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与唐代官吏

2014-03-04 16:59季庆阳
关键词:孝悌官吏教化

季庆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071)

孝道与唐代官吏

季庆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071)

唐代通过科举制度,强化了孝道作为官吏选拔任用的标准,并通过政策法规等措施激励官吏做孝道表率,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唐代官吏的道德素养。唐代官吏大多数不仅躬行孝道,而且积极劝导百姓行孝,使得“以孝治天下”的治国之策得以更好地贯彻,强化了整个社会的行孝之风,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唐代;孝道;官吏

孝道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也是维护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汉代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皆标榜以孝治天下。唐代统治者概莫能外。唐代帝王多次下诏敕倡导孝道。唐高祖在《旌表孝友诏》云:“民禀五常,仁义斯重;士有百行,孝敬为先。自古哲王,经邦致治,设教垂范,莫尚于兹”①。武则天在《臣轨·序》中说:“然则君亲既立,忠孝形焉。……奉国奉家,率由之道宁二;事君事父,资敬之途斯一”②。唐玄宗的《令郡县采奏孝弟诰》云:“至和育物,大孝安亲,古之哲王,必由斯道”①。从这些诏敕中可以明确看出,唐代帝王视“孝”为人们全部道德的基础、决定家庭和谐国家稳定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治国理政的指导原则。如何将这一治国方略贯彻好,关键在官吏。官吏是施政的主体,能否将以孝治天下的国策在社会上推行,需要各级官吏的执政实践去实现。考察唐代的孝治状况,有必要就唐代如何将孝道贯彻于吏治之中,又是如何通过官僚制度来推行孝治等问题进行讨论。目前学界对此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本文拟就此问题加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唐代以孝道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

为了保证以孝治天下国策的落实,唐代继承了汉代以来以孝道作为官吏选拔的重要标准。中国古代以“孝”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始自西汉的察举孝廉制。至隋唐在选拔官吏时,孝依然是重要的品行标准。唐太宗云:“天下一家,凡在朝士,皆功效显著,或忠孝可称,或学艺通博,所以擢用”③。他也多此下诏,让天下举荐有孝行的人才。如贞观十五年(641)六月“诏天下诸州,举学综古今及孝悌淳笃、文章秀异者,并以来年二月总集泰山”③。十七年(643)五月,“手诏举孝廉茂才异能之士”③。不仅唐太宗,唐代大多数帝王都曾下诏让天下举荐孝行卓著之人为官,如唐高宗仪凤元年(676)十二月下《访孝悌德行诏》[1]476,唐德宗至德二年正月曾下《访至孝友弟诏》等[1]473。诏敕是封建帝王发布的命令,是封建皇权和统治意志的集中体现形式。从这些诏敕中不难看出唐代帝王不仅注重官吏的才能,也非常看重其孝悌等品行。

唐朝不仅通过皇帝颁发诏书不定期选拔有孝行的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科举,将以“孝”作为重要品德标准选拔官吏制度化和经常化。唐代规定官学生徒必须学习《孝经》。唐代科举考试科目众多,在常科中,以明经、进士二科为士人所重。在这两科考试中,又将《孝经》、《论语》作为必考内容。高宗仪凤三年三月下敕,将《道德经》《孝经》并为上经,要求贡举皆须兼通。至调露二年(680)后,二科并加帖经《老子》、《孝经》。天宝元年(742),明经停《老子》,但依然试《孝经》[2](卷15p356)。《论语》。《孝经》是专门宣扬儒家孝道理论的著作,《论语》中反映了孔子及其门人的崇孝观念。以其作为科举必考内容,可见唐代对官吏孝德的重视。唐朝还专门设立了以“孝悌”为名的考试科目——孝悌廉让与孝悌力田科。其应试者,需要有突出的孝悌品德并受到推荐,才能参加考试。在唐肃宗时期曾一度停止明经、进士、道举等科考试,而只察举孝廉。唐朝在孝悌科的录取方面与其他科有所不同。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停孝弟力田举人考试词策敕》云:“孝弟力田,风化之本,苟有其实,未必求名。比来将此同举人考试词策,便与及第,以为常科。是开侥幸之门,殊乖敦劝之意。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其有孝弟闻于郡邑,力田推于邻里,两事兼著,状迹殊尤者,委所由长官,特以名荐,朕当别有处分。更不须随考试例申送”①。从这一诏敕来看,唐代一度将“孝悌”科与进士等常科一样看待,把考试重点放在了词策上,违背了设置此科的本意,所以玄宗下诏敕停止“孝悌”科的词策考试,申明参加这科的举人重在考察其孝行情况,可以不遵照科举考试的常规程序,由地方官吏随时举荐。由此可见唐朝在科举选拔官吏上既重视孝道理论的掌握,也非常重视应试者的孝道品行状况。这与汉代偏重孝道品行不同,而是既重理论又重视孝行表现,实际上是对官吏的孝道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唐王朝通过科举将“以孝治天下”的原则转化成具体行政选拔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孝道无疑会对吏治产生更大影响。

二、唐代要求官吏在行孝上做表率

唐代不仅在选拔官吏时以孝德为重要标准,而且要求官吏在行孝上要为庶民做表率。为了激励官吏遵守和践行孝道,唐代统治者恩威并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在恩奖方面主要包括政治荣誉、政策支持、加官进爵等。政治荣誉如中央政府赐带“孝” 字的谥号。谥号是中央政府对官僚士大夫一生荣辱的最终评价,也是家族荣辱的标志,所以古代官僚士大夫非常看重父祖的谥号。能获得美谥是许多官僚士大夫的毕生追求。百善孝为先,在古代能获得带“孝”字的谥号更难能可贵。唐代对官吏能否得到“孝”的谥号把握相当严格,所以官吏对此很是重视。史载:

自(杜)暹高祖至暹,五代同居,暹尤恭谨,事继母以孝闻。……及卒,……太常谥曰“贞肃”。右司员外郎刘同升、都官吏外郎韦廉以暹有忠孝之美,所谥不尽其行,建议驳之。太常博士裴总执曰:“杜尚书往以墨缞受职事,虽云奉国,不得为孝。请依旧为定。”孝友(杜暹子)又诣阙陈诉上闻,而更令所司详定,竟谥曰“贞孝”③。

与杜暹相比皇甫无逸则就没有那么幸运了。皇甫无逸也以孝闻,卒后太常考行,谥曰“孝”。但礼部尚书王珪认为他孝行不够高,最终给他改谥为“良”③。由此可见唐代官吏死后谥以“孝”是难得的荣耀。

政治荣誉还有旌表。有旌表其门的,即在其家门上悬挂匾额或门旁竖立双阙,如薛万彻“季弟万备,有孝行,母终,庐于墓侧。太宗降玺书吊慰,仍旌表其门”③;有表其门闾的,即在家门与里巷门同时悬匾与竖阙,如唐朝宰相杨炎父祖三代皆以孝著称,朝廷三度“旌其门闾”③。

唐代为了鼓励官吏行孝,在政策上也给予一定的支持,如官吏家中有年迈父母需要奉养,一是可以采取辞官就养,二是朝廷可以恩准其到离父母较近的地方任职,以便照顾父母,称为“移官就养”。 如果官吏都严格遵守侍亲和丁忧的制度,势必会对国家政务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唐朝又规定了“夺情”制度,给予变通。当然为了防止伪滥,对于夺情起复予以严格控制,批准夺情的权力是直接由皇帝和宰相来掌握。官吏家有了丧事,国家要给一定的假期,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人力,可以由他人代行公务等。如《唐律·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3]884-885。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官吏在祭享家庙,举办丧葬事宜时可以役使自己所管辖部门或地方一定数量的人力。又如《唐律·职制律》规定:“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其《疏议》解释所谓“‘无故’,谓非身患及父母丧者”[3]816。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父母的丧事,是可以让他人代寄官府文书的。以上这些政策为官吏行孝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唐代还通过加官进爵来鼓励官吏行孝道。如元让以“孝悌殊异”,被唐高宗擢拜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后又被武则天召拜太子司议郎。武则天在召见他时说:“卿既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今授此职,须知朕意。宜以孝道辅弼我儿”③。又如归崇敬“遭丧哀毁,以孝闻,调授四门助教”,其子登“雅实弘厚,事继母以孝称。大历七年,举孝廉高第,补四门助教”③。加官进爵是封建时代官吏在政治上的主要诉求,以行孝道而获得晋升的机会这对官吏行孝具有强劲的驱动作用。

唐代官吏如不能认真践行孝道,轻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监察部门的弹劾,重则要收到法律的惩处。

《旧唐书》记载:“元璹有干略,所在颇著声誉。然其父译事继母失温清之礼,隋文帝曾赐以《孝经》,至元璹事亲,又不以孝闻,清论鄙之。二十年卒,赠幽州刺史,谥曰简”③。《唐会要》记载:“侍中王珪通贵渐久而不营私庙,四时烝尝犹祭于寝,贞观六年坐为法司所核,太宗优容之,因为立庙以愧其心”[4]。两唐书本传也都对此作了记载,《旧唐书》云“珪既俭不中礼,时论以是少之”③。

官吏不同于普通民众,他们应在孝行上为百姓做出表率,成为尽孝道的“楷模”。所以在尽孝道上对他们的要求除了一般百姓所须遵守的事项之外,唐律对他们尽孝作出了特殊要求。《唐律·名例律》规定:“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3]212。《唐律·杂律》规定:“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官奸者,各又加一等”[3]1854。《唐律·职制律》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3]217。《唐律·诈伪律》规定:“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3]1755。有违犯以上规定者,不仅要受到刑罚,而且要免去官职。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唐代对官吏不履行孝道在法律上给予严惩,其目的就在于引导官吏模范践行孝道。

唐代官吏不仅自身在孝行上起到表率作用,而且要督导好家人行孝道。武宗时宰臣“李汉以家行不谨,贬汾州司马”③。据《东观奏记》载:“贞元、元和已来,士林家礼法严整,以韩皋、柳公绰、柳仲郢为首称。一旦子孙不孝,簪组叹惜”[5]。

三、唐代官吏行孝方面的表现

官吏能否尽孝,关键是看他能否处理好孝养父母与自己的权位关系,以及孝亲与忠君之间的关系。从处理侍亲与尽忠的关系来看,唐代官吏在父母年迈或是疾病需要侍奉时多能尽力选择留在父母身边。他们或者采取移官就养,或者辞官归养,这种情况史书多有记载。如长安四年(704),姚崇以母老,“表请解职侍养,言甚哀切,则天难违其意,拜相王府长史,罢知政事,俾获其养”③。张九龄在被朝廷出为冀州刺史时,“以母老在乡,而河北道里辽远,上疏固请换江南一州,望得数承母音耗,优制许之,改为洪州都督”③。宪宗时,拟除刘禹锡为播州刺史,“御史中丞裴度以禹锡母老,请移近处,乃改授连州刺史”③。张荐被“诏授左司御率府兵曹参军。既至阙下,以母老疾,竟不拜命”③。天宝中有拓跋兴宗者,三上表请致仕侍亲④,不可谓不坚决。

唐代有些官吏把做官当成了奉养父母的途径。如许康佐“登进士第,又登宏词科。以家贫母老,求为知院官,人或怪之,笑而不答。及母亡,服除,不就侯府之辟,君子始知其不择禄养亲之志也,故名益重”③。许康佐之所以请求当知院官的主要目的是因为这个官职的薪俸高一些,便于奉养家亲。又如姜公辅先任左拾遗、翰林学士。岁满当改官时,“公辅上书自陈,以母老家贫,以府掾俸给稍优,乃求兼京兆尹户曹参军,特承恩顾”③。姜公辅不求清要之官,而求作京兆尹户曹参军其目的也在于以俸养亲。

从两唐书及大量墓志资料来看,唐代官吏对父母平时的奉养上大多是尽心竭力的,尤其是在父母生病时,多能尽心侍奉。如房玄龄在侍奉父亲疾病时“绵十旬,不解衣”⑤。韦温“侍省父疾,温侍医药,衣不解带,垂二十年”③。更有甚至割股奉亲,如王友贞“母病,医言得人肉啖良已,友贞剔股以进,母疾愈”⑤。

在守丧致哀方面唐代官吏最大的考验就是“丁忧”制度。有学者对两唐书和《册府元龟》总录部有关唐代官吏的居丧记载作了初步统计,230多位遭父母丧官吏中,居丧终制者103人,夺情起复者102人,丧毁(居丧不胜哀痛而亡)3人,状况不详者22人。服丧终制与夺情起复的比例大致是1∶1[6]。夺情起复制度是唐朝解决官吏行孝与尽忠之间矛盾的一种变通办法,也是朝廷优抚官吏的一种特殊礼遇。对此朝廷控制比较严格,一般能够恩准起复的主要是身负要务的朝廷重臣,从戎征战的武官和节度使、刺史等地方大员,对于大多数中下层官吏来说是难得享受此殊荣的。而且夺情起复并不意味着,就不居丧致哀了。唐朝规定官吏即使是获准夺情起复,也必须遵守居丧礼仪,如丧期未满前,不视乐,不居寝,不参与吊丧、贺喜、宴会等交际活动;受册封时,虽然仪卫照旧,但对鼓乐却只能从而不作⑤;不能着凶服上朝,不能参与大朝会,唐制:“凡凶服,不入公门”③;不得参加祭祀宗庙的活动;私忌日需尽哀。在严格控制之下。官吏大多能做到居丧守礼。武则天时,欧阳通丁母忧,因任中书舍人之职,起复本官。他每次入朝,都是光脚从家里走到皇城门外。即使在中书省值夜班,也是席地而卧,只铺一点蒿草。四年居庐不肯释服,得到众人称许③。像这样居丧守礼的事例在两唐书中多有记载,而违背礼制的事例却比较少见,可见当时官吏们在强大的孝道舆论压力和朝廷的严格管控下,是能够做到居丧守礼的。而官吏们恪守孝道对于社会上的崇孝之风必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劝孝是唐代官吏的重要职责

唐代官吏不仅自身要恪守孝道,引导督促百姓行孝道,推行孝道教化更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记载:

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抚和齐人,劝课农桑,敦敷五教。每岁一巡属县,观风俗,问百年,录囚徒,恤鳏寡,阅丁口,务知百姓之疾苦。部内有笃学异能闻于乡闾者,举而进之。有不孝悌,悖礼乱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节者,必谨而察之。其贪秽谄谀,求名狥私者,亦谨而察之。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若善恶殊尤者,随即奏闻。若狱讼疑议,兵甲兴造便宜,符瑞尤异,亦以上闻。其常则申于尚书省而已。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精诚感通,志行闻于乡闾者,亦具以申奏,表其门闾。其孝悌力田,颇有词学者,率与计偕③。

又《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上》记载: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③。

从上述记载来看,唐代地方官吏对本地方民众要进行孝道教化,对于民众中孝行突出者要表彰和向朝廷举荐,对于不孝者要给予惩处,除此而外还要慰问抚恤老弱,落实朝廷促进孝道的相关政策等,可见地方官吏在推进孝道教化中是担负着重要的职责的。

唐代对官吏是否推行孝道教化还进行考核和监督。唐代建立了完备的官吏考核制度,从上面的文字中就能看出考核的内容中包括“敦敷五教”的以孝道教化为核心的社会教化活动。考核的标准包括德、行两个方面,德主要是对官吏的道德品质和修养的考核,这当中自然包括孝道状况。行的考核是按照官吏职能的不同分为二十七类,其标准是“二十七最”,其中“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这直接与孝道教化有关。监察部门也对官吏劝孝教化失职进行纠察。《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记载:“补阙、拾遗之职,掌供奉讽谏,扈从乘舆。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③。由此可见唐代对官吏推行孝道教化的监督是相当严格的。

在朝廷的督责下,唐代地方官吏在在督导百姓行孝,推行孝道教化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如高士廉在担任益州大都督府长史时,“蜀士俗薄畏鬼而恶疾,父母病有危殆,不躬扶持,杖头挂食,遥以哺之,兄弟异财,罕通假借,(高)士廉随访诱劝,有不悛者,亲率官属,诣其门而谕之,繇是邑里翕然多为孝悌”[7]。又如李德裕在浙西观察使任上时,当地百姓迷信巫术,父母染疠疾,子弃不敢养,李德裕“择长老可语者,谕以孝慈大伦,患难相收不可弃之义,使归相晓敕,违约者显寊以法。数年,恶俗大变”⑤。

唐代地方官吏向中央举荐孝行卓著者的制度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新唐书•孝友传序》云:“唐受命二百八十八年,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闾巷刺草之民,皆得书于史官”⑤。这些“闾巷刺草之民”,以孝悌名通朝廷,载入史册,正是唐代地方官吏访察推荐的结果。

除了向朝廷推荐孝悌卓越之人外,唐代地方官吏也积极对孝子进行表彰。如《新唐书·孝友传》记载:

“宋思礼字过庭,事继母徐为闻孝。补萧县主簿。会大旱,井池涸,母羸疾,非泉水不适口,思礼忧惧且祷,忽有泉出诸庭,味甘寒,日不乏汲。县人异之,尉柳晃为刻石颂其感”⑤。

“陈饶奴,饶州人。年十二,亲并亡,窭弱居丧,又岁饥,或教其分弟妹可全性命。饶奴流涕,身丐诉相全养。刺史李复异之,给资储,署其门曰‘孝友童子’”⑤。

“王博武,许州人。会昌中,侍母至广州,及沙涌口,暴风,母溺死,博武自投于水。岭南节度使卢贞俾吏沈罟,获二尸焉,乃葬之,表其墓曰‘孝子墓’”⑤。

“万敬儒,庐州人。三世同居,丧亲庐墓,刺血写浮屠书,断手二指,辄复生。州改所居曰成孝乡广孝聚”⑤。

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地方官吏采取了给资储、署其门、表其墓、改其居名、刊石纪颂等多种方式对孝子进行表彰,其目的皆在于劝导孝悌、推行教化。

推行礼仪制度也是唐代地方官吏进行孝道教化的方式。地方官吏以乡饮酒礼作为尊老劝孝的重要载体。《新唐书·李栖筠传》记载:李栖筠任常州刺史时,“大起学校,堂上画《孝友传》示诸生,为乡饮酒礼,登歌降饮,人人知劝”⑤。

唐代地方官吏还将孝道教化贯彻于司法审判之中,如史载,韦景骏为贵乡令,“县人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凊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泣呜咽,仍取《孝经》付令习读之,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代地方官吏通过多种方式,较好地履行了劝导孝道,推行教化职责,在形成唐代社会崇孝之风,推进社会和谐、美化风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唐代通过科举制度,强化了孝道作为官吏选拔任用的标准,并通过政策法规等措施激励官吏做孝道表率,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唐代官吏的道德素养。唐代官吏大多数还是能够躬行孝道的,竭力克服孝亲与忠君的矛盾,做到奉亲孝养,居丧守礼。唐代将有孝行的人选拔为政府的各级官吏,这不仅对社会各阶层人士实践孝行起到了积极的鼓励和引导作用,更为重要地是通过这些官吏使“以孝治天下”的治国之策得以更好地贯彻,强化整个社会的行孝之风,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① 参看清董诰《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

② 参看唐《粤雅堂丛书》,武则天“臣轨”一文。

③ 参看后晋刘昫《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

④ 参看宋李昉《文苑英华》,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出版。

⑤ 参看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

[1] (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

[2] (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3]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4] (宋)王溥.唐会要(卷 19)[M].北京:中华书局,1955:387.

[5] (唐)裴庭裕.东观奏记(卷中)[M].北京:中华书局,1994:113.

[6] 罗小红.再论唐代的夺情起复制度[J].西北大学学报,2005(3):66.

[7] (宋)王钦若.册府元龟(第十册)[M].影印.北京:中华书局,1960:1341.

本文推荐专家:

常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哲学文化。

王双怀,陕西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和中国文化史的教学与研究。

Filial piety and Tang dynasty afficer

JI QINGYA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arts, Xidian Unversity, Xi’an, 710071, China)

The Tang Dynasty,through the imperial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ystem, strengthened the filial piety as the standard to select the assigned officer, and through policies and laws to drive the officer to be the filial piety model. It, to a certain extent, enhanced the Tang Dynasty officers’ moral accomplishment. The majority officers of Tang Dynasty not only practice good filial piety, but also positively advise people to practice good filial piety, which better implements the policy of “governed the world by the filial piety”,strengthens the entire society’s wind of good filial piety, and promotes society’s stable harmony.

Tang Dynasty; Filial piety; Officer

D691

A

1008-472X(2014)01-00114-06

2013-10-26

陕西省2012年社科基金“唐代孝文化研究”(12H014)阶段性成果。

季庆阳(1973-),男,陕西礼泉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思想文化和隋唐五代史研究。

■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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