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
——从柏拉图到洛克

2014-03-29 21:17陈炜
地方治理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哲学观洛克柏拉图

陈炜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洛克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
——从柏拉图到洛克

陈炜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之父,洛克政治哲学的建立象征着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完成了从古典到现代的嬗变。以洛克为代表的早现代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从“理想国”到“坏世界”;从等级观念到平等观念,从精英治理到大众治理;从积极政治观到消极政治观;从义务论到权利论。从柏拉图到洛克,政治哲学降低了对于国家的预期,从而排斥全能型的政府形式,并颠倒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主体地位,权利至此取代义务成为政治哲学的核心价值。

柏拉图;洛克;政治哲学观

当代西方世界是“洛克式”的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现代政治思想与实践都是给自由主义之父洛克做出的脚注。以洛克为代表的早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在哲学理念、范式与立场上与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有着极大的差异,洛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建立,象征着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完成了从古典到现代的嬗变。

一、洛克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从“理想国”到“坏世界”

柏拉图的名著“Republic”直译为“共和国”,汉译“理想国”是取其乌托邦的精神内涵而意译。理想国的理想首先表现为德性政治,美德是城邦共和国的主要特征,德性政治以人性本善作为前提。人性的预设是思想家构建社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蕴含着某种人性的假定和预期,这种预设决定着整个政治社会制度的建构基础,对制度的解释归根到底是对人性的解释。而政治哲学的任务是经由初始状态中的人性预设去构建合作的条件,设计正当性的社会政治制度。在古典政治哲学中,人性的首要特征是德性,人参与政治的目的是为了德性的完善。所以,古典政治哲学以探讨人应该怎样生活为己任,并回答何为社会正义的问题。柏拉图把城邦最重要的职责看作是对公民的德性教育,也就是说,没有城邦或国家,人性的完善就失去了平台与途径。同样,亚里士多德从目的论的哲学出发,认为人在政治生活中追求“至善”,受到一种终极目的的指引,他把人看作是政治的动物,暗示着人应当在政治中实现人性的完善。人的所有行为取向都是为了使社会朝更好的方向演进,而人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实现人性的完美,因此,融入公共生活是发展人性的必要途径。可见,社会对于个人具有优先性是古典政治哲学的一贯立场。

但是,到了早现代的马基雅维利这里,他却以政治品格代替了道德品格,参与政治的人需要具备的素质是政治素质而非道德品质,前者只是一种职业技能而与人性的善恶无关。在马基雅维利的政治目的中,古典的社会正义理想也随之破灭。“一切合法性的根据都在于不合法性;所有社会秩序或道德秩序都是借助于道德上颇成问题的手段而建立起来的;公民社会的根基不在于正义,而在于不正义。”[1](P182)马基雅维利抽离道德基础的政治学主张引起了后世哲学家的普遍不满,霍布斯和洛克于是借由自然法原则的建立恢复了政治的道德原则。然而,区别于古典政治哲学的目的论路径,洛克并没有把这种道德原则当作终极的目的,而是当作了政治秩序建立的开端与基础,这种道德原则不是我们要努力去实现的东西,而是我们所有的政治行为与规范都不能跨越的准则。因此,就人而言,这种道德原则是本性的、合乎人性的。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哲学因而放弃了“理想国”,“世界首先是个坏世界,而人们幻想好世界。人们通过政治去研究坏世界,而通过道德去幻想好世界”[2](导言,P1)。霍布斯坦言,世界并不美好,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的战争”状态,“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3](P96)。于是,告别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是为了规避最大的恶——人类出于本能的自保而互相攻击与残杀。由此可见,在霍布斯的哲学中,人之初,性本恶;政治成了一件生死抉择的事情,全然没有了亚里士多德那里的美好图景。而社会中的一切法则无非都是针对坏世界中的人性恶的设计,目的是消极地规避人性恶可能产生的坏的行为,而非积极引导人的善行。坏世界的现代政治哲学预设的理论优势在于,“它所分析的世界(行动者及其外部环境)是按照最差的情况去设想的,而最差情况蕴含了所有坏情况,因此,只要找到足以对付最差情况的制度方案,就等于找到了普遍有效的制度方案”[2](P239)。到了洛克那里,他并没有在字面语言上表现出霍布斯这般激进的人性恶的人性观,洛克的自然状态也似乎比霍布斯要平静许多,但这只是语言表达方式上的隐微主义,并不能掩饰洛克作为一个隐讳的霍布斯主义者的革命性。在洛克的人性论预设中,除自由与平等外,为了遵循自然法自我保存的自利性也是人性的基本规定。作为理性的自然法规定了若干自然权利:首先,保存人类的自然权利;其次,保存个体的自然权利;再次,利用自然的共有之物来实现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的自然权利[4](参看第二至五章)。洛克自私自利的人性观显然是古典政治哲学倡导共和主义的立场所难以接受的,他为自利的人性辩护的理由在于:在自然吝啬的客观条件下,自利能鼓励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劳动产品而无需首先考虑他人从而完成自我保存的自然法义务。这种自利的人性观让早现代时期的洛克与霍布斯发展出麦克弗森所谓的占有性个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奠定了道德哲学基础。在资本主义时代,物质的丰盈已经取代了自然的吝啬,但布尔乔亚们的劳动依然是被他们自利的人性驱使着,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与成就,人们愿意在今日努力工作以期在未来得到好的收获,形成了不安、勤勉、节俭与奋斗的新型资产阶级的人格观。最终,这种占有式个人主义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影响到现实政治,并形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自由民主制度[5](P269-271)。

二、洛克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从等级观念到平等观念,从精英治理到大众治理

以洛克为代表的早现代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也表现为从精英治理理念到大众治理理念,从等级观念到平等观念的转变。在古典哲学的柏拉图那里,他的理想国是遵循智者统治和精英统治的治理方式。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说道:“除非哲学家变成了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我亲爱的格劳孔,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6](P214-215)在回答为何只有哲学家为代表的精英才配成为国王时,柏拉图坚持一种先天的等级观念,将人类的不平等看作是上天的安排。上天在造人时为某些人身上掺入了黄金,所以他们会成为高贵的统治者;为另一些人身上掺入了白银,所以他们成了保卫者;为剩下的人身上掺入的只是铜铁,所以他们只配成为劳动者。只有哲学家才经受过高度的思想训练,才能获得真正的知识——理念,因而才配得上成为统治者。哲学王获得了理念,是真理的占有者和社会思想的垄断者。于是,在柏拉图那里,“不平等”不是个坏东西,反倒成了有序社会秩序形成的条件。例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诗歌与神学审查制竭力辩护,为了城邦的统治和公共利益,统治者便可以对公民的言论进行控制。可见,“哲学王”概念的提出是柏拉图精英主义政治观的产物。古典政治哲学的精英主义的政治观倡导不管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国家的统治者必然是精英,古典共和制的城邦执政官与君主专制的国王尽管地位与权力不同,却拥有相同的精英身份。可见,在柏拉图那里,“各司其职”的社会正义理念背后是普通人与精英的二重区分,是被统治阶层与统治阶层的二重区分。

古希腊以后的西方中世纪的贵族制通常也是这种精英思维的产物,等级制被认为是天然形成的和正当的。但随着以洛克为代表的早现代权利理论的兴起与西方民间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人生而平等的政治理念开始逐步生长。平等主义、平民主义逐渐取代了西方传统中占统治地位的精英主义,成为新时代的政治立场。洛克坚持,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4](P148)。从社会状态作为自然状态的逻辑推论也应当是平等的。尽管平等的政治理念是现代的时代标志,但杜恩认为洛克倡导的关于平等的理念恰恰是来自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洛克的政治哲学是加尔文主义的自然神学的产物。例如,尽管洛克构建的人类社会“形式上是去基督教化的,但《政府论》中对人类社会的考察得出的政治框架的整个推理结构却充斥着基督教的假设”[7](P99)。洛克将新教加尔文派的平等理念融入到自然法理论中,使得平等成为其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要旨: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由于自然法是成文法的法理基础,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理最初会推论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另外,平等理念瓦解了社会等级制,政治权力不再是来自某种神圣的力量或者高贵的血统,而是来自每一个普通人。当霍布斯仍然极力为专制王权辩护时,洛克率先主张政治主权属于人民,而非精英。洛克的平等立场也奠定了英美法系的传统,政治权力归根到底掌握在每个人手中,当权力需要通过代表来行使时,如陪审团制度,是平民而非精英更能代表“每个人”。在这种指控性的司法体制中,是个人而非公共官员成为对违法提出指控的主体。

三、洛克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从积极政治观到消极政治观

洛克为代表的早现代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也表现在从积极的政治观到消极的政治观的转变。洛克的《政府论》洋洋洒洒数万言,却是可以用一句话涵盖其中心议题的:“人们之所以联合成为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P222)政府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这个如今看来朴实无华的论断对于当时的政治学说却是石破天惊的,它标志着一种区别于传统的积极政治观的消极政治观的诞生。传统的积极政治观认为政府的目的是追求至善,注重主动的、积极的作为,认为政治应该通过控制、管理和引导政治、经济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实现更好的社会状态;而消极的政治观则认为政府的目的是避免大恶,主张消极的设防,认为政府对社会生活僭越于保护职责之外的管理必将扰乱社会自发的健康秩序。后世古典自由主义者如诺奇克继承了洛克的消极的政治观,主张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权力,倡导一种“守夜人式的国家”。积极政治观与消极政治观分歧的产生归根到底是将个人还是全体设想为政治生活的终极目的。长久以来,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的意识形态都宣扬国家具有崇高的理想性质,政府作为国家最重要的部分也被赋予了崇高的理想性质。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8](P3)可见,在古典哲学的积极政治观看来,国家是个人的前提,个人需要依托于国家这个载体并在政府的引领下去为国家尽职尽责,以完成“善业”。达到至善的境地或者实现大同的理想固然无可厚非,但这种理想的实现却暗含着一个容易让人忽视的预设前提,即政府不会作恶。至洛克肇始的消极政治观恰恰对这个前提提出了质疑,政府不仅可能作恶,而且只有政府才可能做出最大的恶,如法西斯政府犯下的滔天罪行是无政府之下的个人行为所不能企及的。更何况,即使政府主观上不愿为恶,但实际上并不能避免为恶,所以,消极的政治观认为政治的艺术是规避恶的艺术。倡导消极政治观的波普尔认定政治目标应当是“努力消除具体的罪恶,而不是要试图实现抽象的善。不要谋求通过政治手段来建立幸福,要把目标放在消除具体的苦难上”[9](P2)。可见,在传统的政治观中,国家才是逻辑在先的,国家是家长,公民则是有坏毛病的孩子,家长对孩子的管制是天经地义的。但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依靠权利来限制权力,以颠倒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应该是主仆关系,个人权利能够成为个人手中抵制国家公权力侵害的政治护身符。

四、洛克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从义务论到权利论

洛克为代表的早现代政治哲学观对古典政治哲学观的扬弃也表现在从强调个体对国家的义务到重视国家必须保障个体权利的政治哲学的立场转变。如果对柏拉图是一个民主主义者还是集权主义者尚存争议的话,那么说柏拉图是一个义务论者则是广泛认同的。柏拉图的理想国是基于“正义”的原则建立起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国家。国家,或柏拉图的城邦的和谐与理想取决于个人对城邦的“适合”,因此,个人与社会在柏拉图那里一开始就具有某种不对称的关系,柏拉图要求个人来符合城邦,而非城邦来符合个人。柏拉图理解的“正义”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即从城邦的整体利益来界定个体的义务与责任,政治被视为一种义务。柏拉图从道德的超验性和整体性的要求出发,要求牺牲个体生命的多样性需求而服务于整体的统一性要求,于是在《理想国》中便有了放弃个人财产与家庭的斯巴达式的共产共妻的主张。可见,在价值规范和个体生命需求之间,柏拉图的理想国在以集体主义的道德崇高标准来要求个体行为的同时,也压抑了个体自然合理的欲求及思想行为的自由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是后世的集权主义之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同样是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是衡量政体的标准所在。凡考虑到公共利益的政体就是正当的政体;而那些只考虑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非正当的政体。由此可见,古典义务论的政治观的缺陷在于,它以人的义务来企求社会秩序的实现,其实质是对人性抱有过分乐观的预设,对人性中的自私自利倾向视而不见,对社会之于公民德性的培养也抱有过于乐观的估计,所以这种政治观往往停留在乌托邦的层面。在古典义务论的政治观看来,国家是逻辑在先的,是个人的服务对象,是个体的归宿,个人是义务与责任的主体。古代的权利都是以义务作为基础的,没有义务便没有权利,有何种权利是以需要尽何种义务为条件的。

但是,到了早现代,以共同体义务为核心的传统政治哲学开始向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现代政治哲学嬗变。从洛克开始,西方的主流政治哲学都认为,在个人与国家的两极中,是个人而非国家才是两者之间各种关系的前提,个人是逻辑在先的,国家与政府的所有职能、目的都是以个人目标为中心的,都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现代权利论政治观的优点在于它以人的权利来界定社会秩序,让人的政治动机与行为符合其人性的真正欲求。“对人而言,最好指望他们为了他们的权利而战,而不是履行他们的义务。”[1](P186)的确,从霍布斯和洛克肇始,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将自我保存确定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洛克又从自然法中推演出了自由、生命与财产权等自然权利,并将自然权利当作是政治制度的出发点,政治社会的所有法律规定与权力行使都要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进而实现了政治哲学从义务论到权利论的转变。斯特劳斯在评价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对于政治哲学传统的改变时指出:“如果自然法必须得从自我保全的欲求中推演出来,如果,换句话说,自我保全的欲求乃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桩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的义务都是从根本的和不可离弃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既然基本的、绝对的道德事实是一项权利而非一桩义务,公民社会的职能和界限就一定得以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自然义务来界定。国家的职能并非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1](P185)总之,从柏拉图到洛克,政治哲学降低了对于国家的预期,从而排斥全能型的政府形式,并颠倒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主体地位,权利至此取代义务成为政治哲学的核心价值。

[1]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

[2]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延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洛克.政府论[M].杨思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Ma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Hobbes to Lock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6]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7]John Dunn.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John Locke:an historical account of the argument of 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9]刘军宁.共和 民主 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责任编辑郑百灵

B504

A

1008-6463(2014)03-0060-05

2014-04-20

陈炜,男,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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