书馆为视障者的服务工作,应呼吁政府增强对图书馆的政策倾斜度,加大财政投入,改善服务设施和资源状况。另一方面,从我国立法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只是规定了可以未经授权地将已经发表作品改为盲文“出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未经授权地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除此之外,对视障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无其他规范。建议国家制定一部全面的适用于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明确图书馆等相关主体的被授权实体的法律地位,或者规定图书馆等实体获得法定授权的条件,设置资格认定程序,予以资格认证。另一方面,要对图书馆制作、提供,以及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提供详细的可操作依据。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图书馆履行了确认受益者身份的义务?哪些技术措施不被认为是影响了受益人的利益?图书馆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是否需要向权利人付酬?等等(注:《条约》第四条第五款将是否需要支付报酬,交给国内法决定)。在立法方面,可以学习英国《版权·视觉障碍人士法案2002》的经验。还建议借鉴WIPO“全球资源访问中间托管项目”(TIGAR)的做法,建立视障者易读格式的作品访问平台。

3.4 与其他被授权实体开展广泛的合作

视障者权益保障是一个全社会的事业。按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条约》第二条第(三)款设定的条件,下列机构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授权实体:主管残疾人工作的政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教育培训组织、相关的基金会、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研究表明,只有视障者、图书馆及相关组织和机构、政府这三大板块之间相互联系,有机整合,才能展现出一个面向视障者的信息无障碍体系框架〔11〕。图书馆应加强与其他被授权主体之间的合作,建立互信、共享机制,携力推动无障碍格式版的资源建设保障与服务。图书馆除了要与国内被授权实体合作外,还要注重与国外被授权实体的联合。按照《条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鼓励缔约各方自愿共享信息,帮助被授权实体互相确认,WIPO国际局将为此建立信息联络点。《条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各方彼此应加强合作,一方面在被授权实体之间共享信息,另一方面缔约各方应互通有关政策和做法。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07-30〕.http://www.ipo.int/ac2013/zh/

2.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WIPO成员准备召开针对视障人士条约的外交大会.〔2013 - 08 - 12〕.http://www.ipr.gov.cn/gwojiiprarticle/gwojiipr/guobiebn/zhzhishi/201212/1717841.html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史蒂夫·汪达祝贺WIPO为盲人和视障者获得图书提供便利.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13/article0018.html

4.世界卫生组织.Fact Sheets:Visual impairment and blindess.〔2013 -08 -12〕.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qctseets/fs282/en/index.html

5.王春华.视障者无障碍阅读国际条约获通过.〔2013-08-18〕.http://news.xinhuenet.com/legal/2013 -06/29/c116338277.htm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历史性条约获得通过,将促进全世界视障者对图书的获取.〔2013 -08 -18〕.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13/article0017.html

7.Catherine Saez.Miracle In Marrakesh:“Historic”Treaty For Visually Impaired Agreed.〔2013 -08 - 27〕.http://www.ip - watch.org/2013/06/26/miracle-in-marrakseh-historic-treaty-for-visuallyimpaired-agreed/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提案的比较清单.〔2013 -08 -27〕.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zh/sccr22/sccr228.pdf

9.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谈判者开始进行改进视障人士书籍获取的新条约的敲定工作.〔2013 -09 -01〕.http://www.cnpat.com.cn/show/news/NewsInfo.aspx?Type=G&NewsId=4454

10,11.张赞玥.面向视障用户信息需求的国际研究案例探析.图书馆建设,2009(6):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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