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贫困视角下农民群体维权困境及出路

2014-08-16 03:04杨芳张昕
关键词:维稳维权

杨芳+张昕

摘要: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地污染事件在多地集中爆发,严重损害农民的群体利益。然而,农民群体维权行动却经常陷入困境:在权利制度供给不足和公力救济渠道不畅的情况,农民往往选择徘徊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私力救济手段,由此产生的非理性维权又常陷入政府刚性维稳困局,最终形成维权与维稳相互掣肘、私权与公权相互抗衡的局面。解决农民群体维权之困的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源,即:健全立法,重建环境公正;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提高公力救济效能;变非法维权为依法维权,避免权利滥用;变刚性维稳为韧性维稳,防止权力恣肆。

关键词:农地污染;权利贫困;维权;维稳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22-10

一、问题的提出与理论构建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因工业污染转移引发的农地污染事件在多地集中爆发,由污染导致的农民维权事件也频频发生,由于农地污染往往牵涉众多农民的群体利益,维权活动一般也以群体形式出现,有时还采取过激行动,甚至酿成群体性治安事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危害性[1],因而研究者大多关注群体性行动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并从公共治理或政府维稳角度考察其发生机理及治理对策,而忽视其背后的农民权利贫困现象,相应地,从权利救济视角研究其积极的意义则相对迟滞和薄弱。因此,从权利视角考察群体性事件对破解政府维稳困局,不失为一个必要可行的研究思路,也颇具现实意义。

本文的理论建构既是对我国政府多年维稳经验的深刻反思,也是法治社会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其核心问题是理顺社会管理与民主法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实现权力与权利平衡。就农地污染群体性维权事件而言,意味着权力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应当把群体性维权事件与群体性治安事件区别开来,认真地对待农民的维权诉求,努力让受损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便捷的救济,使权利的光辉驱散困扰社会稳定的阴霾。其理论依据和法治基础在于:首先,农民群体维权具有正当性基础。农民群体维权动力机制虽然复杂,但最根本的还是被动的“压迫性反应”[2],是农民土地权、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被肆意侵害后的无奈之举。其次,群体维权凸显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助于农民法律情感的养成和农村环境法治的实现,正如耶林所言,“为权利而斗争有助于培养国民的法感情”,“这种培养……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3]。再次,群体维权暴露农民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脆弱,对社会稳定起到“报警器”和“减压阀”作用,社会能通过它进行适时调整[4]。政府倘能以积极维稳观和权力观,因势利导,理性应对,便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政府维稳和农民维权的双赢,不然则会陷入“越维越不稳”的困境。又次,群体维权作为农民实现群体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与纯粹的聚众泄愤、社会骚乱等群体性治安事件有本质不同,其实施过程可能蕴含对社会不公的宣泄,采取法外维权手段还会增加政府维稳压力,但是其根本目标仍然是对受损权益进行的体制内救济,不具有挑战现有秩序的政治欲求。总之,农民维权与政府维稳并不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前者通过实现个体利益诉求进而修补被损坏的社会利益格局;后者通过排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保障个体权益再遭侵害。

基于此,本文以近几年发生的农地污染群体性维权事件和环保部门公布的环保信息为实证资料,考察当前制约农民群体维权的三大因素——权利制度供给不足之困、公力救济途径不畅之困和私力救济非法化之困,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农民维权和政府维稳困境的若干建议。

摘要: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地污染事件在多地集中爆发,严重损害农民的群体利益。然而,农民群体维权行动却经常陷入困境:在权利制度供给不足和公力救济渠道不畅的情况,农民往往选择徘徊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私力救济手段,由此产生的非理性维权又常陷入政府刚性维稳困局,最终形成维权与维稳相互掣肘、私权与公权相互抗衡的局面。解决农民群体维权之困的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源,即:健全立法,重建环境公正;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提高公力救济效能;变非法维权为依法维权,避免权利滥用;变刚性维稳为韧性维稳,防止权力恣肆。

关键词:农地污染;权利贫困;维权;维稳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22-10

一、问题的提出与理论构建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因工业污染转移引发的农地污染事件在多地集中爆发,由污染导致的农民维权事件也频频发生,由于农地污染往往牵涉众多农民的群体利益,维权活动一般也以群体形式出现,有时还采取过激行动,甚至酿成群体性治安事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危害性[1],因而研究者大多关注群体性行动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并从公共治理或政府维稳角度考察其发生机理及治理对策,而忽视其背后的农民权利贫困现象,相应地,从权利救济视角研究其积极的意义则相对迟滞和薄弱。因此,从权利视角考察群体性事件对破解政府维稳困局,不失为一个必要可行的研究思路,也颇具现实意义。

本文的理论建构既是对我国政府多年维稳经验的深刻反思,也是法治社会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其核心问题是理顺社会管理与民主法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实现权力与权利平衡。就农地污染群体性维权事件而言,意味着权力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应当把群体性维权事件与群体性治安事件区别开来,认真地对待农民的维权诉求,努力让受损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便捷的救济,使权利的光辉驱散困扰社会稳定的阴霾。其理论依据和法治基础在于:首先,农民群体维权具有正当性基础。农民群体维权动力机制虽然复杂,但最根本的还是被动的“压迫性反应”[2],是农民土地权、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被肆意侵害后的无奈之举。其次,群体维权凸显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助于农民法律情感的养成和农村环境法治的实现,正如耶林所言,“为权利而斗争有助于培养国民的法感情”,“这种培养……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3]。再次,群体维权暴露农民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脆弱,对社会稳定起到“报警器”和“减压阀”作用,社会能通过它进行适时调整[4]。政府倘能以积极维稳观和权力观,因势利导,理性应对,便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政府维稳和农民维权的双赢,不然则会陷入“越维越不稳”的困境。又次,群体维权作为农民实现群体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与纯粹的聚众泄愤、社会骚乱等群体性治安事件有本质不同,其实施过程可能蕴含对社会不公的宣泄,采取法外维权手段还会增加政府维稳压力,但是其根本目标仍然是对受损权益进行的体制内救济,不具有挑战现有秩序的政治欲求。总之,农民维权与政府维稳并不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前者通过实现个体利益诉求进而修补被损坏的社会利益格局;后者通过排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保障个体权益再遭侵害。

基于此,本文以近几年发生的农地污染群体性维权事件和环保部门公布的环保信息为实证资料,考察当前制约农民群体维权的三大因素——权利制度供给不足之困、公力救济途径不畅之困和私力救济非法化之困,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农民维权和政府维稳困境的若干建议。

摘要: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地污染事件在多地集中爆发,严重损害农民的群体利益。然而,农民群体维权行动却经常陷入困境:在权利制度供给不足和公力救济渠道不畅的情况,农民往往选择徘徊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私力救济手段,由此产生的非理性维权又常陷入政府刚性维稳困局,最终形成维权与维稳相互掣肘、私权与公权相互抗衡的局面。解决农民群体维权之困的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源,即:健全立法,重建环境公正;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提高公力救济效能;变非法维权为依法维权,避免权利滥用;变刚性维稳为韧性维稳,防止权力恣肆。

关键词:农地污染;权利贫困;维权;维稳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22-10

一、问题的提出与理论构建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因工业污染转移引发的农地污染事件在多地集中爆发,由污染导致的农民维权事件也频频发生,由于农地污染往往牵涉众多农民的群体利益,维权活动一般也以群体形式出现,有时还采取过激行动,甚至酿成群体性治安事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危害性[1],因而研究者大多关注群体性行动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并从公共治理或政府维稳角度考察其发生机理及治理对策,而忽视其背后的农民权利贫困现象,相应地,从权利救济视角研究其积极的意义则相对迟滞和薄弱。因此,从权利视角考察群体性事件对破解政府维稳困局,不失为一个必要可行的研究思路,也颇具现实意义。

本文的理论建构既是对我国政府多年维稳经验的深刻反思,也是法治社会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其核心问题是理顺社会管理与民主法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实现权力与权利平衡。就农地污染群体性维权事件而言,意味着权力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应当把群体性维权事件与群体性治安事件区别开来,认真地对待农民的维权诉求,努力让受损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便捷的救济,使权利的光辉驱散困扰社会稳定的阴霾。其理论依据和法治基础在于:首先,农民群体维权具有正当性基础。农民群体维权动力机制虽然复杂,但最根本的还是被动的“压迫性反应”[2],是农民土地权、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被肆意侵害后的无奈之举。其次,群体维权凸显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助于农民法律情感的养成和农村环境法治的实现,正如耶林所言,“为权利而斗争有助于培养国民的法感情”,“这种培养……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3]。再次,群体维权暴露农民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脆弱,对社会稳定起到“报警器”和“减压阀”作用,社会能通过它进行适时调整[4]。政府倘能以积极维稳观和权力观,因势利导,理性应对,便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政府维稳和农民维权的双赢,不然则会陷入“越维越不稳”的困境。又次,群体维权作为农民实现群体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与纯粹的聚众泄愤、社会骚乱等群体性治安事件有本质不同,其实施过程可能蕴含对社会不公的宣泄,采取法外维权手段还会增加政府维稳压力,但是其根本目标仍然是对受损权益进行的体制内救济,不具有挑战现有秩序的政治欲求。总之,农民维权与政府维稳并不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前者通过实现个体利益诉求进而修补被损坏的社会利益格局;后者通过排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保障个体权益再遭侵害。

基于此,本文以近几年发生的农地污染群体性维权事件和环保部门公布的环保信息为实证资料,考察当前制约农民群体维权的三大因素——权利制度供给不足之困、公力救济途径不畅之困和私力救济非法化之困,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农民维权和政府维稳困境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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