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居模式与性别偏好*1

2014-03-03 21:26于光君
关键词:性别比生育男孩

于光君

(中华女子学院 性别与社会发展学院女性学系,北京 100101)

一、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出生性别比一直在正常水平之内,1953年出生性别比为104.90,1964年为104.25,1968年为108.93,1970年为106.42,1975年为106.54,1980年为107.11。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逐渐上升,1982年中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7,已略高于正常水平*国际社会公认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值范围是103-10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出生性别比为111.87;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出生性别比高达116.9;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为118.06。1990年以后,婴儿出生性别比长期高达117以上,且没有任何下降的迹象。

出生性别比也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异。历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主要在乡村,但是,城市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也有持续升高的迹象。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07.17,城镇为109.9,乡村为107.6。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08.9,城镇为112.1,乡村为111.7。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12.8,城镇为116.5,乡村为118.1。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15.16,城镇为119.86,乡村为122.85。可见,出生性别比在城乡均有不同程度的升高,总体上农村出生性别比高于城市。

毋庸置疑,出生性别比偏高将导致人口结构失衡,带来一系列后果,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为什么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为什么农村的出生性别比高于城市?

二、研究现状

(一)对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代表性的观点有:女婴漏报、瞒报,胎儿性别鉴定,溺弃女婴等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徐毅、郭维明,1991;涂平,1993;曾毅,1993;高凌,1993;李涌平,1993;吴擢春,2005;徐岚、崔红艳,2008)[1][2];强烈的男孩偏好抑或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深层原因(冯占联,1995;穆光宗,1995;顾宝昌、罗伊,1996;李树茁、朱楚珠,1996;马瀛通,1998;祝平燕、郑美琴,2005;慈勤英,2006;庄渝霞,2006)[3][4];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基本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张翼,1997;郭志刚,2007;李建新,2008)[5],一种观点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是有条件的,两者之间不是简单的直接关系(穆光宗,1995;乔晓春,2004;张二力,2005;陈友华,2006;石人炳,2009;杨菊华,2009)[6],一种观点认为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与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关系(原新,石海龙,2005;蔡菲、陈胜利,2006)[7];中国传统文化中强烈的男孩偏好是导致高出生性别比的根本原因,且急剧的社会经济变革和有效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导致的低生育率也起到了加剧的作用(郭维明,2006)[8]。其实,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性别偏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人口自然增长的情况下,性别偏好(不管是歧视性性别偏好还是非歧视性性别偏好)不会对出生性别比造成太大的影响,原因是育龄夫妇可以通过多生育子女满足和实现性别偏好,使一个时期内的出生性别比达到均衡状态。而在国家通过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的情况下,性别偏好会对出生性别比造成较大的影响,其原因在于生育孩子的数量越少,实现和满足性别偏好的概率越低。

诸多的研究都认为强烈的男孩偏好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男孩偏好形成的原因何在?比较多的研究者认为婚居模式对男孩偏好能产生决定性影响(严梅福,1995;辜胜阻,陈来,2005;杨菊华,2007)[9][10][11],也有研究者认为在社会结构转化阶段,家庭面临的社会风险的增加和社会分化使得父权制在富人阶层重建,再生了男孩偏好文化(闫绍华,刘慧君,2012)[12]。有研究者(王文卿,潘绥铭,2005)提出这样的问题,男孩偏好在中国社会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它是与中国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文化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然而,近百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之相伴,人们的许多观念和行为都发生了变化,但为什么对男孩的偏好在许多地区仍然顽强地存留下来了呢?研究发现,尽管在过去的百年左右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部分地区的农民所经历的社会轨迹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由于可能性空间的限制,农民对男孩的偏好依然顽强地存留了下来[13]165。

(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治理对策。代表性观点有:完善法规,加强管理,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张翼,1997;陈俐,2004;王翠绒、易想和,2004)[14];建立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养老制度,削弱养儿防老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经济基础(唐钧,2005;杨菊华,2008)[15];倡导招赘式婚居模式,缓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心理情结(严梅福等,1999;彭珮云,2007)[16];调整生育政策(周丽苹,2005;曾毅,2009)[17];宣传男女平等思想,建立先进的性别文化,转变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王翠绒、易想和,2004;祝平燕、郑美琴,2005)[18];以一种新型生育文化去替代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生育文化,逐渐弱化人们的性别偏好(郭维明,2006)[19]。

综上所述,以往的研究对婚居模式是如何影响男孩偏好的这个问题缺乏具体深入的分析。

三、婚居模式与性别偏好的互构

婚居模式是指婚姻当事者婚后的居住状况以及与其父母家庭的关系。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嫁娶式”婚姻和“招赘式”婚姻两种婚姻制度,与之相应,也存在着“从夫居”和“从妻居”两种婚居模式。婚居模式存在着城乡之别,城市里的婚居模式可以分为“从夫居”、“从妻居”和“新户居”三种类型,而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婚居模式则分为“从夫居”和“从妻居”两种类型。尽管20世纪50年代以后,传统的父系家族制度和婚姻风俗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从夫居”的嫁娶婚在当前的中国农村仍占绝对主导地位[20]。

婚居模式与性别偏好存在着一种双向互构的关系,某种类型的婚居模式会强化某种性别偏好,而某种性别偏好又会反过来强化着某种类型的婚居模式。

(一)“从夫居”与男孩偏好的互构

1.“从夫居”是农耕文明的产物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耕文明为主的社会,与海洋文明、游牧文明为主的社会相比,农耕文明的社会更强调土地等生产资料对于生存的重要性,更强调固定居所对于生活的意义,而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所以,与这种文明形态相对应的婚居模式或者是“从夫居”或者是“从妻居”,很难有第三种婚居模式产生。由于在中国历史上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以男系为传承轴心的宗法制的确立,婚居模式必然也是以“从夫居”为主,虽然,后来社会几经变革,但是,在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村落依然是农民主要居所的时代,“从夫居”必然依旧是主要的婚居模式。处于农耕文明中的人们在长期的农业耕作中,由于观察到农作物没有根是不能生长的,觉得根与土地、生长、收获以及人类的生存有着内在联系,因此,逐渐形成一种“根”的观念与文化,土地是“根”,家是“根”,这种文化已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用这种“根”的观念与文化看待一切事物,而且这种“根”的观念与文化采用一种不自觉的隐喻方式渗透在男女的婚配与生育文化中,形成男性是“根”的观念,这一观念在农耕文明中是不容置疑的。“从夫居”这种婚居模式就是产生于农耕文明的“根”文化的外在体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农村生产队体制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城市打工,但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进城务工的农民虽然“业”在城市,但“根”依然在农村,传统的婚居模式没有因此而改变。虽然城市也存在着“从夫居”这种婚居模式,但“从夫居”是农耕文明的“专利”,城市的“从夫居”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同于农村的“从夫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城市里的“从夫居”与居民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没有直接的联系。

2.“从夫居”是男孩偏好形成的社会基础

农耕文明是“从夫居”所赖以形成的经济基础,而“从夫居”是男孩偏好形成的社会基础。“从夫居”的婚居模式在农村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结婚后和男方的父母同吃同住,不分家;一种情况是先同吃同住一段时间,然后分家自己独立过日子。男方准备好结婚的条件,至少要有结婚时小夫妻独立居住的房间才能结婚。结婚后女方的户口迁到男方村里,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和所在村子的成员,凭此身份可以分得承包地和宅基地,获得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按照中国农村的传统,娶进门来的媳妇死后可以上家谱,有资格埋葬在夫家的祖坟,生了孩子不管是男还是女,尽管法律规定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按照习俗都随父姓,孩子的名字要体现出辈分的差别,名字中要含有体现辈分的字,这个要求对女孩子不是很严格,对男孩子则相对比较严格。这样,结婚后媳妇就把个人的生命历程在时间上与空间上完全融进夫家。结婚后,若第一胎生了个男孩,等孩子长大之后则会沿袭父辈的生活历程与生活格局,盖房、结婚、生子,这样的历程降低了家庭的社会生活成本和心理成本。如果孩子通过考学或参军、经商等途径到城市生活,他就成了城里人,但家里依然有他的“一亩三分地”。

若第一胎生了个女孩,夫妻双方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就此罢手,二是可以再生一胎,第二种选择在很多地方都是默许的。如果第二胎是个男孩,夫妻一般不会有再生育的念头了,因为无论在他们自己还是别人看来,这种孩子的性别结构是最合理的了。可以沿袭传统的生活方式,给儿子娶媳妇,把女儿嫁出去。如果第二胎生了个女孩,则夫妻双方又面临着新的选择,或者是不再生育,或者是继续偷生,直到生出男孩子,或者一直生到无力再生为止,但这都面临着高额的超生罚款,而且还要和村级组织进行博弈,因为计划生育政策是要通过村级组织来执行的。对于没有男孩子的家庭来说,如果只有一个女孩子,会选择招婿,如果女孩子多的话,会选择一个留在家里招婿,把其他的女孩子嫁出去。招进来的女婿就是“儿子”,要改名换姓,按照辈分重新起个名字,死后可以上家谱,进祖坟,完全成了妻子家庭中的一员,而招婿后的女孩子则成了媳妇的角色。招婿婚的意义在于,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根”的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收养或过继男孩子等方式解决“根”的问题。

女孩出嫁后,户口迁出,女孩在娘家获得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资格被取消,死后不能上娘家的家谱,也不能埋入娘家的祖坟,不能在娘家过年。也就是说,女孩不再是娘家村里的成员,也不是娘家家庭的成员了。

女儿成为媳妇,在婆家和娘家的身份和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媳妇成为婆家的主人——由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变为自家人,嫁出去的女儿同时也成为娘家的客人——由一个有着血缘关系的自家人变成了“外人”。对于家传的秘方或技术,农村至今有着传媳妇不传姑娘的说法,因为媳妇是自家人,姑娘是潜在的“外人”。

从法律权利的实现这个角度来说,“从夫居”更有利于男孩权利的实现,不能体现出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法规定,对于父母的遗产儿子和女儿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从夫居”的婚居模式决定了出嫁的女儿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比如,父母的房产,房产这种不动产是和宅基地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和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女儿出嫁后不可能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就是继承了也不可能使用。但是,除了一些研究者觉得这是有问题的之外,没有当事人自己置疑这样事情的不正当性。

“从夫居”已经成为生活在农耕文明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生个男孩是理所当然的不容置疑的,而如果生了个女儿则“日常生活”的秩序则被打乱,通过努力生出男孩或者通过招婿等方式增加一个属于这个家庭的男性成员,来试图维持他们所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这就是他们的“惯习”。

3.“从夫居”为男孩偏好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从夫居”是男孩偏好形成的社会基础,“从夫居”也为男孩偏好实现为具体的男孩偏好性生育行为提供了条件。“从夫居”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农耕文明,农耕文明的社会是聚族而居的,形成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村落。在“王权止于县”的传统社会,乡村是靠家族势力来进行治理的,国家的法律是通过家族势力在基层社会发挥作用的。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的家族势力被逐步消解,党支部和村委会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国家的政策是通过党支部和村委会来具体实施的。而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同于乡镇等基层政府,他们是在有着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熟人社会中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政策的执行者和执行对象都兼具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不能讲情面的、理性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又是必须讲情面的亲戚关系或乡亲关系。国家政策就是在这种情景中被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不例外。为了有效控制人口的增长,计划生育政策显然更是在上级政府的督促下通过兼具双重角色的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来执行的,这就为偏好性生育行为提供了一个可以博弈的空间,之所以有可以进行博弈的空间是基于大家对“根”文化的认同。所以,男孩偏好性生育行为者可以通过与村级组织的博弈来实现自己的生育行为。

另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农业耕作方式也为偏好性生育行为的实现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更多的可以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也有更多的可以自己自由选择的生活空间,这成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盲点,可使农民实现自己的偏好性生育行为。再者,农村养育孩子所需相对较低的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以及对孩子成长期望空间的广阔,这也是男孩偏好实现为男孩偏好性生育行为的重要条件。

4.男孩偏好又巩固了“从夫居”

男孩偏好通过一定的外在条件实现为偏好性生育行为,最终生出男孩或生出很多女孩后还没有生出男孩而放弃生男孩的努力。第一胎生出男孩的家庭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让孩子做上门女婿,而通过超生等方式生出男孩的家庭更不会让经过努力和承担了很多风险后生出的男孩做上门女婿,如果那样的话,对于这个家庭来说为了生男孩而做出的一切努力都是没有意义的了。

所以,男孩偏好又成为“从夫居”这种婚居模式得以延续的内在动力。

(二)“从妻居”不能改变男孩偏好

“从妻居”和“从夫居”都是农耕文明的产物。自古至今,在农村“从夫居”是主要的婚居模式,“从妻居”是“从夫居”的一种形变,是一种次要的婚居模式。有研究者(严梅福,1995)认为通过倡导招赘婚(从妻居)可以改变男孩偏好。[9]其实,“从妻居”比“从夫居”的当事人具有更强烈的男孩偏好。

首先,为什么要招婿?因为家里没有男孩只有女孩,所以要招一个上门女婿。很显然,这说明父母具有男孩偏好。其次,对招婿婚姻的期盼是什么?肯定是期盼着生个男孩,这种生男孩的偏好承载着至少两代人的愿望。所以,在不改变产生于农耕文明的“根”文化的基础上倡导“从妻居”不会改变男孩偏好。

四、在农村城镇化基础上产生的“新户居”是降低男孩偏好的基础

农村村落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居住形态,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对土地这种生产资料和宅基地这种生活资料的依赖,以及对获取这些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所需的身份要求,决定了婚居模式只能是以“从夫居”为主。“从夫居”是产生男孩偏好的基础,又为男孩偏好实现为男孩偏好性生育行为提供了条件。所以,要降低男孩偏好必须彻底改变产生男孩偏好形成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形成一种无歧视性性别偏好的婚居模式。

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个体经营已经成为制约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行土地的规模经营成为必然趋势。土地的规模经营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一个契机和动力,因为土地的规模经营必然会造成村落形态的改变,为了有效节省土地,有两个可以同时实施的措施,一是合村并居,一是居民的居住空间由平面化向立体化发展。同时,散落在农田各处的各家各户的祖坟被规整。这样,聚族而居的居住形态得到消解,新的具有城镇因素的居住形态得以形成,血缘关系削弱,业缘关系增强。

土地的规模经营可以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同时土地的规模经营也可以解放更多的农业劳动力从事其他的产业,把农民从对土地的直接依附中剥离出来,改变农民“根”的观念,土地不再是惟一的“根”,“业”才是根。产业结构和收入结构的变化消解了传统农业社会所形成的“根”的观念和文化,形成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根”的观念和文化,同时也消解了传统农业社会所形成的“根”的观念和文化对婚姻与生育文化的隐喻式的影响,男孩是“根”的观念弱化甚至被消解,不论男孩还是女孩都是“根”,形成无性别歧视性偏好的生育文化。

相应地,婚居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在城镇化的社会中,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和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对于婚姻当事人双方来说意义已经不大,他们的“根”和“业”已经不紧密地依附于土地。他们不再以必须是某一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获取村里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他们可以以“社会人”的身份,凭借自己的能力或在父母的帮助下,在新的社区获取自己的居住空间,这个新的居住空间既不带有婆家的烙印,也不带有娘家的烙印,是属于他们自己的空间。这种新的婚居模式既不是“从夫居”,也不是“从妻居”,而是一种由农村城镇化催生的新的婚居模式——“新户居”。“新户居”中的夫妇双方与婆家、娘家(岳父母家)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是相同的,不再像“从夫居”或“从妻居”那样存在着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的差异。在“新户居”这个新的空间里男女平等已经具有了实际的意义,他们的生活历程以及对男女平等的理解与体验会消解潜意识中存在的男孩偏好,因为“男孩女孩都一样”不再是空洞的劝人的说辞。同样,在城镇化的社会中,即使有男孩偏好,但是这种偏好实现为偏好性生育行为的可能性条件已经不存在。养育孩子的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的增加,对孩子成长期望空间的提升以及对孩子未来就业质量的关注,使家长更关注孩子的成长质量而不是孩子的性别问题。这样,传统的“从夫居”与男孩偏好之间的互构关系被消解,新型的“新户居”与无歧视性性别偏好之间的互构关系得以形成,形成“日常生活”中新的“场域”和“惯习”。

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新户居”婚居模式有利于先进性别文化的培养,先进性别文化的核心是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不但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家庭美德的内容之一。“新户居”的婚居模式有利于男女双方平等地实现自己的法律权利,比如在传统的“从夫居”婚居模式中,嫁出去的女孩很难实现父母不动产的继承权,因为父母的不动产是和基于一定身份所产生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而在农村城镇化背景下的父母的不动产只是父母自己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而且女孩和男孩在对父母不动产的继承方面男孩地缘上的优势消失了。

五、结论

农村城镇化所形成的具有现代性要素的新的居住空间,以及土地与居民的剥离,改变了传统“根”文化的内涵,“从夫居”与男孩偏好之间的互构关系被消解,“新户居”与性别平等观念之间的互构关系得以建立,促进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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