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垄断地位”辨析

2014-03-29 07:52陈新春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经营者市场经济

陈新春,曲 丽

(长春财经学院 工商系,吉林 长春 130122)

“国企垄断地位”辨析

陈新春,曲 丽

(长春财经学院 工商系,吉林 长春 130122)

国家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校正“市场失灵”的工具。我国国企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国有产权在国家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错位配置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其原因并不是垄断。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垄断领域的界定和国家垄断主体的归位。

国家垄断;内部人控制;产权界定;垄断主体

一、国家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校正“市场失灵”的工具

列宁针对当时的世界经济政治形势,侧重分析了发达国家资本向外扩张,并使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由发达国家向全世界扩展的历史过程,这就使“垄断”一词在他的经济理论中带有一定的“贬义”。问题还有另一面:垄断作为经济制度方面的因素,是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前提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效率的提高,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首先从垄断的形成过程来看。垄断的形成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形成垄断。”自由竞争和生产集中正是优胜劣汰和社会经济资源重组的过程。竞争的结果是淘汰那些劣质的企业,使其原有资产被竞争中胜出的优质企业兼并或重组。然后,优质企业以自己的理念、技术和管理方式对劣质企业进行改造和变革,提高这些资产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劣质企业原有的私人产权也得到确认,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优质企业或联合成为新的企业。可见垄断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垄断的形成促进了企业制度的创新,公司制日益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垄断的积极作用正是借助于这种新的企业制度发挥出来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列宁把公司看作垄断的组织基础。

其次从垄断的结果看。垄断组织一旦形成,就会形成新的生产力:在资本筹措方面,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商业信誉而形成较强的还贷能力,不仅容易融得资本,而且可以节省融资成本。在生产方面,生产规模的巨大和多元化经营带来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效益,使单位产品成本大大降低,而且降低了经营风险。在收集市场信息方面,可以通过建立销售网络和研发机构、组建企业联盟或虚拟企业、支付巨额广告费等方式,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比其他企业更具有信息优势。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可通过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内部管理体制,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在技术创新方面,由于有强大的财力支持,可以投入大量研发费用,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些著名大公司几乎都具有垄断性质和地位。国内这样的例子也不鲜见,如彩电业从20世纪80年代的高度分散到世纪之交的“九巨头”寡头垄断,其成本的节省与社会福利的增加,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当然,同任何市场经济范畴一样,垄断也是“双刃剑”,有其利也有其弊。垄断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放大了市场的分化作用——在国内加剧了两极分化,而且把这个矛盾扩大到世界范围内,拉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激化了它们之间的矛盾。为缓和国内矛盾,发达国家由国家政府出面,对古典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甚至兴办国有企业。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发达国家政府全面地干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环节,使原来的私人垄断日益同国家政府的干预力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所谓“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使古典的市场经济进入了兼顾公平的现代市场经济。

国家垄断最根本的性质就是使私人资本从属于国家的政权力量,是国家干预的主要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古典市场经济的矛盾,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这是因为:第一,对经济周期性波动起了“熨平”的效果,使供需矛盾趋向缓和。第二,国家机构同一些大公司的密切结合,为国家的计划调控提供了可能。第三,国家或政府经济职能的增强,使它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第四,各项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使劳资矛盾大大缓和,增加了社会稳定的因素。这些政策的实施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它的积极作用仍是不能忽视的。

兴办国有企业是国家垄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额大、资本周转时间长、利润低、风险大甚至亏本的企业。这些部门和企业,私人资本不愿投资,但又是社会再生产不可缺少的。除此之外,还直接兴办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的新兴企业和尖端科技企业,如原子能工业企业、宇航工业企业等。二是对私人企业实行国有化改造,使其成为国有企业,主要包括战争期间需要国家统管的部门和企业,经济危机期间濒临倒闭的企业和为摆脱危机、恢复经济需要兴办的公共工程及私人经营亏损的企业。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事业、科研部门、尖端工业、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等产业和部门等等。它们需要巨额的长期投资,单个私人资本数量相对不足,国家则可以把巨额的财政资金转化为国有资本,也可以由国家与私人资本联合承担。

因此,国家垄断离不开这两类企业:国家机构要同一些大公司密切结合,互相渗透。这些大公司得到国家的支持,国家也能够通过这些大公司贯彻宏观调控的意图。同时,国家还会兴办国有企业,为国民经济的运行优化宏观环境提供基础条件。

二、我国国企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国有产权在国家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错位配置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而非垄断

我国的国家垄断应当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或政府用自己的权威和覆盖全社会的科层组织替代市场,控制了社会的全部资源,各类资源的配置与人的经济行为统统被纳入国家计划之中。由于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与其形成的利益格局,它在那个时期还是能够被人们“认可”,因此,这种以国有产权为基础的产权关系在当时也算是清晰的。然而,当人们发现这种体制低效的本性以后,改革就成为必然。我国国企改革大体上经历了扩权让利、承包制、公司化改造、抓大放小、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等阶段,其基本取向是由浅入深的市场化改革,其目标是把传统的国企改造成“四自”的市场主体,即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这就使国企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遇到了不可克服的矛盾。

改革在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商品交换的基础是商品的私有权,商品经济是同财产的私有权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按照这样的逻辑推论,进一步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的社会。“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直接的社会生产以及直接的分配排斥一切商品交换,因而也排除产品向商品的转化……和随之而来的产品向价值的转化。”“货币资本会完全消失,因而,货币资本所引起的交易上的伪装也会消失。”

当然,现实中的我国社会就整体而言还不具备马恩指出的那些条件,还需要保留市场经济。但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制度毕竟是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的,其财产所有权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其利益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马恩关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同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市场准则在逻辑上的矛盾和互相排斥的关系还是不容否认的。而改革却要把这些“国家大工厂”里的“辛迪加”改造成为公司这样的“现代企业”,就是要把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产权制度与追求自身利益的企业制度“嫁接”在一起,在实践中必然矛盾重重:首先是利益目标上的不一致。国有产权的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而“现代企业制度”是与古典企业制度相对应的概念,它们都是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产物,追逐的都是私人利益或企业自身利益。人们也因此把公司企业制度看作资本主义的东西,与社会主义是对立的。其次,产权的分解与界定方式不同。在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中,最终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的分解与界定完全是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无须国家介入;国企若实现这三权的分离,则离不开国家或政府的力量介入,否则,最终所有权就要落空。再次,对财产的监管机制也是根本不同的。国有产权只能够通过国家或政府的政权力量加以监管,这是因为作为国有产权“初始委托人”的全民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抽象主体,其委托代理链无非是上一级代理人逐级地向下一级代理人进行委托,这样做极易出现代理问题,引发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私有产权的分解和交易中,所有的当事人在互相博弈和讨价还价中互相制衡,达到利益关系的均衡和互相认可,并能上升为规则和制度,如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这里显然不用国家或政府操心,但很少听说有“私人资产的流失”,即使流失了,利益受损方立即会采取行动制止这种流失。国有资产却很难做到这一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市场经济需要大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微观基础。按照马恩的观点,这些市场主体只能以私人产权为基础。我国的体制外改革使非公有经济飞速发展的事实也验证了这个论断的正确性。马恩以后的历史实践也证明了国有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只能处于宏观调控的层次上。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要实行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

我国的改革通过民营经济的发展和部分国企的改制,使市场体系开始发育并日益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把所有的国企,特别是央企也不加区别地改造成为一般的市场主体或竞争主体,这就混淆了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导致国有产权在国家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发生了配置上的错位。国家或政府把他们作为市场主体来对待,使经营者在国有产权的分解中获取了过多的权力,并且已经远远超出了经营权,而作为国有产权唯一代表的国家政府在许多方面却放弃了应有的产权。如在财产监管方面,一般企业可以靠所有者监管,国有企业是万万离不开国家或政府监管的,但国家或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却放弃了。于是,这些代理人似乎成了国企的所有者,通过权力和市场两方面捞取自身利益,偏离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内部人控制”。另外,国企所处的环境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一花独放,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之中大家都彼此彼此,特别是在利益关系方面相差无几,国家垄断的性质并不突出。而现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有资产越来越集中于重要的领域和行业,并继承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垄断的性质。于是,国企在新生的市场环境中大有鹤立鸡群之势,其垄断地位日益凸显。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问题似乎出自垄断。实际上问题仍是“内部人控制”,不是垄断本身,垄断在这里最多是被内部人利用了的条件或机会,而不是原因。内部人控制同任何形式的垄断都不是一码事,更不符合国家垄断的要求。

青木昌彦提出的“内部人控制”,泛指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市场化改革中的普遍现象。为什么在改革路径大不相同的中国和俄罗斯都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国有资产的监管机制偏软。它们在国家或政府放弃监管的情况下,在同私人交易的过程中,就会像唐僧肉一样任人宰割,其原因是制度上的缺陷。

三、国家垄断在当前需要制度创新:垄断领域的界定和垄断主体的归位

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纯粹的市场经济,它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同国家的经济职能结合在一起。从古典商品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越来越多的产品和要素成为了交易的对象,在资源配置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而且国家或政府的干预在宏观层次上也越来越重要,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其经济形态既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也不是纯粹的计划经济,但计划作为调控手段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与此相适应,企业制度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最基本的是两种:一是作为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一般企业,以私人产权为基础;另一个就是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为基础。在两大板块的混合经济中,这两种企业制度由于职能不同,也就应该界定各自的领域。

我国国企改革从最初提出的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这一目标,到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到1995年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的方针,再到1999年进一步提出“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在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的部署”,大体上反映了改革的基本路径。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来看,这是国有经济战线收缩、民营经济成长的过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成熟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我们已经把国有经济的领域确定为“三个行业和两类企业”(即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现在应当按照这个标准,界定国家实行垄断或直接经营的范围,国有资本要尽快地向这个范围以内集中。同时也要看到,民营资本在某些支柱产业(如钢铁、汽车产业)发展很快。这种情况告诉我们,国有经济领域还有进一步收缩的可能。国有经济存在的领域自然就是国家垄断的领域,这个领域以外的资源则由市场配置。

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就是要恢复国家或政府的垄断主体地位,它在现阶段国有产权的分解过程中应该拥有以下权能。

其一,战略决策权。国企的经营宗旨与目标,如应进入哪些领域、重大的投资方向、国企的规模等方面的决策,要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不能为国企自身的利益所左右。这不仅有必要,也有可能。这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较强的单质性或均质性,而且社会需求相对稳定,不像竞争性产品那样具有多规格、多品种、多性能的差异和需求多变。因此,国家或政府对国企产品或服务进行预测并施以计划调控,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其二,利润支配权。对于国企来说,社会利益要高于自身利益,而且按照税后利润归股东支配的原理,国企利润应全部列入国家财政。至于国企再投资和再生产资金、经营者与员工的福利与奖金等,也应由财政根据社会需求或经营绩效予以列支。

其三,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同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是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除此以外,政府主持下的价格听证会是保证公平交易和减少交易成本的干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公共产品和垄断性产品的价格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政府应加以干预,使消费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四,建立与完善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经营信息披露制度是约束经营者的重要机制。国企经营者的行为不仅要接受国家或政府的监督,而且要接受社会全体成员代表机构(如人大有关机构、各种媒体、协会或研究机构)的监督。法律要求它们定期公布财务信息、审计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其五,健全与完善双重审计制度。国企当前的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两部分,这是不够的,还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职能。这些独立的民间机构同国企之间没有利益或人事上的往来,能够站在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

选择适合当前的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我国目前的国企经营者还没有摆脱政府官员的身份,经营者选择机制仍然是计划经济中的行政选择,选择主体也不是企业财产的真正所有者,与选择的后果并无利益上的联系,其投票权是“廉价”的。同时,当前国企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垄断地位取得的。另外,国企的经营风险和最终责任都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经营者个人无法也不能承担风险与责任。因此,他们在选任机制、经营环境和风险责任承担等方面,同发达国家的职业经理人与民营企业的经营者相比,都是有根本区别的。国企经营者薪酬的确定应参照国家公务员,套用发达国家职业经理人制度或攀比民营企业与国企当前的性质都不相符。

明确了国家、政府的垄断主体地位,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也就不难做到了。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014-04-13

陈新春(1946- ),男,吉林长春人,长春财经学院工商系教授,从事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研究。

F276.1

A

2095-7602(2014)05-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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