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轻干部选拔与任用的政策建议

2014-05-23 07:28隋俏俏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破格提拔破格年轻化

文/隋俏俏

近年来,关于干部破格提拔特别是年轻干部的破格提拔,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尤其是某些“80后”干部的“火箭提拔”更是备受诟病。郑重审视年轻干部选拔与任用的工作,尤其必要。

年轻干部选拔与任用的实施悖论及其原因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与任用,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同样明确指出:“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在改革不断进入“深水区”的时代背景下,干部年轻化符合干部年龄梯队建设的规律,也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需求。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年轻干部选拔与任用的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些地方采取绝对化的做法,实行“一刀切”,硬性规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比例,将一些有能力、成绩突出、却在年龄上打擦边球的干部排斥在外。二是一些地方提拔和任用干部年轻时出现“唯年龄化”的情况,忽视了对年轻干部的“多维考察”,有时候甚至将干部年轻化政策异化为“干部低龄化”,被提拔的年轻干部往往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必要的锻炼,提拔前也没有令群众满意的工作成绩。三是落实干部年轻化政策时,选拔程序不透明、信息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情况,选拔规则不公正,选拔机会不公平,选拔过程不公开,不论是干部本人还是组织部门,都处于一种“遮遮掩掩”或“不敢面对”的状态。四是一些地方在选拔年轻干部时出现“人选人”“部门选人”的腐败现象,少数领导干部打着干部年轻化的幌子,提拔和任用亲属,使政策落实异化为以权谋私的实现手段。

导致上述实践悖论的原因较为复杂,大致有以下几类:

第一,对干部年轻化缺乏正确认识和科学执行。干部年轻化不是“唯年龄化”,也不是“低龄化”,其前提是年轻干部本身也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度高”。在进行年轻干部破格提拔的执行过程中,对现有制度的程序、规则、标准的漠视与忽略,同样会造成违规破格、违规提拔的现象。

第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任人唯亲、权钱交易的侵蚀。从媒体和社会上披露的年轻干部提拔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有些领导干部就是采用以权谋私的手段,安排亲属,私利私情主导干部提拔,破坏了党管干部的正常规则。

第三,违规破格提拔和任用年轻干部可能隐藏着政绩冲动。一些地方对年轻干部实行“突击提拔”“冒进提拔”,企图体现突出政绩和开明领导,并积累后期政治资源。不排除有些领导干部,利用各类工程为年轻干部成长搭建“畅通”平台,期望多年后从本地培养输送出的领导干部能够维护输出地的利益,带来更多政治资源的初衷。

年轻干部选拔与任用的改进措施

追溯年轻干部选拔与任用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改进现实工作。那么,究竟应当如何选拔和任用年轻干部?不外乎有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要有正确的认识。年轻干部破格提拔的初衷是为了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提供一个“轻便的梯子”,使其在更高级别的岗位上发挥更突出的作用。干部年轻化应该按照干部成长规律敢于压担子,但是这种勇气必须建立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兼顾成绩。

第二,要依靠正式制度规范严格执行。《条例》的修正出台,为今后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指明了方向和路径:“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同时,在决定干部任免和执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时,“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只有严格遵守“制度性提拔”,才能杜绝年轻干部的“破格提拔”成为“私人定制”!

第三,必须做到干部选拔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切实实施党管干部的原则,破除“人选人”“部门选人”的非正常现象,将年轻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置于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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